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初,市律协环境资源业务研究委员会根据市律协的安排针对《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进行了讨论,并就“第七条(公众参与和公开)”、“第九条(技术保障)”、“第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第十二条(分区规划和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第十三条(单元规划和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第二十条(听取意见)”、“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听取公众意见)”、“第四十三条(变更规划许可)”、“第四十四条(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第四十九条(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提出了修改意见。
8月初,市律协环境资源业务研究委员会根据市律协的安排针对《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进行了讨论,并就“第七条(公众参与和公开)”、“第九条(技术保障)”、“第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第十二条(分区规划和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第十三条(单元规划和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第二十条(听取意见)”、“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听取公众意见)”、“第四十三条(变更规划许可)”、“第四十四条(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第四十九条(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提出了修改意见。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