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意定监护制度实施的战略安排,充分发挥现有法律制度,提供社会所需的公共法律服务, 2026年1月19日下午,市律协公服委赴长宁公证处开展意定监护调研研讨。长宁公证处李逊敏主任亲自出席会议,详细介绍意定监护公证服务现状与未来公证发展方向,公证处意定监护专职公证员俞辰超、资深公证员谈唯如参加会议。公服委副主任吕璇璇律师携委员马晓伟律师、薛群律师,干事陈春阳律师拜访学习,共同探讨意定监护制度落实新路径。
第一部分:公证处介绍意定监护的公证业务与社会价值导向
一、意定监护公证处工作概况
长宁公证处李主任首先介绍了现阶段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意定监护公证的做法和公证途径的优势。在前期意定监护公证实践的基础上,结合遗嘱查询平台的经验,市公证协会正在开发意定监护公证信息登记平台,旨在加强意定监护公证信息有效发挥社会价值。从结果看,目前医院、金融机构、法院对公证文件认可度高,意定监护人身份确认,实践中仍需要当事人提供法院裁决确认监护人文书,但通过经公证的意定代理文件,代理一方可以行使一定的行为,为临时监护、紧急医疗提供了解决方案。
公证处为当事人提供意定监护公证中,根据需求采用多种公证工具并用的“组合拳”,针对不同人群(留守老人、失独家庭等)提供个性化服务,公证内容涵盖遗嘱、生前预嘱、遗赠抚养协议等多方面。然而,现有服务模块难以全面覆盖个性化需求,未来可以通过“底层托底+模块搭建”的服务模式,加强与律师合作,进一步推出定制化的可靠服务。谈到与律师事务所的合作,长宁公证处自2022年起设置遗产管理专家库,面向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招募入库专家(机构、个人),已经与律师事务所形成多元合作。在此过程中,律师可借助公证文件为关联诉讼提供事实调查依据,便利诉讼活动。
基于现有的意定监护现状,李主任指出三项当务之急。第一,健全意定监护的监督机制,构想通过成立专职监督的民非组织,由社工履行监督职责,承担意定监护回访、财产清点、协议履行监督等职责。第二,建立推行意定监护报酬机制,将意定监护与遗产继承适当隔离,避免道德风险,增加意定监护人(机构/组织)的参与度,考虑政府购买的方式,更广泛地引入监护人参与其中。第三,建立合规指引,指引、规范意定监督参与人的监督行为。
二、意定监护的公证案例介绍
长宁公证处意定监护专职公证员俞辰超介绍,根据上年度长宁公证处办理情况,对意定监护较为关注的受众群体集中于五大人群,并介绍相关案例:
第一类,多子女家庭的丧偶老人,其中已有子女曾与家庭成员产生过继承纠纷的,老人选择其他子女作为意定监护人的。
第二类,夫妻一方在与配偶关系不佳情况下,选择己方父母作为意定监护人的。
第三类,丧偶失独老人,选择存在共同生活经历的丧偶儿媳为意定监护人的。
第四类,同性人群,选择同性伴侣为意定监护人,前提需征得己方父母同意的。
第五类,纯老家庭成员(纯老家庭指所有家庭成员年龄均为60周岁及以上的家庭,包括独居老年人家庭和与父母或其他至少1名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亲属同住的家庭类型)。
三、意定监护目前存在的法律问题
长宁公证处李主任进一步指出,结合现有案例,意定监护在落地适用中也存在一些法律问题:
第一, 在遗嘱中引入意定监护,保障被监护人的意思自治。例如,曾经有一个案例,老太太立遗嘱将财产留给孙子女,后失能失智,老太太的儿子通过指定监护人判决取得老太太的监护人资格并欲处置老太太的财产。当时,因未做意定监护导致孙子女维权困难,《民法典》实施后,类似情况可通过遗嘱与意定监护闭环解决,根本上保障被继承人(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思。
第二, 临时监护、指定监护对紧急医疗救治、术后康复的响应往往不能匹配被监护人的实际需要。如何加大对意定监护制度的正向普及宣传,对前述五类人群以及有实际需要的人群设立意定监护,避免类似2025年发生在虹口区蒋女士的不幸案例的重演。
第三, 意定监护的限缩设置。法院的监护人资格认定判决主文,仅对监护人身份予以认可,并不区分监护的范围和内容。但现实中,对于身体官能受限的意定监护情形,尝试探讨了对意定监护内容的约定优先,聚焦医疗决策、部分财产处置的代理等需求较多的领域,而非一概而论地设定意定监护。当然,对于权利限缩的监护约定,是否存在效力问题,需要作为法律问题予以探讨。
第四, 对于涉外意定监护,实践中存在需求,但实务中存在问题。涉及国际私法领域的属人法,存在管辖权、法律冲突的问题,尚需学术研讨和案例支撑。
第五, 制度健全问题。意定监护人行为指引性文件的缺失,增加了监护人履职风险的不确定性;同时,缺失对监护人的监督机制,呼吁建立监护人、监督人的双重行为指引。
第二部分 公服委探讨意定监护制度中公共法律服务(产品)
一、 日前律协三委研讨的讨论成果
