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5年1月20日唐纳德·特朗普先生(以下简称为“特朗普”)正式就任美国第60届、第47任美国总统以来,秉承“MAGA”“美国优先”理念的美国特朗普政府向美国的贸易伙伴国、地区发起了一系列以加征关税为主要(非全部)内容的经贸纷争。作为美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国之一的中国首当其冲。身为“世界最大的贸易口岸城市”,上海对于国际贸易的依存度显而易见。
上海律协国际贸易与自贸区专业委员会的同仁们始终密切关注包括中美经贸纷争在内的国际贸易事务。以下是我们对于截至2025年5月12日的中美2025年经贸纷争(第一阶段)的初步梳理、分析和建议,供律界同行及社会各界参考:
大事件时间表
一、中国的反制措施有理有利有节
从美国特朗普政府于2025年2月1日对华加征10%的关税起,中国即采取了有理有据、精准的反制。中国对美加征关税的反制措施符合国际法中“比例原则”“对等报复原则”。例如,中国对美煤炭、液化天然气加征15%关税,对原油、农业机械加征10%关税,均精准针对美方对华出口优势领域,符合“比例原则”和“对等性”要求。
从中国国内法的角度看,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海关法》《关税法》(条例)、《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后调整对美加征关税税率,程序上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框架的要求。在实体内容上,将此举定性为对美国违反国际规则、损害中国利益的歧视性贸易措施所采取的必要反制行动,也与《对外贸易法》等法律中关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应对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授权相符。
二、国际贸易客户的调研反馈及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
(一)国际贸易客户的调研反馈
目前中国国际贸易行业内多数企业在本轮中美经贸纷争中的应对方式如下:
1、暂停履行已下达的中美贸易订单,观望并等待两国政府达成关税协议,之后再决定如何履行既有订单及讨论将来合作事宜。由于客户与供应商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目前尚未因本轮中美经贸纷争发生争议。
2、若美国订单所涉为通用商品,行业内企业已考虑将该等订单转为欧洲或其他区域的订单进行履行。
3、对于定制化商品,目前暂不下单生产。对于季节性商品,复活节的商品订单早在中美本轮经贸纷争开始前已履行完毕,圣诞节的商品尚未开始生产,预计在六七月份将遇到是否开始下单生产的问题。
目前涉美国际贸易企业处于暂停履行订单、观望等待的状态,买卖双方均希望两国政府能尽快达成协议、恢复正常关税,以便于后续的交易与合作。
(二)国际贸易客户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
1、商业合同纠纷激增:超过100%的关税水平对既有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构成了巨大冲击,显著增加了商业纠纷的风险。无论是签订了固定价格合同的中国进口商(面临成本飙升),还是面临美国买家可能因高额关税而违约的中国出口商,都可能寻求法律途径来减轻损失。
2、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条款的适用性:
核心问题:贸易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是否能被援引以豁免因关税剧增导致的履约困难,成为焦点问题。
合同约定至上: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首要取决于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具体措辞。条款是否明确列举了“政府行为”“法律变更”“关税”等情形?是否包含可以涵盖此类事件的概括性“兜底条款”?
