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6日,市律协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举办金融产品税收问题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由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严锡忠律师主持,特邀上海交通大学金融法律与政策中心执行主任许多奇博士担任嘉宾。
本次会议主要讨论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避税之路。
对于“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严锡忠律师认为该问题可以参考“不动产投资是否应征收营业税”的原理来考量,即“不动产投资,原在投资环节不征营业税,待不动产形成之股权转让时征收营业税,现因无法分辨股权价值是由不动产产生还是由其他资产产生,故在股权转让环节亦不再征收营业税”,参照这一原理,限售股认购或申购ETF时,不征个人所得税,ETF转让时,因无法分辨ETF转让价值的来源,故,也不应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张杰鸿律师认为,ETF中对应限售股部分的收益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卢国阳律师认为,首先要明确ETF的性质,如ETF是财产就可以征税,如不是财产就不能征收。
最后,许多奇博士对委员的发言做了精彩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