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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与企业报关环节合规实务”讲座综述

    日期:2025-12-16     作者:现代物流专业委员会

2025年4月18日下午,上海律协现代物流专业委员会在上海律协报告厅举办“海关监管与企业报关环节合规实务——政策解读、操作要点、风险管理”讲座活动。本场讲座由现代物流委委员兼秘书吴亚兰律师主持,委员田萌律师作为主讲嘉宾。本次讲座线上、线下同步进行,共计86人参加。

一、  海关监管现状

1、  海关四大职能

海关具有监管、征税、缉私和统计的四大职能。

海关监管职能,针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出境活动所实施的一种行政管理;目的是保证一切进出境活动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规范。

海关的征税职能,是依法对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代征税(增值税、消费税)、对进出境或停靠的国际航行船舶征收船舶吨税。进口货物海关放行允许在境内流通,应与境内货物同等对待,缴纳应征的国内税,由海关代征。

缉私职能,是海关为保证顺利完成监管和征税等任务而采取的保障措施。走私,是指出入境活动的当事人或相关人违反法律法规,逃避监管、偷逃应征纳税、逃避国家进出境禁止性/限制性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递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目的:逃避监管、偷逃税款、牟取暴利。

海关还具有统计职能,对实际进出口货物进行统计和分析,准确反映对外贸易的状态;包括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统计商品名录、规范进出口商品的命名和归类等。

2、  海关监管革新

2017/07/01开始实施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在任意地点报关进口,彻底消除了申报的关区限制。通关一体化,使得海关的审核模式发生变化,由分散审核改为集中统一审核,海关总署设立风险防控局和税收征管局,执法标准更加统一。

2018/04/20,正式实施关检合一,即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大大简化了现有的查验环节与流程,降低通关成本。

2020/01/01开始全面实施两步申报,即提前申报:针对信用企业,在货物抵港前(海关只要查询到提单信息)提前办理审核及税费征收,货物抵港即放行。原有申报过程被拆分两个环节,企业不需要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可以先“概要申报”在货物放行14天后补充提交进行“完整申报”。

税收征管理念转变,纳税义务履行有新变化。征管理念由海关全面审核向企业自报自缴转变(针对货物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征税要素)。征管模式转变为税收要素审核后置(货物获得通关放行、完成税款缴纳,并不意味着已经获得海关的实质性审核确认,海关监管“未完待续”) 。而征管手段多填了税费电子支付、关税保证保险。

后续监管中,稽查力度加大,企业信用重点考量。海关稽查: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都在海关稽查范围。而企业自查发现并向海关主动报告的涉税类轻微违规行为(企业主动披露化解不合规风险以及避免对企业信用等级的影响)。 

3、  货物进出口通关的海关监管流程

出口货物流程与海关监管,即签订合同、备货与包装、单证准备、订舱、装货、提取提单、报关申报(电子申报)、海关审单、查验(如需要)、缴纳税费、放行、签发退税单、结关。

进口货物流程与海关监管,即确认进口资质、单证准备、货物到港与换单、报关申报、缴纳税费、查验与放行、提货与后程运输、后续清关。

二、  核心法规解读

1、  海关监管的法律依据

《海关法》核心条款第24条,规定了货物申报的期限,违反期限会产生滞报金。“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超过规定时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征收滞报金。”同时《海关法》第30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说明,超过30天未申报,货物将被变卖、拍卖用以抵偿费用、税款。

海关审价,海关法第55条“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进出口企业有如实、完整向海关申报完税价格的义务,海关对价格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一旦发现价格异常,海关启动价格调查(包括自查、价格质疑、专项稽查、案件调查等)不同执法程序。企业应对海关稽查和审价,需要提高专业性和技术性,应对不当将导致后续被连续补征高额税款的不利后果。对于企业而言,可主动向海关申请价格调整(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合理运用海关价格预裁定:无法确认货物价格是否受关联关系影响时,通过价格预裁定进行前置确认。

海关稽查,根据《海关法》第45条,“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海关稽查,目的是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最新政策调整与动态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的公告),针对初次违法、轻微违法免罚。

初次违法免罚,包括应当向海关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或者单项统计准确性,违法货物价值50万元以下;应当向海关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违法货物价值10万元以下;应当向海关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违法货物价值5万元以下。

轻微违法免罚,包括应当向海关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或者单项统计准确性,违法货物价值20万元以下或者当事人主动供述海关尚未掌握的该项违法行为。应当向海关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违法货物价值5万元以下或者当事人主动供述海关尚未掌握的该项违法行为;应当向海关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违法货物价值3万元以下;应当向海关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漏缴税款5000元以下;应当向海关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可能多退税款5000元以下。

