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主犯苑某某使用化名,谎称有实际的货物贸易并能提供真实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用于抵扣税款,向从犯唐某某、涂某某等人提议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在商议过程中,陈某林受涂某某的邀请参与咨询,作出了此类开票行为违规不违法的咨询意见,此后还为苑某某等人设立开票公司和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给予帮助,并按照约定的比例分得开票的手续费。法院认为,陈某林的行为已经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和辅助作用,市中院一审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由于此案虚开税款数额4400多万元人民币,造成国家税款损失400多万元人民币,主犯苑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从犯何某某、黄某某、唐某某、涂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10年、6年、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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