司法实践与不确定性:法院通常对不可抗力条款作严格解释。仅仅是履约成本增加或经济上的不利益,往往不足以构成不可抗力;通常要求履约变得不可能或商业上不切实际(commercially impracticable)。过往案例显示,法院在裁定关税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时,会考虑合同类型(如固定价格合同更难豁免)、关税的可预见性、关税的实际影响程度等多种因素。然而,125%/145%这样极端水平的关税,其影响远超一般的市场波动或成本增加,可能使得“商业上不切实际”的论证更具说服力,但也带来了更大的法律不确定性。
对中国进口商的风险:签订了购买美国商品合同的中国企业,可能面临因关税导致的巨额亏损,从而试图依据不可抗力、情势变更(hardship)或合同目的落空(frustration of purpose)等法律原则寻求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条款。
对中国出口商的风险:面临美国145%关税的中国出口商,其美国买家可能因无法承担高昂的落地成本而拒绝付款或提货,导致中国出口商面临货款无法收回、货物积压等风险,进而引发跨境诉讼或仲裁。
三、提请配合中国的出口管制措施
将部分美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是在美国政府宣布对中国输美商品征收“对等关税”的税率由34%提高至84%后,中国采取的系列反制措施中的一部分,此举通过依法限制敏感物项出口,有力地回应了美国政府的不当政策,是针对当前“国际经贸斗争”形势,依照《出口管制法》第四十四条所采取的必要反制,有利于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和合法权益,相关出口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出口管制制度,将国家安全要求融入商业决策,积极配合政府采取反制措施。
从企业合规的角度分析,作为出口企业尤其是所出口的货物、技术或服务较为敏感的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努力做到事前预防、事中补救、事后减损。同时,根据《商务部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指导意见》(商务部公告〔2021〕10号),建立相关制度有利于取得相应许可便利。
一是在缔约前,出口企业应当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确认交易标的是否属于受到管制的物项;在无法判断时,应及时在中国出口管制信息网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数据库:
http://exportcontrol.mofcom.gov.cn/ckgzqdsjk.shtml?columnID=8&num=1
进行检索或联系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或外部专业机构咨询。同时,相关企业还应定期关注商务部发布的相关出口管制公告,对境外交易对手方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向其了解购买两用物项的最终用途,并要求其签署最终用途声明。目前,《出口管制法》和《出口管制条例》并未明确规定被列入管控名单的境外实体的关联公司是否同样受管制管控措施影响,然而考虑到《出口管制条例》要求对交易的最终用户或最终用途进行评估、核查和管理,相关企业如确需与被列入管控名单的境外实体的关联公司进行交易时,应认真核查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证明文件,并可考虑在交易进行前与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进行适当沟通。
二是在合同履行期间,出口企业也应当密切监控交易参与方情况,防止因禁止或限制交易名单变动引发的违规风险。同时,企业还应密切关注出口管制物项的最终用户、最终用途、安装地点等情况,如发现两用物项实际流向管控名单中的境外实体企业,应立即停止出口、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核查工作。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物项交付前即发现可能违反出口管制相关规定,出口企业也应及时采取措施追回在途货物。
四、提请关注“美国90天关税豁免期”对于“转口贸易”的变数及机会
2025年4月9日,特朗普宣布对未采取报复性关税的75个国家和地区实施为期90天的关税豁免期。豁免期结束后有三种可能的结果:(1)谈判顺利,美国和该国或地区协议达成协议,关税下调,实施10%的优惠税率;(2) 谈判破裂,关税报复升级,甚至超过此前水平;(3)暂缓期延长,贸易博弈长期化。
从短期来看,考虑因本轮中美经贸纷争导致中国商品对美国市场的供应中断,美国国内商品供应链的替代周期与上述豁免期时间上是吻合的,也成为未来可能发生的中美关税、贸易谈判的变量。特朗普政府不合常理的关税政策,本质是其“极限施压+灵活交易”策略的延续,虽极端,但也存在变数。
