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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种律师服务收费将由政府指导定价

    日期:2006-05-09     作者:苏民    阅读:2,774次
     针对近年来律师风险代理收费中存在的问题,将于12月1日执行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办理部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应委托人的要求方可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严禁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案件以及涉及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婚姻、继承等民事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风险代理最高收费比例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除《办法》明确提出的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代理国家赔偿案件、为刑事案件嫌犯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担任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等9种法律服务外,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办法》严格规范了收费行为和收费程序,律师事务所只能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并对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签订合同、收费、结算等各个环节都做了明确规定。

    《办法》还完善了律师收费争议解决机制。《办法》规定,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律师协会举报或投诉。为了更好地解决律师服务收费争议问题,司法部还委托全国律协制定了专门的收费争议解决规则,将另行颁布。

    《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等情形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律师事务所、律师有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情形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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