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冷静地谈一谈“离婚冷静期”那些事

信息来源:   时间: 2020-11-18    作者:无

让我们冷静地谈一谈“离婚冷静期”那些事,感受来自民法典慈母般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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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课:

以案述“典”  守护TA权利——离婚篇

【讲师介绍】

本期的课题组成员是来自我们上海市女律师联谊会民法典百人宣讲团讲师:桂芳芳律师、徐叶花律师和王婷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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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芳芳  

上海埃孚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律协婚姻家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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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叶花

上海安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律协奉贤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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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婷婷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上海律协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民法典 

本期课程热点讨论

让我们冷静地谈一谈“离婚冷静期”那些事,感受来自民法典慈母般的关心

在民法典出台的一片点赞声里,大家对“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却是众说纷纭,态度不一,真可谓爱恨难分。所以,我们有必要来认真了解一下该制度的立法背景。

实际上,在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里,曾经延续了行政机构干预指导婚姻的一贯做法,有对离婚登记“审查期”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实施,已废止)

第16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这是离婚登记受到一定限制的制度规定,但2003年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则取消了前述1个月的审查,实行当场发证的操作。中国由此变成了世界上离婚手续最简便、离婚最快捷的国家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10月1日实施,目前有效)

第13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这样快捷的离婚登记规定持续了近10年,而在近10年期间,我国的离婚登记数持续增长。深度剖析其背后的原因,“双独婚姻”的出现是其中之一。“80后”作为最早一批独生子女开始进入婚恋期并组建家庭。这些年轻夫妻都是独生子女,而独生子女在宽容性和耐心上均有所欠缺,导致“闪婚”“闪离”的草率离婚现象非常普遍。不少冲动的夫妇晚上吵架,第二天早上离婚,到下午就后悔了。

有人说,后悔了不是可以复婚吗?

律师提醒:复婚的确没问题,但是复婚后的夫妻财产会变得更复杂,并不是简单的回复原状。

由此,建立离婚冷静期,培养婚姻家庭咨询师,挽救不应解体的婚姻,构建和谐社会和和谐家庭成为新时代面临的新需求。而民法典顺应时代需要,明确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我们的法律先贤孟德斯鸠曾经说过:“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事实上,离婚冷静期即是我们每个人被民法慈母般关心和照护的制度之一。

同时,与离婚冷静期相配套的婚姻咨询服务也正在提升建制过程中。只有社会能够提供成熟完备的婚姻咨询服务,为处在冷静期的夫妻提供辅导,才能让更多的婚姻得到调适和挽救。这样,我们就更有理由相信,离婚冷静期并不是简单人为地设置障碍限制离婚自由。

为确保离婚冷静期能够落到实处,不成为被利用的风险窗口期,律师提醒大家,离婚冷静期需要注意几大潜在风险,其中包括拖延离婚、挥霍资产、转移财产、仿造债务、家庭暴力、婚内出轨等。

学习民法多一点,家庭幸福多一点。

更多离婚保护内容,敬请扫描下面海报左下角的二维码进入我们的普法课堂,收看第5课:以案述“典” 守护TA权利——离婚篇。

2020年11月18日(周三)19:30,我们准点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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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背景介绍】

202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并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紧锣密鼓的全民学习民法典浪潮中,由上海市妇女联合会和上海市女律师联谊会共同主办的“以案述’典’ 守护TA权利”2020巾帼律师民法典宣讲行动正式启动。
上海市女律师联谊会民法典百人宣讲团的志愿讲师们全面参与了本次民法典宣讲行动。除了传统的线下普法讲座之外,宣讲团重磅推出了10堂民法典线上视频课,以最贴近老百姓的视角,以案述“典”,介绍民法典的立法亮点,尤其是在妇儿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从而充分展现民法典在保护妇儿权益方面的宝典特色。
我们的民法典学习课堂,期待您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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