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08年《反垄断法》正式施行,标志着中国反垄断法治建设的起步。经营者集中审查是指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经营者之间通过合并、取得股份或者资产、委托经营或联营以及人事兼任等方式形成的控制与被控制状态行为的审查。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只有深刻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和监管规律,综合运用法治监管和智慧监管手段,完善执法体制机制,打造事前事中事后闭合全链条,才能全面提升监管权威和监管效能。为落实要求,2022年8月1日,五地试点委托经营者集中审查应运而生。市场监管总局统筹考虑经济水平、地理位置、案件分布和人员配备等因素,选取北京、上海、广东、重庆、陕西五省市市场监管部门作为试点,审查范围辐射全国重点经济区域,更好地服务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全局。
自2008年起至2024年底,中国审查并办理了大量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案件,自首篇《中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执法分析报告(2018)》发布于《竞争法律与政策评论(第2卷 2019年)》始,每年均发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执法分析报告于《竞争法律与政策评论》。《竞争法律与政策评论》由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上海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共同主办,由国务院反垄断专家王先林任主篇,法律出版社出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执法分析报告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竞争法律与政策评论》今年因故停止出版。故将《中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执法分析报告(2024)》作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专业委员会集体研究成果,以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经营者集中审查执法概况
(一)总体概况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数据,2024年度共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643件,其中批准624件,19件受理后申报方撤回申报。批准的624件案件中,1件为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案件,623件为无条件批准案件。2024年度经营者集中案件交易规模共计约2.3万亿元,比2023年度下降41.33%;平均审结时间24.7天,比2023年度减少1天。
具体而言,2024年度市场监管总局公示的经营者集中相关审查执法案件的数量及简易案件占比数据与2023年度相比的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 案件类型 |
2023年度 案件数据 |
2024年度 案件数据 |
同比增长 |
|
| 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案件数量 |
0 |
3 |
- |
|
| 无条件批准案件 |
案件数量 |
782 |
623 |
20.33% |
| 简易案件占比 |
91% |
92% |
- |
|
| 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禁止集中案件 |
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案件数量 |
4 |
1 |
-75% |
| 禁止集中案件数量 |
0 |
0 |
- |
|
| 合计数量 |
4 |
1 |
-75% |
|
| 解除限制性条件案件数量 |
1 |
0 |
-100% |
|
总体而言,2024年度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案件数量与2023年度相比大幅增长至3件;无条件批准案件数量与2023年度相比下跌20.33%;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案件数量也有较大回落,由4件下跌为1件;禁止集中案件数量与2023年度案件保持一致,仍为0件;简易案件占无条件批准案件的比例与2023年度相比总体持平。
此外,2024年度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执法案件还体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与动向,具体如下:
1. 2024全年依法审结的经营者集中案件较近三年存在明显回落
