夸夸上海老年人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一只鼎”

信息来源:   时间: 2020-11-24    作者:无

夸夸上海老年人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一只鼎”,就从一个意定监护的案例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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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课:

以案述“典”  守护TA权利——老年人权益篇

【讲师介绍】

本期的课题组成员是我们上海市女律师联谊会民法典百人宣讲团讲师:胡晓萍律师、范嬛菁律师和郭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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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萍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律协婚姻家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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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嬛菁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律协调解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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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慧

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民法典 

本期课程热点讨论

老年人群体是当今中国人数增加最快的一个群体。有权威报告显示,到2022年,我国65岁以上的人口将占到总人口的14%,也就是大约有2亿多人。面对这么庞大的老年人群,如何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是一件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

我们的民法典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规定非常全面,涉及到了很多方面,其中意定监护是一大亮点,值得我们认真地学习和研究。


案例:周老太有两个儿子。小儿子极其不孝,十年前曾因动迁房产的争议与老人对簿公堂打过官司。幸亏身边还有个大儿子很孝顺。周老太的老伴过世后,大儿子不放心让老母亲独居,就直接把她接到家里同吃同住,尽心尽力照顾。

周老太一直有个想法,如果有朝一日老了,不中用的时候,决不能把自己交到小儿子的手里。为此,周老太签署了一份法律文件。考虑到大儿子身体也不是很好,她决定让大儿子的女儿,即孙女做自己的监护人。该份文件同时进行了公证。

半年后,85岁的周老太开始出现严重的老年痴呆症状,无端走失,只能住进护理院由专人照顾。这时,老人的小儿子却三番五次大吵大闹,硬要把老人接走。护理院不知道到底应该听谁的意见。居委会也很为难,孙女到底有没有权利来决定奶奶的养老送终问题呢?因为小儿子毕竟也是法定监护人啊。

后来,那份意定监护的公证文书起到了关键作用,“留一手”的法律安排让周老太安定地度过自己的晚年生活。


我们的民法典对意定监护制度进行了正式规定。上面提到的这个案例其实发生在2017年的上海,是全国首个意定监护的生效案例。那时候的意定监护制度还只是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里。看看我们上海的老年人这种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是不是很厉害啊?用上海话说,那就是“一只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3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更多老年人权益保护内容,敬请扫描下面海报左下角的二维码进入我们的普法课堂,收看第3课:以案述“典” 守护TA权利——老年人权益篇。

2020年11月11日(周三)19:30,我们准点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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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背景介绍】

202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并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紧锣密鼓的全民学习民法典浪潮中,由上海市妇女联合会和上海市女律师联谊会共同主办的“以案述’典’ 守护TA权利”2020巾帼律师民法典宣讲行动正式启动。

上海市女律师联谊会民法典百人宣讲团的志愿讲师们全面参与了本次民法典宣讲行动。除了传统的线下普法讲座之外,宣讲团重磅推出了10堂民法典线上视频课,以最贴近老百姓的视角,以案述“典”,介绍民法典的立法亮点,尤其是在妇儿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从而充分展现民法典在保护妇儿权益方面的宝典特色。

我们的民法典学习课堂,期待您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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