从实务角度,豁免期内大概率有部分国家和地区能通过谈判达成优惠税率,意味着未来经关税优惠国的贸易仍有可能性,相比于中美间直接进出口的正面战场,经关税优惠国的途径可以成为备用安排。经关税优惠国的途径,不仅是转口贸易,更可行的方式是在成本可控的前提下,产品最终形成地是在该关税优惠国。如果仍以转口贸易为主,就需要重视供应链全流程文件的合规,从原材料采购合同、发票,到生产过程中的各项记录,再到成品的运输单据等,都要保证内容完整、真实无误且具备可追溯性,为货物顺利通关提供坚实保障。
五、跨境电商企业的生存现状及应对策略
(一)对中国跨境电商的直接影响
1、成本压力加剧
直邮模式:若商品被列入加税清单,终端售价可能上涨,削弱中小卖家的价格优势;海外仓模式:提前备货虽可规避部分关税波动,但库存成本和资金压力增加,且若政策突变可能导致滞销风险。
2、选品策略调整
跨境电商企业可能减少受高关税影响的品类(如消费电子、家居用品),转向低税率或未被制裁的领域(如服装配饰、小众商品);对美出口依赖度高的企业加速开拓新兴市场(如东南亚、中东)。
3、合规风险上升
美国海关对原产地审查趋严,通过第三国“洗产地”的企业面临更高法律风险。知识产权保护要求升级,平台对侵权行为的监管力度加大(如亚马逊封号潮)。
(二)中国跨境电商的应对策略
1、政策预警机制搭建
1.1 政策动态跟踪
建议订阅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等官网的政策更新,重点关注《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发布的关税调整、原产地规则修订等;关注中国商务部、贸促会发布的贸易预警信息(如“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加入跨境电商行业协会(如美国全国零售联合会NRF、中国跨境电商协会),获取行业内部政策解读及应对建议;与律所、咨询公司合作,定制政策风险分析报告。
1.2 技术工具辅助监测
AI监测工具:利用爬虫技术抓取目标国政策文本(如GlobalTradeAlert数据库),结合自然语言处理(NLP)识别与企业相关的关键词(如“关税”“原产地”)。数据可视化平台:通过彭博终端、路透Eikon等工具追踪贸易政策变动趋势,预判潜在风险。
1.3 建立内部预警响应流程
红黄绿灯预警机制:第一,红灯(高风险):如美国宣布对中国某类商品加征60%关税,立即启动供应链调整预案;第二,黄灯(中风险):如某国海关加强原产地审查,合规团队介入核查文件;第三,绿灯(低风险):常规政策变动,按既定流程处理。
此外,企业应加强跨部门联动:市场部、法务部、供应链团队定期召开政策研判会议,制定应急方案。
2、合规管理体系构建
2.1 法律与税务合规
建议企业认真对待关税分类与申报。使用美国海关HTS编码查询工具(如CROSS系统)准确归类商品,避免因错误分类导致的罚款或扣货;对“低报价格”“拆单避税”等灰色手段零容忍,确保申报价值与交易凭证一致。
建议企业严格遵守原产地规则。建立原产地证明材料库,如越南转口商品需提供《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原产地证书。对供应商进行合规培训,确保原材料采购、加工工序符合目标国原产地标准(如美国“实质性转变”原则)。
2.2 知识产权保护
建立产品筛查机制:使用商标数据库(如USPTO、欧盟EUIPO)核查产品是否存在侵权风险;在亚马逊品牌注册(Brand Registry)等平台完成品牌备案,防止跟卖。
积极应对侵权投诉:建立快速下架流程,避免平台封号;保留设计草图、专利证书等证据应对诉讼。
2.3 数据隐私与消费者保护
遵守目标国数据法规:如欧盟GDPR(限制用户数据跨境传输)、美国加州CCPA(消费者隐私权);优化用户协议与隐私政策:明确数据收集范围,避免因“默认勾选”等设计引发集体诉讼。
2.4 供应链透明化
供应商分级管理。第一,对合作工厂进行ESG(环境、社会、治理)审计,避免因“强迫劳动”指控被列入实体清单(如美国UFLPA法案);第二,使用区块链技术(如IBM Food Trust)记录原材料来源,实现全链条可追溯。
总之,跨境电商的政策预警需“技术+人力”双轮驱动,合规管理则需贯穿从生产到售后的全链条,通过建立系统化机制抵御政策波动风险,在全球化竞争中占据主动。
六、美国特朗普政府船舶特别关税措施的外溢效应及对策
(一)美国特朗普政府船舶特别关税措施政策的基本概要
2025年4月9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了一项行政命令,旨在振兴美国造船业,并削弱中国在全球航运业的主导地位。
特朗普政府针对中国船舶的收费政策分为两阶段实施,具体如下:
第一阶段(2025年10月14日启动)
收费对象与标准
中国建造并运营的船舶:
初始费用为每净吨50美元,2026年起每年递增30美元,至2028年达到每净吨140美元。
举例:一艘30万吨级货轮单次停靠费用可达1500万美元;载有15000个集装箱的船舶费用或达180万美元。
非中国公司拥有的中国建造船舶:
按净吨或集装箱数量收费(取价高者),初始标准为每净吨18美元或每集装箱120美元,2028年逐步增至33美元/吨或250美元/箱。
汽车运输船:单独收费,起始为每个汽车当量单位(CEU)150美元。
执行细则
每艘船每年最多收取5-6次费用。
2025年4月17日至10月14日为过渡期,费用暂设为零。
第二阶段(2028年启动)
限制液化天然气(LNG)运输:
禁止外国建造的船舶从事LNG运输业务。
扶持美国航运业:
要求逐步增加悬挂美国国旗或由美国运营的船舶比例,目标是2047年占比达15%。
(二)美国特朗普政府船舶特别关税措施政策的外溢效应
该政策的目的,是通过阶梯式收费和产业限制,企图削弱中国在全球造船及航运市场的优势(中国占全球造船订单58%),同时推动美国造船业复兴(美国造船订单仅占0.23%)。
这一政策本身的效果如何尚未可知。所谓的造船业补贴效果存疑,美国计划将征收的400亿至520亿美元用于补贴本土造船业,但美国当前仅占全球造船市场的0.01%,短期内难以形成竞争力。在短期内,这一政策对美国经济和全球贸易体系会起到负面的链式反应,比如:港口与物流成本激增;美国本土产品的出口受阻与产业链断裂;航运网络重构:贸易保护主义扩散;供应链布局会被迫改变;推高全球海运价格和贸易成本等。
但是从长期来看,可能会对中国的造船业以及相关的行业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比如造船业,就目前的全球造船行业来讲,中国和韩国是两个最大的造船国家,互有竞争。特朗普的这一政策出台后,为了避免发生高额的美国港口停靠费,一些国际船运公司将造船订单转到了韩国的造船厂,这也变相带动了韩国的造船业和上下游产业。
与造船行业关系最为密切的是钢铁产业,随着造船订单的转移,钢铁产业的竞争也随之浮出水面。2025年3月4日,韩国政府正式对中国产的热轧钢板启动反倾销调查,涉及到的中国钢铁企业包括鞍钢、本钢、首钢、宝钢、武钢等大型钢铁国企。相关行业人士分析,随着韩国的造船行业订单增加,钢板的需求也相应增多,但是韩国国内有大批的中国产钢板流通,这些钢板进入韩国的造船行业,韩国国内的钢铁公司在造船业发展过程中希望分到更多的蛋糕。因此,韩国政府这次突然提起对中国产钢板的反倾销调查,就是为了缩小中国产钢板在韩国的市场份额,给韩国国内的钢铁公司提供更多机会。
如上面的案例,特朗普对造船行业的政策,已经引起蝴蝶效应,外溢到钢铁行业。随着中美之间的贸易战争持续下去,诸如此类的外溢、传导效应可能会陆续出现,中国的相关行业企业应早做打算。
(三)美国特朗普政府船舶特别关税措施的中国企业应对策略建议
1、市场多元化与供应链优化
(1)拓展新兴市场,加强“一带一路”沿线港口合作,扩大对东南亚、中东、非洲等区域的船舶出口与服务。
(2)中转港策略,通过第三方国家(如东南亚国家或南美国家)港口中转,规避直接进入美国港口的费用。
(3)重组供应链,与跨国物流企业合作,建立区域分拨中心,减少对美国航线的依赖。
2、法律与规则博弈
(1)联合国际船东向WTO起诉美国违反非歧视性原则,同时利用RCEP等区域贸易协定巩固亚洲市场准入。
(2)通过国际航运协会、美国进口商联盟等渠道,强调政策对美国经济的自伤效应(如农产品出口危机),争取政策松动。
3、技术升级与产业协同
(1) 加速研发液化天然气(LNG)动力船、智能船舶,通过技术壁垒巩固市场优势。
(2)加强与钢铁、能源等上游行业的协同,降低制造成本,增加造船行业的价格竞争力。
七、国际贸易合同条款优化及应对策略
国际贸易属于私法领域,合同条款的清晰明确与灵活适应,对保障中国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起着决定性作用。
(一)明确关税承担条款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首要任务是清晰界定关税的承担主体。以FOB(离岸价)或EXW(工厂交货价)进行报价时,按照惯例,关税通常由美国买方承担。为避免潜在纠纷,建议在合同中对此予以明确阐述。同时,考虑到美国关税政策频繁变动的现实情况,可增设补充条款,规定因美国关税政策调整而产生的新增关税,全部由买方负责承担。
对于那些具有高技术壁垒、在海外市场无可替代的产品,企业可采用DDP(完税后交货价)价格条款。在采用这一条款时,应当在合同中对价格调整机制进行详细且具体的约定,确保双方对价格变动的条件、幅度及计算方式等关键内容有清晰的认知。若交易双方经协商一致,决定共同分担关税成本,那么在合同里必须明确规定双方的分担比例,以及相应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细节,从而在关税政策出现变化时,保障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确保交易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二)设置价格调整机制条款
为有效应对美国关税政策调整给交易带来的成本波动风险,可在合同中构建一套合理的价格调整机制。具体而言,当美国关税政策调整致使成本增加幅度超过10%时,交易双方需在30天内启动价格协商程序。在协商期间,合同应继续正常执行,以维持交易的稳定性。价格调整的起始时间需追溯至关税政策生效之日,从而确保成本变动能够得到及时、合理的反映。
