关于举办全国《物权法》法律适用与房地产、物业管理及拆迁纠纷诉讼实务高级研修班的通知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日期:2007-04-02 阅读:4,617次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文件
中房协培字[2007] 第6号
各有关单位: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民事法律,涉及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一系列法律制度,具有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物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支架之一。《物权法》对涉及房地产行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业主身份及权利、拆迁补偿、不动产登记等多项内容,将达到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的目的。自2002年12月首次审议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对《物权法》草案先后进行了七次审议,创下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之最,凸显该部法律的重要性。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及时、全面、系统地学习、理解和掌握《物权法》的基本内容,把握《物权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探讨与物权有关的房地产、物业管理各类案件最新发展及法官办案思路,提高相关人员业务知识和诉讼中的代理水平和技巧,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决定举办“全国《物权法》法律适用与房地产、物业管理及拆迁纠纷诉讼实务高级研修班”。请各单位根据需要积极组织或选派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一、参加对象
各地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产权产籍、拆迁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各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企业、拆迁单位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顾问;各地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的主管领导、管理人员和律师;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房地产审判庭)负责人和房地产案件审判业务骨干;各高校、房地产科研院所和房地产业行业协(学)会、物业管理协会的有关人员;各银行金融机构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顾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等。
二、培训内容
1、《物权法》制订背景、目的、基本原则、适用及实施重大意义;
2、物权法立法过程争议热点、难点及其最终解决办法;
3、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其他规定;
4、物权的保护与《物权法》对涉及房地产行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剩余年限的补偿、业主身份及权利、拆迁补偿、不动产登记等内容讲解,对规范房地产市场的作用;
5、所有权制度相关规定的理解、法律适用:一般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6、《物权法》与物业管理:《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审判的影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小区业主对物业公司的选择;物业公司“占领”小区策略及自身利益维护;基金经营、转让及限制性规定;业主诉讼权利及诉讼权获得方式;《物权法》对共享部位、共享设施所有权及使用功能的明确规定;
7、用益物权相关规定的理解、法律适用:一般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8、担保物权相关规定的理解、法律适用:一般规定;一般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留置权;
9、占有相关规定的理解、适用及占有制度疑难问题评析;
10、《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对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工作的规范和影响:不动产登记问题、物权变动公示原则、公信原则与房屋登记风险防范和典型案例分析;
11、不动产的征收、征用制度及不动产纠纷审判实务;
12、《物权法》与拆迁管理:拆迁许可五个基本前置条件的准确理解、住改非机制及其拆迁补偿、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公安机关对强制拆迁的安全保障义务、拆迁人补偿与行政机关违法赔偿范围界定及其他相关热点问题。
三、拟邀主讲专家
扈纪华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副主任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物权法起草小组组长
何 山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巡视员,著名民法专家
程国顺 建设部政策法规司处长
朱中一 建设部办公厅原主任、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副会长
孙宪忠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教授
纪 敏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尹 田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崔建远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 钊 著名物业管理专家,参与了《物业管理条例》,《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
(具体主讲专家名单,以报到通知确定的课程安排表为准)
四、时间及地点
第一期 2007年4月25日——4月28日 上海市
第二期 2007年5月16日——5月19日 广州市
五、有关费用与报名办法
1、培训费1200元(含会务资料费),食宿考察统一安排,费用自理。为便于组织,欢迎各单位集体组织参加。
2、请参会代表认真填写报名回执表,传真至报名处:
传真电话:(010)62716848、62716420、68272800
报名电话:(010)62716848、62716420、68272800
联 系 人:张 宪 陈龙彬 刘巫山 甄 越 陈 思
我们在收到报名回执表后,于开班前八天发放报到通知,详告具体地点、乘车路线、食宿及日程安排等有关事项。
附件:报名回执表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全国《物权法》法律适用与房地产、物业管理及拆迁纠纷诉讼实务高级研修班报名回执表
单位名称:
姓 名
|
性别
|
职务
|
通讯地址
|
电话
|
邮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参加期数
|
第一期;第二期;(请划“√”)确认
|
注:此表不够,可自行复制;如时间紧迫可电话、传真报名。
电话(传真):(010)62716848、 62716420、68272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