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4年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企业兼并重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下称“《指引》”)。
·《指引》的内容和制定目的
《指引》对现行有效的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征管文件进行了梳理,并按照企业兼并重组的类型,分门别类明确了适用主体、适用情形、政策内容、执行要求及政策依据等内容,还一并附有具体税收政策文件和征管文件汇编,力求为纳税人提供简明易行、获得感强的操作指南。
《指引》旨在方便纳税人更好的知悉、理解和查询现行有关税收政策和征管规定,而非税收执法或申请享受政策的依据,政策的执行宜以正式文件为准。
·《指引》是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政策的延续
《指引》是近期各部门大力推动兼并重组的政策中最新的一例。
2024年6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 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下称“科创板八条”),明确提出更大力度支持并购重组。“科创板八条”支持科创板上市公司开展产业链上下游的并购整合、支持科创板上市公司聚焦做优做强主业开展吸收合并,同时适当提高科创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估值包容性、鼓励综合运用股份、现金、定向可转债等方式实施并购重组。
2024年7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召开“科创板八条”专题证券公司座谈会,与多家证券公司研究所代表深入交流,充分听取意见建议,旨在稳步推进深化科创板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
“科创板八条”发布后,并购重组市场日趋活跃。日前,芯联集成(688469)、纳芯微(688052)、富创精密(688409)等多家科创板上市公司接连发布并购重组方案,新一轮并购热潮已在酝酿之中。
出台背景
- 兼并重组的重要性
· 兼并重组是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实现快速发展、提高竞争力的有效措施。
· 兼并重组是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举措。
· 兼并重组有助于维护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加快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
- 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财政部、税务总局围绕强化企业兼并重组主体作用,已出台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与举措,形成了涵盖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多税种,覆盖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等各兼并重组类型的税收政策体系,对降低企业兼并重组税收负担水平、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 企业兼并重组面临的挑战
· 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数量和交易金额不断增加。
· 企业兼并重组类型复杂,涉及的利益关联方较多,资产和股权划转的税务处理要求较为细致。
· 部分地区和企业反映分门别类、灵活运用的政策仍存在困难和问题。
为引导企业正确适用兼并重组税收政策,降低企业税收遵从成本,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等部门坚持问题导向,编写了《指引》。
重要政策指引
《指引》围绕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及印花税“五大税种”,依照企业兼并重组的类型,明确了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主体、适用情形、政策内容、执行要求及政策依据“五大要素”。
本文节选了在兼并重组的实践中,业界最为关注,也是最为复杂的三个板块:债务重组、股权收购及跨境重组,并对其进行解读。
债务重组
1.适用主体:居民企业
2.政策内容
(1) 一般性税务处理
· 减免债务-
债务人: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
债权人: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 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
债务人:将上述事项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债权人:按照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公允价值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并按照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公允价值确认其计税基础。
·债权转股权:可分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
债务人:按照债务转为资本部分公允价值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
债权人:按照债权转为股权部分公允价值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并按照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确定其计税基础。
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 特殊性税务处理
· 适用条件
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企业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 具体规定
若债务人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则其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的,债务人对债务清偿业务暂不确认所得,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债权人对债权转股权业务暂不确认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3.执行要求
(1) 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留存备查资料
·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应保留当事各方签订的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合同,以及非货币资产公允价格确认的合法证据等。
·债权转股权的,应保留当事各方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或合同。
(2)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应报送的资料
·基本资料
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其他申报资料。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
适用财税〔2009〕59号第五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当事各方应在完成重组业务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企业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有关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未发生改变。
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时,当事各方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情况的说明,并说明这些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
· 其他申报资料
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债务重组方案、基本情况、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并逐条说明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还应包括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
清偿债务或债权转股权的合同(协议)或法院裁定书,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债权转股权的,提供相关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提供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债权转股权的,还应提供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以及债权人12个月内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以企业破产重整中的债务重组为例。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与税收政策之间缺乏体系化适用的指导框架。这对拟开展债务重组的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局限性,且不具备体系性解决的路径。这也是许多潜在的重组投资人因高额且复杂的税种、税率放弃投资的主要原因。
