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协体育委于2025年6月5日的“体育律师圆桌派”活动中就国内外足球青训模式发展现状、足球行业青训补偿机制、培训合同违约责任、培训争议管辖权以及未成年学员保护和监护人责任等话题展开了深入的分析与讨论。活动中,委员会讨论了近期引发热议的孙继海“嗨球少年”青训营事件,以及近年来王振澳与万达俱乐部、韦世豪与鲁能足校之间的类似争议事件。
事实上,近年来随着全民健身理念和体育教育价值认识的逐步深入,除了传统的足球、篮球、乒乓等热门体育运动,射箭、攀岩、帆船等各类花式体育项目也纷纷推出体育青训或其他针对未成年人的体育培训活动。那么,这类体育青训合同需要关注哪些方面的法律问题?如何兼顾未成年人保护与青训机构发展呢?本文将对此予以讨论。
一、体育青训的商业逻辑
以足球行业为例,青少年足球培训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偏向于传统培训机构的收费培训模式; 二是偏向于“足球学校”类型的职业培训模式。前者与常见的社会培训机构运营模式基本相同,即其以锻炼身体、培养足球兴趣爱好为主要目标客户,且主要业务来源为学员付费;后者往往与职业足球俱乐部有着更紧密的关系,因而主要吸引希望进入职业足球运动的学员,并且以交易球员、足球体系内青训补偿为业务收入。
概言之,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管理规定》《FIFA Regulations on the Status and Transfer of Player》等规定,培训单位在球员未来出现首次注册职业球员、转会等情况时,有权向新俱乐部收取培训补偿、联合机制补偿等费用(以下简称:“青训补偿”)。
二、体育青训合同
体育青训合同(行业内还通常称为“培训协议”)是体育青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方”)与接受培训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以下简称“学员方”)之间签订的,旨在明确各方在青训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培训内容、费用、期限等重要事项的合同。
此外,体育青训合同往往还是行业内判断机构方索要青训补偿的重要依据。同样以足球行业为例,培训协议通常是机构方注册球员的依据文件,并且在未来就青训补偿产生争议时,机构方亦需要提交培训协议作为其主张的依据证明。
三、法律适用
体育青训合同主要适用以下法律:
1、基础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规范民事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鉴于体育青训合同的受众群体包含未成年人,其签订与履行需严格遵循民法典总则编中有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及代理等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民事法律规范。同时,体育青训合同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其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基本问题,均需遵循民法典中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另外,机构方基于其体育培训院校及公共场地运营或使用方的身份,在开展青训活动时,需严格遵循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规定,积极履行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保障责任,以确保培训活动的合法合规开展。
2、保护未成年人特殊权益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由于体育青训合同的受众主要是未成年人,该法要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机构方需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如机构方应避免安排不适宜未成年人的高强度训练或比赛;在培训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同时,也应注意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等。
3、 体育行业专门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作为体育领域的专门法律,对体育培训等体育经营活动有一定的规范作用。它明确了体育经营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要求,对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主体、内容、方式等作出了规定,保证体育青训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 教育培训行业相关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体育青训机构多以民办教育机构的形式存在,该法对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立、组织与活动、教师与受教育者、资产与财务管理、变更与终止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保障了体育青训机构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受培训者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作为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配套法规,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完善,为体育青训机构的运营和管理提供了更具体的法律依据。
5、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机构方在提供培训服务过程中,可能会收集和使用学员及其监护人的个人信息。该法要求机构方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个人信息泄露等。
四、体育青训合同中的关注点
1、签约主体
对于学员方,签署体育青训合同时的签约主体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以未成年人为签约主体,将监护人列为其法定代理人。第二种是将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都列为签约主体,监护人同时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两者的主要差别在于合同效力,特别是涉及学员方的合同义务及违约责任方面。具体而言,未成年人根据其年龄主要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的监护人,通常有权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然而,监护人在代理时必须以未成年人利益为先,不能签订对其有损害的合同。如果监护人代理签订的合同超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范围,如设定不合理的义务负担、过高的违约责任、限制未成年人人身自由等,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届时,以第一种方式签约的机构方权利受损时,可能就无法通过原先拟定的违约条款挽回损失,而以第二种方式签约的优势凸显,即使相关条款对未成年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其监护人仍然受到相关条款约束,这样更有利于维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对于机构方的签约主体,以实际收取培训费用、提供培训服务及对接培训资源的机构作为签约主体,可以避免因合作方变更等情况导致培训资源无法落实的情况。如果涉及合作办学,则建议将相关合作方一并列为签约主体,更有利于学员方权益的保障。
