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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律师细说“馒头案”

    日期:2006-03-01     作者:申爱山    阅读:5,926次
    胡戈可能从来没有想到,他因为自己的一个小制作而“一炮走红”。他可能更没有想到,因为他的“馒头”而使社会各色人等都开始关注著作权法。这是一个好事,可以把它称为法制社会的法律事件或现象。本文并非探讨或细究胡戈是否构成侵权,也无意炒作。而是把沸沸扬扬辩论中的律师和法律专家的法律意见提炼出来,以使前进在大路上的人们知道“路的边缘”在哪里。

“无极”律师:如此改编构成侵权

《无极》著作权所有者中影和盛凯已经联合委托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朱晓宇律师处理胡戈侵权一案。朱律师表示,目前尚未进入起诉程序。事务所接受中影和盛凯的委托,首先对“馒头案”是否对《无极》构成侵权做了法律评估。评估结果为侵权。于是向传播“馒头血案”的“硅谷动力”等两家网站发出律师函,要求立即删除“馒头案”、在网页页首发表道歉声明并支付一定赔偿金。现在网站已按要求进行了删除,所里计划先处理完和两个网站之间的法律关系再据此转向胡戈。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朱律师认为该条规定不适用于胡戈,胡戈制作这个短片并不是为了研究、学习。他说自己没有传播,但发给自己的朋友难道不是传播行为吗?对已经完成的作品进行任意篡改、添加,更改署名等行为都侵犯了原有作品的著作权。朱律师认为胡戈的行为侵犯了《无极》著作权人的“保持作品完整权”和“署名权”。

“馒头”律师:合理使用不是侵权

胡戈的代理律师上海白玉兰律师事务所郭宇航律师认为,“馒头案”只是胡戈为个人娱乐目的而制作的短片,是胡戈在购票入场观看后有感而发,利用多媒体技术形成的影评作品。胡戈此举的目的只是出于个人学习和欣赏,而非为了营利,属于对《无极》的合理使用,且并未主动传播,因此不构成侵权。
郭律师近日在接受本报记者的采访时说:“如果此案真要走上法庭,判决结果可能会更加备受关注。因为判决要对大量的、类似的评论作品做出鼓励、限制或禁止的裁定,对舆论具有法律上的导向作用。这次争执其实是公权和私权的争论:著作权是着重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是私权。而相对的是社会对著作的评论权,这是公权力。我们自始至终一直坚持,胡戈的制作只是一个评论,涉及到了私权的内容。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是排他的,该条所列举的12种行为都不构成侵权。胡戈的行为是不是属于该条范畴,是不是合理使用,需要有一个法律界定。我国加入WTO后,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规定中对合理利用有两个界定标准:一是后续作品和原作品是否相冲突,二是原作品是否因后续作品而造成经济或影响上的削弱,我不认为胡戈的行为超越这两条界定。在版权保护高度发达的国家,只要有好的出发点,采用诙谐、讽刺、挖苦的语言或行为改编的作品,甚至包括用于商业的改编作品,都不构成侵权。当然,不同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可能不尽相同,对事件的认识也有不同的倾向性。

旁观律师:两种观点碰撞激烈

上海市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就《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否对电影《无极》构成著作权侵权等法律问题举行了小型业务研讨会,三十余位律师对胡戈是否构成侵权展开了辩论。在持“侵权说”的律师中,星韵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王诵科的观点颇具代表性。他认为,胡戈的作品篡改、歪曲《无极》,侵犯了陈凯歌及其他电影创作人员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胡戈将《无极》的主题和思想改得面目全非,导致观众加深了对《无极》的负面印象。虽然不少人因为观看“馒头血案”而萌发了看电影《无极》的念头,短时间内可能引发观影热潮,但从长期来说,陈凯歌本人及其作品都会受此牵连而产生不利影响。所以,胡戈的行为构成侵权。
持肯定观点的一方反驳说,《无极》作为一部电影,理应接受公众的评价。“馒头血案”仅是以诙谐、调侃的方式发表对《无极》的评论,不是丑化,并未影响电影作品本身的完整意思。同时,“馒头血案”对《无极》引用也都有注明,属合理使用,而且也未对《无极》造成什么损害结果,故不构成侵权。
广州的五位律师发表公开信声援胡戈。他们认为,胡戈没有侵犯陈凯歌的权利,反倒是陈凯歌有侵犯胡戈名誉权的嫌疑。五位律师还表示,如果陈凯歌执意起诉胡戈,而胡戈有需要时,愿免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北京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旭升表示,胡戈不仅对《无极》、中国法治报道栏目等进行了剪辑,而且还通过多种技术手段进行了改编,融入了搞笑广告音乐、歌曲和配音,从而改变了《无极》、中国法治报道栏目、音乐歌曲的创作初衷,“所以这个视频短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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