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正式施行,标志着中国反垄断法治建设的起步。2022年,《反垄断法》进行了首次修改,增加了对数据和算法垄断行为的规制,并且针对经济发展需求,明确建立了“安全港”制度、轴辐协议监管制度等,提高了垄断行为的违法成本,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支撑。2023年,《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五部新《反垄断法》配套文件的出台以及“三书一函”制度的确立,增强了反垄断法律的适应性和有效性,展现了中国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提升法律责任和执法保障方面的坚定决心。2021年8月30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强调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力度。2022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其中提出要“健全反垄断法律规则体系,加快推动修改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重点领域和行业性审查规则,健全审查机制,统一审查标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审查效能”。
自2008年起至2024年底,中国行政执法查处了大量经济垄断案件,我们对每年度查处的经济垄断案件进行全面深度的分析,自首篇《中国反垄断行政执法大数据分析报告(2008—2015)》发布于《竞争法律与政策评论(第2卷 2016年)》开始,每年均发布反垄断年度报告于《竞争法律与政策评论》。《竞争法律与政策评论》由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上海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共同主办,由国务院反垄断专家王先林任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反垄断系列年度报告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竞争法律与政策评论》今年因故停止出版。故将《中国反垄断年度执法报告(2024)》作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专业委员会集体研究成果,以供大家学习参考。
第一节 反垄断行政执法调查分析
一、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授权的成效
2024年反垄断执法机构公布的64件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均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无案件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查处。2023年反垄断执法机构公布的127件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中,仅有2件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查处,约占当年行政处罚案件数量的1.57%;剩余的125件均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约占98.43%。对比上述数据可知,2024年反垄断行政执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全面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现省级执法全覆盖。
这一重大变化在反垄断执法领域产生了深远影响,有力地促进了执法效率的提升。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凭借其地域优势,能够迅速响应市场线索,大幅缩短案件调查周期。以新疆为例,2024年该地新立案5件,在处理本地岩棉企业垄断协议案时,从线索察觉至立案处罚的整个过程高效有序,最终罚款合计520余万元,相较于以往由上级部门统一查办的模式,执法效率得到了显著提高。
与此同时,监管的针对性也得以显著增强。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市场结构存在差异,省级部门能够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精准发力。在民生领域,贵州针对机动车检测机构垄断协议案展开深入调查,切实解决了当地民生所关注的垄断问题,有效推动相关服务价格回归合理区间。
另外,执法权的下放极大地激发了地方的积极性。内蒙古将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纳入营商环境考核体系,促使各盟市积极投身于案件调查工作,充分调动了地方主动执法的热情,为地方市场监管体系的完善提供了有力支持。同时,各地也积极开展普法宣传与合规督导工作。江苏印发《关于建立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的通知》,加强对公用事业等自然垄断行业的监管,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重点约谈并下发提醒敦促函,有效提升了企业的合规意识,从源头上减少了垄断行为的发生。
然而这一变革也带来了一系列挑战与问题。首先,不同省份之间的执法水平存在明显差异。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人员专业素养有限、执法设备相对落后,在面对复杂垄断案件时,可能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遇到诸多困难,进而影响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其次,存在地方保护的风险。省级部门可能会受到地方利益的干扰,在执法过程中对本地企业的垄断行为查处不力,从而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进程。此外,随着跨省垄断案件数量的逐渐增多,多省份之间的协同执法面临着较大的协调难度。在信息共享、执法行动配合等方面,缺乏高效的跨省协调机制,容易出现执法冲突或相互推诿的现象。
针对这些问题,建议采取以下应对措施:一是加强执法培训。市场监管总局应定期组织专业培训,全面提升省级执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并开展经验交流活动,促进各地相互学习,缩小执法水平差距。二是强化监督机制。建立上级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上级部门应定期对省级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同时鼓励公众积极举报地方保护行为,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问责。三是完善协调机制。构建全国统一的反垄断执法信息平台,实现跨省案件信息的实时共享,并建立跨省执法协调小组,专门负责协调跨省案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协调流程。
二、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线索来源
如图1所示,在2024年公布的64件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中,案件线索有2种来源方式,包括举报和国务院督查。其中,源于举报的案件数量最多,共55件,占86%。
图1 2024年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线索来源
2023年查处的127件案件中源于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数量最多,共42件,占33%;由其他部门提供线索来源的案件数量和下级机关报送的案件数量排名第二与第三,分别为34件和25件,各占27%和20%。
对比上述数据可以发现,2024年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线索来源结构发生显著变化,举报重新成为主导,国务院督查案件也占据相当比重。
举报再度占据主要地位,彰显出公众监督意识的显著提升。在反垄断宣传持续推进与民众维权观念觉醒的双重作用下,市场参与者和消费者对垄断危害的认知日益加深。特别是在医药、公用事业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领域,一旦发现价格异常、服务受限等垄断嫌疑,相关人员便会依据《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积极举报。这不仅有效弥补了监管资源的不足,还延伸了监管触角,让隐蔽的垄断行为更易曝光,对垄断行为形成有力威慑,从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为举报人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保障了举报流程的规范与透明,使得公众举报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
国务院督查案件体现了国家对反垄断工作的战略重视。国务院通过督查破除地方保护,着力解决能源等重点领域的突出问题,为地方反垄断执法提供示范与指导,强化对地方政府及部门的监督。这种自上而下的督查机制,与公众自下而上的举报形成互补。
当前的线索来源格局给反垄断工作带来重要启示: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基于《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的举报处理机制,简化举报流程,提高处理效率,保护举报人权益,激发公众参与热情;另一方面,加强与国务院督查的协同配合,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同时,持续提升执法能力,整合各方资源,以更高效地开展反垄断工作,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三、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期限分析
如图2所示,在2024年公布的64件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中,案件的调查期限大多集中在12个月至24个月,共计1件;案件调查期限超过24个月的共计10件;案件调查期限在6个月至12个月的,共计23件;案件调查期限短于6个月的,仅有10件;此外,还有20件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提及调查期限。
图2 2024年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期限
在2023年公布的127件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中,案件的调查期限大多集中在12个月至24个月,共计38件;案件调查期限超过24个月的共计24件;案件调查期限在6个月至12个月的,共计31件;案件调查期限短于6个月的,仅有2件;此外,还有32件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提及调查期限。
对比上述数据可知,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期限在12个月至24个月的案件数量明显下降,调查期限在6个月至12个月变成主流。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全覆盖是造成这一现象的关键原因。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因其更贴近本地市场,对当地企业的经营状况、市场动态有着更为敏锐的感知和了解,能在发现案件线索后迅速响应。另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能够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灵活调配执法资源。省级部门可依据案件复杂程度、涉案领域等因素,迅速组织专业人员、调配设备,集中力量在6至12个月内完成调查。同时,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与本地其他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等的沟通协作更为顺畅,在调查过程中,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和协助,减少因信息不对称或沟通不畅导致的调查延误。
调查期限大于24个月的案件数量虽然有明显下降,但是占比仍然居高不下。2024年调查期限大于24个月的案件为海南昆仑港华燃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和国务院督办的怀远县天然气案件。该类案件均属公用事业领域,该领域天然具备垄断属性,涉及复杂的管网铺设、基础设施建设,前期投入成本极高,且存在区域专营特性,这使市场竞争受限,企业一旦存在垄断行为,调查难度就极大。
海南昆仑港华燃气案中,企业凭借在当地燃气供应的主导地位实施垄断行为,因其运营涉及城市燃气供应的各个环节,从气源采购、储存、运输到终端销售,产业链长且关联主体众多。执法部门不仅要梳理企业内部运营架构,还要理清与上游供应商、下游用户间复杂的交易关系,以确定其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及滥用行为证据,各个环节调查均需耗费大量时间,导致案件调查期限拉长。
国务院督办的怀远县天然气案件,其复杂性一方面源于涉及地方民生保障,调查需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与保障居民正常用气之间谨慎权衡;另一方面,作为国务院督办案件,社会关注度高,执法部门对证据收集、法律适用需格外严谨,确保调查结果经得起检验。
这两起典型案件反映出,公用事业领域垄断案件因行业特性、民生关联度、案件受关注程度等因素,易成为调查期限长的“主力军”,拉高此类案件占比。
四、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相关市场分析
(一)相关商品市场界定
2024年公布的64件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中,适用替代性分析方法界定相关商品市场的案件有2件(见表2),未适用替代性分析方法界定相关商品市场的案件有62件。
表2 2024年适用替代性分析方法界定相关商品市场的案件
| 序号 |
案号 |
案件名称 |
执法机构 |
相关商品市场 |
| 1 |
川市监处罚〔2024〕4号 |
简阳海天水务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
四川 |
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 |
| 2 |
沪市监反垄处〔2024〕202302号 |