    买单出口违法行为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 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报关单,不得虚构出口业务、虚报货值、少报货值等。如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分工,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跨境电商,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简化了企业备案流程,进一步提高了通关效率;简化了出口单证申报手续,企业无需再提交收款电子信息,申报流程更加便捷;推广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的监管模式。

三、  涉关业务风险

1、  商品归类争议(如HS编码错误)

    HS编码决定了海关征税税率,是海关征税的重要依据。商品归类是进出口企业报关业务中涉税风险极高的一个环节。货值高、设备都应作为高风险商品对待;以及认错认罚的态度可从轻,多次从重。

    常见的违规行为有不同的企业可能因对商品性质的认知与理解不同,而把同一种商品归入不同的税则号列,导致归类错误。

申报的HS编码最终被海关认定为归类错误时,不同案件的处理结果会因发生原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申报错误”,补税处理。“申报不实”,行政处罚。“伪报”逃税,定性走私并追究责任。“伪报”骗税,以骗税追究责任。

2、  价格申报争议

货物的进口价格关系着海关税收征管。货物的出口价格与“转移定价”、“外汇管制”、“虚假贸易”和“出口退税”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价格瞒骗,是指进出口行为人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价格时,将货物的实际价格故意低报或高报,以逃避海关税收或外汇结售汇。

    在实务中,判断价格申报是否构成违法的核心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风险的价格申报有转移定价、实际成交价格未如实申报、运费、保险费未如实申报。

    风险后果有过失,行政处罚;故意定性为走私行为。

3、  原产地证明的真实性核查

    原产地证书是货物的“国籍”证明;为了确定是否适用关税优惠待遇。常见的有FORM E, RCEP。

FORM E,仅适用于中国与东盟国家(如越南、泰国、马来西亚)的双边贸易,关税覆盖幅度较RCEP有限。

    RCEP,有15个成员国,包括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及东盟10国,是目前全球规模最大的贸易协定,适用转口贸易。

    违规行为,常见的有申请出口原产地证书的生产商与实际生产商不符、原产地证书“不真实”、 原产地证书与商业发票、报关单的内容不相符、原产地不明或不能查清、未取得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证书系伪造、原产地证书为真,但货物不符合原产地认定条件等。

    风险后果,有行政处罚、不能享受关税优惠、严重的可能会被定性为走私。在涉及走私的行政和刑事案件中,价格、归类和原产地三个要素决定了偷漏税的核计金额,是案件最常见的核心争议焦点。也是海关技术的逻辑出发点和落脚点。

4、  买单出口

    买单出口是一种违法的出口行为。买单出口也叫买单报关,其是指一些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或者个人,为了可以进行商品出口,通过购买其他有经营权的进出口公司的通关单证,进行外贸出口。这些通关单证通常包括:通关单、报关单、报关委托书、装箱单、商业发票、外销合同、报检委托书、存仓委托书等等。常见的“买单出口”企业有三种类型:一是以小商品市场、广交会、跨境电商等作为贸易形式的企业,还有经营规模小或者没有进出口资质的小微企业、个体户或个人。二是出口的商品不能退税的企业。三是免税不能退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买单出口主要是为了解决没有进出口权的个人、企业或者工厂,接到了外国客户的订单该如何出口的问题。买单出口的核心在于“出口”,买单出口是违法违规的出口行为。本质上是通过货代把商品发出去,是以他人公司的名义报关出口,货物通关完成之后,货主还要自行解决资金回流国内的问题。

    买单出口不等于买单配票,买单配票是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手段。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三方面材料:报关单、发票和缴款书、核销单。买单配票针对这三方面材料造假。买单配票指的是一些代理报关、运输企业掌握了一批免税商品的信息和报关单,将货物信息出售给出口企业,出口企业通过伪造相应的合同、虚开发票,从而将免税商品包装成退税商品申请出口退税。具体而言,买单是指购买他人的出口货物信息,以获取虚假的报关单;配票是指联络上游企业向其虚开对应品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单配票中的买单、配票都只是手段行为,目的在于根据虚假的报关单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制作虚假的采购和销售合同,制作出整套国内购货、报关出口以及销售境外等材料,并以此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买单配票的核心既不在“买单”,也不在“配票”上,而在于其目的骗取出口退税上。

常见的违规行为有,外贸企业没有进出口经营权,购买其他有经营权的进出口公司的通关单证,进行外贸出口,买单出口;或是冒用他人出口业务申报出口退税,买单配票。

买单出口风险后果,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买单配票,涉及刑事犯罪。

5、  报关企业常见风险

确有证据证明该申报不实或未申报行为主要因报关单上载明的消费使用单位或生产销售单位的过错造成的,可以将消费使用单位或生产销售单位与收发货人作为共同违法当事人进行处罚。

