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引于2026年7月7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如有任何修改建议,请点击此处反馈)
(转载声明:本指引由上海律协统一组织编制,请在本协会官方微信公众号正式发布后,规范转载并注明来源。未经授权,任何第三方请勿提前通过任何平台发布或传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目的与适用
第1.1.1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指导和规范律师办理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银团贷款业务,防范执业风险,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提供银团贷款法律服务的质量与专业水平,根据我国民商事法律法规、金融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及行业自律规范,结合国内外银团贷款业务实务操作经验,制定本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本指引”)。
第1.1.2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牵头行、代理行或参加行等角色,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方开展银团贷款业务时,律师受托提供法律服务的实务操作。涉及跨境银团贷款、银团贷款二级市场转让等复杂业务情形的,律师需要注意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外汇管理及跨境融资等监管规定的前提下适用本指引。
第1.1.3条 基本原则
律师办理银团贷款业务,需要注意坚持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需要注意保持客观专业,严格区分法律专业特别注意义务与对财务、商业评估等非法律事项的普通人一般注意义务,恪守“专业分工,归位尽责”。
第二章 接受委托与前期准备
第一节 利益冲突审查与委托确立
第2.1.1条 利益冲突检索
银团贷款业务具有参与主体众多的显著特征,涵盖牵头行、代理行、众多参加行、借款人、各层级担保人等。律师在接受委托前,应当进行严格的利益冲突检索。如发现存在利益冲突,需要注意按照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予以回避,或在取得各方充分知情且书面豁免同意后方可接受委托。
第2.1.2条 明确委托范围与角色定位
律师接受委托时,需要注意与委托人明确法律服务范围及律师代表的利益主体。通常情况下,律师受牵头行或代理行委托,作为“银团律师”代表全体银团成员行起草并审查交易文件;在特定情形下,律师亦可受借款人委托,为其提供融资法律服务。律师需要注意在委托协议中清晰界定工作范围,是否包括尽职调查、交易架构设计、文本起草与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协助准备放款先决条件等具体工作范围。
第二节 借款人与项目尽职调查
第2.2.1条 主体资格与背景调查
律师需要注意协助贷款人对借款人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公开途径查询等方式,审查借款人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管理团队及公司治理结构的合法合规性。特别需要注意穿透审查复杂股权嵌套,防范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规避监管的潜在风险。
第2.2.2条 资金用途合规性审查
律师需要注意严格审查贷款用途的合法合规性。针对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及并购贷款等不同类别,应确保资金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规定。律师需要注意提示委托人防范资金流入非法或受限制的领域,并提示委托人注意落实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制裁的合规审查要求。
第三章 交易架构设计与银团组建
第一节 交易架构与合法性评估
第3.1.1条 贷款结构设计评估
律师需要注意根据商业需求,从法律维度评估贷款结构的可行性,包括贷款金额、期限、币种、还款计划等。针对大型或复杂项目,若采用分组银团贷款模式,律师需要注意提示委托人注意监管部门关于分组数量(通常不超过三个组别)、每组参与银行数量下限及设置统一的代理行等强制性合规要求。
第3.1.2条 牵头行承贷与分销比例审查
