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系列活动以“回顾历史 展望未来”为主旋律,以“法治 爱国 责任”为主题核心。

主办
          上海市律师协会
协办
          黄浦区司法局
支持单位
          民盟市委   工商银行(卢湾支行)
媒体合作单位
          新闻晚报

上海律师公会一百年 一部正义史,百年法制梦

信息来源:新闻晨报  时间:2012-12-16  作者:赵磊 吉建富

  

□复兴中路301号律师公馆旧址
肖允 本版图片(除注明外)

□12月8日,上海律师公会成立100周年纪念大会现场。

□参观者参观位于复兴中路301号的上海律师公会展示馆

晨报记者 赵磊 吉建富

    无论时间流逝,或是沧桑巨变,都永远抹不去真实的记忆,更不会令正义的精神,掩埋于历史的尘埃之中。而当人们去重拾历史记忆的时候,一个地方不能不说——复兴中路301号,上海律师公会旧址。翻阅着里面记述历史的黄页,眼前满是前辈律师为国家民族独立、社会公平正义奔走的足迹,耳边仿佛响起他们在激浊扬清、慷慨陈词的回响。


出庭证章必戴

    “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并能“持之有故,言之成理”——这是封建制度中,对于公堂之上出现的“讼师”形象的精辟概括和总结,而他们的形象则伴随影视剧中一些角色的演绎,而为人津津乐道。

    但,鲜为人知的是,实际上,作为中国近代法治进程不可获缺的一部分,律师与讼师虽然一字之差,但反映出了重大的社会变迁。律师的角色呈现于近代社会,他们依法取得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翻阅中国法制史,既往的传统司法制度中,没有律师这一专门职业。到了中国近代,伴随领事裁判权的产生,外国律师的执业身影出现在中国。

    在上海,辛亥革命前的租界内,有了本土律师活动的身影,但为数很少,他们一般都依附于当时的外籍律师事务所,而对于他们的情况,如今也知之甚少。

    江浙区域是中国最早出现律师组织的区域,但律师组织最初的筹建却是无序的。1912年3月,时任内务部警务司长的孙润宇呈文孙中山,建议施行律师制度:“诚以司法独立,推检以外,不可不设置律师与相辅相制,必使并行不悖,司法前途可达圆满之域。”

    1912年9月,民国政府颁布了《律师暂行章程》,其中,特别强调律师组织的地域性。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同年12月8日,上海律师公会成立。

    如今,上海律师公会旧址陈列馆内,还珍藏着律师公会的会员证章,白底称蓝花点缀,绘在其中的天平、笔及书,寓有“公平刀笔,煌煌法典”之意。律师公会规定,上海律师凡出庭办案,或者从事正式法律活动,必须佩戴公会所发证章,上刻编号,以防有人假冒,欺诈民众。

先行打破性别限制

    如今,没有多少人知道,这个旨在“匡扶正义 建立法治”上海律师公会成立之初,并无自有的办公场所,曾辗转多个地方租借场地办公。

    1926年,上海律师公会选址贝勒路572号建立办公楼。1928年,由上海律师筹款75700块银元,在现今的复兴中路、黄陂南路路口所建造的办公大楼落成。1929年10月,上海律师公会正式迁入办公。

    如今,这幢大楼已经历上世纪改建及扩建,从原来3层,加高到5层,成为银行的办公地点。而大楼内,楼外的阳台和扶手,楼内的旋转大扶梯也已拆去,加装了电梯。路经此处,或许难以想像,这曾是诸位律师频繁出入,畅谈交流的“一方乐土”。

    这里,当时成了上海律师的“娘家”,大楼正式投入使用前后,也迎来了上海律师公会的鼎盛时期:1927年,会员323人;1929年,430人;1931年,816人;1936年,1340人。会员人数不断增加,使上海律师公会在抗战爆发前,已经成为国内规模最大的地方性律师组织。

    这个“娘家”对律师权益被侵犯,也是毫不含糊:1930年8月,律师张星垣出庭为中共地下党员、记者吴苏中辩护,结果遭到警备司令部稽查员殴打。为此,上海律师公会专门致函对方,要求严厉查究,并记录在案。