宁波森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
上海 |
单一货币经纪公司债券声讯经纪实时交易数据销售市场 |
2024年,我国反垄断执法在金融信息服务领域首次针对数据要素市场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涉及单一货币经纪公司债券声讯经纪实时交易数据销售市场,为数据要素领域反垄断提供了重要范例。宁波森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首次明确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反垄断适用规则,强调数据自由流动和公平竞争的重要性。监管部门指出,森浦的行为阻碍了数据要素共享,限制了下游市场创新。货币经纪行业因特许经营具有天然垄断属性,本案通过替代性分析精准界定市场边界,为金融数据服务领域的反垄断执法提供了范式。同时,案件推动监管部门出台《关于规范货币经纪公司数据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货币经纪公司按市场化原则开放数据合作,明确数据标准和交易规则,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健康发展。
(二)相关地域市场界定
2023年公布的64件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中,适用替代性分析方法界定相关地域市场的案件有2件(见表3),未适用替代性分析方法界定相关商品市场的案件有62件
表3 2024年适用替代性分析方法界定相关地域市场的案件
| 序号 |
案号 |
案件名称 |
执法机构 |
地域市场 |
| 1 |
川市监处罚〔2024〕4号 |
简阳海天水务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
四川 |
四川省简阳市 |
| 2 |
沪市监反垄处〔2024〕202302号 |
宁波森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
上海 |
中国 |
简阳海天水务案中,相关地域市场被精准界定为四川简阳市其供水区域的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城市公共自来水供应具有天然的地域局限性,供水依赖铺设的地下管网设施,建设成本高昂且改造难度大,这就导致其服务范围被限制在管网覆盖的特定区域。同时,不同城市或地区的自来水供应自成体系,运输成本极高,无法进行跨区域调配供应,像简阳海天水务就只能在简阳市特定区域内开展供水服务,难以与其他地区的供水企业形成直接竞争关系。并且,各地对城市公共自来水的监管政策、定价机制等方面都有差异,这也进一步明确了其相关地域市场的范围。
宁波森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境内市场。债券声讯经纪业务作为国家金融监管许可经营项目,受到我国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其业务开展必须遵循国内的监管要求,这使得该业务在地域上被限定在国内。从需求方来看,相关商品或服务的需求方主要是中国境内的金融信息服务商、债券交易机构和投资者,其交易活动和业务需求主要发生在国内市场,因此从需求角度界定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境内。
五、阻碍反垄断行政调查案件分析
2024年并未出现阻碍反垄断调查的案件。这表明我国反垄断执法工作进展顺利,执法环境较为理想。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履行职责,在调查过程中未受到来自企业或其他方面的干扰。连续两年未出现阻碍反垄断行政调查案件背后有着多方面深层次的原因。
从法律体系层面来看,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为执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自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历经多次修订与细化,如今已构建起较为完备的法律框架。2022年的修订进一步适应了经济发展新形势,新增诸多条款,明确了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处罚措施等内容,让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有了更清晰、精准的法律依据,减少了法律适用的模糊地带,避免企业利用法律漏洞阻碍调查。例如,在垄断协议的认定上,对“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等行为的界定,使得执法人员在面对复杂的市场勾结行为时,能够迅速准确判断,依法依规推进调查,不给阻碍调查的行为留下空间。
执法力度的显著强化,是2024年反垄断行政调查顺利开展的关键因素。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肩负重任,在全国范围内大力纠治市场垄断。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市怀远县龙亢液化气有限公司等9家瓶装液化气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为例,自2021年9月立案后,执法人员克服重重困难,经过多年细致调查,最终在2024年8月29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合计75.08万元。这一过程中,执法部门积极协调各方资源,与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充分运用调查取证权,面对企业可能的不配合行为,严格按照法律程序采取措施,展现出强大的执法决心与行动力,有效震慑了违法企业,使其不敢轻易阻碍调查。
企业合规意识的普遍提升,为反垄断行政调查营造了良好的环境。随着反垄断宣传的深入开展,越来越多企业认识到垄断行为的严重后果,积极加强自身合规建设。大型企业纷纷设立专门的合规部门,制定反垄断合规手册,定期组织员工培训,确保企业经营活动符合反垄断法律要求。在市场监管总局对捷豹路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奥迪(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五家品牌汽车供应商进行垄断风险提醒敦促后,五家企业高度重视,迅速开展自查整改,积极配合后续调查工作,报送整改报告并提出针对性整改措施。这种积极的态度不仅体现了企业合规意识的增强,也为反垄断调查工作的高效开展提供了便利,从源头减少了阻碍调查案件的发生。
社会监督力量的增强,也在一定程度上助力反垄断行政调查顺利进行。媒体对垄断案件的持续关注和深度报道,让公众对反垄断工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提高了公众参与反垄断监督的积极性。消费者、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积极参与,通过举报、提供线索等方式,为反垄断执法提供支持。在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道路运输协会组织9家驾校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中,正是根据举报线索,执法部门才得以迅速展开调查。公众的监督压力使得企业在面对反垄断调查时,不敢轻易采取阻碍行为,因为一旦被曝光,将面临更严重的声誉损失和社会舆论谴责。
2024年无阻碍反垄断行政案件的良好局面,是法律体系完善、执法力度强化、企业合规意识提升以及社会监督增强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不仅体现了我国反垄断工作取得的显著成效,也为未来进一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六、反垄断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如图3所示,在2024年公布的64件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中,被调查行政相对人提出听证申请或要求的共有4件,约占6.25%,反垄断执法机构均依法召开了听证会;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具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但当事人未要求听证、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或放弃听证权利的共有60件,约占93.75%。
图3 处罚听证申请情况
在2023年公布的127件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中,被调查行政相对人提出听证申请或要求的共有11件,约占9%,反垄断执法机构均依法召开了听证会;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具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但当事人未要求听证、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或放弃听证权利的共有96件,约占75%;除此之外,还有20件案件因未公布完整版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知悉有关听证信息。
对比上述数据可知,反垄断行政处罚要求听证的案件数量和比例均有所下降。这背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反映了我国反垄断执法在理念与实践上不断革新。
在监管方式上,市场监管部门积极践行预防性监管理念,灵活运用梯次措施。在违法行为尚处初期时,就通过约谈提醒、行政指导、规则指引等手段介入干预,促使企业主动合规,有效避免了后期行政处罚的升级,从源头上减少了可能引发听证诉求的严重违法案件。智慧监管体系的建设也为这一趋势提供了有力支撑。“1+3+7”智慧监管系统实现全流程在线办理,企业能便捷获取合规指引,降低了因申报材料不全或流程不熟悉导致的异议。同时,审查透明度的提升,让企业对执法流程和结果有更清晰的认知,减少了对处罚结果的质疑,进而降低了要求听证的可能性。
执法程序的持续完善同样至关重要。反垄断执法机构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开展调查和处罚工作。调查阶段,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认真吸纳当事人意见;处罚阶段,严格依据法定处罚标准作出决定,确保处罚公正合理,提升企业对处罚结果的认可度。此外,执法机构大力加强执法信息公开,借助官方网站、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反垄断调查和处罚信息。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宁波森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为例,及时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详细阐述事实认定、法律依据和处罚结果,使企业和社会对执法过程一目了然。执法透明度的提高,消除了信息不对称,让企业在面对行政处罚时,清楚知晓处罚依据和理由,有效减少了要求听证的案件数量。
这一系列举措不仅体现了我国反垄断执法从“事后处罚”向“事前预防”的积极转型,也为市场主体营造了更稳定、可预期的竞争环境,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七、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证据
在2024年公布的64件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中,有5件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公开了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约占8%;剩余59件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公开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约占92%(见图4)。
图4 2024年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证据公开情况
在2023年公布的127件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中,有92件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公开了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约占72%;剩余35件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公开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约占28%。
对比上述数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证据公开比例下降这一现象值得深入剖析。从执法策略与案件性质角度来看,部分反垄断案件涉及高度复杂的经济和技术细节。如在一些涉及新兴数字经济领域的案件中,企业的垄断行为可能依托复杂的算法和大数据技术实现,证据往往呈现出高度专业性和技术化特点。公开此类证据不仅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对其进行脱敏、解读,以避免对企业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造成不当泄露,还可能因公众对复杂技术概念的理解困难,导致公开后的证据无法有效发挥作用,反而引发误解。
在制度建设与法规完善层面,虽然我国反垄断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发展,但在证据公开的具体规则上仍存在一定模糊地带。现行法律对哪些证据必须公开、哪些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决定公开以及公开的程序和标准等方面,尚未形成十分细致明确的规定。这使得执法机构在实践操作中缺乏统一且精准的指引,在面对复杂多样的案件证据时,出于谨慎考虑,可能减少证据公开的数量和范围,进而导致证据公开比例降低。同时,相关配套制度如证据保管、移送、公开后的异议处理等制度不够健全,增加了执法机构公开证据的顾虑和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证据公开工作的推进。
执法资源与工作负担也是不可忽视的影响因素。反垄断执法工作本身任务繁重,执法机构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进行案件调查、分析以及法律适用的研究。随着反垄断案件数量的增长和案件复杂程度的提高,执法资源愈发紧张。公开证据需要额外配备专业人员对证据进行整理、审核、脱敏处理等工作,这无疑进一步加重了执法机构的工作负担。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执法机构可能优先保障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而在证据公开方面投入相对较少的资源,导致部分案件证据未能及时、充分公开,最终拉低了整体的证据公开比例。
