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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上海市首届“东方大律师”评选办公室公告

    日期:2006-09-03     作者:新民晚报    阅读:6,223次

     

     上海市司法局、解放日报报业集团、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上海市律师协会联合主办上海市首届“东方大律师”评选活动。评选活动热忱欢迎社会各界踊跃推荐候选律师。

    一、推荐律师标准:

    (一)执业三年以上、五年内未受过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的上海市专职律师。

    (二)在律师执业过程中,能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司法公正做出突出贡献,在业内和社会中受到较高赞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努力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在刑事辩护、诉讼代理、法律援助或非诉讼法律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2.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中做出突出成绩的;

    3.主动参与立法,积极参政议政,在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促进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4.自觉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传播法治精神,在普及法律知识、促进公民学法、守法的自觉性和法律意识的提高、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和服务社区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5.注重律师业务研究,具有相当的理论造诣,在运用法学理论解决律师实务、办案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加强行业管理、推进律师业务发展中做出突出成绩的。

    二、推荐方法:

    1、社会推荐表格可以参照媒体刊登样本自制(一般可用A4纸,也可以复制);或者登陆东方网(www.eastday.com)、东方律师网(www.lawyers.org.cn)、上海司法行政网(www.justice.gov.cn)、东方法治网(law.eastday.com)下载;或者至各街道司法所(科)及居(村)委会领取。

    2、社会推荐要求推荐人实名推荐,一名推荐人推荐不超过10名律师,并简述推荐理由。

    3、本市律师不得作为社会推荐人,律师以组织推荐或自荐形式参与。

    4、为鼓励社会推荐,主办单位将于10月底前对有效推荐者以抽奖方式选取100名给予每人200元奖励。

    5、推荐时间即日起至2006年9月30日止。

    6、社会推荐表格可邮寄至:上海市肇嘉浜路789号均瑶国际广场33楼首届“东方大律师”评选宣传办公室(邮编:200032)或网上直接推荐。

    上海市首届“东方大律师评选办公室

    200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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