    上海律师公会还出现了女律师的身影。并不为众多人所知的是,而1912年9月施行的《律师暂行章程》中,仍受传统观念影响,规定担任律师最基本的条件是“中华民国年满二十岁的男子”,这意味着律师是一种男性专属的职业,女子不得参与。

    1927年夏天,上海律师公会公开主张取消律师的性别限制,到1927年年底,国民党南京政府颁布新的《律师章程》及《律师登录章程》,取消了对律师性别的限制。随着律师性别限制的取消,女性律师数量开始明显增长。女律师的出现也开始受到上海媒体的关注。1932年3月28日,《正义》记者王剑夫在《律师公会改选详闻》中报道女律师杨志豪“交际圆活”、周文玑“辩才敏捷”、朱素蕚“文笔犀利”。1934年3月,《晶报》介绍:“海上女律师,如史良、方剑白、罗亮、杨志豪、李彩霞诸女士,颇著称法界。”

为“七君子”辩护

    翻阅往事的记述,发生在上海的不少事件,都有上海律师公会的声音,更有上海律师不懈奔走的身影。

    会审公廨,是租界时期旧上海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审判机构,俗称“会审公堂”或“混合法庭”,负责审理租界内华人或华洋之间民事诉讼的专门审判。

    辛亥革命后,中国会审官弃职逃匿,外国领事团便乘机接管了公共租界会审公廨。此后,不只是涉外案件,即使是租界内纯粹华人案件,也由外国领事会审,租界司法权完全被侵夺。

    上海律师公会1924年起,就一直为收回会审公廨、废除外国在华司法特权而努力。公会先是派代表前往北京请愿,敦促北洋政府加快解决这一问题。随后有律师为代表通电江苏省政府,提出收回公廨事务应改由江苏省政府主持的建议,得到了江苏省政府的同意。后经过与驻沪领事团多次协商,签署了《收回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暂行章程》,将会审公廨改为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使上海地方收回了不少司法主权,但临时法院仍存在外国领事观审制度。

    在1929年12月16日,上海律师公会执监会议推选代表董康委员前往南京,向司法、外交当局提出改组临时法院的要求,还明确提出了具体办法。随后,中国政府就上海公共租界司法机关设置办法与英、美、荷兰等国公使展开正式讨论,并于1930年2月签订了《关于上海公共租界内中国法院之协定》。依据协议,废除领事官员出庭观审制度,设立新的特区地方法院。至此公共租界会审公廨所遗留的问题得以基本解决。

    为程序正义保障奔走同时,上海律师也为民众权益的不受侵犯而积极努力着。

    1925年5月,公共租界发生巡捕镇压爱国学生的“五卅惨案”,震惊了整个社会,也让上海律师界无比愤怒。6月9日,会审公廨开庭审理。原告是公共租界工部局所属的老闸捕房,被告是因5月30日上街揭露日本纱厂杀害中国工人顾正红事件而被捕的学生。何飞和梅华铨两名律师作为辩护律师,出庭为学生辩护。

    法庭上,双方激辩,原告的英籍律师将这一事件指控为“暴动”,认为“实际上纯为过激主义”,并将其看作是受共产主义影响所致。而这,遭到了两位律师依据事实的严厉反驳。

    “全副武装的巡捕面对的是手无寸铁的学生,说学生暴动完全是无稽之谈,学生走上街头是要将中国工人被杀事件告知民众,并无暴力行动,如果不是巡捕过度处置,事即易了。”原告律师要求将被告逐出租界,但由于中国律师的有力辩护,法庭并未采信,并当庭释放了无辜学生。

    中国近代史上,发生多起重大事件,都与上海律师紧密相关:“西安事变”发生后,上海律师公会出具了律师函,为促进抗日统一战线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抗日救国浪潮中,上海律师发出了停止内战、抗日救国的呼声,因国民党阻挠,发生了震惊中外的“七君子事件”,而策划于贝勒路572号的“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就是这起事件的导火索。

    国民党当局以“危害民国罪”,将救国会领导人逮捕。其中,沈钧儒、史良、沙千里、王造时4人为上海律师公会会员。在国民党当局公然对沈钧儒等提起公诉后,两次开庭中,“七君子”对起诉作了有力批驳,重申爱国无罪。张志让、张耀曾等上海律师公会的一大批会员组成律师团挺身担任庭审辩护工作,在法庭上为“七君子”作了义正词严的辩护。宋庆龄等也发起了“救国入狱运动”。在全国各界的强大压力下,“卢沟桥事变”爆发20余天后,国民党当局被迫释放“七君子”。

