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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新关税措施下对美出口风险防控法律风险防范与服务指引

    日期:2025-08-15    

 上海市律师协会国际法专业委员会

 

2025年8月12日

 


为服务本市外贸企业及时应对美国关税措施变化,支持外贸企业妥善应对法律和合同风险问题,抢抓出口、进口机遇,上海市律师协会组织起草《美国新关税措施下对美出口风险防控法律风险防范与服务指引》,广大企业及律师参考适用。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不应视为办理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第一部分 中美关税政策解读及经贸趋势

、中美关税现状及政策解读

(一)美国对中国关税现状

2025年5月12日,中美双方发布日内瓦经贸会谈联合声明(“日内瓦联合声明”),于2025年5月14日前,将2025年4月以来双方互相加征的关税税率下调至10%,24%的关税暂缓90天实施。随后,美国白宫和中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分别落实90天关税窗口期政策。

2025年8月12日,中美双方发布中美斯德哥尔摩经贸会谈联合声明(“斯德哥尔摩联合声明”),双方自2025年8月12日起再次暂停实施24%的关税90天,保留双方互相加征的10%关税税率。随后,美国白宫和中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继续落实90天关税窗口期政策。

基于目前的中美经贸背景,在关税窗口期内,中国商品出口美国,被征收的关税类型主要包括基础税率(即最惠国税率)、301关税、232关税、芬太尼关税、对等关税、双反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201关税。

1.基础税率:通常为0-10%,因产品而异。企业可访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网https://hts.usitc.gov/,输入产品的美国HTS编码查询最惠国税率。

2.301关税: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授权的关税措施。

1)特朗普第一任期,涵盖清单1的340亿美元产品、清单2的160亿美元产品、清单3的2000亿美元产品,现行税率均为25%;清单4A的1200亿美元产品,现行税率为7.5%。另有清单4B的1800亿美元产品暂缓实施。

2)拜登政府时期,基本维持特朗普政府对中国进口产品的301关税措施,新增特定产品的301关税,涵盖电动汽车、钢铁及铝制品、汽车零部件、太阳能电池和半导体、部分医疗用品。

3)特朗普第二任期,继续执行301关税措施。

3.232关税:根据美国《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实施的关税措施,主要针对进口商品是否威胁美国“国家安全”进行调查,并据此加征关税。目前,已征收232关税的产品有钢铁及铝产品和衍生品,税率为50%;汽车及零部件税率为25%;铜产品税率为50%。正在调查中的产品有木材、半导体及半导体制造设备、药品、货车、关键矿物及其衍生产品、多晶硅和无人机系统,预计2025年第四季度或2026年第一季度公布调查报告。其中药品拟征收200%关税,关键矿物及其衍生产品拟征收100%关税。

4.芬太尼关税:以芬太尼等问题为由,对所有中国进口商品加征的关税,现行税率为20%。

5.对等关税:2025年4月2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在白宫签署行政令宣布对全球抛出“对等关税”政策,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实施高关税措施。其中,对华对等关税税率为34%。因中国接连表态并发布反制行动,美国于4月8日再次升级对华对等关税至84%。4月9日,特朗普在社交媒体宣布:对华对等关税加至104%。与此同时,特朗普对75个已联系美国愿意谈判的国家暂停实施新关税90天。中国则同时进行了反制。不久后,特朗普表示将对中国商品的关税从104%提高到125%,立即生效。

2025年5月14日,基于日内瓦联合声明,美国取消91%的对等关税,90天内(至2025年8月11日)暂停实施24%的对等关税,但保留了第14257号行政令规定的加征10%的对等关税。

