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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赢官司拒付75万元律师费 事先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理应恪守付款

    日期:2006-09-15     作者:宋宁华 通讯员 杨克元    阅读:3,266次
    委托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承诺诉请获支持后再支付一笔法律服务费,事后却不兑现承诺,终被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前天,闵行区法院作出判决,沈先生应支付律师事务所75万元,案件受理费1.25万余元由沈先生负担。

    沈先生因购房纠纷起诉,要求房产公司交房并赔偿损失,却在一审时败诉。2004年9月24日,沈先生约请捷华律师事务所为案件二审代理人并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沈先生于协议当日支付2.5万元,如经律师事务所努力,在上诉中胜诉,沈先生同意另行支付后期法律服务费75万元。

    去年4月,沈先生的诉请获市二中院支持。去年6月,律师事务所要求沈先生履行支付法律服务费义务。沈先生却反而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合同条款约定的法律服务费用75万元为1.74万元,由事务所退回多收的钱款。沈先生的诉请被驳回后,捷华律师事务所告到闵行区法院,要求沈先生支付代理费。

    法院认为,二审结果沈先生胜诉,律师事务所依约履行了相关义务,沈先生理应支付约定的费用,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原被告双方依据不同的二审处理结果,约定了不同的律师服务费金额和支付方式,依据争议的房产价格确已大幅上涨的事实分析,《法律服务合同》应是充分协商的结果,也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双方均应恪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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