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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基础设施(算力中心/数据中心)投建营全过程法律实务(三)——关于EPC合同关键条款设计及争议预判(上篇)

    日期:2026-08-12     作者:吴迪(并购与重组专业委员会、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一、 引言

在讨论过投资阶段实务要点后,建设阶段的合规管控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笔者结合自身实操负责过的多个大型项目全过程法律服务经历,以及实践代理的常见工程诉争纠纷,认为可以从非诉讼+诉讼的逻辑理解角度,来看待讨论投建营全过程中建设阶段的实务要点,前期包括合同架构设计、法律合规研判等非诉讼工作的目的,本质也是为了形成“尽量预判风险+前置规避措施+争议客观发生后有可应对措施+具体争议解决”的风控架构,故选择了该标题进行讨论。工程领域争议非常复杂,本文篇幅是无法全部覆盖列明及分析的,仅根据算力中心该类新基建项目特点,对于合同关键条款及风险预判进行例举,也是希望能尽量阐述清楚一种实务管控的底层逻辑,提供关键条款的设计要点与思路,也着重对潜在争议进行前瞻性预判,提出风险防范与争议解决机制的设计方案。

如前篇章所述分析,本文主要还是以算力中心该类项目为探讨切入口。

二、算力中心项目工程总承包的特征

如前所述,算力中心该类新基建项目产业逻辑与传统房建项目不同,该类项目的核心价值并不在于建筑物本身,而在于“持续稳定的算力交付能力”。传统房建项目通常以“竣工交付”作为核心节点,但算力中心项目真正关键的是“是否达到设计PUE;是否满足稳定供电;是否具备持续运行能力;是否达到算力交付标准;等”,故笔者认为“可运营性”比“可交付性”更重要。

由此可见,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基础设施,其建设与运营有着高度复杂性、技术密集性和资本密集性的特点,其工程合同远非传统的土建合同,而是深度融合了高端土木建筑、复杂机电工程、前沿IT硬件与基础软件的超级系统工程合同,项目的核心交付物并非简单的物理空间,而是一个具备特定计算性能(算力)、能效指标(如PUE)、可靠性(SLA)和安全性的、可立即投入生产运营的技术实体。而工程总承包模式因其“单一责任主体”“交钥匙交付”的特点,被广泛应用于算力中心建设 ,该模式将项目的主要技术、成本与工期风险转移给总承包商,有利于发包人控制总投资、缩短建设周期,并减少自身的管理协调负担 。然而,这种风险转移并非绝对,不当的合同设计可能导致风险分配失衡,引发重大争议,对于承包商而言,从设计缺陷、设备选型、供应链波动到集成调试的全链条风险都是在其评估考量范畴。

三、建设阶段招标及合同管理常见的争议

算力中心该类项目确定启动进入建设开发阶段后,主要重点在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选定及合同签署。因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周期长、价格高、不确定因素多等特点,对其有效管理的意义就尤显重要。有效的合同管理是促进项目各参建方全面履行合同约定、实现建设目标的重要措施。但是目前工程争议问题频发,尤其在结算争议方面,笔者通过解除的近几年争议案例发现,争议的发生通常是由于建设单位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不重视合同管理,仅强调快速启动而不重视过程合规与风控等原因而导致,项目建设合同管理还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笔者总结下来,常见的问题主要涉及:

(一)发包人要求界定模糊

问题描述:招标文件中的《发包人要求》往往照搬通用数据中心模板,缺乏针对“算力中心”特性的具体参数。例如,仅要求“满足高性能计算需求”,未明确具体算力类型、芯片型号、软件栈版本等。例如:

 实务争议1:某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缺少发包人需求的精密空调的加湿器等内容,发包人认为包含在总价内,而承包商认为是设计遗漏新增,而可能主张这是合同遗漏项目要求追加费用,但发包人会主张这是包含在EPC范围内的必要系统,为达成功能目标所必需,进而发生双方对于承包范围界定理解的争议。

