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三大“热点”引起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热议。
第一,调查取证权该如何有效落实?有委员就建议,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中,最后一句中的“可以”改为“有权”。
第二,国家出资设立的律所是否保留?有委员建议,关于国资所的去留问题,应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西部地区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三,特许律师执业制度是否取消?有委员建议,律师执业应经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不经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由司法部准予执业,不符合公平选拔律师的要求,不利于提高律师队伍素质,建议取消特许律师执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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