2、培训机构经营模式与合规
目前主流体育青训合同中的培训费用及期限,主要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即 “固定收费+短期或较为灵活的培训期限” 或 “免费/低收费+较长的培训期限或其他限制性条件”。
前者常见于以教育培训为主营范围的机构。如果此类机构采用的是预付式消费的商业模式,则应当注意符合与预付费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在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制式合同的无效情形、退款规则、特许人责任范围等作出了明确规定。除此之外,还有《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对于收费资金监管、财务管理等提出了更为细致的要求。作为未成年学员及其监护人需要在签署合同时注意明确约定培训费用的单价、总价、支付方式、发票开具、退费制度等事宜,并注意预付费模式涉及的金额及时间跨度限制。
后者则通常面向在某一运动项目天赋较高的学员,机构方通过赛事奖金、人才输送、政府补贴、学员商业价值开发变现、项目体系机制等方式摊销学员的培训成本并实现盈利,如足球领域的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此类机构在前期可能并不以收费为主营模式,但是往往需要长期绑定特定体育项目的单向体育协会注册权。为此,建议学员及其监护人需要更为关注相关体育项目的此类规定。例如,在足球行业中,除了前文提及的《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管理规定》之外,还存在诸如《中国足协关于调整青少年球员转会与培训补偿标准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等关于业余球员转会、“首签权”、禁止 “出国涮水” 等特殊规定。
3、体育青训合同的有效期
在体育青训合同的培训期限条款中,虽然法律并无具体限制,但应关注相关运动项目行业协会的规定。例如,《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管理规定》第27条规定,培训截止期最长不得超过球员18周岁生日。鉴于学员成年后民事行为能力的转变,为保障合同稳定性并避免因监护人代理行为引发争议,结合“青训”本质,将最长培训期限限定为不超过学员18周岁具有一定合理性,也更符合“青训”定位。
与此同时,培训机构还需要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角度谨慎处理范围延及学员成年之后的长期培训合同,尤其是当相关合同不仅仅是提供培训服务,还对于学员设定了例如运动员注册、商业机会等义务的情形中。根据《民法典》第175条,在被代理人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法定代理终止。参考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的(2018)沪0106民初26184号案例,监护人对于学员成年后权利义务的设定很有可能被认为构成越权代理,在学员本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此类培训协议将从学员成年起对其不发生效力、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
4、违约责任
在体育青训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至关重要,这有助于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并在违约情况出现时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
对于学员方的违约责任: 学员方可能面临的违约情形包括未按时支付培训费用、无故缺勤或频繁请假影响训练效果、违反机构的培训纪律以及前文提到的免费培训学员提前解约等。合同中应合理设定违约金金额和解除条款,以避免合同无法解除或者高额赔偿的风险。对于提供免费培训的机构方,应当在日常培训中将其提供的培训内容及资源量化并折算成本,以便于计算其实际损失。但也应当注意折算成本方式应当真实、合理,避免对未成年人造成过度的经济或心理负担。
对于机构方的违约责任: 机构方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包括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服务、擅自降低培训质量(如更换教练、减少训练时间等)、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学员受伤等。在此类情况下,机构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退还部分或全部培训费用、赔偿学员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等。若因机构方违约给学员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学员方可自主选择追究机构方侵权或违约责任。
5、争议解决方式
在体育青训合同中,明确争议解决方式是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体育仲裁、商事仲裁和诉讼等。合同中应明确约定首选的争议解决方式,如涉及选手注册、参赛权利等方面争议的,可以考虑选择体育仲裁以确保争议能够得到高效、公正的解决。事实上,北京四中院于2024年审结的全国首例体育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即涉及青少年足球培训协议,足以证明体育青训合同通过体育组织内部争议解决衔接体育仲裁得到全面审查的可行性。
五、总结
在体育青训领域,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涉及多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在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与促进青训机构发展之间找到平衡。只有在合法、公平、透明的基础上,体育青训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培养优秀的体育人才奠定坚实的基础。
(注: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供稿:上海律协体育专业委员会
执笔:褚若羽 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冯苏颖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