若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未能就价格调整达成一致意见,为保障出口方的利益,合同可约定出口价格自动按照预先设定的比例进行上调。通过这样的价格调整机制条款,能够显著降低因关税政策变动所带来的不确定性,为合同的稳定履行提供有力保障。
(三)规定交货时间与订单履行风险管理
鉴于美国关税政策中存在的豁免期限,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合理规划交货时间,例如明确约定卖方必须确保货物在关税豁免期截止前从启运地顺利启运,以此避免因关税豁免期的限制而增加额外的关税成本。
同时,为降低因关税政策变动导致的订单风险,企业可在合同中设置预付款要求,或适当缩短付款期限,以加快资金回笼速度,减少潜在损失。此外,还应在合同中加入明确条款:“鉴于当前美国关税政策的高度不确定性,若因关税政策调整导致买方取消订单,卖方有权不予退还已收取的定金。”通过这一系列措施,能够有效加强对订单履行风险的管理,确保国际贸易交易的顺利推进。
(四)增设关税政策变更应对条款
为应对合同履行期间可能出现的美国关税政策显著变动情况,合同中可增设专门的应对条款。具体可规定,一旦美国关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双方需在约定的工作日内(如15个工作日),共同开展商讨会议,积极寻求解决方案。该条款为双方提供了一个应对突发政策变动的有效框架,有助于维护合同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避免因政策变动而导致合同履行陷入僵局。
八、“和平崛起”的中国正在避免“修昔底德陷阱”
从2025年4月5日新华社发布的《中国政府关于反对美国滥施关税的立场》中可以看出,中国在应对美国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行为时,始终秉持和平发展、互利共赢的理念,试图通过制度性合作和规则导向的多边框架,避免与美国陷入“修昔底德陷阱”。具体如下:
(一)明确反对单边主义,捍卫多边贸易体制
美国将关税作为“极限施压、谋取私利的武器”,本质是“美国优先”“美国特殊”的霸权思维,试图以牺牲他国利益为代价维护自身主导地位。这种做法违背了经济全球化和多边贸易规则,破坏了国际社会对公平竞争的期待。
中国公开批评美国的单边主义,并明确中国并非通过武力或意识形态对抗来争夺主导权,而是以维护多边规则为核心,试图将中美竞争纳入制度化的轨道,避免因权力转移引发直接冲突。
中国多次重申,以世界贸易组织(WTO)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是全球经济稳定的基石。美国滥施关税不仅违反WTO规则,更动摇了国际社会对多边合作的信心。
(二)坚持互利共赢,拒绝零和博弈
中美经贸关系的本质应是互利共赢,中国主张通过平等对话解决分歧,消解美国对“中国威胁”的叙事,强调两国经济的高度互补性,而非通过关税战削弱对方。
中国亦承诺“对外开放的大门只会越开越大”,包括扩大制度型开放、优化营商环境、吸引外资等举措。中国主动创造与美国及全球的共同利益,降低因利益冲突引发对抗的可能性。
(三)负责任的大国
中国是“礼仪之邦”,“不惹事,也不怕事”,并以“以诚待人、以信为本”的传统文化价值观为基调。中国是负责任的大国,区别于历史上霸权国家的扩张逻辑,是国际秩序的维护者而非挑战者。
中国虽采取反制措施(如对稀土资源的管控),但始终强调“损人害己”的关税战没有赢家。例如,中国对美加征关税的同时,仍呼吁通过对话解决问题,而非彻底切断经济联系。中国在维护自身利益时,刻意避免采取极端化、情绪化的对抗手段,而是以“理性反制+开放合作”平衡立场,防止冲突升级。
(四)推动全球南方团结,构建“去霸权化”新秩序
中国呼吁“国际上的事情应该由大家共同商量着办”,并强调发展是“世界各国的普遍权利”。这种立场与金砖国家、全球南方国家的利益高度契合,通过联合发展中国家,构建一个多元化的国际秩序,减少对单一霸权国家的依赖,从而降低因权力集中导致的冲突风险。
中国强调经济全球化应“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均衡”,反对美国以“脱钩断链”为核心的排他性经济政策。这种主张与“修昔底德陷阱”中传统霸权国家的封闭逻辑形成鲜明对比。
(五)制度性解决方案:从“对抗”到“共商共建”
中国提出,推动经济全球化应通过“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实现。例如,中国在WTO改革中主张更多发展中国家参与规则制定,而非由美国单方面主导,试图通过规则重构而非暴力手段解决权力转移问题,将中美博弈纳入制度化轨道,避免因规则真空引发冲突。
中国近年来通过该倡议与全球150多个国家建立合作,提供了与美国主导的“印太经济框架”等机制并行的选择。这种多元化的合作网络有助于分散中美竞争的负面外溢效应。中国通过多边合作平台,将自身崛起与全球发展需求相结合,减少因“修昔底德陷阱”中零和思维引发的对抗。
中国试图避免“修昔底德陷阱”的核心在于将大国竞争转化为制度性合作,而非传统的权力转移冲突。这些路径能否成功,取决于美国能否接受“非霸权主导”的多极化秩序,以及中美能否在制度性合作中找到新的平衡点。