2025年7月31日,特朗普政府宣布全球重点关注的贸易伙伴执行新的“对等关税”政策。

2025年8月11日,基于斯德哥尔摩联合声明,美国自2025年8月12日起再次暂停实施24%的关税90天,保留第14257号行政令规定的加征10%的对等关税。

需要注意的是,不适用“对等关税”情形包括:1)受《美国法典》第50卷1702(b)条款约束的物品,例如部分捐赠物品、旅行携带的随身行李等。(2)已被征收232关税的钢和铝制品、汽车和汽车零部件。(3)14257号行政令附件2列举的物品:铜、药品、半导体和木材制品、某些关键矿物、以及能源和能源产品。(4)适用美国协调关税表(HTSUS)第2栏规定的税率的商品。(5)所有可能未来受232关税约束的商品。(6)符合美墨加协定(USMCA)原产地规则的商品。

6.双反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201关税:双反关税是基于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的结果而征收的关税,201关税是根据《1974贸易法》第201条款,基于保障措施调查的结果而实施的关税。

综上,就税种而言,截至目前美国对华商品的关税情况(不含基础税率),总体梳理如下:

税种

适用

产品

税率

生效时间

备注

301

清单1,340亿美元

25%

2018.7.6

复审后继续执行

301

清单2,

160亿美元

25%

2018.8.23

复审后继续执行

301

清单3,

2000亿美元

25%

2018.9.24起10%

2019.5.10起25%

从原10%升至25%,现仍执行

301

清单4A,1200亿美元

7.5%

2019.9.1起15%

2020.2.14起7.5%

从原15%降至7.5%,现仍执行

301

电动汽车

100%

2024.9.27

从原计划25%升至100%

301

光伏、

半导体

50%

2024.9.27

从原25%升至50%

301

部分钢铝产品

25%

2024.9.27

从原7.5%升至25%

232

钢铝和衍生品

50%

2025.2.10

2025.6.4起从原25%升至50%

232

汽车及零部件

25%

2025.4.3

零部件232关税自2025.5.3生效

232

铜产品

50%

2025.8.1

非铜含量仍加征对等关税或其他关税;如产品已在232汽车及其零部件清单内,不叠加232铜关税。

Fentanyl

(芬太尼

关税)

所有输美商品

20%

2025.2.4起10%

2025.3.4起20%

从原10%升至20%

对等关税

所有输美商品

10%

2025.5.14

从原125%降至10%,窗口期内(至11月9日)24%暂缓实施

双反关税和201关税

涉案产品

不等

不适用

5年期限,复审后延长

总体关税

清单1-3

55%

不适用

25%(301关税)

+20%(芬太尼关税)+10%(对等关税)

理论最高税率

特定产品

145%

不适用

100%(301关税)

+25%(232关税)

+20%(芬太尼关税)

理论最低税率

特定产品

20%

不适用

20%(芬太尼关税)

 

受美国加征关税影响较大的中国出口产品,截至目前关税情况(不含基础税率)总体梳理如下:

产品

美国对华

关税税率

具体构成

电动汽车

145%

100%(301关税)+25%(232关税)+20%(芬太尼关税)

不适用对等关税。

光伏产品

139.22%

50%(301关税)+20%(芬太尼关税)+10%(对等关税)+36.5%(反倾销税)+8.47%(反补贴税)+14.25%(201关税)

半导体产品

70%(未包含232关税)

50%(301关税)+20%(芬太尼关税)

不适用对等关税,半导体产品目前受到232调查。

钢铝产品和衍生品

95%

25%(301关税)+50%(232关税)+20%(芬太尼关税)

不适用对等关税。

汽车零部件

70%

25%(301关税)+25%(232关税)+20%(芬太尼关税)

不适用对等关税,232关税自2025.5.3起生效。

机电设备

55%或略低

25%(301关税)+20%(芬太尼关税)+10%(对等关税)

其中,部分301关税低于25%。

家居用品

55%或略低

25%(301关税)+20%(芬太尼关税)+10%(对等关税)

其中,部分301关税低于25%,具体可查询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网站

 

此外,关于小额免税待遇,对跨境电商影响较大。2024年9月13日,拜登政府表示将采取措施阻止所谓的最低限度豁免(800美元及以下)下的贸易激增问题,计划发布拟议规则制定通知。将所有包含根据《1974贸易法》第201或301条款,或《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款征收关税产品的货物排除在最低豁免之外。