实务争议2:投标人为了中标,可能采用低价低配方案(如用通用服务器替代GPU服务器),或采用过时的网络技术。中标后,发包人发现无法满足业务需求,导致大规模变更。

实务争议3:某项目要求“支持大模型训练”,但未定义“大模型”的参数量级和训练时长,承包商按普通云计算标准设计,导致后期扩容失败。

 (二)设备硬件迭代过快的问题

问题描述: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指定了特定的硬件品牌(如“指定NVIDIA品牌”)或特定技术路线(如“必须采用液冷”),但在后续合同中又未明确该指定设备的性能参数边界(如故障率、能效比)。例如:

实务争议4:某项目履约过程中,指定品牌缺货或价格剧烈波动,可能导致无法供货或成本剧增;指定设备出现故障,承包商主张非设计缺陷,而是发包人指定品牌问题,拒绝承担相应责任。

实务争议5:算力硬件迭代极快,某项目招标时确定的型号在建设期后已停产,导致存在验收争议,及承包商要求调价的结算争议。

 (三)甲供材/甲指乙供的管理界面混乱

问题描述:算力中心项目常涉及发包人自购核心设备(如GPU服务器、AI软件平台、云管系统),而土建、机电由总承包方实施。招标时未清晰界定“甲供设备”与“总包施工”的物理分界和调试分界。例如:

 实务争议6:甲供设备安装后,系统无法启动,是设备本身问题还是接口/环境调试问题,双方产生争议。

实务争议7:甲供设备到货后,因安装场地与界面未准备好(如承重、层高、供电未到位),导致安装延误,因合同未对此进行过约定,双方对于责任归谁发生争议。

 (四)设计与采购安装施工脱节

问题描述: EPC的核心优势是设计与采购、施工的深度融合。但在实际管理中,设计团队(设计院)与采购团队(供应链)常由不同部门甚至不同公司负责,导致设计选型滞后,例如设备采购后才发现设计图纸未预留安装空间;或是采购的设备型号与设计要求不符,需要重新设计。最终使得频繁的设计变更,工期延误,成本失控,未能体现工程总承包的优势。

 (五)合同期的制定和履缺乏合理性

问题描述:有些项目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时仅凭主观进度需求,忽略项目必要的开工条件和确定完善发包人要求所需的时间,使得合同工期的制定不科学合理。 这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一是施工单位为了保证合同工期,赶工而增加的各种措施费,要求由建设单位承担;二是建设单位无法满足开工条件,导致工期滞后,从而发生合同外的费用支出。例如:

 实务争议8:某项目由于前期拆迁补偿存在争议等原因被阻碍施工,导致工期延迟,为保证按期完工,双方直接补充约定了赶工措施及赶工费用,加大了工程投资,但是合同约定对于赶工效果及赶工费支付前提未约定清楚,而是直接与进度款进行了混同支付。最终实际的施工工期仍是滞后多个月,且承包方仍旧提出了工期索赔,导致前期加快期的措施毫无意义,造成了损失浪费。

(六)验收标准模糊化及过程验收环节缺失

问题描述:某些项目建设单位过于依赖“竣工验收”一次性通过,忽视了过程节点验收(如隐蔽工程验收、单机调试、联动调试),另外,也存在忽视约定了“性能验收”或我们所称的“交付验收”标准的情况,例如对于算力中心特有的性能验收(如满负荷运行72小时无故障),若合同未约定分阶段测试,则往往在项目后期可能才发现系统不稳定。

实务争议9:某项目完工,建设单位验收接收后,发现液冷系统管道泄漏或网络带宽不足,且整改成本极高(需拆除装修),而承包方提出增加造价结算,进而双方发生争议。

 (七)其他

除上述例举列明的情形之外,算力中心该类新基建项目合同履行及管理过程中,还存在其他各项常见争议及痛点,例如:

1、合同细节约定不够严谨细致。程合同对结算、付款等主要内容的约定不明确或根本不做约定,主观随意性强,缺少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由于合同条款不明确、事项不具体、内容有歧义,导致结算时存在较争议,发挥不了合同应有的约束作

2、先进场施工后商定合同细节;或“阴阳合同”的问题。例如某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选定施工单位后, 根据招投标文件的要求签订了中标合同,后又签订补充协议,而补充协议存在违背主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对已明确的结算方式、价款调整方法和范围、风险范围等有进行重新约定,导致对同⼀事项约定不⼀致,甚至互相矛盾,使得招投标仅成为选择施工单位的方式。除了合规风险之外,也经常是导致造价结算争议的源头

3、合同履⾏不严格, 责任划分不明确。例如某些项目在签订工程合同后,就以为有了保障万事大吉,不再关心合同的履行情况,导致后续承建单位未充分履行合同内容,工程出现问题时,会将本应由其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建设单位,回避合同义务,增加造价结算申请。很多建设单位在造价复核阶段只有造价逻辑,而没有法律逻辑,完全不看合同就进行造价复核反馈,也未能按合同约定分摊责任,导致结算争议或成本不可控等等。

四、工程总承包协议关注要点——构建平衡与可执行的契约

此处主要是希望围绕算力中心工程总承包合同全生命周期,识别关键风险节点,并据此设计核心合同条款,每一部分将尽量结合行业实践逻辑与司法判例趋势,进行分析及提供参考建议。

(一)重点关注工程承包范围及发包人要求

如前所述,实践争议中常见问题是“到底哪些属于总包范围?”“发包人要求到底明确了什么?”,而“工程承包范围”与“发包人要求”是合同中常具争议性的两个概念,与传统房建项目不同,算力中心涉及庞大的IT系统集成、复杂的机房环境(暖通、供配电)以及动态变化的算力技术,若范围界定不清,极易引发“范围蔓延”和“需求变更”的争议。

1、关于承包范围——“物理边界功能边界的界定

笔者认为,站在发包人角度,仅写“满足项目运营所需全部工程”,还是容易在理解上被无限扩张解释,扩张解释太过,承包方也不太会接受,容易发生此类争议。对此,物理层面可约定明确具体的工程内容及具体的发包人要求;功能层面,可明确承包人不仅提供硬件,还负责操作系统安装、集群软件部署、网络配置、性能调优及初步验收。同时合同中进一步明确,承包人对“系统可用性”和“算力性能”负总责。

另外,如果是甲供的设备,则如何接入,承包人是否有义务配合调试,接口标准由谁制定,建议也需要约定明确。例如参考表述“对于发包人指定供应商提供的设备,承包人负责提供标准的机柜空间、电源接口、网络接入点及基础环境,并配合进行系统联调。因第三方设备本身缺陷导致的系统故障,承包人不承担质量责任,但应协助排查;若因承包人未提供标准接口等原因导致第三方设备无法接入,承包人承担整改且工期延误的责任。”

2、关于发包人要求错误的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参考《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通用条款和FIDIC同类别条款约定,涉及政府投资情况下《政府投资条例》的规定,同时结合司法实践可见,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合同价款的对价不再是具体的图纸,而是更为偏重目的性的“发包人要求”,只有涉及“发包人要求”发生实质性错误而作出的变更才能变更合同价款,使发包方承担责任。

参考案例1:上海市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某数据中心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

案号: (2019)沪民终72号

裁判观点:投资公司认为对于工程总承包商发生的加固费用6209540元属于合同内工程范围,不属于增项工程,应在合同价款范围内,不应另行增加价款。对此法院认为,《上海移动能率 IDC 扩初设计方案书》中明确目前现状“抗震烈度 7 级以上”,原有厂房经某大学房屋质量检测站检测,房屋 X 方向的层间位移角不满足现行抗震规范关于框架结构层间位移角 1/550 现值要求,不符合原有设计方案确认的目前现状。即投资公司在施工企业报价前提供了错误数据,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实际增加了加固工程。由此导致的工程量变更并非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发生工程量变更的情形,不能简单适用投资人主张的总承包合同的相应约定,相应造价6209540应计入增加的工程款范围。

