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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你身边》专题活动侧记

    日期:2006-06-02     作者:扬子晚报网    阅读:2,550次

“又到粽叶飘香时,今天是中国一年一度的传统佳节端午节,祝各位读者和听众节日快乐”,在主持人对大家的问候声中,《律师在你身边》迎来了自己的百期纪念,为期三天的专场咨询活动也由此正式拉开序幕。当天做客“扬子QQ吧”的是南京熙典律师事务所的罗利军律师,同时到场的还有几位慕名而来的读者,大家就遇到的“房产纠纷”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

活动开始前,南京市石老先生就给大家带来了一个“意外”。原来前来“扬子QQ吧”演播现场的几位读者都事先与报社作了联系,而石老先生则带着相关材料直接赶到了现场。石老先生说,他和周围的邻居都非常喜欢也一直关注《律师在你身边》栏目,从中他们学到不少法律知识,此次得知可以亲身参与节目,家人就推举他带着问题前来咨询了。在整个活动过程中,读者和律师之间形成了良好的互动,开始有读者提问时不免紧张而词不达意,罗律师都认真倾听、耐心解答,并鼓励大家多提问,现场的气氛也越发活跃起来。

读者代表“暖”了活动现场

南京市张女士和石老先生都是被“推举”来的代表,他们此次专程赶到“扬子QQ吧”演播现场,竟都是为邻居、亲戚遇到的房产问题而来,他们的热心之举让大家感到心头暖暖的。

张女士的邻居是位老太太,1990年老太太和老伴公房拆迁安置到一套住房,房改房后两人就买下了房子。2003年老伴去世已三年,老太太便自己去公证处立下遗嘱,要求若干年后房产归孙子。可由于孙子长期以来好吃懒做,还有赌博等恶习,老太太便想更改遗嘱,并要求孙子搬出这套居所,然后出租房屋,将租金用于曾孙的学习和生活。对于自己的这些想法和做法,老太太想知道是否会取得法律的支持。石老先生则是为其远房亲戚家的房产问题咨询罗律师。他亲戚从原公司购买了一套房改房,该房在房管部门登记为居住用房,当年公司就按居住用房的年折旧率2%计算折旧费,并从总房款中减去了这部分费用。可事实上公司一直按商业用房出租,且前后租出去4年多时间,房屋破旧得厉害,他们要求公司按商业用房4%的年折旧率计算折旧费,却被公司拒绝。

对两位热心读者提出的房产问题,罗利军律师当场进行了详细的解答。他说,老太太的这套住房是与老伴共同拥有,她的公证遗嘱对自己名下的财产处分是有效的,而她老伴去世后,她和子女们共同享有老伴名下财产的继承权,对子女们享有继承权的那部分财产,她的处分决定无效。但作为房屋产权人,老太太有处分、收益和使用房产的权力,其孙子不尽孝,又好逸恶劳,她可以要求孙子迁出,也可以出租房屋,将租金用于曾孙的学习、生活等。对石老先生反映的情况,罗律师解答说,虽然房屋在房管部门登记为居住用户,但事实用于经营的,石老先生的亲戚在补充证据后,按商业用房的折旧率计算折旧费的要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场外读者“热”了咨询电话

在罗律师与现场读者交流时,场外读者也纷纷打进咨询热线,或在线旁听,或参与讨论。靖江市刘先生通过热线询问,他一年半前租用了某开发商的门面房,合同约定租期为三年,可现在对方突然将该房卖了,且事先未通知他,因自己生意做得不错,他想以同样的价格买下这套房屋,不知是否可以。

对此罗律师表示,根据我国《民法》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房屋的所有权人要把租赁房屋转让给第三方,应当提前3个月告知承租人,作为承租人拥有优先购买权。在得到房屋所有权人通知后,承租人未作出表示的,则视作默认放弃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权人可将房屋卖给第三方,但是卖房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依然有效,合同到期后,购房者才可以终止租赁,即所谓买卖不破租赁。罗律师建议刘先生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开发商和购房者签订的买卖协议,之后凭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向当地房产局申请强制过户。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刘先生享有的优先权是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即刘先生必须支付和购房者相同的价格,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南京市民朱先生在电话中就阳台如何计算面积询问了罗律师。朱先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其中一个阳台未作全封闭,只是有两根柱子,开发商以该阳台属于回廊为由计算全面积,但朱先生认为不封闭的阳台应该只计算一半面积。对此,罗律师表示,南京相关测绘部门认定,挑梁出去的阳台即使没有封闭也计算全面积,像朱先生遇到的这种情况,可以去房产局有关核准公摊面积的科室详细咨询。 本报记者张?茜王小芳

6月2日上午10:30-11:30,举办庆贺《律师在你身边》开办100期的第三场专题咨询活动。届时,南京刘洪律师事务所汪建栋、武月强律师将在扬子QQ吧,就常见的有关婚姻家庭问题,以现场讨论的方式当场为读者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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