律师在协助设计银团筹组方案时,需要注意提示牵头行遵循监管规定的承贷与分销比例下限。例如,单家牵头行的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比例,分销份额原则上亦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比例;若增设副牵头行或联合牵头行,各家牵头行的承贷份额均需要注意满足监管规定的区间要求,防范合规风险。
第二节 银团组建与前端文件起草
第3.2.1条 贷款条件清单与信息备忘录
在银团筹组阶段,律师需要注意协助牵头行起草或审查银团贷款邀请函、贷款条件清单、保密承诺函、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及贷款承诺函等文件。律师需要注意提示牵头行,信息备忘录的内容需要注意真实、完整,并提示牵头行要求借款人审阅信息备忘录并书面签署对备忘录内容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以降低牵头行的信息披露法律风险。
第3.2.2条 多边谈判协助参与
银团谈判分为商业问题与法律问题。律师需要注意在多数参加行意见、借款人诉求与牵头行商业意图之间寻找平衡。对于各方达成一致的条款,律师需要注意及时出具会议纪要并落实于文本修改中。
第四章 银团贷款合同的核心条款设计
第一节 示范文本的选择与项目适配
第4.1.1条 示范文本的选用与差异
在起草银团贷款协议时,建议根据项目需要参考中国银行业协会或国际主流的贷款市场自律组织(如欧洲贷款市场协会、亚太贷款市场协会)发布的示范文本。律师在接受牵头行委托时,需要注意事先协商并明确选用的示范文本,以准确预估工作量并平衡各方谈判预期。
第4.1.2条 项目文本的定制与调整
针对具体项目,需要注意结合商业意图对陈述保证、承诺条款等进行实质性调整。此外,在跨境银团项目中,律师需要注意项目文本条款与监管规定和要求相衔接,例如在协议中妥善置入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内保外贷登记等条款,将借款人或担保人履行外汇管理及备案手续作为先决条件,确保跨境资金汇划的合法畅通。对于境内贷款,律师需要注意根据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发布的最新贷款管理规范,对项目文本进行及时调整与升级。
第二节 贷款核心商业条款的法律转化
第4.2.1条 贷款性质与“绿鞋机制”引入
律师需要注意在合同中明确贷款属于“承诺性”还是“非承诺性”。对于大型银团项目,律师可以根据客户实际需求设计“新增承诺额(即绿鞋机制)”条款,允许在协议签署后的特定加入期内,吸收初始贷款人以外的新成员加入并提供额外额度,从而将银团筹组过程合法延伸至签约后。
第4.2.2条 贷款币种与汇率风险分配
律师需要注意在条款中明确贷款发放和偿还的货币种类。当贷款币种与借款人主要运营货币不同时,建议明确汇率波动的风险承担主体,并可建议借款人通过远期外汇合约、外汇期权等套期保值工具锁定汇率风险。
第4.2.3条 贷款用途与期限的合规限制
根据不同贷款类型严格设置用途与期限条款:(一)流动资金贷款:需要注意限定为日常经营流转,且原则上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需要注意根据监管规定和要求在协议中明确列出贷款禁止性用途。(二)固定资产贷款与项目融资:需要注意限定为特定固定资产投资或项目建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年,超期须经特殊审批。(三)并购贷款:需要注意限定为支付并购交易对价及相关费用,控制型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年,参股型并购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七年。在国际银团贷款中,建议为贷款人加入免责声明,明确代理行及各参贷行不承担调查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的义务,以隔离借款人挪用资金的风险。
第4.2.4条 展期限制与外债合规
对于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对于中长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若境内企业举借的境外一年期以内短期贷款需要展期,因展期后总期限超过一年,建议提示借款人在展期前依法办理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及信息报送手续。
第4.2.5条 还款与强制提前还款机制
对于期限超过一年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需要注意约定分期还款计划。除借款人自愿提前还款(需设定提前通知期与金额限制)外,建议设置“强制提前还款”触发事件。常见的强制触发情形包括:法律变更导致放款不合法、借款人控制权发生变更、以及特定项目中抵质押率突破约定警戒线等。此类事件不同于违约事件,其目的在于防控风险且通常不会引发借款人在其他融资协议下的交叉违约连锁反应。
