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证监会修订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风控指标规定》”),并于2024年9月20日在其官网通过证监会公告〔2024〕13号(“新规定”)对外公开,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证监会公告〔2020〕10号(“原规定”)同时废止。
本文以证券公司的资管业务以及证券公司与其他资管机构(例如公募基金管理人、银行及理财子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等)的业务合作为视角,简析本次修订的部分内容及其影响。
目录
一、 风险资本
ü 风险覆盖率不得低于100%
ü 风险覆盖率=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100%
(一) 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对标货币基金
项目 |
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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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规定 |
新规定 |
原规定 |
新规定 |
1.市场风险资本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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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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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权益类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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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货币基金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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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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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及信托等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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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约定先行承当亏损 |
其中:分级产品中的非优先级 |
50% |
50% |
未约定先行承当亏损 |
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 |
25% |
5% |
其他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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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对于“未约定先行承担亏损”(即证券公司投资结构化产品的优先级以及投资平层产品等情形)做了进一步划分,分为“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和“其他”,前者的计算标准定为5%,而后者仍然保持25%。
通过新规定,证监会拉平了证券公司投资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与货币基金的风险资本计算标准(均为5%)。根据新规定的解释,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管理的符合《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监管规定的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
在2018年银行理财业务启动转型后的第六个年度,理财产品的净值化改造、规范化运作等终于获得这一重要认可,对于理财行业而言,虽然不一定能带来多大的增量业务,但这的确是一个令人鼓舞的重要进展。
而“约定先行承当亏损”修改为“分级产品中的非优先级”则意味着,证券公司除了投资结构化产品的劣后级以外,投资结构化产品的中间级等情形同样适用于50%的计算标准。
(二) 券商资管标品与非标业务两极化
项目 |
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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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规定 |
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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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特定风险资本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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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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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管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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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投资标准资产 |
0.3% |
0.1% |
投资股票质押 |
3% |
3% |
其中:低履约保障合约 |
6% |
6% |
投资其他非标资产 |
0.8% |
3% |
高杠杆、高集中度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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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管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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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投资标准资产 |
0.5% |
0.1% |
投资股票质押 |
5% |
5% |
其中:低履约保障合约 |
10% |
10% |
投资其他非标资产 |
3% |
5% |
高杠杆、高集中度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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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券商资管业务,通过降低标品的计算标准、提高非标的计算标准,证监会进一步发出鼓励券商资管开展标品投资并抑制非标投资的信号。
2018年大资管新规实施后,证监会通过相关监管政策及监管指导,已经大幅限制了集合资管产品开展非标投资,仅单一资管产品的非标投资相对还算宽松。新规定对于单一资管产品非标投资的风险资本计算标准做了巨幅提高,从0.8%提高至3%,预计将对单一资管产品的非标投资业务起到显著的抑制效果。
(三) 托管私募证券基金应计风险资本
项目 |
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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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规定 |
新规定 |
原规定 |
新规定 |
4.特定风险资本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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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私募投资基金服务 |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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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
/ |
0.2% |
其中:非标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
非标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
2% |
2% |
非标私募投资基金代销业务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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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私募证券基金不再被免计风险资本。不过相较于托管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等,托管私募证券基金时的风险资本计算标准明显较低。
这说明证监会一方面认为托管各种类型的私募基金都有一定的风险(私募证券基金也不例外),另一方面认为托管私募证券基金比托管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的风险明显低很多。
(四) 删除公募基金中的分级基金
新规定删除了分级基金的相关表述,这是因为2018年大资管新规后,公募基金管理人已经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完成了对分级基金的整改,当前市场上的公募基金均为非分级基金。
换言之,分级基金已经成为历史名词,因而无需保留相关规定。
(五) 明确公募REITs的相关计算原则
新规定明确了证券公司参与公募REITs等新业务的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
一方面,公募REITs被明确归类为非权益类基金,因而其适用的计算标准应当为10%;另一方面,作为例外,因公募REITs产品发行需要,担任相关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的,相关产品存续规模无需计算特定风险资本准备。
