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研究 >> 专业委员会 >> 并购与重组专业委员会 >> 专业论文

全面解析新加坡VCC基金系列(三):设立流程与税务合规

    日期:2025-12-05     作者:陈宥攸(并购与重组专业委员会、上海璟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1VCC及子基金的设立流程 

设立VCC及子基金(如为伞形VCC)一般需经历以下流程: 

2VCC的所得税税收政策

VCC作为公司形式的法人实体,亦适用针对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收制度,即新加坡Income Tax Act 1947(《所得税法》)。VCC是否被认定为新加坡的税务居民取决于其当年的控制和管理安排是否在新加坡执行,其中,关于投资决策的董事会议做出的地点是考量VCC是否在新加坡控制和管理的关键因素。就伞形VCC而言,如VCC被认定为新加坡税务居民,则该VCC项下的子基金也将作为新加坡税务居民,反之,如VCC不是新加坡税务居民,则其子基金也不会被认定为新加坡税务居民。

新加坡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7%。根据《所得税法》的最新版本(更新至2025224日),新加坡VCC可申请适用《所得税法》项下的13O(在新加坡注册并居住的公司,其来源于由新加坡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资金的收入)和13U(来源于由新加坡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资金的收入)的免税计划: 

新加坡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7%。根据《所得税法》的最新版本(更新至2025224日),新加坡VCC可申请适用《所得税法》项下的13O(在新加坡注册并居住的公司,其来源于由新加坡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资金的收入)和13U(来源于由新加坡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资金的收入)的免税计划:

综上,虽然13U相较于13O对基金规模、专业团队有更高要求,但13U不仅限于适用新加坡税务居民。因此,当VCC为新加坡税务居民,并且基金结构较为简单时,可以直接申请适用13O,而对于资产规模较大的VCC,尤其是嵌套了多层境内外架构的VCC13U或许可以成为更优的税务优化选择。 

3VCC的管理人

在新加坡,根据投资者要求、最低基准资本、投资限制、关键雇员要求以及报告义务等方面的差异,可以将基金管理公司分为三种类型:Retail LFMCA/I LFMCVCFM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MAS发布的相关指引对各类FMC牌照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但在实际审核中,MAS“fit and proper”原则,掌控着牌照审批的主导权。根据本文作者的实践观察,MASFMC牌照的审批目前处于趋严态势,审批时间也逐步拉长,通常需要6-12个月的时间完成牌照申请。 

管理人税收方面,原则上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所得税税率为17%,但根据Financial Sector Incentive Scheme “金融行业激励计划,在基金管理人为MAS批准的持牌/注册基金管理人、至少聘用三名有经验的投资人员且每名人员每月工资至少为3500新币并实质性从事基金管理活动、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2.5亿新币以及取得MAS批准等条件下,可适用10%的优惠税率。

4VCC基金的年度审计及申报要求 

VCC及其子基金必须接受新加坡合格会计主体的审计并按照新加坡财务报告准则(SFRS)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编制财务报表。VCC需在成立时确定首个财政年度的年结日,通常为331日、630日、930日或1231日,首个财政年度从成立日开始且不得超过18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向ACRA申请延长)。

在财政年度结束后7个月内,VCC必须向ACRA提交周年申报表并附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可申请延期至10个月),若未举行股东周年大会(AGM),则需在提交申报表后补开或经全体股东同意予以豁免,但财务报表仍需在申报截止日前发送给全体股东。

结语 

新加坡VCC架构的推出,不仅是金融制度创新的典范,更是新加坡巩固其全球资产管理中心地位的战略之举。通过打破传统公司法的资本刚性约束,VCC以灵活的资本结构、高效的运营机制和显著的税收优势,为对冲基金、私募股权、房地产基金等多元投资策略提供了高度适配的载体。短短五年间,超千家VCC的注册数据印证了其商业价值,而国际资管巨头的纷纷入驻,则彰显了新加坡对全球资本的强大吸引力。 

展望未来,随着亚洲财富管理需求的持续增长和全球资本配置的多元化趋势,新加坡VCC架构将发挥更关键的作用。可以预见,VCC不仅是一类基金载体,更是新加坡金融生态进化的缩影。在数字经济、绿色金融等新赛道加速发展的背景下,新加坡凭借其制度弹性、人才储备和国际化视野,正逐步成为全球资管创新的策源地。而VCC,正是这一进程中不可或缺的基石。 

参考资料

1.IRASIRAS e-Tax Guide, Tax Framework for Variable Capital Companies (Second Edition)

2.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 2001, GUIDELINES ON LICENSING AND CONDUCT OF BUSINESS FOR FUND MANAGEMENT COMPANIES

3.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Singapore Asset Management Survey 2023

4.PWCSingapore Variable Capital Company at a glance

5.PWCSingapore Variable Capital Company, The game changer for asset management in Asia Pacific

注释

[1] 根据《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条规定,一、 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二、 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一) 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合伙企业除外),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资本的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五;(二) 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