第三节 利息、费用与税务条款
第4.3.1条 利率模式与利息期安排
贷款利率可选择固定利率或挂钩市场基准的浮动利率,借款人与贷款人均可利用利率互换、货币互换等衍生工具进行成本优化与风险对冲。利息期通常按月或季度设定,律师可以根据双方实际需求设置利息期合并条款,将多笔提款的利息期合并至统一日期以便于管理。遇付息日为非营业日时通常顺延,但若顺延跨入下一个自然月,则建议约定提前至前一营业日支付。
第4.3.2条 银团费用的合规设置
在拟定费用条款时,建议严格遵循“自愿协商、公平合理、公开透明、质价相符、息费分离”的“监管红线”规定和要求。需要注意在协议或独立的费用函中将各项费用分项列明,主要包括:(一)承诺费:针对未提用贷款额度,补偿银团备付资金的成本与风险。(二)代理费:补偿代理行协调银团、分配资金及日常管理的专项费用。此外,对于牵头行组织银团产生的律师费、印刷费、差旅费等杂费,可采取实报实销或按比例收取的方式,借款人可设定最高限额保护自身利益。
第四节 陈述保证与承诺条款
第4.4.1条 陈述与保证条款及“重复保证与承诺”机制
陈述与保证是贷款人的首要防线,借款人建议当就其法律地位、权力授权、合规性、财务报表真实性、无重大诉讼及各项债务同等顺位等事实作出声明。律师需要注意在合同中设置重复陈述机制,要求借款人在每个提款请求日及每个利息期首日重复确认上述声明,确保银团持续掌握真实情况。
第4.4.2条 积极与消极承诺条款
作为贷中核心监控工具,承诺条款约束借款人在贷款存续期的行为。主要包含:(一)财务承诺:设定资本负债率、最低净资产、利息保障倍数等硬性红线。(二)信息承诺:要求定期提供审计报告及重大诉讼通知等。(三)消极承诺与消极担保:严格限制借款人实施资产处置、业务重大变更及公司合并。特别需要注意禁止借款人在其资产上为其他债权人创设新的担保物权,但可为其正常贸易和日常经营预留合理的许可豁免事项。
第4.4.3条 特定业务领域的特殊承诺
对于项目贷款,律师需要注意引入项目生命周期覆盖率与债务偿还覆盖率等测算承诺;对于房地产贷款,则需明确约定并监控贷款价值比(即贷款金额与抵押品价值比例)的红线要求。
第五节 违约事件与救济机制
第4.5.1条 违约事件的界定
违约事件涵盖实际违约与潜在违约。除未按时付款、违反财务承诺与不实陈述外,律师需要注意重点设计以下条款:(一)交叉违约:借款人或其关联方在其他融资中违约,即触发本银团违约,确保贷款人获得与其他债权人同步的求偿时机。(二)重大不利变化:作为兜底权利,当借款人财务或履约能力发生显著恶化时触发。(三)破产: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时触发。
第4.5.2条 宽限期与门槛金额机制
为防止因系统故障等非恶意瑕疵触发违约事件,律师可对不付款等技术性违约设置合理天数的宽限期。此外,也可以对交叉违约等条款设定明确的触发门槛金额。但需注意,对于授信批复中明确要求的核心义务或法定合规义务,通常不予宽限,建议与客户确认后体现在文本中。
第4.5.3条 违约救济措施
发生实质违约时,代理行(依多数贷款人指示)有权采取救济措施,包括:要求借款人提供补充担保、中止或永久取消未提取的贷款承诺额,以及宣布贷款加速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全额偿还本息。
第六节 银团内部合作与代理行机制
第4.6.1条 代理行角色与免责保护
律师需要注意在合同中明确定位代理行的角色为资金收付、先决条件形式审查及违约通知的事务管理者,借款人的关联机构原则上不得担任代理行。为防范操作风险,建议设置严密的免责条款:明确除非存在重大过失或欺诈,代理行不对银团损失负责;代理行不对其他参加行的工作质量及借款人文件真实性担责;参贷行建议独立评估风险而不能过度依赖代理行。此外,建议赋予代理行依据独立律师意见行事的权利以满足“尽职免责”的要求。
第4.6.2条 银团表决与多数决机制
律师需要注意清晰划分银团的决策权限。常规性的违约豁免、加速到期决定等事项,可由持有贷款总额约定比例(通常为三分之二)的“多数贷款人”表决决定。但是,涉及改变贷款币种、展期、减免利息本金、增加承贷额等触及核心利益的重大事项,建议经“全体贷款人”一致同意。
第七节 准据法选择
第4.7.1条 法律适用条款
在确定贷款协议适用的准据法时,律师应综合考虑法律体系的稳定性、执行便利性、专业律师的可获得性以及隔离特定国家外汇管制风险的需要给予建议。如果协议未明确指定,则将依据相关的冲突规范来确认适用法律。
第八节 环境、社会和治理(ESG)银团贷款的特殊条款
第4.8.1条 绿色与社会贷款与贷款用途绑定
针对绿色与社会贷款,应注意侧重于约束资金用途和确保信息透明。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界定合格项目的要求和条件,设定严格的用途陈述与承诺条款,严禁借款人挪作他用,否则直接构成违约。此外,需要注意设置报告和监测条款以及第三方验证先决条件,要求借款人定期提供附带外部独立评估认证的资金使用与环境/社会绩效报告。