近年来,企业破产重整案件数量快速上升,《指引》的编写与发布为债务重组过程中的企业、债权人、出资人等各方主体提供了一站式实现共赢、有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机会。《指引》所涉“债务重组”章节,从一般性、特殊性及具体执行性层面,将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申报实施细节进行了体系化梳理,为债务重组企业、重组投资人等主体提供了目录式检索路径。
股权收购
1. 适用主体:居民企业
2. 政策内容
(1) 一般性税务处理
· 被收购方:按规定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 收购方: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被收购企业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 特殊性税务处理
· 适用条件
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 具体规定
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3. 执行要求
(1) 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留存备查资料
· 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 相关股权公允价值的合法证据。
(2)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应报送的资料
· 基本资料
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其他申报资料。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
适用财税〔2009〕59号第五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当事各方应在完成重组业务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企业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有关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未发生改变。
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时,当事各方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情况的说明,并说明这些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
· 其他申报资料
股权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包括股权收购方案、基本情况,并逐条说明股权收购的商业目的;
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业务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相关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股权收购作为目前国内企业重组最常见的形式之一,税收成本的控制是股权收购架构设计的关键一环。企业所得税作为股权收购交易中最重要且最普遍的税种之一,除一般税务处理原则外,判断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要求,还需综合考量权益的连续性、经营的连续性以及合理商业目的。
本次《指引》的编写,明晰了股权收购过程中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从使用条件、留存备查资料、申报文件等全流程,整理了税务处理的实践问题,为股权收购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提供了较为完备的指南。
跨境重组
1. 适用主体: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2. 政策前提:跨境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满足财税〔2009〕59号文第五条规定条件;
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3. 执行要求
(1) 发生财税〔2009〕59号文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股权转让方、受让方或其授权代理人办理备案时应填报以下资料: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
· 股权转让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应包括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证明股权转让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股权转让前后的公司股权架构图等资料;
· 股权转让业务合同或协议(外文文本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 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 截至股权转让时,被转让企业历年的未分配利润资料;
·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 发生财税〔2009〕59号文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重组,居民企业应准确记录应予确认的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总额,并在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确认额及分年结转额的情况作出说明。居民企业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 当事方的重组情况说明,申请文件中应说明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
· 双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 双方控股情况说明;
· 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或股权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分别列示涉及的各单项被转让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
· 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或资产转让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目前,企业跨境合并、分立、股权或资产收购等重组交易已成为资本市场的热点。根据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对来源于全球的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如果相关重组交易从法律关系实质上涉及到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取得各种形式的所得,或者非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取得来源于境内的股权和资产转让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则相关重组交易就可能会产生中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此前,在税务实践中,跨境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范围存在较大争议,基于规则适用范围的不同理解,对于产生的经济效果类似但交易形式不同的重组交易,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答案可能会有所不同。而本次《指引》的编写将之前繁复的条件进行梳理,在财税〔2009〕59号文基础上,再次体系化详述、完善了跨境重组下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条件与执行要求。
结语
近年来,在企业兼并收购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各部门为防止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达成避税之目的,在政策文件中设置了明确的限制条件。这些限制条件在发挥反避税作用的同时,亦为理解和应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制造了一些障碍。加之复杂的交易类型、繁多的利益关联方与不同的税务实践处理要求等因素,进一步加剧了企业在兼并收购税收实务中的挑战。
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看似复杂,但主要归为三类:免税、不征税和递延纳税。债务重组、股权收购及跨境重组作为企业所得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形下,企业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享受递延纳税。反之,企业还须依法正常纳税。
在《指引》梳理的基础上,本文从《指引》出台的背景入手,对企业兼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中的三个板块(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跨境重组)进行梳理、解读与总结,在企业和基层税务部门短时间内深入了解和掌握相关的税收政策和征税管理规定的同时,理解《指引》主要章节对各自板块的指引意义,促进兼并重组各方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认识,从而提高市场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效率,为兼并收购市场注入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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