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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称服务公益应当成为律师职业追求
日期:2006-05-19
作者:法律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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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5月11日起,经司法部同意,全国工会系统正式启动工会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由于《工会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和《工会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已下发实施,这标志着工会公职律师正式走向台前,他们将专门以捍卫职工合法权益为“己任”。除涉及职工权益维护及工会相关法律问题之外,工会公职律师不向社会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设立工会公职律师可较好地解决现行法律局限带来的工会维权的尴尬,一方面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许多优秀的、甘于为职工维权工作奉献的法律工作者人尽其才。可以说,工会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打开律师为公益服务一扇窗。然而,联系当前律师群体的现状,笔者感到,此举还是远远不够的。我们更加期望的,是律师群体以此为契机,以“为法治服务,多做公益服务”作为职业追求。
近年来,律师群体不断壮大,他们为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为保障司法公正、为传播法律知识等,做出了重要贡献。事实上,律师在法治社会中,与法官、检察官相比,有更多的条件和机会去做一个法治的宣讲者、推动者。司法实践也表明,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具有重要作用。这种作用一方面表现在直接充任委托方依法维权的代理人,他们为委托方发表的辩护等意见,往往是司法公正实现中不可或缺的一种因素;另一方面,也表现在充当公民或团体的法律顾问,为他们行使法律指明正确方向,提供行为指南。更进一步来讲,律师的能动参与和法律服务,将有利于促进公民认知法律、遵守法律、信仰法治,从而推动法律秩序建构。
“为法治服务,多做公益服务”意味着要摒弃“数钱论英雄”的做法。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很大程度上要靠向委托方收取费用来保障运转和获得经济收入,因此,承接业务按政策规定收取费用是应该的。但是,律师行业毕竟不是纯粹“做生意”的。我们更期望律师做法治的宣讲者,即用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的行动,来弘扬法治精神,来彰显法治文明。因为,对于律师来说,有钱赚的应当做,有时作为一种法律救济,没钱赚的也应当做。因为,这是律师行业义不容辞的一种社会责任,一种公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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