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目前这种到美国生孩子的风潮还是引起了美国国会的注意,保守的共和党议员今年已经开始在国会提出议案,要求废除授予国籍的出生地原则。
众议院共和党移民改革党团主席、科罗拉多州众议员坦科利多说,那些非法移民来到美国就是为了生一个孩子,因为这是他们的靠山,通过孩子这一张票,他们最后可以让所有家人都进入美国。
去年10月,近百名力主控制非法移民的众议员在国会内结成移民改革党团联盟,继提出加强边境控制、加大非法移民遣返力度、严格限制非法移民享受社会福利等之后,开始谋求把“非法移民在美出生子女自动取得公民权”这一条款取消。
根据他们的解释,美国法律的适用范围不应包括非法移民,因为它明文规定“受美国司法管辖的人”才是美国公民。非法移民虽然在美国要遵守美国的法律法规,但却“不受美国司法管辖”,原因是他们非法来美,所以他们的子女不在适用范围,而这一条款还没有提到那些刻意到美国生孩子的合法入境者,但是美国的相关专家指出,这很可能在明年的议案中补充进去。
按照得克萨斯州共和党众议员史密斯的计算,美国每年出生的婴儿中,每10个就有一个是非法移民所生,在移民第一大州加利福尼亚州,估计每5个新生婴儿中就有1个是非法移民子女。所以,虽然今年的议案最终没有获得通过,但是国会明年将肯定要为此事继续争吵。
事实上,目前有许多国家都在重新检讨这一政策。比美国先行一步的是新西兰。从今年开始,该国将不允许外国人为了获得公民权而前往新西兰生育。新西兰从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法案,规定如果父母中有一人没有获得永久居住权或公民权,即使在新西兰生育也不会获得公民权。
新西兰政府表示,为了防止外国人恶意利用法律,在新西兰生育并获得公民权后享受公民的权利和实惠,所以修改了法案。
据新西兰内务部表示,新西兰每年约有5.7万名新生儿,其中有600人是其他国家产妇获得新西兰短期护照后在新西兰生育的新生儿。
美国的非法移民主要来自邻国墨西哥和其他拉美国家。国会众议院2005年12月中旬通过的新移民法案要求在美墨边境修建围墙,以阻挡不断涌入的偷渡者。然而对于如何处置在美国的1100万非法居留者,议员们却拿不出什么对策来。民意调查显示,有49%的美国人支持终止宪法有关出生公民权的条款,而反对这一做法的人为41%。
不过,修改宪法需要有国会参、众两院2/3多数票的支持并且要得到3/4的州的认可,因而这几乎是一项不可能的任务。迄今为止,美国最高法院对非法移民在美国出生的子女自动取得公民资格的争议从未作过裁决,国会也一直回避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因此有评论认为,对一个移民国家来说,要彻底改变老祖宗认同和宪法确立的国籍出生地原则是伤筋动骨的大手术,但在美国人口已超过3亿、非法移民已逾1200万的情况下,美国的国籍出生地原则迟早要随着新移民法案的确立而发生变化。
小资料
国籍与国际法
按照现行国际法,国籍问题原则上属于每个国家的国内管辖事项。每个国家有权以自己的法律决定谁是它的国民。这个原则表明了国籍是涉及国家重要利益的问题,因为国籍决定国民,而国民是国家存在所不能缺少的一个因素,因此各国都主张把国籍问题保留在国内管辖的范围之内。这个原则不仅为1930年《关于国籍法抵触的若干问题的公约》所肯定,而且在国际常设法院对“突尼斯-摩洛哥国籍命令案”的咨询意见和国际法院对“诺特博姆案”的判决中也得到了确认。国际法学家和学术团体也一致同意这个原则。
决定自然人国籍的准据法
一个自然人是否具有某一国的国籍,原则上应依该国法律决定。因为,既然按照国际法每个国家有权以其自己的法律决定谁是它的国民,既然一国不得规定他国的国籍,那么很明显,要确定一个人是否具有某国的国籍,就只能依据该国的法律,而不能依据任何其他国家的法律来决定。因此,如果一个人按照英国法不具有英国国籍,法国就不能认为他是英国人;同样,英国也不能把按照法国法不具有法国国籍的人认为是法国人。但这原则有两个例外:①一国国籍法如有违反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或普遍承认的关于国籍的法律原则时,他国可不予适用。②在有国籍积极抵触的情形时,第三国可以只适用两个互相抵触的国籍法中的一个。
原始国籍和继有国籍
原始国籍又称生来国籍,指一个人在一生中所具有的第一个国籍,所以,除了由于所谓国籍的消极抵触而在出生时即为无国籍人的情形以外,通常一个人在出生时即由一个国家赋予其国籍,虽然有时候这种国籍只能在后来予以证明。原始国籍与继有国籍或获得国籍相区别,后者是指一个人根据出生以后而且与出生无关的事实,如申请入籍、同外国人结婚、选择国籍、收养、准婚生地位的取得和领土的转移等事实,而由一个国家给予的国籍。在一个人取得继有国籍以前,他已经取得了原始国籍,所以原始国籍有创始的性质,继有国籍有更新的性质,它意味着国籍的变更。当然,由于各国国籍法的不一致,有时候一个人虽然获得了继有国籍,却仍然不丧失其原始国籍。这样就发生了双重或多重国籍的情形。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