    在汪伪政府当政期间,上海律师公会以暂停登记的方式停止执业,以示抵制。

1930年代开始的法律援助

    民族大义前,上海律师义无反顾的选择,令人钦佩。更令人不为所知的是,他们还主动担当着扶危济困的社会责任。

    1926年,人力车夫陈阿堂拉着醉酒的日本水手去十六铺码头,到了目的地,日本水手不仅拒付车钱,而且还动手殴打陈阿堂,导致最后陈阿堂伤重不治。

    陈阿堂的家人委托律师吴凯声办理此案。吴凯声代表陈阿堂家人直接与日本驻沪总领馆交涉,提出赔偿要求,并将交涉的情况向社会公布,得到了上海各界的声援。经过再三交涉,以及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日本方面决定将打人水手送往日本长崎法庭审判,并将吴凯声的诉状以及证人证词一并送往长崎。最终,打人水手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付给陈阿堂家人抚恤金3000元。

    1934年,上海律师公会成立了志愿者性质的组织:贫民法律扶助会,并启动法律援助。扶助会有3项任务:就法律问题为贫民释疑解惑;为贫民证明法律关系;为贫民办理有正当理由的诉讼事务。女律师朱素萼1928年毕业于上海法科大学,1930年开设律师事务所,曾是贫民法律扶助会志愿者。她在《近代社会变迁中的上海律师》中回忆说,如果刑事被告没钱聘请律师,法院将从贫民法律扶助会中为被告指定辩护律师。只要所承担的案子有理,具有正义性,她和不少志愿者都会出庭提供法律援助。

    1947年6月,“贫民法律扶助会”变更为“平民法律扶助委员会”,同时通过了《上海律师公会平民法律扶助实施办法细则》,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扶助的范围。

    作为一个行业组织,上海律师公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思想在于:贫苦民众在法律上应受救助,是文明国家的通例,凡不能出资延聘律师的劳动团体及劳动群众,遇有困难民、刑诉讼,或订定重要契约及各种法律行为的协议,均可由救助机关派员代为辩护,或负责为之代理,不取报酬。当时律师公会还规定,法律援助工作由志愿加入的上海律师公会会员组织,预先抽签决定值日会员,每日一人,轮流按日接办请求扶助案件,若查实当事人“确系贫苦无力延请律师”,则应“无偿代为办理”请求扶助案件。

开产权保护先河

    作为近代司法实践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上海律师公会的律师们,对近代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

    始创于清朝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的上海童涵春堂国药号在国内外久负盛名,作为一家经营中药材的民族企业,经过几代人的艰苦创业,从开始时的单开间门面小店,不断拓展经营业务,成为同行业的佼佼者。童涵春的盛名也引来了不法之徒的觊觎,1936年,有人使用“童函春”为名开设药号,混淆视听,使不少被蒙骗的民众遭受损失,同年童涵春药号委托上海律师公会李文杰律师代理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李文杰律师为“童涵春”药号起草了刑事自诉状,请求法院依法惩罚商号仿用者,其中指出,被告明知“童涵春”商号名称闻名遐迩,并已注册,竟以读音相同、字体相似的“童函春”为名开设药号,以乱视听,欺骗公众,请求法院判决依法追究被告刑事责任。在李文杰律师的努力下,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应即终止使用“童函春”之商号名称,并赔偿自诉人所蒙受的损失。

    1936年10月鲁迅逝世,社会各界在哀悼的同时,纷纷提出编辑和出版《鲁迅全集》。1938年8月,600万字、20卷本的《鲁迅全集》在上海正式出版。该书出版后,引来不法之徒企图盗版翻印。上海律师公会受许广平委托处理此案。周锟、李文杰、储纮律师代鲁迅夫人许广平女士、《鲁迅全集》出版社所拟“警告意图翻印《鲁迅全集》者启事”。启事手稿中强调:近来风闻出版界有人意图欺罔公众,谋取不法利益,竟拟将《鲁迅全集》翻印发行,显系盗窃版权、侵害法益行为。尽管各地盗版印刷《鲁迅全集》著作的情况仍然存在,但上海律师公会的警告启事在上海地区还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