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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呼吁解律师三难 省检察院称先解决会见难

    日期:2006-12-03     作者:秦璇    阅读:2,004次
    不久的将来,律师与委托他的犯罪嫌疑人见面、联络,有望更加方便、顺利。昨悉,省检察院在回复省人大代表建议时表示,已研究有效措施,充分保障律师与其委托人的会见权、联络权。

律师有三难: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今年初的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梁家瑾、戴淑珍建议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对律师依法履行会见、阅卷、取证等职责时提供方便。

省检察院对此研究提出了4项措施。

其中,落实会见权首当其冲,包括:对于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实行专人负责制,按照案件性质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会见事宜并记录备查;对于不需要批准的,都应当及时安排律师会见。

另外,省检察院提出,不仅在审查起诉阶段,在侦查阶段,案件承办人应当听取律师关于案件的意见。

对于有关阅卷难、取证难的问题,需要等待《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修改后才能解决的,省高院、省检察院均表示,将积极建言,从立法上推动问题的根本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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