第二节 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分析
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地域分布
将2024年公布的64件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按照被处罚相对人所在地区进行划分,贵州省的案件数量排名第一,共23件,约占36%;排名第二的是湖南省,案件数量共计13件,约占20%;天津市排名第三,共10件,约占16%;安徽省排名第四,各计9件,约占1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5件,约占8%;其余省份的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均在5件及以下,共4件。(见图5)
图5 2024年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地域分布
贵州省的案件数量最多,原因是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依法查处了六盘水市23家机动车检测服务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在该案中,六盘水市的23家机动车检测服务公司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达成并实施了固定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行业的竞争。湖南省的案件数量排名第二,原因是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依法查处了湘西自治州13家机动车检测服务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对比2023年公布的127件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浙江省的案件数量排名第一,共21件,约占17%;排名第二的是河南省,案件数量共计19件,约占15%;湖北省排名第三,共18件,约占14%;云南省和江苏省并列第四,各计11件,各约占9%;北京市和重庆省案件数量紧随其后,分别为10件和9件;其余省份的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均在5件及以下,共计27件。2024年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地域呈现出与2023年截然不同的分布特征,可能是由以下一些因素的变化导致:
执法重点与专项行动导向。2024年,市场监管总局聚焦民生领域开展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部分地区相关行业垄断问题突出,成为执法重点区域。如贵州省机动车检测企业垄断协议案,23家企业达成固定价格协议,被查处罚款。该省在民生相关的公共服务、资源性行业监管力度大,案件高发。湖南省查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13家车辆检验机构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同样是专项行动下对民生领域垄断行为的打击成果,使得湖南案件数量上升。
区域经济结构与行业垄断倾向。地区经济结构决定行业分布,一些地区特定行业集中度高、竞争不充分,易滋生垄断行为。贵州省、湖南省等地在传统资源依赖型产业、本地服务型产业占比较大,像供水、机动车检测等行业市场竞争机制不完善,企业间易形成垄断联盟。如供水企业具有区域垄断性,若监管不力,就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导致当地此类案件多发。而2023年案件数量居前的浙江、河南等省,经济结构多元,新兴产业发展较快,市场竞争相对充分,2024年传统领域垄断行为经前期整治减少,新的垄断行为在新兴产业尚未大量显现。
二、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行业分布
(一)行业行政处罚总体情况
2024年公布的64件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分布在5个行业中,其中车检行业、燃气行业、岩棉行业占据了前三的地位,分别为46件、10件、5件,占比分别约为72%、16%、8%,水务行业、技术行业的数量相差不大,分别为2件和1件,总共占比约为5%(见图6)。
图6 2024年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行业分布
2023年公布的127件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分布在8个行业中,其中建筑材料行业、服务行业、燃气行业占据了前三的地位,分别为46件、30件、15件,占比分别为36%、24%、12%,保险行业、医药行业和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的数量相差不大,均为10件左右,数量最少的是供热和供水行业,总共占比为2%。
从上述数据对比可知,2024年案件高度集中于车检(72%)、燃气(16%)、岩棉(8%)三大领域,合计占比达96%,而2023年案件分散于8个行业,前三行业合计占比仅72%。这一变化反映了反垄断执法从多领域覆盖转向精准聚焦特定高风险行业,尤其是民生相关的公共服务领域。
同时2024年车检行业案件激增(46件,72%),而2023年该领域未进入前三。这一现象与以下因素相关:一、区域性垄断特征:车检服务具有强地域性,企业易通过协议固定价格、分割市场。例如,贵州省2024年查处的23家机动车检测企业垄断协议案,直接推动车检行业成为当年执法重点。二、专项整治驱动:2024年8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机动车检验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组织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为期6个月的机动车检验专项整治行动,针对车检行业开展全国性专项执法,集中曝光长期存在的系统性垄断问题。
(二)车检行业处罚情况
2024年,反垄断执法机构进一步加强对车检行业的反垄断执法力度。根据公布的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情况,2024年全年作出行政处罚的车检行业垄断协议案件共46件(见表4),占2024年行政处罚案件数量的72%,数量排名第一。在办结的46件垄断协议案件中,均为横向垄断协议案件。
表4 2024年车检行业反垄断处罚案件
| 序号 |
案号 |
案件名称 |
执法机构 |
| 1 |
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1号 |
湘西自治州景天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2号 |
湘西自治州泰鑫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3号 |
湘西自治州平安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4号 |
花垣县绿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 |
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5号 |
花垣县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6号 |
保靖县弘千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 |
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7号 |
保靖县安发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8 |
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8号 |
凤凰县万能机动车辆技术检测站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9 |
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9号 |
凤凰县云通机动车性能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0 |
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10号 |
永顺县顺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1 |
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11号 |
永顺灵溪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2 |
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12号 |
泸溪县顺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3 |
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13号 |
古丈县新世纪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4 |
津市监执垄罚[2024]7号 |
天津市宝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15 |
津市监执垄罚[2024]8号 |
天津丰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16 |
津市监执垄罚[2024]9号 |
天津市合北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17 |
津市监执垄罚[2024]10号 |
天津华硕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18 |
津市监执垄罚[2024]11号 |
天津市华同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19 |
津市监执垄罚[2024]12号 |
天津津北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20 |
津市监执垄罚[2024]13号 |
天津市津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21 |
津市监执垄罚[2024]14号 |
天津聚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22 |
津市监执垄罚[2024]15号 |
天津市蓝海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23 |
津市监执垄罚[2024]16号 |
天津市欣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24 |
黔市监价处〔2024〕3号 |
六盘水安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5 |
黔市监价处〔2024〕4号 |
水城明明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6 |
黔市监价处〔2024〕5号 |
贵州明明道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7 |
黔市监价处〔2024〕6号 |
贵州邦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8 |
黔市监价处〔2024〕7号 |
水城县杰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9 |
黔市监价处〔2024〕8号 |
六盘水顺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0 |
黔市监价处〔2024〕9号 |
六盘水众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1 |
黔市监价处〔2024〕10号 |
六盘水凤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2 |
黔市监价处〔2024〕11号 |
六盘水恒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3 |
黔市监价处〔2024〕12号 |
六盘水途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4 |
黔市监价处〔2024〕13号 |
六盘水亦悦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5 |
黔市监价处〔2024〕14号 |
六盘水金航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6 |
黔市监价处〔2024〕15号 |
六盘水毕群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经开区分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7 |
黔市监价处〔2024〕16号 |
六盘水神福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8 |
黔市监价处〔2024〕17号 |
六盘水盛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9 |
黔市监价处〔2024〕18号 |
六盘水四通振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0 |
黔市监价处〔2024〕19号 |
六盘水市钟山区圣世通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1 |
黔市监价处〔2024〕20号 |
六盘水市钟山区贵生机动车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2 |
黔市监价处〔2024〕21号 |
六盘水万宝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3 |
黔市监价处〔2024〕22号 |
六盘水铁马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4 |
黔市监价处〔2024〕23号 |
六盘水毕群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5 |
黔市监价处〔2024〕24号 |
六盘水旭诚机动车技术性能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6 |
黔市监价处〔2024〕25号 |