根据2024年版《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我国对经营者集中申报的门槛标准进行了显著调整,较2008年版本有明显提高。申报门槛的上调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案件筛选机制,将审查重点集中于对市场结构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大型集中交易。这一政策调整亦直接反映在年度执法数据中:2024年全年,市场监管总局依法查结的经营者集中案件数量为643件,较2021年以来年均700余件的水平略有回落。
2. 经营者集中委托审查进一步推进
自2022年8月1日起,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开始试点委托部分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部分经营者集中案件的反垄断审查。以试点五省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各自官网上公示简易案件的时间为标准,2024年度开展试点的五省市市场监管部门共公示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443件,占同期公示的简易案件总量的比例约为78%,占同期无条件批准案件总量的比例约为71%。而2023年,开展试点的五省市市场监管部门公示的简易案件占同期公示的简易案件总量的比例仅为52%,占同期无条件批准案件总量的比例仅为47%。由此可见,2024年度经营者集中委托审查的案件比例进一步提高。
经营者集中委托审查的进一步推进有助于进一步提高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效率与审查能力。
3. 经营者集中审查效率进一步提高
市场监管系统秉持高效执法理念,严格遵循“双二十”时限要求,持续优化工作流程,实现执法效率的显著提升。数据显示,2024年,案件受理与审结周期均取得新突破,受理周期从22.1天大幅缩短至18.2天,审结周期也从25.7天压缩至24.7天,执法质效实现跨越性跃升。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度1件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案件名称 |
当事人成立地 |
行业 |
经营者集中类型 |
限制性条件类型及概要 |
| 1 |
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JX金属株式会社收购拓自达电线株式会社股权案 |
中国 |
半导体 |
混合集中(相邻关系) |
均为行为性条件,主要包括: 1.对中国客户销售JX金属的黑化压延铜箔、柔性电路板不锈钢补强板和拓自达的电磁屏蔽膜、各向同性导电胶膜时,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自行或要求其经销商实施以下行为:对JX金属产品和拓自达产品进行搭售,或者施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阻碍或限制客户单独购买或使用JX金属产品和拓自达产品;在价格、质量、数量、交货时间、售后服务等商业条款方面歧视单独购买JX金属产品或拓自达产品的客户;阻碍或限制合作伙伴选择第三方的黑化压延铜箔、柔性电路板不锈钢补强板、电磁屏蔽膜、各向同性导电胶膜。。 2.自行并要求其经销商以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的条款和条件向中国客户供应黑化压延铜箔和各向同性导电胶膜。 3.除为满足客户要求外,不得降低其黑化压延铜箔和各向同性导电胶膜与第三方的黑化压延铜箔、柔性电路板不锈钢补强板、电磁屏蔽膜、各向同性导电胶膜之间的现有兼容性水平。 |
(三)案件地域分布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数据,2024年度623件无条件批准案件中,过半数案件的当事人均位于境内,29%左右案件的当事人均位于境外,由境外当事人和境内当事人共同参与的案件较少,仅占14%左右。
具体数据如下图所示:
就当事人的具体国家和地区以及省市分布而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数据,2024年度参与经营者集中的企业来自全球30余个国家和地区,境外企业间集中主要涉及日本、美国、英国等国家。在中国境内,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为参与集中企业注册地数量前五大省市。
2024年度1件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案件共涉及2家当事人。二者均注册于日本。
(四)案件当事人的企业性质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数据,2024年度国有企业参与集中案件335件,约占案件总数的比例为54%;民营企业参与集中案件246件,约占案件总数的比例为39%;同时涉及国企与民企的集中案件171件,约占民企集中案件的70%;外企参与集中案件263件,约占案件总数的比例为42%。
具体数据如下图所示:
2024年度1件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案件当事人的企业性质(根据最终控制人判断)而言,2家均为外企。
(五)案件所在行业分布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数据,2024年度审结实体经济制造业的案件数量最多,为213件,占比34%;其他占比较高的行业包括水电气热生产供应、批发零售、金融、交通运输、房地产、信息技术服务、采矿等。从细分行业类别看,制造业中涉及汽车制造的案件数量最多,为31件,约占制造业案件总数的15%;其他占比较高的包括电气机械和材料、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计算机和电子设备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等。
