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经济的浪潮中,网络平台账号不仅是个人品牌的象征,更是蕴含着不可估量的经济潜力的虚拟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规定首次为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确立了虚拟财产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探讨网络平台账号的归属问题以及在KOL网红与MCN机构合作中可能遇到的账号解绑问题。
一、 网络平台账号的归属
对于网络平台账号的归属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用户与平台之间基于平台用户协议产生的法律关系,二是KOL网红与MCN机构之间基于合作协议产生的法律关系。
(一) 网络平台账号使用权的来源
1. 平台赋予的使用权
社交平台通过用户服务协议,明确账号所有权归平台所有,用户仅享有使用权。这种约定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认可。其背后的逻辑是,平台运营者拥有对平台运营的自主决策权,包括是否继续运营平台的权利。一旦平台停止运营,账号的存在基础即告消失,因此平台运营者对账号的部分处分权利优先于用户。
(1) 各平台对于账号权属的约定
各大社交平台在用户协议中对账号权属有明确的规定,如微信、抖音、快手和小红书等,均强调账号的非转让性,即账号仅限于初始注册人使用,不得通过赠与、借用、出租等方式转让给他人。这些规定旨在保护账号的安全性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2) 初始注册人、实名认证人,谁是账号的权利义务主体?
从平台规则而言,账号的初始注册人、实名认证人和实际使用人应当是同一个人。例如,《抖音用户服务协议》明确“您的抖音账号仅限您本人使用,禁止以任何形式赠与、借用、出租、转让、售卖或以其他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账号”“您在注册、使用抖音账号时,应提供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必要信息”,《小红书用户协议》明确“由于您的账号关联您的个人信息及小红书平台商业信息,您的账号仅限您本人使用”。
但现实中网络平台账号的初始注册人、实名认证人、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很常见,特别是一个账号往往系由一个团队在运营。在此情形下,究竟是谁享有账号的使用权?
根据多数平台的用户协议的约定,社交账号的初始注册人拥有账号的使用权。因为注册人提供了注册账号所需的基本信息,并且接受了平台的用户服务协议。比如快手在《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快手账号的所有权归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所注册快手账号仅限您本人使用”。但亦有平台倾向于实名认证人拥有账号的使用权。根据微信视频号的运营规范,“未经实名认证的视频号,由注册人承担该视频号的相关权利义务;对于经实名认证的视频号,相关权利义务由该认证主体承担。”
2. KOL网红与MCN机构对账号归属的约定
KOL网红与MCN机构在合作过程中,对于社交账号的归属问题,通常会在合作合同中作出明确的约定,这些约定系基于双方的合作关系、投入的资源、账号的创建和管理等因素。基于此,虽然MCN机构并非账号的注册人或实名认证人,但其可通过合同约定获得账号的使用权及经济收益。
(二) 法院判定账号归属的考虑因素
网络平台账号归属的纠纷主要是KOL网红与MCN机构之间的纠纷,源于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对于账号的权益分配以及运营方式等方面的分歧。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定账号归属时,除了考虑合同中对账号归属的约定,法院还会结合账号的注册情况、账号的人身属性进行判决。
1. 合同约定
倘若双方已在合同中已对账号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法院通常会尊重这一意思自治的体现。例如,在潘某与杭州速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审法院确认了双方签订的《KOL独家合作协议》的有效性,认为该协议真实反映了双方的意愿,且内容公平合理。尽管潘某对账号进行了实名认证,但根据协议条款,账号的所有权及其衍生权益自注册起即归公司所有,潘某的使用权是基于公司的授权。因此,法院裁定潘某应协助完成账号的过户手续。同理,在詹某与北京青藤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合同附件明确指出账号所有权完全归青藤公司所有,法院判决确认账号归属青藤公司。
2. 平台用户协议(账号的注册/实名认证信息)
账号的注册和实名认证细节是法院在裁定账号归属时考虑的关键要素。根据平台协议,账号的使用权通常授予初始注册者,初始注册情况对于揭示账号的设立初衷至关重要。例如,如果账号是在KOL网红开始使用之前,由MCN机构的员工先行注册的,这可能表明账号的创建是为了机构的商业运作,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账号的归属倾向。