贵州永弘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市场监管总局紧盯民生领域,将机动车检测行业作为重点整治对象,旨在打击协同涨价等垄断行为。在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中,着力查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通过加强监管执法,从而维护车检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总局还通过送达《提醒敦促函》等方式,对相关企业进行风险提示,引导其合规经营,预防垄断风险。
2024年1月,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总局转来的匿名举报信线索,对六盘水市中心城区23家机动车检测企业展开调查。原来,2021年初疫情缓解后,当地新的车检企业增多,竞争激烈,出现价格战。同年10-11月,由圣世通源、毕群等原行业协会领导成员企业组成“联营管理层”,多次召集23家企业商谈联营,达成固定价格的垄断协议。自2021年11月起,企业统一调整小型客车检测收费标准,并通过转账、现金等方式将营业款交至联营管理层,由其核算调剂,补贴业务量少的企业。2023年9月,在当地有关部门约谈后,价格再次统一调整。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这些企业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于2024年11月对23家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罚款合计约175万元,因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未没收。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在2022年6月根据举报线索,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13家车辆检验机构展开调查。2021年3月13日,这13家具有竞争关系的车检机构召开会议,协商统一上调5座和7座小型汽车检验费用,并达成垄断协议,会后予以实施。该行为抬高了当地机动车检验服务价格,损害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违反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2024年7月22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这13家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没款合计232.83万元。
2024年5-7月,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员会根据群众举报,对天津市宝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等10家机动车检测公司进行调查。这些公司通过签署《自律合作保障条款》、沟通经营信息、设立资金池并分配合作款、制定惩戒措施等方式,达成并实施固定机动车检测服务价格的垄断协议。签署协议前小型汽车检测收费90元/辆,签署后涨至140-150元/辆,2024年5月6日又涨至200-240元/辆。该行为限制价格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2024年10月15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员会对10家公司作出处罚,除一家从轻处罚,罚款为2023年度销售额的2%,其余公司罚款为2023年度销售额的5%,罚款合计675094.69元,未没收违法所得。
(三)燃气行业处罚情况
燃气行业作为民生行业,直接事关人民群众生活。根据2024年公布的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共计处罚10件燃气行业的垄断案件(见表5),成为2024年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排名第二的行业,案件数量约占2024年反垄断行政处罚总案件数量的16%。
表5 2024年燃气行业反垄断处罚案件
| 序号 |
案号 |
案件名称 |
执法机构 |
| 1 |
琼市监处〔2024〕5号 |
海南昆仑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皖市监竞争处罚字〔2024〕1号 |
怀远县龙亢液化气站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皖市监竞争处罚字〔2024〕2号 |
怀远县为民燃气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皖市监竞争处罚字〔2024〕3号 |
怀远县建国液化气储备站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 |
皖市监竞争处罚字〔2024〕4号 |
怀远县宏利液化气供应站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皖市监竞争处罚字〔2024〕5号 |
怀远县东庙大庆液化气供应站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 |
皖市监竞争处罚字〔2024〕6号 |
刘春洋(原怀远县双桥益民液化气充装站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8 |
皖市监竞争处罚字〔2024〕7号 |
张洪和(原怀远县淝河液化气站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9 |
皖市监竞争处罚字〔2024〕8号 |
宋云秀(原怀远县包集液化气储备站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0 |
皖市监竞争处罚字〔2024〕9号 |
张勇(原怀远县永帅燃气供应站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燃气行业反垄断执法工作持续推进,旨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紧盯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大力破除垄断突出问题,查处燃气等公用事业领域垄断案件,致力于降低群众生活成本、减轻经营主体负担。
2024年5月10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对海南昆仑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没款合计712.83万元。该企业利用自身在市场中的支配地位,实施了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此次处罚不仅对该企业起到了惩戒作用,也向整个燃气行业传递了反垄断执法的坚定信号。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根据国务院督查组交办线索,对蚌埠市怀远县瓶装液化气经营者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立案调查。2018-2021年期间,10家瓶装液化气经营者通过签订协议、协商统一价格等方式,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2024年8月29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9家企业进行处罚,罚款合计750,868.29元。该案例体现了反垄断执法对垄断协议行为的严厉打击,从线索交办到立案调查再到最终处罚,整个过程展示了执法的严谨性和对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坚持。
通过对各类垄断行为的查处,有效遏制了燃气行业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蔓延,净化了市场环境,使得市场竞争更加公平有序,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打击垄断行为也有助于降低消费者的用气成本,保障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使消费者能够享受到更合理的价格和更优质的服务,提升了消费者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尽管2024年燃气行业反垄断执法取得一定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部分地区监管力量薄弱,面对数量众多的燃气企业,难以做到全面、及时的监管,导致一些垄断行为难以及时被发现和查处。另一方面,燃气行业垄断行为呈现出隐蔽化的趋势,如通过一些复杂的协议或合作方式来达成垄断目的,增加了执法调查取证的难度。此外,在执法过程中,还可能面临不同地区执法标准不完全统一的问题,影响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岩棉行业处罚情况
岩棉行业作为地方特色行业,根据2024年公布的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共计处罚5件服务行业的垄断案件(见表6),岩棉行业一跃成为2024年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排名第三的行业,案件数量占2024年反垄断行政处罚总案件数量的8%。
表6 2024年岩棉行业反垄断处罚案件
| 序号 |
案号 |
案件名称 |
执法机构 |
| 1 |
新市监反垄断处〔2024〕1号 |
新疆顶臣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新市监反垄断处〔2024〕2号 |
阜康市家和新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新市监反垄断处〔2024〕3号 |
新疆绿翔西部岩棉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新市监反垄断处〔2024〕4号 |
玛纳斯县正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 |
新市监反垄断处〔2024〕5号 |
新疆西部金科建材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在经济多元化发展的格局下,地方特色产业的健康发展对区域经济增长至关重要。岩棉行业作为地方产业,在建筑保温、工业隔热等领域发挥着关键作用。2024年,反垄断执法对新疆特色岩棉行业的关注,充分展现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性。
新疆的岩棉产业具有独特的资源优势和区域特点,是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202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的5家岩棉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便是反垄断执法关注地方特色岩棉行业的典型案例。新疆顶臣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具有竞争关系的岩棉生产企业,为减少彼此竞争、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于2021年6月17日和7月8日共同商议并签订《关于北疆岩棉企业减产稳市场合作协议》。在2021年6月20日至9月20日期间,通过缴纳履约保证金、购买限制生产锁具、监督记录停产时间等方式,共同实施了相互锁定生产线限产和固定产品价格的行为。
反垄断执法对新疆特色岩棉行业的关注,意义深远。一方面,通过依法查处垄断行为,恢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让岩棉市场重新回到由市场机制主导的正轨。这为新疆乃至全国的岩棉企业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环境,激发了企业的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另一方面,此次执法行动也向其他地方特色岩棉行业传递了明确信号:反垄断执法将坚决打击任何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为地方特色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五)技术行业处罚情况
根据2024年公布的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情况,仅处罚了1件技术行业的垄断案件,该案为“宁波森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虽然技术行业反垄断处罚案件数量少,但该案在反垄断执法中具有开创性意义。
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数据已然成为技术行业,尤其是金融数据服务领域的核心资产与关键生产要素。2024年,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波森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的处罚,作为国内首例由拒绝转授权数据、阻碍数据要素流通所引发的反垄断处罚,在技术行业反垄断执法历程中具有开创性意义。
过往技术行业反垄断案例多集中于传统的技术专利垄断、平台市场份额垄断等领域,而森浦案将焦点聚集于数据垄断。在本案中,森浦公司通过“独家代理”掌控关键数据后拒绝向其他金融信息服务商提供,阻碍了数据要素在市场中的自由流通。这一案件的处理,为数据垄断相关案件的执法提供了范例,让监管机构明确了在数据成为重要资产背景下,如何识别、判定和处置数据垄断行为,填补了技术行业数据垄断执法的空白,开辟了新的执法方向,后续监管部门在处理类似数据垄断案件时有了可以参考的样本。
界定相关市场是反垄断执法的关键环节,森浦案在这方面具有创新示范作用。执法机构在竞争分析中,不仅结合了传统的需求替代、供给替代等分析方法,还充分考虑到国家对于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的政策精神。从需求替代角度,明确各单一货币经纪公司债券声讯经纪实时交易数据之间、债券声讯经纪实时交易数据与非实时交易数据之间、债券声讯实时交易数据与其他金融业态实时交易数据之间均不具有替代性;从供给替代角度,考虑到债券声讯经纪业务的许可经营特性及数据唯一性,判定供给替代性有限,精准界定了“中国境内单一货币经纪公司债券声讯经纪实时交易数据销售市场”以及“中国境内具体券种债券声讯经纪实时交易全数据服务市场”。这种全面且细致的市场界定方式,为后续技术行业反垄断案件中相关市场的认定提供了新的标杆,使得市场界定在复杂的技术与数据环境下更加科学、合理。
