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5日,由上海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未保委”)主办的“保护未成年人视角下的反网络性侵犯罪问题”研讨会在杨浦区妇女儿童服务指导中心顺利落下帷幕。本次研讨会共有50人参加。
该次研讨会分为2个单元,即主题研讨和圆桌论坛2个部分,分别邀请到了多名法学理论、司法实务专家和知名社会工作者进行交流。会议由上海律协未保委干事、上海通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端木英子主持。上海律协未保委副主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钱晓峰致欢迎辞。东南大学长三角法治创新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刑法学会理事任素贤总结点评。
在主题研讨环节中,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暨青少年司法研究院助理研究员罗建武博士分析了在互联网社交环境下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变”与“不变”,及当前猥亵未成年人犯罪刑法规制的解释困境,并提出了全新的“未成年人身心发展权”法益说。基于该新法益理论,罗建武博士对隔空猥亵犯罪既遂标准的认定、共犯结构的认定和精准的刑罚裁量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观点。
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理事、退休法官张华在主题研讨中提出,基于从严惩处、特殊优先保护、对未成年被告人双向保护原则的理念与立场,在办理网络猥亵案件中,首先要了解未成年被害人年龄的查证,其次要关注新司法解释中猥亵儿童“情节恶劣”标准的修改与认定。张华分析了网络隔空猥亵行为方式和特征,认为行为人主观认知应当按照一般性侵害儿童案件的认定标准进行,而网络猥亵入罪与加重情节,则不能机械适用相关标准。
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副主任吴翎翎检察官从该院近年来办理的性侵犯罪案件大数据分析谈起,分析了当前网络性侵或因网络社交而引发的性侵犯罪案件多发的原因。吴翎翎以该院办理的多起案件为例,分享了网络性侵犯罪中入罪标准的审查、是否明知被害人年龄的审查、情节恶劣标准的适用规则。吴翎翎介绍,该院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办理了“全国首例禁止持有未成年人银灰色情网络信息案”,并籍此与公安、法院、文化执法等单位联合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2条“禁止持有”规定的落地。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研究生李东分享了“网络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构成要件分析”主题。李东认为,隔空猥亵未成年人行为成立猥亵犯罪不以“性意图”为主观要件,否则会存在定罪困境和量刑不均衡问题,且不利于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在网络隔空猥亵中,只要行为人认识或者应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在威胁或者侵犯未成年人的性权益,并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即满足隔空猥亵的主观要件。在客观要件方面,李东认为,不同于传统猥亵犯罪,诱骗行为应当成为隔空猥亵犯罪中的实行行为。此外,隔空猥亵犯罪不应当以“实时性”为客观构成要件。
在圆桌讨论环节中,上海律协未保委委员、上海大沧海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慧表示,涉及网络性侵犯罪案件,律师介入往往已经在侵害发生之后,属于事后救济。尽管事后救济法律体系相对完善,但不论多大的努力,都难以弥补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因此,“救济”时间线的提前,预防网络性侵犯罪,最终让性侵犯罪行为减少乃至消失,是大家需要共同研究的课题和努力的方向。
上海律协未保委委员、上海达尧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成诚表示,以其曾经的公安侦查工作经验来看,网络性侵犯罪存在案件线索主动发现难的问题。对此,应当从到案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上深入发掘案件线索,如充分关注到涉案人员持有的可能与案件存在关联的不同电子设备,并依法进行扣押、检查。要充分利用好强制报告制度,针对一些特殊主体,居村委、幼儿园、医院等单位对未成年人可能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进行及时报告。
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副总干事郭明从机构公益服务的经验角度分享了如何反网络性侵犯罪。郭明介绍说,阳光社区作为司法社工服务机构,已经在公检法全链条嵌入进来。在涉未成年人性侵案件里,社工主要提供三个方面的服务:一是针对未成年嫌疑人的帮教,二是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疏导和支持,三是针对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实践中发现,一旦发生性侵案件,家长也需要相应的教育指导与精神陪伴。郭明认为,预防网络性侵犯罪,不仅需要实践干预,还需要积极做好家校社协同宣传倡导,预防风险。
作家陈岚长期关注儿童权益保护领域公益事业。她在圆桌论坛中分享了自己亲历的一起网络性侵案件,其作为社会工作人士参与了案件处置后发现,当前此类网络性侵在一定范围内较为严峻。陈岚认为,反网络性侵犯罪,一定要做好前置性工作,如对儿童电子产品使用的科学监管等。此外,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网络平台治理方面也需要糅合前瞻性技术。当前,舆论空间对涉儿童擦边言论已经形成了人人喊打的氛围,但还没有完全挤压掉不法人员的生存空间。网络平台应当联合有关部门做好网络公域与私域的治理,承担更大的保护未成年人社会责任。
作为六一儿童节的主题活动之一,该次研讨会不仅有上海律协律师会员的踊跃报名,还吸引了社工、上海及浙江多地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的检察官参会交流。上海律协未保委通过专业研讨活动,致力于提升律师会员办理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能力,并强化与其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业部门的合作,共同努力探索创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上海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