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认为《价格法》第27条虽然规定政府可以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节价格,稳定市场,但是对于价格调节基金的来源到底应当是政府财政拨款,还是向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另行收取行政收费,《价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认为《价格法》规定了政府可以向住宿宾馆的旅客收取价格调节基金,理由不足。
林志铭还认为,“收取调节基金以平抑物价”的说法缺乏理论依据。他说,物价上涨并非住宿宾馆的旅客造成的,物价平抑后的受益人不仅仅是旅客,仅仅向旅客收取价格调节基金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另外,到外地出差或旅游时在宾馆住宿是一种人身的基本需要,是无法避免的消费,收取4%的价格调节基金不可抑制或减少这种消费,自然也就达不到平抑物价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