在判定森浦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执法机构清晰认定了拒绝交易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这两种行为。拒绝交易行为使得其他金融信息服务商无法获得关键数据投入品,排除、限制了下游市场竞争;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即设置最低交易金额,损害了债券交易机构和投资者合法利益。执法机构明确指出,在相关数据不涉及法律禁止交易情形下,森浦拒绝销售数据不符合商业逻辑,也无正当理由。这一判定为技术行业内其他企业行为的合规性提供了清晰指引,明确了在数据获取、使用和交易过程中,企业不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类似不合理行为,同时也为司法实践中法律条文在技术行业数据垄断场景下的适用提供了参考,完善了反垄断法在技术行业数据相关案件中的应用细则。
森浦案对技术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促使企业重新审视自身经营行为和数据策略,推动整个行业朝着合规方向发展。它打破了技术行业中可能存在的数据垄断壁垒,让更多企业意识到,依靠垄断数据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不可持续。这将激发企业通过合法竞争、技术创新和服务优化来提升竞争力,促进数据在合法合规前提下的自由流动和共享,为技术行业的创新发展注入新活力,引导行业形成更加健康、公平的竞争生态。
三、垄断行为类型分析
(一)2024年垄断行为类型整体情况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行为类型包括垄断协议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和行政垄断行为(此处仅对前两者进行分析),其中垄断协议行为又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在2024年公布的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中,横向垄断协议案一共60件,占比约93.8%;滥用市场支配地位4件,占比约6.3%(见图7),2024年无纵向垄断协议案件。
图7 2024年垄断行为类型
在2023年公布的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中,纯横向垄断协议115件占比最大,其次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2件,最后是纯纵向垄断协议案件1件;其中1件案件既涉及横向垄断协议,又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对比上述数据,2024年横向垄断协议案虽数量比2023年的纯横向垄断协议115件大幅减少,但仍占据绝对主导地位,说明横向垄断仍是反垄断监管的重点发现领域,企业间通过横向联合限制竞争的行为依然较为突出。
2023年有1件纯纵向垄断协议案件,而2024年无纵向垄断协议案件,表明在纵向产业链上企业之间通过协议限制竞争的行为在2024年得到了较好的遏制或者监管部门在这方面的查处力度有所调整,未发现相关案件。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占比稳定,2024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有4件,占比约6.3%,2023年有12件,相对占比远低于横向垄断协议,且在两年中占比都相对较小且比较稳定,说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其地位的行为相对横向垄断协议来说,发生频率较低。
(二)横向垄断协议
2024年的60件横向垄断协议案件涉及的违法行为包括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其中所有案件均有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的行为数量最多(见图8)。
图8 2024年横向垄断行为类型
2023年的115件横向垄断协议案件中也有112件涉及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连续多年“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这违法行为都在横向垄断协议涉及的违法行为中高居榜首,可能原因如下:一、经济利益驱动。从企业经营的核心目标来看,利润最大化是企业决策的重要导向。在横向垄断协议中,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能够让参与企业避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陷入价格战。当企业通过协议统一提高商品价格时,在销量不变或下降幅度可控的情况下,企业的销售收入会显著增加。二、市场竞争结构与环境因素的推动。在一些行业集中度较高、产品同质化严重的领域,企业之间的竞争手段有限。例如车检行业,产品差异性小,企业很难通过产品特性来吸引消费者,价格成为主要竞争因素。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为了避免过度竞争导致利润下滑,倾向于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共同维持较高的价格水平,以获取稳定利润。当行业存在较高的进入壁垒,新企业难以进入市场参与竞争时,在位企业更容易形成价格垄断联盟。三、监管与法律层面的漏洞和不足。横向垄断协议往往具有隐蔽性,企业可能通过口头约定、行业默契等方式达成价格垄断,监管部门难以获取直接证据。例如,企业之间可能通过私下聚会、电话沟通等方式交流价格信息,协调价格变动,监管部门很难察觉。同时,市场交易复杂多样,监管资源有限,难以对所有行业和交易进行全面、及时地监管。尽管反垄断法对横向垄断协议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处罚力度可能不足以对企业形成足够的威慑。一些企业认为,与通过价格垄断获取的巨大利益相比,违法成本相对较低。
2024年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具体见表7。
表7 2024年横向垄断协议案件
| 序号 |
案件名称 |
执法机构 |
| 1 |
湘西自治州景天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湖南省 |
| 2 |
湘西自治州泰鑫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湖南省 |
| 3 |
湘西自治州平安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湖南省 |
| 4 |
花垣县绿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湖南省 |
| 5 |
花垣县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湖南省 |
| 6 |
保靖县弘千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湖南省 |
| 7 |
保靖县安发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湖南省 |
| 8 |
凤凰县万能机动车辆技术检测站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湖南省 |
| 9 |
凤凰县云通机动车性能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湖南省 |
| 10 |
永顺县顺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湖南省 |
| 11 |
永顺灵溪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湖南省 |
| 12 |
泸溪县顺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湖南省 |
| 13 |
古丈县新世纪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湖南省 |
| 14 |
怀远县龙亢液化气站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安徽省 |
| 15 |
怀远县为民燃气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安徽省 |
| 16 |
怀远县建国液化气储备站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安徽省 |
| 17 |
怀远县宏利液化气供应站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安徽省 |
| 18 |
怀远县东庙大庆液化气供应站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安徽省 |
| 19 |
刘春洋(原怀远县双桥益民液化气充装站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安徽省 |
| 20 |
张洪和(原怀远县淝河液化气站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安徽省 |
| 21 |
宋云秀(原怀远县包集液化气储备站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安徽省 |
| 22 |
张勇(原怀远县永帅燃气供应站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安徽省 |
| 23 |
天津市宝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天津市 |
| 24 |
天津丰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天津市 |
| 25 |
天津市合北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天津市 |
| 26 |
天津华硕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天津市 |
| 27 |
天津市华同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天津市 |
| 28 |
天津津北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天津市 |
| 29 |
天津市津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天津市 |
| 30 |
天津聚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天津市 |
| 31 |
天津市蓝海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天津市 |
| 32 |
天津市欣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天津市 |
| 33 |
六盘水安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贵州省 |
| 34 |
水城明明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贵州省 |
| 35 |
贵州明明道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贵州省 |
| 36 |
贵州邦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贵州省 |
| 37 |
水城县杰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贵州省 |
| 38 |
六盘水顺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贵州省 |
| 39 |
六盘水众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贵州省 |
| 40 |
六盘水凤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贵州省 |
| 41 |
六盘水恒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贵州省 |
| 42 |
六盘水途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贵州省 |
| 43 |
六盘水亦悦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贵州省 |
| 44 |
六盘水金航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贵州省 |
| 45 |
六盘水毕群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经开区分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贵州省 |
| 46 |
六盘水神福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贵州省 |
| 47 |
六盘水盛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贵州省 |
| 48 |
六盘水四通振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贵州省 |
| 49 |
六盘水市钟山区圣世通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贵州省 |
| 50 |
六盘水市钟山区贵生机动车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贵州省 |
| 51 |
六盘水万宝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贵州省 |
| 52 |
六盘水铁马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贵州省 |
| 53 |
六盘水毕群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贵州省 |
| 54 |
六盘水旭诚机动车技术性能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贵州省 |
| 55 |
贵州永弘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贵州省 |
| 56 |
新疆顶臣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 57 |
阜康市家和新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 58 |
新疆绿翔西部岩棉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 59 |
玛纳斯县正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 60 |
