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将实施新《机动车登记办法》
日期:2001-08-23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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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贯彻《机动车登记办法》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实施意见已于近日发布,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10月1日起,全省将正式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新的《机动车登记办法》规定,从10月1日起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除了向车主核发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行驶证外,同时增发一个《机动车登记证书》,作为机动车登记的证明文件,由车主保管。此证书启用后,在办理各种注册登记时,只要审核登记证书,车主可以不用到场,从而大大简化办理手续。
这次《机动车登记办法》推出的新规定还有:在经常居住地一年以上的人员,凭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期一年以上《暂住证》可以申请9座以下小型客车、摩托车注册登记;军人购买自用车的可以凭军官证、士兵证申请民用机动车注册登记;允许开办机动车登记代理业务,即:机动车销售单位、二手车交易市场可凭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向车辆管理所备案后,可直接开办代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过户登记申请等业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业务。明确车辆可以作为财产抵押。企业、银行可以确保开展抵押贷款售车、分期付款售车和以车辆为抵押物的小额消费贷款业务的实现,消费者可以用机动车作抵押贷款,从而保证债权的实现和交易的安全,刺激汽车消费,方便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