海关法第10条规定,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此外,委托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

合理审查的范围:主要审核单证;说明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产地、贸易方式等资料;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等能体现货物完税价格的资料;运输单据、装箱单等;收发货人的名称;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交易双方是否有关联关系;对货物的处置、使用是否需要特殊方式。

行政处罚: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art 17),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未申报或申报不实,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四、  典型案例分享(典型违规场景)

分享一则案例。

案情:M公司为J公司办理自中国经斯里兰卡转运至美国相关港口的金属衣架货物的订舱、报关、拖车、报检等相关货运代理事务。其中,开航日期多个集装箱货物分期出口转口的运输、清关办理过程中,M公司的美国报关代理DC公司被告知,相关货物将被以征收187.25%反倾销税。

24个集装箱货物,因税额高达187.25%,未办理进口清关,产生目的港费用。

后续出运和退运办理过程中,双方对账确认J公司尚欠M公司运费金额为163010元人民币及284943.03美元。J公司支付M公司21000美元,余款未付。

J公司还向M公司出具保函一份,载明:J公司委托M公司由中国至斯里兰卡再转口到美国的一系列货运清关业务,如因当地海关政策导向原因导致货物无法清关,造成的损失,由J公司承担,与M公司无关,J公司承诺付清M公司垫付的所有相关运费、清关等费用。

M公司诉至法院,要求J公司承担费用。

被告J公司辩称:涉案货物到港后,M公司在清关过程中存在过失,向美国海关错误披露货物原产国为中国,导致其中24个集装箱货物需要加收187.25%反倾销税而未能清关,未能完成约定的货代事宜,应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转口贸易报关导致被征巨额关税,货代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M公司与J公司双方对涉案24个集装箱货物系经一程与二程运输、原产地为中国的金属衣架并无异议;该24个集装箱未能清关的直接原因为美国海关对原产地为中国的金属衣架存在加征高额反倾销税的政策,税款数额远远大于货物成本及收益,因无法支付该高额税款以致货物清关受阻;但美国海关是如何认定上述24个集装箱货物为征税对象的,目前证据尚不足以支持顺吉公司的观点即系因胜马公司错误报关引起,无论M公司一方是否存在过失,是否存在报关时将原产地斯里兰卡填报成中国,均无法阻却因货物的真实原产地本身原因造成当前局面的可能性。

J公司的抗辩不成立,法院判决其向M公司支付剩余全部费用。

五、  合规管理建议

报关企业合规的核心要求

1、  资质合规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需符合条件,并向海关进行备案。报关企业、报关企业的分支机构备案(注册信息登记);跨境电商平台、物流企业参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企业,向海关信息登记。报关单位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且承担法律责任。

2、  单证合规

报关单填制规范(商品编码、原产地、价格申报),发票、合同、提单等随附单证真实、有效,单单一致、单货一致。

3、  操作合规

报关单位需如实申报义务(禁止伪报、瞒报、漏报),尤其注意特殊物品(危险品、涉证涉检商品)的申报要求。 

4、  AEO认证与合规要求

AEO认证,是海关认证具有较高含金量,认证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查验率远低于其他企业,可以享受较低的稽查、核查频次等优势。高级认证企业还可以享受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之前向海关提前申报。

AEO认证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通关效节省通关成本,高级认证企业的货物查验率为0.75%,一般认证企业和一般信用企业分别为1.69%和2.44%,而失信企业的货物查验率高达84.76%。此外,还可以享受与我国有AEO互认安排的国家、地区(43个)的通关便利。

AEO认证准备,需要需要日积月累,而不是一蹴而就,3年一次的重新认证或海关不定期认证。

最后,田萌律师对讲座内容进行了总结,并给出了四点建议:一是企业日常经营业务要定期排查,降低风险;二是要做好员工背景调查;三是要加强企业内部合规管理,避免涉及单位走私犯罪;四是报关企业、物流企业在处理报关业务中,需要注意自己的如实申报义务。

在讲座结束后,田萌律师对到场律师提出的实务案件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此次讲座不仅加深了大家对海关对货物监管的理解和认识,也为律师办理物流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指引和参考。上海律协现代物流专业委员会将继续关注物流法律领域的热点问题,为律师提供更多的学习和交流机会,推动物流法律业务的不断发展。

(注: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供稿:上海律协现代物流专业委员会

执笔:田萌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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