(六) 明确自营业务投资资管产品的若干事项
新规定澄清: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标的,应当符合《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换言之,《风控指标规定》仅规定自营业务投资各类公募基金、私募资管产品、信托产品、理财产品等的风险资本计算标准,至于自营业务具体可以投资哪些资管产品,以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为准。
此外,新规定要求:对于单一产品,如能获取底层资产详细情况,按照单一或穿透孰严原则计算市场风险资本准备。举例说明,按照新规定,单一资管产品的计算标准为50%,沪深300指数成分股的计算标准为8%,信用评级BBB级以下的信用债券的计算标准为80%,那么:(1)假设单一资管产品穿透后为沪深300指数成分股,则风险资本计算标准为50%;(2))假设单一资管产品穿透后为信用评级BBB级以下的信用债券,则风险资本计算标准为80%。
(七) 完善扶优机制,释放更多业务空间
各类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每年1月1日根据上年分类评价结果进行调整,系数为:A类为0.8,B类为0.9,C类为1,D类为2。C类为基准。这些系数均保持不变,但是相较于原规定,新规定调低了以下情形下的系数:
ü 连续三年A类AA级以上(含)由0.5调低为0.4;
ü 连续三年A类为由0.7调低为0.6。
此外,相较于原规定,新规定补充规定,连续三年A类AA级以上(含)的“白名单”证券公司,经证监会认可后,可以试点采取内部模型法等风险计量高级方法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二、 资本杠杆率
ü 资本杠杆率不得低于8%
ü 资本杠杆率=核心净资本/表内外资产总额×100%
相较于原规定,新规定首次建立了资本杠杆率方面的扶优机制,补充规定“表内外资产总额每年1月1日根据上年分类评价结果进行调整,系数为:连续三年A类AA级以上(含)为0.7,连续三年A类为0.9,其余为1”。
这将为特别优质的证券公司释放更多的业务空间。
三、 流动性覆盖率
ü 流动性覆盖率不得低于100%
ü 流动性覆盖率=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100%
(一) 单列利率债指数基金、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
项目 |
折算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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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规定 |
新规定 |
原规定 |
新规定 |
优质流动性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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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基金 |
货币基金、利率债指数基金、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 |
90% |
90% |
/ |
减:已冻结或质押部分 |
/ |
90% |
一方面,利率债指数基金、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被新增列为与货币基金同一档次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另一方面,新规定要求扣减其中的“已冻结或质押部分”。
在货币基金之外,此举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鼓励证券公司投资利率债指数基金、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作用。
(二) 提高宽基股票指数类ETF的折算率
项目 |
折算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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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规定 |
新规定 |
原规定 |
新规定 |
优质流动性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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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180指数、深圳100指数、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及宽基指数类ETF |
上海180指数、深圳100指数、沪深300指数、中证500指数成份股及宽基股票指数类ETF |
40% |
50% |
/ |
减:已冻结或质押部分 |
40% |
50% |
新规定将“宽基指数类ETF”明确为“宽基股票指数类ETF”,并且将其折算率由40%调高为50%。
此外,新规定澄清“关于宽基股票指数类ETF的认定标准,参照证券交易所对指数基金的分类标准。”
(三) 补充“30日内到期的负债现金流出”的几项内容
新规定首次明确在计算“30日内到期的负债现金流出”时,卖出回购(按质押物分类)中公募REITs的折算率为10%。
此外,在计算“30日内到期的负债现金流出”时,卖出回购(按质押物分类)中债券基金的折算率为10%。此处的债券基金指利率债指数基金(含ETF)及作为交易所报价回购质押品的债券基金或基金专户,其中利率债指数基金(含ETF)系新规定新增的内容。
四、 净稳定资金率
ü 净稳定资金率不得低于100%
ü 净稳定资金率=可用稳定资金/所需稳定资金×100%
项目 |
折算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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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规定 |
新规定 |
原规定 |
新规定 |
所需稳定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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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高流行性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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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基金 |
货币基金、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 |
0% |
0% |
8.其他现金管理类产品 |
2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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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拉平了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与货币基金的折算率,对于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是一个利好。
与之相对应的是,新规定中的“其他现金管理类产品”中剔除了“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按照新规定,“其他现金管理类产品”指一个月内可赎回或到期的其他现金管理类产品(不含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
五、 风险控制指标计算
(一) 权益类证券的内容调整
项目 |
预警标准 |
监管标准 |
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前五名 |
≤4% |
≤5% |
新规定对上述比例没有调整,但是更新了几处注释。其中包括新增豁免具有公募牌照的证券公司跟投自己管理的公募基金的比例限制。
原注释 |
现注释 |
不含宽基指数类ETF。 |
不含宽基股票指数类ETF。 |
因包销、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做市业务以及股票质押违约处理等导致的情形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认定的除外。 |
因包销、作为公募基金管理人跟投本公司管理的权益类公募基金、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做市业务以及股票质押违约处理等导致的情形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认定的除外。 |
(二) 非权益类证券的内容调整
项目 |
预警标准 |
监管标准 |
持有一种非权益类证券的规模与其总规模的比例前五名 |
≤16% |
≤20% |
新规定未调整上述比例,但是补充规定,为公募REITs提供流动性支持服务的情形不计入在内。
原注释 |
现注释 |
因包销、成立发起式基金、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做市业务、买入信用衍生品(合约名义本金未超过持有标的债券规模)或卖出信用衍生品履行保护义务等导致的情形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认定的除外。 |
因包销、成立发起式基金、为公募REITs提供流动性支持服务、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做市业务、买入信用衍生品(合约名义本金未超过持有标的债券规模)或卖出信用衍生品履行保护义务等导致的情形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认定的除外。 |
(三) 明确私募资管产品跟投的填报要求
新规定结合证监会发布的资管细则在《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表》中补充了私募资管产品跟投这一填报事项。
并且,新规定明确了相关填报要求: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其自身或其子公司管理的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50%,为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流动性支持等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前五名的数据单列,其中证券公司填列自身及其各类子公司(含资管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的份额,资管子公司填写自身以自有资金参与的份额。
项目 |
预警标准 |
监管标准 |
持有本公司或子公司管理的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规模与其总规模的比例前五名 |
≤40% |
≤5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