当前中国的立场表明:中国正以“和平崛起”和“制度性合作”作为化解“修昔底德陷阱”的关键工具。
九、有可能出现的“谈判后”法律问题初探
(一)中美互相加征超过100%关税的状态代价巨大,后续双方有可能通过谈判达成关税协议
1、根据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5年4月9日发布《关于中美经贸关系若干问题的中方立场》白皮书,“目前,美国是中国第一大货物出口目的地国和第二大进口来源国,2024年中国对美国出口、自美国进口分别占当年中国出口和进口总额的14.7%和6.3%;中国是美国第三大出口目的地国和第二大进口来源国,2024年美国对华出口、自华进口分别占美国出口和进口总额的7.0%和13.8%。”中美贸易的体量如此巨大,互相加征超过100%关税后将导致双方之间的进出口商品无市场可接受性,进而造成中美之间贸易额急剧下降,这不仅将给两国经济造成严重损失,也会把对方的市场拱手让给第三国企业,这是两国政府均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2、中美两国是相互依存、相互需要的关系。美国民众需要中国制造的商品进行生产生活,美国企业渴望继续占有中国市场获取利润,美国政府需要中国物美价廉的商品控制通胀。同时,中国作为全球第一大制造业国家,需要将产品销往美国市场,也需要进口美国的矿物燃料、机械器具、电机电气设备及光学仪器等商品。中美互相加征超过100%关税,不符合两国民众及企业的期待和利益。
3、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公布了“对等关税”税率的计算方法,简单来说,即美国对某一别国的贸易逆差金额,与美国从该国进口总金额之比,即为“对等关税”之税率。该等计算公式缺乏科学性和经济逻辑,明显是特朗普政府虚张声势的手法。中美两国均无法长期承受如此高关税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100%的关税代价巨大。从经济学上的“理性人”假设出发:后续中美双方有望通过谈判达成关税协议。但我们也清楚的知道:经济学上的“理性人”只是一个“假设”。
(二)若中美达成关税协议后,部分商品的税率仍显著高于原先的税率,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或双方怎么分担,或将成为较难解决的法律争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就中美加征关税而言,首先,无论关税税率提高到何种程度,一般不构成不可抗力的定义中“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形,因为此时义务人可以通过交纳关税克服该等履行障碍,故不符合“不能克服”这一要件。其次,关税壁垒也不会导致买方不能支付价款或卖方不能交付货物,换言之,关税不会造成买卖合同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履行不能。因此,当未履行合同的一方主张高关税构成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并以此为由主张免责的,该等主张一般难以成立,其仍应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就加征关税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需考虑如下因素:首先,关税的增加幅度是否足以构成“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还是仅属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商业风险。其次,关税增加的后果是否已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明显不公平的判断标准是什么。第三,中美2025年经贸纷争系由美国特朗普政府发起,中国政府系为应战而采取相应的对等报复措施。若关税大幅增加的最终结果是导致继续履行合同给美国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中国的裁判机关是否应裁决中国企业分担该等损失。以上问题均需要裁判机关根据个案具体事实作出公平公正的裁量和判断,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十、总结
(一)国际贸易产生、服务于分工、合作。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这是人类数千年以来一直秉持的分工、合作的固有意义和永恒价值,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概念。在人类的宇航科技、物流交通、实时通讯、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已经发展到“地球村”阶段的2025年,由美国特朗普政府发起的中美2025年经贸纷争,人为制造障碍与壁垒,已经引发了全球经贸秩序的混乱与不安。