2024年度1件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案件所在行业为半导体行业。
(六)经营者集中类型分布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数据,2024年度经营者集中案件中,横向集中占比最多,股权收购仍为主要交易模式。从交易类型看,涉及同行竞争者的横向集中案件379件,占案件总数的比例为61%;涉及上下游企业的纵向集中案件263件,占案件总数的比例为42%;没有横纵向关系的混合集中案件166件,占案件总数的比例为27%。从交易模式看,涉及股权收购的案件数量最多,为348件,占案件总数的比例为56%;其次是设立合营企业,为289件,占案件总数的比例为46%,新设合并、资产收购的集中案件为27件。
2024年度1件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案件的交易模式为股权收购;就交易类型而言,所涉1件案件为混合集中案件。
在上述案件类型外,2024年12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英伟达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英伟达公司收购迈络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案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0〕第16号),并依法对英伟达公司开展立案调查。
(七)委托审查案件数据
以2024年度委托审查试点五省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各自官网上公示的简易案件数量为标准,五省市审查案件的具体数量如下图所示:
综合分析2024年度五省市经营者集中委托审查案件数量,相较于2023年度,整体呈现出显著增长态势,尽管在某些地区案件数量有所减少。具体数据表明,北京市2023年度的委托审查案件为78件,至2024年度已增至102件。上海市2023年度案件数量为160件,而2024年度则降至136件。广东省2023年度案件数量为56件,2024年度增长至70件。重庆市在2023年度和2024年度的案件数量保持一致,均为59件,显示出相对稳定的状态。陕西省的委托审查案件数量则经历了较大幅度的上升,从2023年度的15件增至2024年度的76件。
二、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审查执法案例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收购方为JX金属,主要从事资源开发、冶炼和精炼,电子材料制造销售,报废设备回收等业务。被收购方为拓自达,主要从事电子材料、电线电缆、传感器和医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2022年12月,交易方发布要约收购公告,JX金属拟通过公开要约收购拓自达除JX金属目前持有及拓自达自持股以外的全部股份。交易后,JX金属将单独控制拓自达。
2023年1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收到本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核,市场监管总局认为该申报材料不完备,要求申报方予以补充。2023年2月23日,对此项经营者集中予以立案并开始初步审查。2023年3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实施进一步审查。2023年6月19日,经申报方同意,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延长进一步审查期限。2023年7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对本案作出中止计算审查期限的决定;并于2024年6月7日继续计算审查期限。
(二)相关市场
相关商品市场:JX金属生产的黑化压延铜箔和柔性电路板不锈钢补强板与拓自达生产的电磁屏蔽膜和各向同性导电胶膜之间存在相邻关系,因此具体界定的相关商品市场包括:黑化压延铜箔市场、柔性电路板不锈钢补强板市场、电磁屏蔽膜市场和各向同性导电胶膜市场。
相关地域市场:在上述商品中,黑化压延铜箔、电磁屏蔽膜、各向同性导电胶膜的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全球。同时考察中国境内市场的情况;而柔性电路板不锈钢补强板的生产工艺较为成熟,国内产能充足,因此将其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
(三)竞争分析
本项集中对中国境内黑化压延铜箔、柔性电路板不锈钢补强板、电磁屏蔽膜、各向同性导电胶膜市场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首先,集中后实体在中国境内黑化压延铜箔、柔性电路板不锈钢补强板、电磁屏蔽膜、各向同性导电胶膜市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能力:
一是集中后实体在中国境内黑化压延铜箔市场具有很强的市场力量。2022年,JX金属在全球黑化压延铜箔市场的份额为65%—70%,远超该市场中的其他竞争者。在中国境内市场,JX金属在产品性能、技术实力、客户粘性等方面也处于领先地位,产品价格高于同类国产产品30%以上。我国企业最终使用的黑化压延铜箔中,至少60%为JX金属产品,国内客户对JX金属黑化压延铜箔产品具有很强的依赖性。此外,黑化压延铜箔的生产技术复杂,下游客户对质量稳定性要求高,进入壁垒高,短期内难以出现新的有效竞争者。