参考案例2:中国某集团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贵州某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1356号

裁判观点:虽然电建公司是按照集团公司审核过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但EPC总承包合同的《合同条款》已经明确约定,除非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由业主签发正式的书面变更单,承包商无权也不得据此向业主索赔,包括工期和费用;凡没有改变本合同中‘业主要求’的变更,由承包商承担因变更引起的费用或工期的改变,不调整合同价格和工期。在电建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变更系业主提出的情况下,初设图到施工图的变更,原则上属于承包商履行其合同义务所必须进行的优化,该部分不能计入涉案工程总造价。

3、条款设计建议

“发包人要求”是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核心,它定义了“买什么”,在算力中心项目中,若描述模糊,则可能导致巨大的索赔风险。对此,在技术层面的具体描述方向上建议是要从“模糊愿景”到“可执行标准”,例如:

(1)明确发包人要求的至高地位,合同应明确,承包人的所有工作,包括设计、采购、施工、调试,最终目标是实现《发包人要求》中描述的功能、性能和标准。在功能性与性能指标的“量化”表达上,避免使用“先进”“稳定”“高效”等形容词,而使用数据和标准,例如PUE 不仅规定设计值(如≤1.25),也可规定“实测值”的定义(如满载测试24小时平均值)及测量方法。

(2)技术标准与规范的“版本锁定”。在规范冲突处理上,当国家规范、行业标准、发包人要求发生冲突时,建议明确以“从严”原则执行,并规定由哪一方负责核实最新规范。在标准动态更新上,考虑到建设期可能长达2-3年甚至更久,建议也需明确国家强制性标准(如消防、节能)发生变更情况下,而导致的价格浮动如何处理。对此,从平衡利益角度考虑,可约定“强制性标准变更导致的成本增加由发包人承担,推荐性标准变更由承包人承担(若不影响性能)”,或者发包人强势为主时,直接约定标准变化导致的成本增加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但是成本超过太多情况下,不排除也可能会引发承包人抗性导致结算纠纷。

(3)不要仅关注备案的验收,也要尽量明确交付成果及发包人需求的细节,以“发包人要求”为验收的主要依据,排除其他模糊解释。‍

4、实务建议例举

以之前所述实务争议为例,某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缺少了例如发包人需求的“精密空调的加湿器”等内容,发包人认为包含在已核实审定的总价内,而承包商认为是总价对应设计范围的“新增”,而可能主张这是“合同遗漏项目”,要求追加费用,但发包人会主张这是“包含在EPC范围内的必要系统,为达成功能目标所必需”,进而发生双方争议。

对此,站在发包人角度,建议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项目的功能需求导向,例如“本项目功能包为:提供满足【】 GPU集群运行要求的算力中心,包括必要的网络、存储、安全及环境系统。”,在此定义下,进一步明确约定实现该功能所必需的配套措施属于承包范围,并强调设计及后续设计深化是承包人的核心义务,将设计遗漏视为承包人风险。同理,在该商务架构设计下,也建议工程总承包方在设计和对应与发包人核定价格,或者预算/概算沟通环节,特别是发包人存在有限额/限概的需求情况下,建议承包人在造价预算阶段就就需要充分考虑评估。另外,在投标/比选阶段建议承包人不要采取过度“底价中标进场”的策略。站在笔者角度看来,算力中心该类项目不同于传统房建,其属于成本控制要求很高的项目类型之一,不建议采取成本甚至亏损中标/中选进场策略后,再完全将重心放到二次经营,尤其涉及国资或政府投资的项目,后续结算争议差额太大情况下,争议解决和最后回款对于承包人而言都是“头疼”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