新疆西部金科建材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024年共有4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涉及限定交易、拒绝交易和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3种行为类型,其中“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涉及限定交易、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2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根据图9的数据可知,2024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最常出现的行为类型为限定交易。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领域,因高资本需求和网络效应,自然形成垄断或寡头市场。这些企业控制关键资源和基础设施,容易利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如燃气公司限定用户只能选择其指定的燃气设备安装商。
图9 2024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类型
2024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见表8。
表8 2024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
| 序号 |
案号 |
案件名称 |
执法机构 |
| 1 |
川市监处罚〔2024〕4号 |
简阳海天水务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琼市监处〔2024〕5号 |
海南昆仑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沪市监反垄处〔2024〕202302号 |
宁波森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鲁市监行处字〔2024〕10号 |
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四)涉价格垄断分析
如图10所示,2024年查处的64件案件中,有60件案件涉及价格垄断,约占94%;有4件案件不涉及价格垄断,约占6%;可见,在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中,绝大部分违法行为都涉及价格垄断行为。
图10 2024年反垄断执法中是否涉及价格垄断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如下:一、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质驱动。企业天然具有逐利性,价格垄断是实现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手段。在市场中,企业为了获取更高利润,会试图减少竞争压力。以2024年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查处的蚌埠市怀远县龙亢液化气有限公司等9家瓶装液化气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为例,这些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共同入股联合经营,按照市场份额确定销售利润分配比例,将利润分配权掌握在自己手中,排除了市场正常的价格竞争机制,使得他们能够获取远高于正常市场竞争下的利润。这种通过垄断协议划分销售利润的行为,直接体现了企业为追求高额利润而采取价格垄断手段的动机。从企业角度看,在缺乏有效监管和强大外部竞争压力时,通过价格垄断来提高产品或服务价格、减少产量,进而获取垄断利润,是一种极具吸引力的选择。
二、 市场结构与行业特性的影响。某些行业的市场结构和特性使得价格垄断更容易发生。像公用事业领域,例如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往往具有自然垄断的特点。这些行业前期需要投入巨额的固定成本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而且在一定区域内重复建设会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这就导致市场上通常只有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经营。
三、法律意识淡薄与违法成本较低。部分企业对反垄断法律法规的认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充分意识到价格垄断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后果。一些企业认为自身的行为只是一种市场策略,没有意识到其已经触犯了反垄断法。同时,在过去,反垄断执法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对价格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弱,违法成本较低。企业即使实施了价格垄断行为,被查处后所面临的罚款等处罚与通过垄断获取的巨额利润相比,微不足道。这使得部分企业存在侥幸心理,敢于冒险实施价格垄断行为。随着2024年反垄断执法力度的加强,如市场监管总局对多起案件的严肃查处,使得企业开始重新审视自身行为,但仍有部分企业由于长期以来的观念和习惯,尚未完全规范自身经营行为。
四、监管与执法力度的增强。2024年反垄断执法力度的显著增强是价格垄断案件被大量查处的重要原因。监管部门不断完善执法机制,加强了对市场的监测和排查,提高了发现价格垄断行为的能力。通过建立更有效的举报机制,鼓励消费者、企业和行业内部人员举报价格垄断线索,拓宽了案件来源渠道。市场监管总局还积极运用新的执法工具和手段,如“三书一函”制度,对存在垄断风险的企业及时提醒敦促,有效预防和制止了垄断行为的发生,同时也使得更多潜在的价格垄断案件浮出水面并得到处理。
(五)消费者福利影响
2024年度查处的64件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就全部垄断案件对于消费者福利的影响进行分析,主要分析了违法行为加重了消费者负担,损害了消费者的价格优惠和福利。相较于2023年反垄断执法机构仅就74%的垄断行为对于消费者福利的影响进行了分析,2024年反垄断执法机构进一步关注垄断行为对于消费者福利的影响。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2024年对消费者福利影响分析关注度的提升,首要原因在于执法理念的深化。过去,反垄断执法更多聚焦于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对竞争行为的界定和判断多基于市场结构和企业行为本身。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反垄断的根本目的是保障社会整体福利,而消费者作为市场终端,其福利状况是衡量市场是否健康的关键指标。从政策导向来看,2024年国家也更加注重民生福祉,反垄断执法作为市场监管的重要手段,也在积极响应这一导向。
执法能力的提升也为2024年更全面分析垄断行为对消费者福利影响提供了保障。一方面,技术手段不断更新,执法机构能够获取和分析更多市场数据。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执法机构可以监测企业价格变动、销售数据等,更精准地判断垄断行为对消费者价格的影响。另一方面,执法人员专业素养不断提高。2024年,市场监管总局通过举办多期反垄断合规讲堂,面向重点行业的经营主体进行合规指导,同时也提升了执法人员对垄断行为复杂影响的分析能力,使他们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能够从消费者福利多个维度,如价格优惠、产品选择多样性、服务质量等,进行深入分析。
同时,媒体和社会舆论对垄断行为的监督力度也在加大。媒体对一些垄断案件的曝光,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形成舆论压力,推动执法机构在处理案件时,将消费者福利作为重要考量因素。比如,媒体对公用事业领域垄断案件的报道,使公众深刻认识到垄断对生活成本的影响,促使执法机构在后续案件查处中详细分析消费者福利受损程度,积极采取措施降低消费者负担。
2024年国内外经济形势面临一定挑战,稳定消费对于经济增长的重要性愈发凸显。垄断行为通过抬高价格、限制产量等手段,损害消费者福利,抑制消费需求。执法机构加大对垄断行为中消费者福利影响的分析,旨在通过打击垄断,降低消费者生活成本,提升消费信心,促进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在水电气热等公用事业领域,2024年市场监管局查处了多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有效降低了群众的生活成本。这不仅减轻了消费者负担,也稳定了消费预期,使消费者有更多资金用于其他消费,对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起到积极作用,体现了反垄断执法在特殊经济形势下对消费者福利和经济稳定的重要意义。
(七)适用原则分析
2024年查处的64件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中,所有的案件都是直接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来认定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未有利用合理推定原则进行处罚的案件。
这一现象背后有着多方面的原因:一、法律条文的明确性与完善性。《反垄断法》经过不断地修订与完善,在条文表述和界定上更加清晰、严谨,为执法提供了坚实且直接的法律依据。例如,在垄断协议方面,法律明确列举了横向垄断协议如固定价格、限制产量等行为,以及纵向垄断协议中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等典型违法情形。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上,也清晰地规定了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方法,以及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等滥用行为的判定标准。像2024年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龙亢液化气有限公司等9家瓶装液化气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执法机构依据《反垄断法》中对垄断协议的明确规定,认定其行为违法并进行处罚,法律条文的明确性使得执法过程能够准确、高效地开展,减少了因法律模糊而借助合理推定的必要性。
二、证据获取与执法技术的进步。随着科技发展和执法经验的积累,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证据获取和分析技术上有了显著提升。在调查案件时,执法人员能够通过大数据监测、电子数据取证等先进手段,获取更直接、精准的证据来证明垄断行为的存在。例如,在数字经济领域,通过对平台企业的交易数据、算法代码等进行分析,可以明确判断其是否存在价格垄断、限定交易等行为。在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查办的国内首例金融数据领域垄断案中,通过对宁波森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数据获取途径、独家代理协议以及下游市场竞争状况等多方面的详细调查取证,直接依据《反垄断法》认定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无需借助合理推定来弥补证据不足的问题。这种证据获取能力的提升,让执法机构能够在大多数案件中依据确凿证据和明确法律条文进行处罚。
三、审慎执法与避免误判风险。合理推定原则虽然在一些法律领域有其适用价值,但在反垄断执法中,运用该原则存在一定风险。反垄断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市场结构、经济行为和利益关系,若运用合理推定,可能因对市场情况把握不准确或经济分析不够深入,导致对企业行为的误判,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市场的创新活力。执法机构秉持审慎执法的理念,在有明确法律规定和充足证据的情况下,优先选择直接依据法律条文进行处罚,以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例如在一些涉及新兴技术和商业模式的案件中,虽然企业行为可能存在一定争议,但在没有足够证据支持合理推定的情况下,执法机构不会贸然运用该原则,而是等待进一步的证据收集或法律解释,以避免错误定性企业的市场行为。
四、过往执法经验与案例示范作用。过往反垄断执法实践中积累的丰富案例,为2024年的执法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和示范。这些案例在法律适用、证据采信、违法行为认定等方面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模式和标准,执法人员可以依据类似案例,直接对照《反垄断法》的规定对新案件进行处理。当遇到类似的垄断协议案件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时,执法人员参考以往案例的处理方式,结合当前案件的具体情况,能够准确地依据法律条文进行处罚,无需借助合理推定来进行创新式的法律适用。这种基于过往经验和案例的执法方式,提高了执法效率,也保证了执法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第三节 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法律责任
一、反垄断行政法律责任
反垄断行政处罚法律责任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下从不同垄断行为类型(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暂不包括)展开:
(一)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一旦达成并实施,执法机构会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罚款。若尚未实施,处50万元以下罚款。若有企业主动报告并提供关键证据,可减轻或免除处罚,鼓励内部揭发,打破垄断同盟。纵向垄断协议处罚与横向垄断协议类似,旨在防止企业通过控制上下游价格,限制市场竞争。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处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撤销登记。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该地位实施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等行为时,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三)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违反规定实施集中,没有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并获批准就进行集中交易,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还可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即使集中交易本身合法,但未按规定申报,同样会被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申报,视情节轻重进行罚款,督促企业遵守申报程序,确保监管机构对集中行为有效审查。
