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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大反攻——《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评述

    日期:2026-08-13     作者:陆幸巍(国际法专业委员会、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

 2026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这是中国继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通过的《反外国制裁法》、商务部2020年发布的《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商务部2021年发布的《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三个防御性措施之后,在急剧变化的新形势下,集合近年实践、施加域外管辖效力、丰富报复手段和层次、拉开了法律工具战略大反攻的序幕。概括地说,存在如下重点和历史意义:

第一、进一步建立了中国的域外管辖权,开启中国基于报复的域外管辖。

 2025年10月9日,商务部稀土新规第61号公告(《公布对境外相关稀土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和62号公告(《公布对稀土相关技术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决定性地确立中国出口管制的域外效力,在当前国际形势下效果拔群。此次国务院出台更进一步的行政法规,明确了国内国外一起管,基于报复国外,建立了域外管辖权。这是中国日后不断域外管辖的关键一步。

 条例第一条“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第二条“统筹国内国际......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第三条第二款“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实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损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中国政府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都体现了中国行政法规所意图建立的域外管辖权。

《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下中国域外管辖的基础是中国主体的利益受损。第四条规定了“有权对与中国存在适当联系的行为实施域外管辖措施”,结合该条下半句“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以及前述第三条第二款,稍有常识的人都能看出,任何行为损害中国主体的利益,该行为即“与中国存在适当联系”,中国域外管辖该种行为、进行报复,非常合理,不仅符合《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也符合自然法。

第二、放开手脚,丰富法律工具箱,以法律化应对法律化,法律化经济战应对外部国家安全泛化。

《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第五条建立了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有关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工作。第十九条点明了广泛的经济战涉及的领域。尤其注意十九条点明的领域可能将展开广泛是否符合部分国家域外管辖的大讨论。

(第十九条 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涉及反腐败、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出口管制、数据安全、司法协助等相关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应对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不当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公民、组织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组织进行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的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另外,《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建立了“恶意实体清单”,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将推动实施或者参与实施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外国组织、个人列入恶意实体清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等,决定对其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反制和限制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驱逐出境;

   (二)取消或者限制相关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停留或者居留资格;

   (三)查封、扣押、冻结其在中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

   (四)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境内的组织、个人向其提供数据、个人信息,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

   (五)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

   (六)禁止或者限制其在中国境内投资;

   (七)禁止或者限制其产品、交通运输工具等入境;

   (八)罚款;

   (九)其他必要措施。

 前款规定措施还可以适用于列入恶意实体清单的组织、个人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

 此次列举的反制和限制措施又是进一步的集大成者。笔者于2024年5月23日发布《第十三章 PIFTS遏制——以美国目标为基础的分类研究》 [1] 一文,将美国针对中国各种战术动作/法律工具根据目标分类为产品(Product)、人才(Intellect)、资金(Fund)、科技(Technology)、供应链(Supply Chain),合称为PIFTS,而上述八项措施(以及其他实践中已经发生的反制措施)作为中国的反制措施,也可以轻松归类到PIFTS框架下。比如第一、二项属于产品P,第三项属于资金F,第四项属于产品P、人才I、科技T,第五项术后与产品P与供应链S,第六项属于资金F,第七项属于产品P,第八项属于资金F。稍有常识的读者都可以发现,美国以上八项都在美国境内已经针对中国采取形形色色的对应法律工具。

第三、《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在实施中一定针对不同国家具有巨大的弹性,在全球动态博弈中不断灵活调整。

 《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表现出了中国在全球动态博弈中争取不同国家的意图。(中国政府按照前款规定对有关行为有权管辖,外国国家主张对同一行为实施管辖措施的,双方可以在共同遵守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基础上,通过缔结条约或者经外交途径、主管部门协商等解决。)

 在本公众号发布的《全球进出口管制与反制裁月报》中,将全球进出口管制与反制裁的动态博弈中的全球国家,因为行为模式、利益立场的大体接近,区分为五个主要参与方:第一、中国、棋手国家;第二、美国、棋手国家;第三、俄罗斯、重要参与方;第四、美国盟国(北约国家、五眼国家、日韩),重要参与方;第五、广大亚非拉国家。

