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制定的《关于审理FOB贸易项下运费纠纷案件的解答》,海事海商业务研究委员会、现代物流业务研究委员会曾于今年6月份向研究会委员征集书面意见,并归纳出委员们提出的关键条款,在本次研讨会中予以集中讨论。
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会议集中就无单放货的诉由选择、承运人的中途停运权及隐名托运人的权利进行了讨论。针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制定的《关于审理FOB贸易项下运费纠纷案件的解答》,会议已指定委员对该解答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修改意见予以整理归纳,并适时提交研究会讨论决定。
针对上述司法解释及规定在颁布实施后,给海商法法律原理、法院审判实践以及律师实务所造成的影响,以及对目前国际贸易秩序所可能造成的冲击,与会委员表示了担忧。海事海商业务研究委员会、现代物流业务研究委员会表示将在适当时候,以适当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