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营销”说“形象”
日期:2007-01-21
作者:吕红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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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来越多的
律师事务所在关注内部管理的同时也开始注意对外的市场营销了,这是拓展
律师服务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六大提出“拓展与规范法律服务”的战略决策,可以说,“营销”体现“拓展”,“管理”表明“规范”;当然,“营销”、“管理”也是手段,“拓展”、“规范”才是目的。其实,“拓展”、“规范”本身也是手段,其最终目的是事业发展。就“营销”而言,外依“形象”,内靠“管理”。而“形象”是识别、是信誉、是品牌、是价值、是财富,树立形象,是
律师事业发展的重要方式,也是
律师事业发展的重要标志。
形象有整体形象、个体形象之分。整体形象是
律师整体的行业形象,个体形象是
律师个体的职业形象。职业形象汇集行业形象,而行业形象引领职业形象,两者关系密切,互为依存。
正因为如此,作为
律师行业自律管理组织的上海
律师协会,主动树立行业形象,全力维护行业形象,而对于毁损行业形象的现象则予以坚决抵制与处理。“东方大
律师”评选宣传活动是一次主动性树立
律师行业整体形象的大型主题活动,其规模之大、时间之长、影响之广、政府重视程度各阶层关注程度之深,在上海
律师业发展史上可谓是前所未有,而在全国也是首创。全力维护
律师行业形象的例子是我们的一次“维权大行动”。一位
律师在为一名女工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竟遭工厂老板毒打,该老板竟叫嚣“打的就是
律师”!在市委领导重视和司法局直接支持下,协会正全力处置这一上海
律师业20年来最为严重的
律师执业过程中人身受侵害事件。而毁损行业形象的例子也在近日发生,就是被媒体称作“老赖
律师”拒绝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事件。这一事件虽然不是
律师执业行为本身,但其社会负面影响之大也前所少有,可谓严重毁损了
律师形象,于是律协纪律委员会已决定对其处以纪律处分。
一名好
律师就是一个好形象,一次好执业就是一面好旗帜。如果上海7800名
律师个个把自己的个体形象树好了,上海
律师的行业形象也就更加正面、正大乃至高大了,上海
律师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作用也就能够更好地发挥了。让我们每位
律师都能成为上海
律师行业的“形象大使”!(作者为上海市
律师协会会长、上海市首届“东方大
律师”评选宣传活动组委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