2025年2月1日,特朗普签署行政令,自2025年2月4日起,来自中国(包括香港)的大部分商品不再享受“小额免税”政策。但2月5日的行政令又暂停措施,继续实施小额免税,直至商务部长告知具备系统条件进行收税。

根据2025年4月2日、4月8日和4月9日的行政令,5月2日起800美元小额免税正式终止,加征30%从价关税升至90%,再升至120%从价关税。根据2025年5月12日的行政令,5月14日起小额邮递物品从120%降至54%从价关税。

根据2025年4月2日、4月8日和4月9日的行政令,2025年5月2日至6月1日期间,小额邮递物品每件25美元从量关税升至75美元,再升至100美元从量关税。6月1日起,小额邮递物品每件50美元从量关税升至150美元,再升至200美元。根据2025年5月12日的行政令,维持自2025年5月2日起,小额邮递物品每件100美元从量关税,取消6月1日起200美元的从量关税。

(二)中国对美国关税现状

基于目前的中美经贸背景,在关税窗口期内,美国商品进口中国,被征收的关税类型主要包括基础税率(即最惠国税率)、反制对等关税、反制美国301关税所加征的关税、双反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

1.基础税率:可查询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的《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以及访问中国商务部的国际贸易税费查询平台查询。

2.反制对等关税:中国反制美国加征对等关税的行为。自2025年4月10日起,中国对美国商品加征34%关税。2025年4月9日,中国调整对美对等关税,自4月10日起提高至84%。2025年4月11日,中国继续调整对美对等关税,自4月12日起提高至125%,且鉴于在目前关税水平下,美国输华商品已无市场接受可能性,不会再提高关税税率。

基于日内瓦联合声明,2025年5月14日起,中国对美国商品加征10%的关税,在90天内(至2025年8月11日)暂停实施24%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

基于斯德哥尔摩联合声明,自2025年8月12日起,中国继续对美国商品加征10%的关税,在90天内(至2025年11月9日)继续暂停实施24%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

3.反制美国301关税所加征的关税:可访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政策发布平台查询。截至目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已公布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六次排除延期清单,延长排除期限,自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继续不加征我国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

4.双反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可访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查询。

需要注意的是,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分别于2025年5月13日和2025年8月12日发布的关税调整公告,是针对性落实日内瓦联合声明和斯德哥尔摩联合声明,取消反制美国对等关税的91%关税。美国进口产品在2025年4月10日之前适用的其他税种(基础税率、反制301关税、双反关税、保障措施关税),仍继续加征。在此基础上,于关税窗口期内叠加适用10%对等关税。

(三)美国对其他贸易伙伴关税现状

2025年7月31日,特朗普政府签发14326号行政令,宣布全球重点关注的贸易伙伴执行新的“对等关税”政策。此举对全球贸易体系造成了较大影响。

截至目前,美国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主要贸易伙伴施加的对等关税税率变化情况,汇总如下:

国家/地区

最新公布的对等关税

税率

4月2日公布的对等关税税率

备注

英国

10%

10%

2025.6.16 14309号行政令

确立10万辆英国汽车的年度关税配额

澳大利亚

10%

10%

暂无

新加坡

10%

10%

暂无

欧盟

15%

20%

美国协调关税表第1栏税率大于15%的商品,对等关税为零;第1栏税率小于15%的商品,需用15%减去第1栏关税得出对等关税。

日本

15%

24%

日本承诺对美投资5500亿美元

韩国

15%

24%

韩国承诺对美投资3500亿美元

马来西亚

19%

24%

马来西亚承诺购买1500亿美元美国设备,对美投资700亿美元

印度尼西亚

19%

36%

印尼承诺对美投资及能源采购

菲律宾

19%

36%

菲律宾承诺对美新增1200亿美元采购及投资

泰国

19%

36%

泰国承诺对美新增2400亿美元采购及投资

越南

20%

46%

越南承诺对美新增2000亿美元采购及投资

中国台湾

20%

32%

暂无

墨西哥

10%

25%

根据14325号行政令,不符合美墨加协定原产地规则的墨西哥产品额外征收25%关税;经墨西哥转运以规避关税的商品叠加征收40%。

中国

30%(24%暂停至2025.11.9)