(二)贸易的本质是交换,不存在谁更依赖谁的问题。美国特朗普政府以2024年中国对美出口额为约5000亿美元(同期美国对华出口额为约1000亿美元)的规模差(美国由此认为中国更依赖向美出口贸易)来要求中国应先在经贸纷争中做出让步。而被美国特朗普政府有意无意无视的关键事实是——国际货物贸易交易中获得相应金额的对价是交付相应的货物。从5000亿、1000亿美元金额所对应的货物角度来看,美国对于中国向其出口的货物的依赖性更大。
(三)民事行为秉承意思自治原则,公权力对于私权利应秉持应有的尊重。中美之间的海量国际货物贸易是由N单买卖自愿、合法、合理的具体国际货物贸易的交易累积而来,总体不存在违反意思自治的情况,理应获得尊重与保护。无视国际货物贸易具体交易的自愿、合法、合理而乱谈两国国际货物贸易总量的所谓“对等”,是公权力于具体国际货物贸易交易行为(私权利)的越界,也是对相关国家信誉的伤害,给世界经贸秩序注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
(四)美国特朗普政府贸然基于美国存在国际货物贸易逆差的理由实施“国家紧急状态”,缺乏美国宪政依据。美国在国际货物贸易上存在大量逆差的事实已经持续了数十年,在2025年忽然给存在逆差这一事实冠以“国家紧急状态”之名,难以服众。“制造业回归美国”不是几天、几个月时间就能实现的“小”目标。2025年4月,美国加州等十三州政府先后对美国特朗普政府提起诉讼,主张其发布的关税命令越权且非法。美国国会中亦已有从总统处收回关税决定权的呼声和行动。美国特朗普政府广施关税的行为挑战美国宪政制度与国际经贸秩序,已经受到美国国内法、美国基本政治制度以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共同制约。
(五)中美2025年经贸纷争(第一阶段)告一段落。2025年5月12日发布的《中美日内瓦经贸会谈联合声明》明确:双方同意就相关关税给予对方在初始的90天内暂停实施的安排;暂停或取消相关加征关税;暂停或取消相关非关税反制措施;建立机制继续就经贸关系进行协商。中国秉承“打,奉陪到底;谈,大门敞开”的立场,立足于应对最差结果,着眼于中美经贸的合作共赢,彰显了中方“有理有利有节”的智慧、胸怀与实力。
(六)随着《中美日内瓦经贸会谈联合声明》的发布,中美2025年经贸纷争迈入第二阶段。中美经贸关系后续的发展质量取决于中美双方后续协商的成效。
(七)合作,谋的是人民福祉,为的是全球发展。当下,人造机器(包括美国、中国产品)已经多次登陆火星,科技的发展使得人类可以更密切、更实时、更便捷、更经济地跨越物理障碍、实现交流合作。人为制造的障碍与壁垒只会对人类科技发展的努力做减法——如同冷兵器时代的“围墙”在当下早已失去了其防御功能与意义一样,“围墙”在当下更适合的身份角色是旅游景点(比如“长城”)。历史大势浩浩汤汤,“地球村”越来越小是“现在进行时”。中国希望本着解决问题的务实态度,坦诚对话、平等协商、管控分歧,深挖合作潜力,拉长合作清单,做大合作蛋糕,推动中美经贸关系取得新的发展,为世界经济注入更多确定性和稳定性。
上海律协国际贸易与自贸区专业委员会将持续关注包括中美经贸纷争发展演变在内的国际贸易相关事项。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让商业的回归商业;让我们一起站在历史正确一边。“冲出迷雾走向光明,最强大的力量是同心合力,最有效的办法是和衷共济。”习近平主席说。
作 者(按文中出现顺序)
范利宁
上海律协国际贸易与自贸区专业委员会干事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丛 璐
上海律协国际贸易与自贸区专业委员会委员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解则坤
上海律协国际贸易与自贸区专业委员会委员
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
蔡 旸
上海律协国际贸易与自贸区专业委员会委员
上海律同衡律师事务所
黄伟杰
上海律协国际贸易与自贸区专业委员会委员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任天干
上海律协国际贸易与自贸区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孙明怡
上海律协国际贸易与自贸区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
张 晓
上海律协国际贸易与自贸区专业委员会委员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崔光镐
上海律协国际贸易与自贸区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
任 康
上海律协国际贸易与自贸区专业委员会委员
上海数科律师事务所
徐 坚
上海律协国际贸易与自贸区专业委员会主任
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