第4.8.2条 可持续发展贷款与项目绩效绑定
可持续发展挂钩贷款不限制资金投向特定项目,而是将融资成本与企业整体ESG绩效挂钩。律师在起草此类文本时,建议增设以下特殊条款:(一)关键指标与目标附表:将借款人的关键绩效指标及可持续发展绩效目标明确列入合同附表,作为考核基准。(二)外部审核人条款:强制要求借款人每年聘请独立机构出具审核报告,未按期审核即视为违约。(三)利差调整(棘轮)条款:核心的经济激励机制,明确依据年度目标的达成情况,双向或单向地上调或下调下一计息期的贷款利率。(四)反“漂绿”保护条款:包括“信息真实性惩罚条款”(若数据造假直接触发棘轮最差档最高利差上调)、“归类取消条款”(特定情况下剥夺该笔贷款的SLL标签与利差调整机制)以及“重检会商条款”(当企业发生重大重组致使原项目指标不适用时,强制启动项目指标更新的重新协商程序)。
第五章 银团内部约束与争议解决机制
第一节 代理行角色与银团决策
第5.1.1条 代理行的角色界定与免责
律师需要注意在合同中将代理行的角色明确定位为事务性与行政性,限缩其一般的受托人信义义务。律师需要注意设定代理行免责条款,明确除非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欺诈,代理行不对银团损失负责。同时,建议设计回补条款,若代理行垫付资金但未实际收到借款人还款,各参加行应无条件退还垫款。
第5.1.2条 银团决策(多数决)机制
律师需要注意清晰划分表决权限。常规豁免及加速到期等事项,可以由代表贷款份额达到约定比例(通常为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贷款人”决定;但涉及降息、减免本金、展期、变更付款货币、增加承诺额等核心利益事项,建议经“全体贷款人”一致同意,兼顾决策效率与少数银行权益保护。
第5.1.3条 资金分享与强制分摊条款
为防止个别成员行私下清收或单设担保破坏银团整体利益,律师需要注意设计强制资金分摊条款。约定任何参加行若在协议之外获得借款人的偿付或额外担保,需要注意及时通知代理行,并将所得款项交由代理行按比例在全团成员中分配,确保债权人按比例平等受偿。
第二节 管辖、法律适用与非对称管辖
第5.2.1条 争议解决机制设计
律师需要注意综合评估保密性、上诉机制、第三人参诉、调查手段及保全执行的便利性,为当事人选择诉讼或仲裁。在涉外或跨境融资中,律师可灵活运用“非对称管辖协议”,即限定借款人仅能向特定国家法院起诉,而贷款人可向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我国法院审判实践已明确,在非涉及消费者或劳动者的平等商事主体之间,该等旨在保护贷款人权益的非对称管辖条款通常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第六章 担保安排与资金发放管理
第一节 担保权属与登记效力
第6.1.1条 担保方案与登记审查
律师需要注意对拟设定的物权担保与信用担保进行严格审查。评估担保物权的合法有效性、登记的可实操性。对于第三方提供的人保或物保,律师需要注意核查担保人是否已履行内部权力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程序,特别注意上市公司或国有企业的特殊审批及披露要求。
第6.1.2条 担保代理行的权利边界
针对实践中常由担保代理行单独登记为抵押权人/质权人的情况,律师需要注意提示参加行潜在的物权效力瑕疵风险。律师需要注意在银团内部协议中明确担保代理行的信托/代理代持属性,并在条件允许时,建议将全体贷款人共同登记为抵押权人,或采取公证送达等方式强化非登记贷款人的优先受偿地位。
第二节 提款先决条件与资金监管
第6.2.1条 先决条件(CP)核验与出具法律意见书
提款前,建议逐一严格核验提款先决条件是否满足。审查内容需要注意包括:各方组织性文件、内部授权决议、融资及担保文件原件签署情况、物权担保的法定登记证明、政府批文等。在确认无误或经法定程序豁免后,律师需要注意向代理行出具先决条件满足确认函及法律意见书,作为银团放款的重要合规依据。
第6.2.2条 受托支付与账户监管
律师需要注意协助代理行审查放款途径。为防范资金被挪用,建议建议优先采用受托支付模式,直接将贷款资金划转至符合约定用途的交易对手方账户。同时,律师应根据客户要求协助起草账户监管协议,确保借款人的资金收支活动闭环运行。
第七章 银团贷款份额转让
第一节 转让路径与合规要求
第7.1.1条 真实转让与比例拆分
律师在处理银团贷款份额转让时,需要注意确保转让符合监管机构关于真实性原则的要求,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转移,严禁附带隐性回购条款。律师需要注意提示出让方,银行可以将未偿还本金和应收利息整体按比例拆分转让,但转让后牵头行与参贷行的承贷份额比例仍应持续符合法定最低限制要求。
第7.1.2条 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