二是集中后实体在中国境内各向同性导电胶膜市场具有很强的市场力量。2022年,拓自达在全球和中国境内各向同性导电胶膜市场的份额分别为50%—55%和55%—60%(均排名第一)。除拓自达以外,市场上具有稳定、大批量供应能力的竞争者仅有一家。此外,供应该产品需要取得消费电子企业等终端客户的认证,且客户认证要求高,具有较高进入壁垒,短期内难以出现新的有效竞争者。
三是黑化压延铜箔、柔性电路板不锈钢补强板、电磁屏蔽膜和各向同性导电胶膜存在相邻关系。上述四种产品均为柔性电路板原材料。市场调研发现,为保障终端产品性能、质量和供应链安全等,终端客户消费电子企业也会与上游关键原材料生产商建立直接联系,进行业务协商和技术交流,同时可以在产品方案中直接确定原材料的品牌、型号等。集中后实体将有能力通过影响直接下游客户或终端客户的方式,利用其在黑化压延铜箔上的市场力量,搭售其电磁屏蔽膜、各向同性导电胶膜,或者利用其在各向同性导电胶膜上的市场力量,搭售其黑化压延铜箔、柔性电路板不锈钢补强板。
其次,集中后实体在中国境内黑化压延铜箔、柔性电路板不锈钢补强板、电磁屏蔽膜、各向同性导电胶膜市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动机。集中后实体如果实施上述搭售行为,一方面可提升其柔性电路板不锈钢补强板、电磁屏蔽膜产品的竞争力,另一方面也可以进一步巩固其在黑化压延铜箔、各向同性导电胶膜产品上的优势地位。
最后,集中可能在中国境内黑化压延铜箔、柔性电路板不锈钢补强板、电磁屏蔽膜、各向同性导电胶膜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交易完成后,集中后实体如实施搭售行为,将限制下游客户的选择权,损害其他竞争者公平参与黑化压延铜箔、柔性电路板不锈钢补强板、电磁屏蔽膜、各向同性导电胶膜市场竞争的机会,排除、限制竞争。
(四)审查决定
市场监管总局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要求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义务:
一是对中国客户销售JX金属的黑化压延铜箔、柔性电路板不锈钢补强板和拓自达的电磁屏蔽膜、各向同性导电胶膜时,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自行或要求其经销商实施以下行为:对JX金属产品和拓自达产品进行搭售,或者施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阻碍或限制客户单独购买或使用JX金属产品和拓自达产品;在价格、质量、数量、交货时间、售后服务等商业条款方面歧视单独购买JX金属产品或拓自达产品的客户;阻碍或限制合作伙伴选择第三方的黑化压延铜箔、柔性电路板不锈钢补强板、电磁屏蔽膜、各向同性导电胶膜。
二是自行并要求其经销商以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的条款和条件向中国客户供应黑化压延铜箔和各向同性导电胶膜。
三是除为满足客户要求外,不得降低其黑化压延铜箔和各向同性导电胶膜与第三方的黑化压延铜箔、柔性电路板不锈钢补强板、电磁屏蔽膜、各向同性导电胶膜之间的现有兼容性水平。
限制性条件的监督执行除按公告办理外,申报方于2024年5月13日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对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具有法律约束力。上述承诺自生效日起8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
(五)案件评析
本案系本年度唯一一件附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所涉交易构成混合集中,涉及相邻市场关系,其审查历时约一年半。审查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再次次适用我国《反垄断法》修订后新增的“停钟制度”,依法中止审查期限的计算。
本案发生于半导体产业链,为自2022年以来我国第3起附条件批准的半导体领域经营者集中案件,显示出该行业已成为反垄断执法中的重点监管对象。与传统的横向或纵向集中不同,本案为典型的混合型集中,市场监管总局重点分析了黑化压延铜箔与各向同性导电胶膜作为柔性电路板原材料之间的相邻市场关系,并评估了集中后可能存在的搭售行为对市场竞争的不利影响。
因此,企业在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及交易设计过程中,除应重视横向、纵向集中可能引发的反竞争风险外,还应高度关注可能存在的相邻市场之间的关联性与潜在行为效应,从而全面评估交易对市场结构的影响,并提前做好竞争合规准备。
编写:上海律协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专业委员会(第十二届)
执笔人:林文、潘志成、黄凯、陈云开、陆如一、祁达、顾正平、柴志峰、陈凯、池名、陈奇新、陈申军、程远、陈元熹、陈智、池振华、曾昭旺、窦步宇、单月、房星光、冯昕晴、郭蔚、贾维恒、劳嘉馨、陆利锋、李茂、李明、莫英、马云涛、沈澄、王晶、王任佳、王志臻、徐明妍、徐旭、于承伟、姚华、杨莉、尹腊梅、杨如意、张程博、朱德宝、邹季强、张磊、张丽群、张榕强、张士海、张禕辰、左由章、任炳吉等50名委员;干事陈懿、耿婷、黄克、刘宣滟、裘一凡等5人。
审核:林文(广东华商(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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