54%

暂无

加拿大

10%

25%(能源10%)

根据14325号行政令,不符合美墨加协定原产地规则的加拿大商品额外征收35%关税;经加拿大转运以规避关税的商品叠加征收40%。

瑞士

39%

31%

谈判破裂

老挝

40%

48%

暂无

缅甸

40%

44%

暂无

巴西

50%

10%

谈判破裂。其中美国以国家安全为由,在第一轮基础上加征40%。

印度

50%

26%

谈判破裂。其中美国以印度进口俄罗斯石油为由,在第一轮基础上加征25%。

 

二、中美经贸趋势展望

(一)美国单方面削减或取消关税存在较大难度,不排除美国进一步提高对中国商品的关税

现阶段,特朗普的关税政策既是谈判策略,也是最终目的。一方面需要通过加征关税平衡贸易逆差,增加财政收入,另一方面也是施压包括美国传统盟友在内的其他国家地区,作出有利于美国的政策调整。

中美作为全球贸易的重要参与者,其经贸关系对全球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中美日内瓦经贸会谈取得实质性进展,大幅降低双边关税水平,一致同意建立中美经贸磋商机制,推动中美经贸关系取得新的发展,同时向国际社会传递了积极信号。

继日内瓦联合声明和斯德哥尔摩联合声明之后,中美经贸会谈的谈判焦点不仅包括暂缓实施的24%对等关税下一步如何安排,并可能对非关税壁垒进行深度磋商和谈判。

需要注意的是,特朗普对关税的态度已延续几十年,认为关税会繁荣美国经济,近些年秉持“美国优先”理念并推动制造业回流美国。第二任期内,更是借助《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赋予总统的权力,通过宣布国家进入经济紧急状态,绕开国会直接行使关税征收权。加征对象和加征幅度远超全球预期,难以预测。就美国对华加征关税的趋势而言,也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不但取决于后续的中美经贸磋商,以及美国与第三方国家及贸易集团的接触、磋商、谈判情况,而且特朗普的根本目的是解决美国自身的经济问题,以及应对中国的崛起,推出的措施都是围绕其目的实现而展开。

因此,美国单方面取消或削减关税存在较大难度,不排除美国进一步提高对中国商品的关税。

此外,美国一直在酝酿取消中国的永久正常贸易关系(即PNTR)地位。PNTR是中美贸易正常化的基础,如被完全取消意味着美国能够以非最惠国税率再度大幅度提高对华关税。是否取消中国的PNTR,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有待后续观察。

(二)中美经贸领域将继续出现“脱钩”或“去风险化”的趋势,贸易区域化特征愈加明显

中美两国经济相互依存度极高,这种依存关系不仅体现在贸易领域,还广泛体现在投资、金融等多个层面。经过多年发展,全球产业链和供应链已形成复杂的分工与协作体系。中国在制造业领域拥有完备的工业体系和强大的生产能力,而美国则凭借其强大的金融体系和美元的主导地位,在高科技等领域占据显著优势。

然而,中美两国长期保持贸易联系的同时,也会减少对彼此的依赖。这种双向“去风险化”趋势正在逐步显现。一方面,美国调整对华战略,无论是特朗普政府的单边主义施压,还是拜登政府的多边围剿,其核心目标都是减少对中国的依赖,推动部分领域的脱钩。例如,美国在高科技领域(包括人工智能、半导体、集成电路、量子计算等)对中国企业进行限制和打压,通过出口管制、经济制裁、限制投资等方式,试图在关键技术上与中国脱钩;同时,推动跨国公司将生产基地向美国或其他国家转移,减少对中国制造业的依赖。