律师需要注意提示出让方,在转让银团贷款时,在同等条件下需要注意优先转让给其他银团成员。向第三方转让前,律师需要注意协助出让方取得其他银团成员放弃优先受让权的书面证明文件,以防止转让程序瑕疵引发纠纷。
第二节 场内登记与转让文件
第7.2.1条 银登中心集中登记程序
律师需要注意提示银团贷款转让包括两个步骤,首先是事前集中登记,然后是开展转让交易,并且该两个步骤均需要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信贷资产登记流转平台(目前应为银登中心)进行。
第7.2.2条 转让证书与自定义交易文本
在通过银登中心转让银团贷款时,如转让双方未约定采用银登中心标准交易文本,则转让双方除签署银团贷款协议附带的《转让证书》外,律师仍需根据银登中心的要求自行协商确定和签署一份自定义转让协议文本,或使用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的转让协议标准文本,并将其上传至银登中心业务系统。
第八章 跨境银团贷款的特殊监管合规
第一节 跨境担保外汇监管
第8.1.1条 内保外贷登记与外保内贷信息报送
若跨境银团涉及在债权人为境外主体的情况下,境内非金融机构或企业为境外债务人提供担保,则构成内保外贷,律师需要注意提示保证人在签订担保合同后规定期限内(通常为15个工作日)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以保障后续担保履约资金的顺利出境。若跨境银团涉及在债权人为境内金融机构的情况下,境外机构为境内债务人提供担保,则构成外保内贷,律师需要注意提示由发放贷款或提供授信额度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外汇局集中报送外保内贷业务相关数据。
第二节 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
第8.2.1条 外债登记的强制性要求
针对境内企业(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红筹架构企业)向境外举借1年期(不含)以上的银团贷款,建议提示借款人遵循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外债管理规定,在首次提款前取得《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由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目前不接受在首次提款发生后的外债审核登记申请,律师需要注意提示将该证明的取得设置为银团贷款协议项下的提款先决条件。
第九章 工作底稿
第9.1.1条 底稿收集与查必有据
律师在办理银团贷款业务全过程中,需要注意及时、完整地制作和收集工作底稿。底稿需要注意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协议、利益冲突审查记录多轮谈判修改的交易文本草稿及定稿电子版、借款人及其他债务人的决议扫描件、放款的先决条件扫描件、放款的后续条件扫描件(如有)及法律意见书扫描件等。
第9.1.2条 底稿保存期限
工作底稿的归档需要注意做到“查必有据”。工作底稿的保存期限需要注意符合律师行业档案管理的统一规定,通常不少于十年。对于期限较长的重大基建或项目融资银团贷款,其保存期限建议与贷款期限相匹配并适当延长。
第十章 附则
第10.1.1条 指引的性质与效力
本指引旨由上海市律师协会银行专业委员会起草,向会员提供办理银团贷款业务的经验借鉴和操作参考,不具有强制约束的法律效力。律师在实际执业中,需要注意结合具体项目的商业诉求及最新生效的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灵活适用。若遇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发生变化,以最新规定为准。
第10.1.2条 解释权与生效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银行专业委员会负责起草并保留最终解释权。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执笔人:
周 昕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虞磊珉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王晓雪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朱嫣然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黄思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石云海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