在谢某与金华有鱼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虽然双方在《经纪合同》中约定“双方合作分发帐号统一由甲方注册并提供给乙方使用,帐号归甲方所有”,但是法院认为涉案争议的抖音账号系谢某在与有鱼子公司合作前自行注册并一直使用至今的,因此该抖音账号应归谢某所有,并判令有鱼子公司解除与该抖音账号的绑定。笔者认为,法院作出判决有如下原因:首先,双方并未对涉案争议的抖音账号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根据合同约定,双方的合作分发账号应由有鱼子公司注册并提供给谢某使用,而涉案争议的抖音账号是由谢某自行注册,也即该抖音账号不属于合同中约定的合作分发账号;其次,涉案争议抖音账户系由谢某注册,根据平台的用户协议,谢某系账号的注册人,享有账号的使用权;第三,谢某的抖音账号在双方合作前即已经有一定粉丝基数,且一直由谢某使用,也即谢某的抖音账号与谢某个人联系紧密。
在杭州黑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亦秉持相似观点。
3. 账号的个人属性
法院亦会从账号的个人属性方面考虑综合判定账号的归属,如KOL网红运营账号是否是职务行为、账号是否以展示网红的个人形象为主、双方对账号的运营投入和贡献、对账号的控制情况等。比如,如果账号的运营系职务行为,账号可能会被判定为公司财产;如果账号主要由KOL网红个人运营,且公司未对其有实质性的控制和投入,账号可能会被判定为KOL网红个人所有。
在青岛六度科技有限公司与杨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由于六度科技公司对账号内容的创作和运营有主导权,且杨某某在运营中的贡献度较低,法院认定账号属于公司。在北京青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廖某某网络侵权纠纷一案中,由于账号是在廖某某就职期间实名注册,并且公司对该账号有较大的经济投入和利益,法院认为账号具有虚拟财产属性,归属于公司。而在青岛末那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李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双方对账号的归属没有明确的约定,法院根据账号的初始注册情况和公司的监管控制行为,判定账号归属于公司。
二、 网络平台账号的解绑难题
在KOL网红与MCN机构的合作关系中,账号解绑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它通常涉及到双方合作合同的终止和账号归属。解绑可以分为两种情况:账号与个人解绑以及账号与MCN机构解绑。
1. 账号与个人实名解绑
当账号归属于公司时,可能需要将账号与个人实名进行解绑。目前,一些社交媒体平台如抖音,已经提供了相应的功能,允许账号持有者通过平台操作更改实名认证人。这种“更正实名人”的功能为账号持有者提供了便利,使得解绑过程更加顺畅。如果平台不支持此类操作或实名认证人不配合,账号使用权人则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例如,在广州巴伽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判决快手账号属于公司所有,并要求黎某某解除与该账号的绑定、同时配合公司进行新的手机号绑定。
2. 账号与MCN机构解绑
KOL网红的账号一旦与MCN机构绑定,其商单收入通常会直接转入MCN机构的账户。目前主流平台基本不支持单方面解绑的操作,除非双方达成一致。当KOL网红与MCN机构无法就解绑达成一致时,可以通过司法诉讼由法院确认双方的协议已经解除及KOL账号与MCN机构解绑。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双方的合作协议是否能解除取决于双方的合作协议的约定及合作方是否有足以解除合作协议的违约行为。
三、 结语
网络平台账号的归属及解绑,不仅涉及法律层面的明确规定,还涉及实际操作中的复杂性。KOL网红和MCN机构在合作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账号的归属、账号的运营管理、双方可解除合同的情形、合作期满后对账号的安排等。同时,平台也应提供更为灵活的账号管理政策,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和用户需求。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1民终9634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3)京03民终8021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0)京0105民初39956号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3民初1125号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22)鲁0203民初11815号
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35871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鲁02民终3845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粤01民终1447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