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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举办“企业民主管理与规章制度”月度沙龙活动

    日期:2025-12-12     作者: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

       2025年8月22日下午,由上海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研究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委会”)主办的“企业民主管理与规章制度”月度沙龙在上海中心大厦75层的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沙龙由劳委会委员、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兴民律师与上海劳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石先广律师联合主讲,君合上海律师事务所卢珍律师主持,邀请到近百余位律师同仁参加,共同探讨当前劳动法实务中的热点与难点问题。
       首位分享嘉宾是劳委会委员、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兴民律师。徐兴民律师以“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性要求与用工自主权的平衡” 为主题,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剖析。徐兴民律师首先从规章制度的分类切入,指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核心制度(如薪酬、工时)必须履行民主程序,而其他管理性规范企业则享有更大的自主制定权,但需履行告知义务。随后,徐兴民律师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详细解读了民主程序的具体要求与实践中的变通做法,提醒企业单方制定草案时务必保证反馈渠道的真实、畅通,以免程序瑕疵导致制度无效。
       最后,徐兴民律师重点探讨了用工自主权的边界问题。他通过丰富的案例指出,企业的调岗调薪等行为必须兼具程序合法性与内容合理性,证明其调整是基于经营管理的客观需要。为此,他提出了务实的平衡之道:企业应分类管理规章制度、优化民主程序(充分发挥工会与职代会的作用)、并在行使用工自主权时秉持公平合理原则,从而在法律框架内实现高效管理。
      第二位主讲人劳委会委员、上海劳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石先广律师带来了题为 “集体协商与企业薪酬调整机制的实务探析”的精彩分享。石先广律师开门见山地指出,在当前法律框架下,企业欲通过常规的个体协商方式降低薪酬“难乎其难”。他进而引导大家将视野转向集体协商这一重要但常被忽视的机制。石先广律师强调,集体协商不仅是效益好时为员工谋福利的工具,更是企业经营困难时,依法寻求劳资共渡难关的合法路径。通过对上海、南京等地多个真实案例的深度剖析,石先广律师揭示了法院对集体协商降薪的审查要点:程序的规范性(协商代表的产生、协商过程的真实性)、调整幅度的合理性以及经营困难的正当性。石先广律师指出,只要程序合法、内容合理,集体协商结果即使约束持反对意见的个别员工,也能得到司法支持。
      最后,石先广律师为企业提出了宝贵的优化建议:强化程序规范、注重过程留痕、并可以考虑“相对普遍性”原则,如在有正当理由时,针对特定部门或群体进行协商,以增强集体协商机制的灵活性与实用性。
       本次沙龙内容充实,视角独特,现场互动热烈。两位主讲人的分享兼具理论高度与实战经验,为与会者处理相关实务问题提供了清晰的思路和可行的解决方案。活动在与会者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大家纷纷表示,此次沙龙收获颇丰,对今后代理相关业务或完善企业自身管理制度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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