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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规定元旦起离婚分割房屋单方可办产权

    日期:2008-12-29         阅读:1,131次

元旦起,离异的夫妻不用为对方不愿去办房屋产权转移而苦恼了。省建设厅编制发布的《福建省房屋登记工作规程(暂行)》将从元旦开始实施。规程明确了符合10种条件之一,可单方提出房屋登记申请,其中就包括上述因离婚协议取得房屋的情况。

据悉, 按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应当由涉及房屋权利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但规程明确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提出申请:(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经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三)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四)通过行政机关依法处置取得房屋权利; (五)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六)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离婚,以离婚协议分割财产取得房屋权利;(七)依法申请变更登记;(八)房屋灭失,注销房屋所有权;(九)放弃房屋权利;(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程还明确规定要注明共有份额。规程指出,今后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统一要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字样,并在附记栏中注明共有人及共有份额。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和相关登记证明。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想了解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今后可以在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查阅房屋登记簿。规程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对于受理办理时限,规程也作了规定,其指出,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一定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其中,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登记,10个工作日;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时限自受理凭证之日起,公告公示、资料补正的时间除外。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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