二、没收违法所得
在2024年公布的64件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共对14件案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决定,约占22%,反垄断执法机构均没有说明如何计算违法所得;没有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共计50件,约占78%。
图11 2024年没收违法所得情况
在2023年公布的127件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共对16件案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决定,约占13%;没有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共计110件,约占87%。对比2023年和2024年反垄断执法案件中没收违法所得的数据,可以发现:2024年没收违法所得案件占比(22%)相较于2023年(13%)有显著提升。
执法机构越发重视剥夺垄断行为的经济利益,加大对违法所得的追缴力度,通过没收违法所得,让违法企业不能从垄断行为中获利,增强反垄断执法威慑力,减少垄断行为发生。同时,随着执法能力提升,对违法所得认定与计算更有把握,使更多案件具备没收违法所得条件。
在2024年没收违法所得案件中,执法机构均未说明如何计算违法所得,这可能是因为:一、计算复杂缺乏统一标准:违法所得计算在不同垄断行为和行业中有复杂性,如涉及多种产品或服务、跨区域经营、成本核算困难等。当前法律法规对违法所得计算虽有原则性规定,但缺乏细致统一标准,不同执法人员理解和操作存在差异,不说明计算方法可避免争议。二、执法效率与资源考量:详细说明违法所得计算过程需耗费大量时间和执法资源,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机构需在保证执法公正前提下兼顾效率,可能选择简化处理,不详细阐述计算过程。三、信息公开与商业秘密保护:违法所得计算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公开计算细节可能泄露企业机密,对企业造成额外损害,不说明计算方法一定程度上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2024年没收违法所得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见表9。
表9 2024年没收违法所得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
| 序号 |
案号 |
案件名称 |
执法机构 |
没收数额/元 |
| 1 |
琼市监处〔2024〕5号 |
海南昆仑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
海南省 |
5365500 |
| 2 |
鲁市监行处字〔2024〕10号 |
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
山东省 |
34995636.22 |
| 3 |
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1号 |
湘西自治州景天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湖南省 |
145500 |
| 4 |
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2号 |
湘西自治州泰鑫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湖南省 |
172325 |
| 5 |
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3号 |
湘西自治州平安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湖南省 |
145935 |
| 6 |
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4号 |
花垣县绿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湖南省 |
132950 |
| 7 |
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5号 |
花垣县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湖南省 |
112660 |
| 8 |
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7号 |
保靖县安发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湖南省 |
92190 |
| 9 |
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8号 |
凤凰县万能机动车辆技术检测站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湖南省 |
100922 |
| 10 |
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9号 |
凤凰县云通机动车性能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湖南省 |
63830 |
| 11 |
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10号 |
永顺县顺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湖南省 |
52350 |
| 12 |
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11号 |
永顺灵溪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湖南省 |
98700 |
| 13 |
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12号 |
泸溪县顺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湖南省 |
84650 |
| 14 |
湘市监反垄断处字〔2024〕13号 |
古丈县新世纪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湖南省 |
58940 |
三、行政罚款
(一)反垄断行政罚款整体情况
在2024年公布的64件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中,仅有一起案件适用宽恕制度未予行政处罚,其他案件均作出了行政罚款的处罚,合计约4714万元。在2023年公布的127件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中,所有案件均作出了行政罚款的处罚,合计约21.63亿元。
2023年平均每件案件罚款金额约为1703.15万元,而2024年平均每件罚款金额仅约为73.66万元,2023年平均每件案件的罚款金额约是2024年的23倍。这是因为2023年医药领域7起案件所涉罚没金额17.98亿元,占全年反垄断罚没总额的83%,还有城镇燃气领域的南京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罚没金额高达5040万元,这些大案要案拉高了整体平均罚款数额。医药、燃气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垄断会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处罚力度较大。2024年的案件多为垄断情节相对较轻、涉及金额较小的案件。比如一些行业协会组织的垄断协议案件,涉及的主体多为中小企业,或者是一些刚刚萌芽、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垄断行为,其本身的违法所得和销售额相对较低,导致罚款金额也不会太高。
(二)“上一年度”的认定
2024年公布的作出行政罚款处罚的64件行政处罚案件罚款数额均是依据“上一年度”的销售额。其中有33件案件以2023年的销售金额作为上一年度销售额的依据,约占52%;有2件案件以2022年的销售金额作为上一年度销售额的依据,约占3%;有13件案件以2021年的销售金额作为上一年度销售额的依据,约占20%;有15件案件以2020年的销售金额作为上一年度销售额的依据,约占23%;有1件案件以2017年的销售金额作为上一年度销售额的依据,约占2%(见图12)。
图12 2024年反垄断行政罚款“上一年度销售额”的认定
(三)罚款计算基础
在2024年公布的依据上一年度销售额作出行政罚款的64件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均说明了罚款数额的计算基础为经营者违法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的案件。
在2023年公布的依据上一年度销售额作出行政罚款的127件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了罚款数额的计算基础为经营者违法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的案件共计110件,约占87%;其余的17件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反垄断执法机构没有说明罚款数额的计算基础为经营者违法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或仅作出笼统的计算说明。
从数据可以看出,2024年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罚款计算基础的说明上更加规范和透明,所有案件都明确了计算基础,这体现了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可能更加严谨,也可能是对执法信息披露的要求更高,让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能更清楚地了解罚款依据,有助于提升执法公信力。
(四)罚款比例
在2024年公布的依据上一年度销售额作出行政罚款的164件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中,罚款数额为上一年度销售额1%的共计14件,约占22%;罚款数额为上一年度销售额2%的共计16件,约占25%;罚款数额为上一年度销售额3%的共计14件,约占22%;罚款数额上一年度销售额4%的共计9件,约占14%;罚款数额上一年度销售额5%的共计10件,约占16%;罚款数额上一年度销售额6%的共计1件,约占2%(见图13)。
图13 2024年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罚款比例
根据《反垄断法》,经营者违法可能面临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024年这些案件的罚款比例集中在1%-6%之间,整体处于法律规定范围的中低水平。这体现了执法机构在处罚时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同时,也综合考虑了企业发展、市场影响等多方面因素,力求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平衡。既对违法企业起到了惩戒作用,又避免过度罚款对企业造成毁灭性打击,影响行业的正常发展和就业等。
(五)罚款数额
在2024年公布的依法作出行政罚款的64件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中,罚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案件共计59件,约占92%;罚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案件共计4件,约占6%;罚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案件共计1件,约占2%(见图14)。
图14 2024年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罚款数额
从数据来看,罚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占据绝对多数,这表明在2024年的反垄断执法行动中,绝大多数违法企业的垄断行为情节相对较轻。
在这些案件里,罚款数额最高的是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没收违法所得约3499.56万元,并处2022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3020.56万元,罚没款合计6520.12万元。这一案件的罚款数额远超其他案件,原因在于其垄断行为持续时间长达数年,涉及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这一重要民生领域,影响范围广泛,涉及众多新建住宅小区用户以及相关设计、施工企业,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而众多罚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案件,多为一些小型企业或情节相对轻微的垄断行为,比如一些区域内小型企业达成的简单价格联盟,但尚未对市场造成大面积、深层次的破坏等。这些案件与威海市水务集团案形成鲜明对比,共同反映出反垄断执法在不同违法情形下的差异化处理和精准打击。
四、法定考量因素
(一)法定考量因素案件分析
在2024年公布的64件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中,有55件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提及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予以考量的因素,约占86%;有9件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并未提及反垄断执法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予以考量的因素,或者仅粗略提及未作详细说明,约占14%(见图15)。
图15 2024年反垄断行政处罚考量因素提及情况
