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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定经适房申请拥有外省市房屋也要核对

    日期:2010-12-14     作者:罗争光    阅读:1,059次
记者从上海市民政局了解到,新执行的《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在外省市拥有的居住类房屋和非居住类房屋都将列入经济适用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之列。

与2009年底公布的《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试行)》相比,新的《实施细则》对于“可支配收入”、“财产的具体内容”等方面表述更为明确,也更具可操作性。

关于财产的具体内容规定中,除了“现金、人民币和外币存款以及有价证券”外,还包括“机动车辆(含牌照)”、“房屋,包括在本市拥有的非居住类房屋,以及在外省市拥有的居住类房屋和非居住类房屋”、“债权”、“商业保险”等,但此前含有的“一次性支取的补充养老金”和“一次性支取的住房公积金(含补充住房公积金)”两项内容不再保留。

此外,《实施细则》同时规定,核对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出具书面核对报告。这比此前《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45个工作日限缩短了10个工作日。

《实施细则》列举的核对机构中止核对的情形有五种: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或者人均财产超过准入标准的;拥有机动车辆或者房屋未申报的;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与申请材料填写的情况不相符合的;有转移财产嫌疑的;需要中止核对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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