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浙江省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出台
日期:2004-09-03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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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浙江省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令中小学生心惊胆战的“开除学籍”处分在浙江省被正式取消,同时取消的还有“留校察看”和“勒令退学”,并明确“不得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如果学生认为学校对自己实行了不合理的处分,还可以要求听证。 对于学籍管理,浙江新办法中有了更多的人性化规定。如学校对学生给予处分,必须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有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学生处分撤销后,学校须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档案中撤出。而此前的学籍管理办法规定,受记过处分以上的学生应将其处分决定记入档案。 对于考试,浙江的新办法规定:小学阶段每学期只举行期末考试,初中阶段每学期只举行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学生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可以多次补考,单科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可以申请免考。高中会考也变得更加宽松:学生对成绩不满意的可参加重考,以最好成绩记入学生档案;单科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可以免修或提前参加高中会考。 新办法对转学给予了更大的自由度,规定:农村中小学生可转入城镇学校就读;以往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不相往来”的局面也被打破,职业中学的学生经过考核可转入普通中学。此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律不留级”的规定也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