另一方面,中国也在积极应对,通过加大在高科技领域的研发投入,推动半导体、人工智能、量子计算等关键领域的自主创新,减少对美国技术的依赖。此外,中国还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合作,推动供应链的多元化,降低对美国单一市场的依赖;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提升在全球产业链中的地位。作为WTO体制的坚定维护者,中国与欧盟等其他经济体的合作也将更为紧密,并推动RCEP在贸易区域化中发挥更大作用。中国已与东盟十国全面完成中国—东盟自贸区3.0版谈判。

 

第二部分 风险提示及应对措施

一、窗口期的应对策略

关税窗口期内,外贸企业积极抢抓出口机遇:一方面,加快履行未完成的订单,出清库存;另一方面,新增订单主要聚焦于满足短期出口需求的轻工业产品。然而,由于时间紧迫,部分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条款约定可能不够明确,从而容易引发贸易纠纷。为此,我们建议企业实施更加灵活的定价策略和合同保护机制,兼顾短期抢抓机遇与中长期规避风险,以应对市场波动和贸易风险。

(一)短期订单

对已经签订合同但尚未履行完毕的订单,应抓住窗口期加速出货。对尚未签署的新订单,应根据订单的特点及周期,选择周期短的订单。对于窗口期内的短期订单,企业应迅速评估美国加征关税政策对订单履行的影响。在签订新订单时,简化条款,短期订单合同条款应简洁明了,重点突出不可抗力、争议解决等条款的应对措施,确保在出现问题时能够快速处理。尽量缩短合同执行周期,加快结算速度,减少因美国加征关税政策变化带来的风险。灵活调整条款,在合同中增加针对窗口期的特殊条款,如约定在窗口期内若出现特定政策变化,双方可协商调整交货时间、价格等条款,并及时与对方沟通协商解决方案。

(二)中长期合同

中长期合同应进行详细规划,充分考虑美国加征关税可能带来的各种影响,在合同条款中设置全面的风险应对机制。在合同中约定,若因美国加征关税措施导致供应链中断,双方应共同协商寻找替代供应商或调整生产计划。加强与对方的长期合作与沟通,建立互信关系,共同应对美国加征关税措施带来的挑战,在合同中约定定期沟通会议,及时解决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在窗口期内及之后,持续关注美国加征关税政策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合同条款或履行方式。

二、国际贸易合同核心条款设置和示例

本指引重点解析国际贸易合同的核心条款,并提供相应示例条款,以供参考。具体内容如下:

(一)付款条款及示例

在合同的价格与支付条款中,出口企业(出口商)为最大程度保障自身权益,应选择对自身最有利的付款方式。

鉴于进口商不支付货款可能给出口商带来巨大损失,出口商应尽力争取进口商采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全部货款。同时,为降低投产风险,出口商也可要求进口商采用“签约后用电汇支付部分预付款+剩余货款通过信用证支付”的组合付款方式(示范条款如下)。预付款比例可由双方综合考量客户信誉、交易金额、货物性质等多方面考虑。而信用证条款须详尽无遗,涵盖信用证类型、开证行全称、受益人全称、信用证金额、有效期(应覆盖货物装运及交单期限并留有余量)、交单议付期限(明确自装运日起的具体天数)等关键信息,且与合同条款严格一致。

此外,为进一步分担交易风险,出口商可咨询是否符合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条件。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出口企业收汇安全而制定的政策性保险业务。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出口商可在出现一定商业风险或政治风险时,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从而有效降低自身的损失。

【示范条款】

进口商应于本合同签订后[X]个工作日内,向出口商支付货物总额之[X]%(建议不低于30%)作为预付款,支付方式为电汇 T/T。若进口商未能按期支付预付款,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未支付金额的[X]%向出口商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X]日的,出口商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进口商赔偿因此给出口商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仓储费、预期利润损失等。

剩余货款,进口商应通过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支付。进口商须通过出口商认可的[开证行名称],在合同签署后[X]个工作日内开立信用证,信用证受益人为[出口商名称],信用证金额为[X]。信用证有效期至装运期后[X]天,议付期限为自装运日起[X]天,议付单据为[X]。信用证条款应与本合同条款严格一致,若因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一致导致出口商遭受损失,进口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贸易术语