市律协公服委副主任、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吕璇璇律师结合政策方向,谈及本次调研学习的初衷。她指出,上海市政府发布《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明确意定监护制度实施细则,2026年1月1日起试行。围绕“意定监护”与律师社会责任,日前市律协社会公共服务专委、社会公益专委、婚姻家事专委联合内部研讨,会上律协领导提出,研究意定监护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构想和要求。
目前,律师群体面向的意定监护咨询和服务人群,一般属于“非标类”需求,不乏高净值人群,配套的金融衍生服务包含特殊目的信托。普通的意定监护设立,鉴于律师见证业务的合规要求,公证处是首选的合作伙伴,律师与公证员的业务合作呈现多元和互补。
吕律师提出,作为对成年人的保护,意定监护不仅是面向老年群体、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的法律工具,更可以作为自然人维护自身权益,保护私有财产的公共法律服务,意定监护制度的建立和成熟,需要法律群体的共同努力。
二、从居委会法律顾问的角度,提出社会监护供给不足和标准不明的问题
市律协公服委委员,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晓伟律师从自身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参与多起监护案件办理的角度,提出社会监护力量供给不足、标准不明、监管不足的问题。
马律师谈到,意定监护可以借鉴已有的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低保、帮困救助等民政政策。在其担任村居法律顾问期间发现,部分居民有意定监护的需求,而从目前居委会指定监护的实践经验来看,居委会主动推进意定监护的积极性尚有不足,同时面临人手不足、缺乏工作指引和后续监管缺位的困难和风险。另一方面,被意定为监护人的自然人也可能先于被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而社会上的监护供给能力不足,亟需培育提供监护服务的专业性社会组织(如民非组织转型等)。
为此,马律师建议可以结合被监护人的实际生活需要,将专业问题通过服务合同、业务外包等方式对接专业服务组织。探讨意定监护的多层次的法律服务,针对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提供差异化服务,比如低收入群体等救助对象根据民政政策进行托底,高净值群体等其他人群可引入市场化监护等服务。另外,需要制定监护人履职指南,明确医疗决策、财产管理、日常照料等核心职责的操作标准。
三、 从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角度,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权利保障
市律协公服委委员,上海百汇律师事务所薛群律师,曾连续三届担任宝山区政协委员,薛律师从办理的多起特殊人群案例出发,提出丰富意定监护内容的建议。
薛律师指出,《民法典》对意定监护的立法设计“理想丰满”,但实务中存在诸多落地难题,尤其对非亲属监护的认可度与执行性不足。被监护人意愿与亲属利益、社会伦理可能存在冲突,如何保障被监护人真实意思的执行值得思虑与关注。
薛律师随后谈及曾经有一起案例,耄耋老人,配偶去世,独生儿子为未婚、无子女的精神病患者,老人已将唯一房产过户给儿子并希望指定已故配偶同事的子女作为儿子的监护人和本人失能后的监护人,但居委会不支持老人如此操作。虽然该案在通过法律程序确认老人为儿子的法定监护人后,老人可自行通过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和遗嘱分别为自己和儿子指定监护人。但类似案件,如果引入公证程序的,是否可以有更好的安排,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贯彻老人的真实意思,同时保障其本人和精神病患者子女的权利?值得探讨。
第三部分 会议共识与后续工作方向
本次调研学习,持续两个多小时,双方充分交换意见,并形成了卓有成效的共识,为下一步开展合作奠定良好基础,期待两协会之间的深入合作。
从制度层面,谈论跨法律共同体的合作,聚焦意定监护人、监护监督人行为指引的建立与完善。从操作层面,按照上海最新的老年人意定监护政策,推动意定监护的备案、公示、信息公开制度。从践行社会责任的层面,加大意定监护的专项宣传,面向重点人群(留守老人、失独家庭、老养残家庭等),为社会组织提供履职咨询与辅导,共建良好的公共法律服务生态圈。
市律协公服委和长宁公证处将以此为契机,响应国家战略,聚焦社会需求,持续优化意定监护制度落地衔接方案,提供有实效的法律服务公共产品。
(注: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供稿:上海律协社会公共服务专业委员会
执笔:吕璇璇,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