 中国的《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显然不是针对中国和俄罗斯,对于美国、美国盟国以及亚非拉国家,实践中将会具有巨大的弹性,并且因为这些主体对中国的“侵害中国主体利益”的不同,存在巨大的实践效果差别。

 针对美国,由于美国几乎是在和平时期采取了极为严厉的对中国PIFTS遏制政策,各种法律工具拉满(接近准战时),所以美国很难有和平时期更为极限的报复(参见笔者于2025年3月20日发布的《第十五章 战争与和平:美国对华遏制政策的极限》 [2] )。因此基于中国目前对美国报复法律工具之少、程度之低,如按照《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严格识别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并进行报复,美国这个长臂管辖的老巢必然会是吃最多报复的。条例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也体现了主旨:“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

 总之,《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即标志着中国经济战的大反攻。

 笔者在2024年3月20日发布的《第十章 美国进出口管制与制裁的两种面目:缓和政策与极限施压政策》 [3] ,即已明确指出:

美国进出口管制与制裁的两种面目——缓和政策与极限施压政策想要获得成功,一是精神上有赖于对中国舆论尤其是领导层心理战的成功,如果我们因为美国的极限施压而怯懦、因为美国的局部缓和而应和局部缓和,最终结果只能是美国缓和政策与极限施压政策的大获全胜,如同《六国论》所述“以地事秦,犹抱薪救火,薪不尽,火不灭”。

缓和政策与极限施压政策想要获得成功,二是物质上美国必须有与其匹配的中短期绝对优势,如果中短期内美国甚至不具有优势,那么采取这样的政策就是愚蠢的,如果中短期内美国只有相对的优势,那么采取这样的政策是冒险的。更通俗一些,只要美国没有与缓和政策与极限施压政策匹配的中短期绝对硬实力,我们唯一合适以及合理的应对就是对抗到底。

......

美国之优势更大在于历史积威而产生的心理优势,以及高科技上的长期优势。如果现在以军事和实体经济上的直接对决,美国并无当前极限施压、为所欲为的表象所匹配的中短期绝对优势。

如无视美国的缓和政策以及极限施压/战争边缘政策,不被美国缓和政策所欺骗,不被美国极限施压政策所吓倒,不吃美国人抢劫tiktok法案色厉内荏这一套,之后的历史会应证,中短期内美国的缓和政策以及极限施压政策更会使美国自身陷入困境,而非中国。正如富兰克林·罗斯福所说,我们唯一值得恐惧的是恐惧本身

之后的历史证明了这点,2025年的对等关税战与印巴空战,近期的美伊以战争都是标志性交锋。正如公众号纯科学2026年4月10日发布的《制导弹权压倒制空权的战争》 [4] 所说:

印巴5.7空战已经初步证明了中国在制空权上已经对北约体系形成了绝对压倒性的优势,加上此次低于中国两个层级的伊朗都在制导弹权上把美以打到崩溃,逻辑上很自然地可以得出一个结果:如果以中国五代机甚至六代机为代表的制空权加上中国的制导弹权,对美国形成单向屠杀已经是无可质疑的事情。

 针对美国盟友与亚非拉国家,更多是防御性以及威慑的性质,防止类似巴拿马、安世等事件再次发生,明言一定会有中国法律化的经济整体战报复。现在确实又回到了敢犯强汉者,虽远必诛的时代了。MCGA!

 非常特殊的是日本,由于日本加速法西斯化,日本法西斯化毫无疑问损害中国实体利益,那么理所当然针对日本的更大规模与更进一步的基于报复的域外管辖权即将到来。

 总而言之,之后具体针对不同国家、不同主体的具体域外管辖措施,一定会具有巨大的弹性,目的是增强美国盟友和亚非拉国家对我国域外管辖的遵从性,同时削弱美国对我国的域外管辖与PIFTS遏制。


[1] https://mp.weixin.qq.com/s/shyaJMrn4YwayPs92TcNbw

[2] https://mp.weixin.qq.com/s/Xe1qogfxLpgDtrWwyP8YdA

[3] https://mp.weixin.qq.com/s/KX8f90erN9X_BSgciG_75w

[4] https://mp.weixin.qq.com/s/apYf5JXdp3gwrIDgFhpFj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