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切换新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研究大厅 >> 业务指引

律师办理人损赔偿与工伤赔偿竞合业务操作指引(2026)(试行)

    日期:2026-05-28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当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其他人身损害,可能同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认定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赔偿要件,由此产生工伤保险待遇与一般民事侵权赔偿的竞合问题。本指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地区的审判实践制订,其目的是提供人损赔偿与工伤赔偿竞合业务方面的借鉴经验并提供参考,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

第二条【人损赔偿的基本概念】

人损赔偿,是指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法律制度。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工伤的基本概念】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律师在处理非上海地区的工伤劳动争议时应注意到地区差异,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规定作出相应的判断。


第二编

分 则

第一章 人损赔偿

第五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侵害人致伤他人,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侵害人致死亡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第六条【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

1.png2.png

提示:

1、2020年9月19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新交强险责任限额方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2、2019年12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

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目前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该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第二章

工  伤

第八条【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辅助器具配置费、工伤康复费用、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及异地配置辅助器具交通、食宿费等待遇。工伤职工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享受相关待遇。

第九条【工伤保险项目及计算方式】

3.png

第十条 【工伤伤残等级】

工伤评定伤残等级标准就是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目前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可以参考《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第三章

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与工伤保险赔偿案件竞合

第十一条【处理原则】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在劳动者人身权益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同时又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有权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且不影响其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如劳动者分别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及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仲裁的,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和不服工伤保险赔偿仲裁裁决提出的请求,法院应分别依法作出判决。在此情形下,侵权人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不因受伤劳动者先行获得一方赔偿、实际损失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而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责任。劳动者获得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的,不影响其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第十二条【竞合的情形】

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情形分为: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第三人导致的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第三人导致的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第三人导致的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的原因受到第三人导致的伤害或者因第三人原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第三人原因,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八)因第三人原因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竞合项目的认定】

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相同并存在重复的项目主要有这样一些,即:工伤保险赔偿中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和生活护理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外省市就医食宿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外省市就医住宿费和伙食费)、康复治疗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康复费、康复护理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等)、辅助器具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补助金(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丧葬费)等费用,对上述项目,根据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采取同一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进行认定的方式来处理。

第十四条【赔偿项目对照列表】

4.png


第四章

律师代理操作建议

第一节 人身损害案件

第十五条【主体资格与责任主体】

核查原告是否为实际侵权受害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是否存在遗漏被告(如用人单位、保险公司、第三方责任主体)。

第十六条【过错责任划分】

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通过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现场图、监控录像等,分析各方在事件中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具体性质(例如故意或过失)和程度。

第十七条【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

主张损害后果应当由实际损害产生,且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应当存在直接关联。

第十八条【特殊情形抗辩】

若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如球类比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规则,其他参加者可以免除或减轻侵权责任。

第十九条【诉讼时效】

一般为三年,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未成年人)。

第二十条【管辖】

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节   工伤赔偿案件

第二十一条【责任主体确定】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一般为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以根据审判需要将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根据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考勤管理、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安排工作及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方面,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若存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则需明确实际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主体及责任划分,用工单位可以承担连带责任。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法转包、分包,员工因工伤亡的,由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二十二条【过错责任】

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仅当用人单位可以证明员工对事故伤害存在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方可免除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时效】

(一)工伤认定时效,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遇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期;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申请,申请期限为1年。

(二)仲裁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第二十四条【管辖】

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五章

附  则

本指引由上海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起草,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执笔人

王全欣

上海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副主任

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