在2023年公布的127件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中,有76件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提及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予以考量的因素,约占60%;有28件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并未提及反垄断执法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予以考量的因素,或者仅粗略提及“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而未作详细说明,约占28%;剩余22件案件因未公布完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而不知悉其中是否提及法定考量因素。
对比上述数据,2024年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更倾向于明确阐述作出决定时所考虑的因素,使处罚依据更加透明、清晰。符合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4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执行文书质量进一步提升,透明度进一步提高。
(二)法定考量因素行为类型
在2024年提及反垄断执法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考量因素的55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反垄断执法机构考虑的法定考量因素主要包括是否积极配合调查、是否积极整改、违法严重程度。其中,考虑是否积极配合调查因素的案件数量最多,共计50件;排名第二的是涉及违法严重程度的案件,共计30件;考虑主动整改因素的案件数量排名第三,共计25件。
图16 2024年反垄断行政处罚考量因素行为类型
在2023年提及反垄断执法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考量因素的76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反垄断执法机构考虑的法定考量因素主要包括是否主动采取措施减轻危害后果、是否积极配合调查、是否积极整改、违法严重程度、是否已被刑事处罚、是否主动提供证据、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其中,考虑是否积极配合调查因素的案件数量最多,共计70件;排名第二的是涉及违法严重程度的案件,共计15件;考虑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因素的案件数量排名第三,共计14件。
对比上述数据可以发现“是否积极配合调查”依然是首要考量因素,在55件案件中有50件涉及,占比高达约91%,说明执法机构非常看重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的态度和配合程度,积极配合有助于执法机构更高效地查明事实,也体现了当事人对执法的尊重和对自身违法行为的认识。同时违法严重程度关注度提升。涉及违法严重程度的案件数量大幅上升,从2023年的15件增加到2024年的30件,排名也从第二上升到第二,表明执法机构在2024年更加注重对违法行为本身性质、危害后果等严重程度的考量,这有助于更准确地根据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的处罚,体现过罚相当原则。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作出处罚时往往全面综合考量多种法定因素,力求达成公平公正、罚当其责的执法效果。垄断行为复杂多样,单一因素无法精准衡量违法的全貌。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例,仅考虑违法持续时间,不兼顾市场份额及行为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就无法判断其危害程度。只有综合市场份额、行为方式、持续时长等,才能全面掌握违法状况,做出合理处罚。
同时综合考量法定因素能引导企业积极合规经营。企业若知晓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能从轻处罚,就会更愿意配合执法,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全面考量多种法定因素,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逻辑严谨。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详细阐述考量因素,能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清晰了解处罚原因和依据,接受处罚结果,认可执法公正性,提升执法机构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促进反垄断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
四、反垄断行政处罚豁免制度
(一)垄断协议豁免制度概述
反垄断行政处罚豁免制度是反垄断法律体系中一项极具特色的制度,它是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大前提下,针对特定情形下的垄断行为,给予免除或减轻行政处罚的特殊安排,本质上是在竞争政策与其他多元政策目标间寻求动态平衡。其设立的核心目的在于,当某些垄断行为虽在形式上与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相悖,但从社会整体福利、经济长远发展等宏观视角审视,具有显著的积极意义时,通过豁免机制,让这些行为得以存续,避免过度执法对特定行业发展、公共利益维护以及创新驱动等带来不必要的阻碍。
我国反垄断行政处罚豁免制度在立法层面历经逐步完善的过程。早期相关规定相对原则化,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反垄断执法实践的不断积累。进入2024年,反垄断行政处罚豁免制度迎来了一系列新变化,进一步彰显了制度在适应市场动态变化和政策导向调整方面的灵活性与适应性。在实体规则方面,对豁免情形的界定更为精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2024年对被告依据反垄断法豁免条款提出抗辩的举证责任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要求被告需证明被诉垄断协议能够实现相关目的或者效果、为实现相关目的或者效果所必需、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以及消费者能够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这一细化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豁免情形的判断有了更具操作性的标准,减少了因标准模糊导致的裁判不确定性,有助于提高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预期。
在程序规则层面,2024年也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一方面,随着数字化技术在执法领域的广泛应用,豁免申请和审查流程逐步向线上化、智能化转变,大大提高了申请和审查的效率,降低了企业的合规成本。企业可以通过专门的线上平台便捷地提交申请材料,执法机构能够利用大数据分析、智能比对等技术手段快速对申请进行初步筛查和评估,加快审查进程。另一方面,在审查过程中,更加注重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和意见表达。执法机构在作出豁免决定前,会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征求上下游企业、消费者组织等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充分考量各方利益诉求,确保豁免决定不仅有利于特定企业或行业的发展,更能维护社会整体的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增强了豁免决策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二)垄断协议豁免申请分析
在2024年公布的64件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申请豁免的案件共计3件(见表10),约占5%;当事人未申请豁免的案件共计61件,约95%。
表10 2024年申请豁免的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
| 序号 |
案号 |
案件名称 |
申请豁免理由 |
| 1 |
新市监反垄断处〔2024〕1号 |
新疆顶臣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符合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
| 2 |
新市监反垄断处〔2024〕2号 |
阜康市家和新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符合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
| 3 |
新市监反垄断处〔2024〕3号 |
新疆绿翔西部岩棉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符合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
在2023年公布的127件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申请豁免的案件共计10件(见表15),约占8%;当事人未申请豁免的案件共计119件,约92%。
在反垄断行政处罚实践中,豁免申请情况是观察市场主体合规意识与执法环境的重要窗口。2023年与2024年的数据对比情况显示,豁免申请数量及比例均呈下降趋势。这一变化反映出市场主体对豁免制度的预期发生转变,或者在判断自身行为是否符合豁免条件时更为谨慎。
进一步分析发现,2024年申请豁免的案件全部被驳回,这体现出执法机构在豁免审查上的严格态度。执法机构在审查时,更注重行为本身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实际影响,以及豁免申请是否能充分满足法定的豁免条件。这种变化对市场主体有着重要影响。一方面,市场主体在实施可能涉嫌垄断的行为前,需更审慎评估自身行为的合法性,不能轻易寄希望于豁免申请,促使其主动遵守反垄断法律法规,提升合规经营意识。另一方面,对于确实有合理理由需要申请豁免的企业而言,这也提醒它们要更充分准备申请材料,清晰阐述行为符合豁免条件的依据,以提高申请成功的可能性。
五、反垄断行政处罚宽恕制度
(一)垄断协议宽恕制度概述
垄断协议宽恕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坦白从宽”机制,旨在鼓励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协议相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进而换取执法机构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制度巧妙运用博弈论原理,打破垄断协议参与者之间的信任同盟,使执法机构能突破调查取证的困境,高效查处隐蔽性极强的垄断协议行为。例如在国际上,美国、欧盟、日本和韩国等国家和地区,超60%的垄断协议案件是借助宽恕制度成功侦破并处理的,足见其在反垄断执法领域的关键作用。
我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执法机构可酌情减免处罚。这一制度设计,不仅大幅降低了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还能及时恢复市场竞争秩序,有力保护消费者利益。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出台的《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宽恕制度的相关规定,使得制度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和透明度。例如明确了申请宽大的时间、报告所需涵盖的信息、重要证据的标准以及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等,还规定了执法机构应遵循的一般原则、考虑的主要因素和执法义务等。此外,指南对不同顺位申请宽大的经营者的减免梯度、宽大顺位确定依据等也做了详细说明,鼓励经营者尽早申请宽大,并保障了不同顺位经营者的适格性。同时,指南明确了执法机构在同一垄断协议案件中最多给予三个经营者宽大,特殊情况下可以考虑给予更多经营者宽大,还明确了执法机构在保密等方面的责任,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垄断协议宽恕制度适用分析
2024年我国64件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中,有2件案件适用了宽恕制度,约占3%(见表11)。
表11 2024年适用宽恕制度的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
| 序号 |
案号 |
案件名称 |
宽恕内容 |
依据 |
| 1 |
津市监执垄罚[2024]12号 |
天津津北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
| 2 |
新市监反垄断处〔2024〕5号 |
新疆西部金科建材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
按照80%减轻罚款 |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第四十七条 |
2023年我国127件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申请适用宽恕制度的案件共计4件,但执法机构均未采纳相关陈述申辩理由。
2024年有2件案件成功适用宽恕制度,这主要得益于2024年执法机构对宽恕制度的理解和运用更为成熟。过往因制度规定较为原则,执法机构在判断是否给予宽恕时存在顾虑,而该《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为其提供了明确操作指引,使得执法机构在审查申请时,有了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判断依据,能够更准确、合理地决定是否给予宽恕,从而促成了宽恕制度的实际应用。
编写:上海律协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专业委员会(第十二届)
执笔人:林文、黄凯、陈云开、潘志成、陆如一、祁达、顾正平、柴志峰、陈凯、池名、陈奇新、陈申军、程远、陈元熹、陈智、池振华、曾昭旺、窦步宇、单月、房星光、冯昕晴、郭蔚、贾维恒、劳嘉馨、陆利锋、李茂、李明、莫英、马云涛、沈澄、王晶、王任佳、王志臻、徐明妍、徐旭、于承伟、姚华、杨莉、尹腊梅、杨如意、张程博、朱德宝、邹季强、张磊、张丽群、张榕强、张士海、张禕辰、左由章、任炳吉等50名委员;干事陈懿、耿婷、黄克、刘宣滟、裘一凡等5人。
审核:林文(广东华商(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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