国际商会制定的《Incoterms® 2020》是国际贸易中广泛应用的规则,包含11种术语,分别是:EXW、FCA、FAS、FOB、CFR、CIF、CPT、CIP、DPU、DAP、DDP。对于出口商而言,精准选择贸易术语是平衡商业利益与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特别是在关税窗口期的约束条件下,更需着重防范以下法律风险:

1.避免使用丧失出口报关控制权的术语

EXW(工厂交货)这一术语所潜藏的法律风险尤为突出。根据该术语,出口商仅需在工厂完成交货,出口报关义务及风险完全由进口商承担。实践中若进口商恶意拖延导致出口报关受阻,出口商可能面临货物滞留、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风险。若此时货款未全额收取,出口商将陷入“货物滞留、收款无望”的困境。作为出口商,除非预收全款或进口商有极佳信誉,否则应规避EXW。

2.慎重使用需承担进口关税的术语

DDP(完税后交货)术语要求出口商承担货物运至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含进口关税)及风险,直至完成进口清关。从法律层面看,该术语将出口商暴露于多重不可控风险,例如,进口国关税税率可能随时调整,这将大幅增加出口商的成本负担;若进口商提供的单证不齐全,或者货物在海关查验过程中出现问题,导致货物超期滞留港口,出口商不仅需要承担滞港费、仓储费等额外费用,甚至还可能面临货物被罚没的巨大损失。因此,出口商在选择DDP术语时,必须谨慎权衡利弊,充分评估潜在风险。

3.由出口商承担运费的贸易术语应加强风控

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加保险运费)等贸易术语虽由出口商负责安排运输,但若因海运延误、港口拥堵等情况导致货物超过关税窗口期到港,此时,若进口商拒绝提货,承运人极有可能会依据运输合同向出口商追偿滞箱费、仓储费等一系列费用。为有效防范风险,出口商应在合同中明确补充约定逾期提货的费用及责任分担条款,确保自身权益。

4.较推荐的风险可控的贸易术语

FCA(货交承运人)、FOB(装运港船上交货)、FAS(装运港船边交货)这三种贸易术语均由出口商负责出口清关,而运费等其他费用则由进口商承担,出口商兼具报关主动性与费用及风险的可控性。

综上,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贸易术语的选择并非孤立的行为,它与支付方式以及其他合同条款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动关系,存在着潜在的联动风险。例如,某些支付方式可能对贸易术语下的风险分配产生影响,而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如交货时间、质量标准等)也可能与贸易术语的选择相互制约。因此,出口商在签约时必须全面、深入地考虑这些因素,制定综合性的风险防范措施。

此外,无论选择何种贸易术语,若货物因非质量问题在目的地无人收货而需要退回装运港,依据现行政策,出口商大概率的需承担退运产生的关税(退回港口)等费用。所以,出口商在贸易过程中,不仅要关注贸易术语的选择,还要对整个贸易流程进行全面规划,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

(三)关税风险分担条款及示例

在关税可能发生不同幅度的调整时,合同双方对于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如何分担调整后的关税等事项,均可专门进行明确的约定。在实践中,可将本条款与不可抗力条款、重新谈判及合同解除/终止条款等进行通盘考虑。例如在关税小幅调整时,约定合同继续履行,且明确进口商或出口商承担关税风险,或约定出口商与进口商各自分担的关税风险比例;在关税大幅调整时,则约定构成不可抗力事件,或约定应当重新就合同价款进行谈判,谈判不成则构成可以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等。

出口商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情况、商业地位、付款条件、交易历史及前景等因素的前提下,选择是否就该等事项进行约定。

该条款的优点在于明确了在某一幅度以下的关税调整属于双方可预见的商业风险,并提供了明确的解决路径,降低了发生争议从而支出争议解决成本的概率;缺点在于出口商可能会承担原本交易条件下无需承担的一部分关税成本。

该等条款除可作为尚处于缔约阶段的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外,还可作为已经处于履行阶段的合同的补充协议的条款,对已经处于履行阶段的合同加以完善。

【示范条款】

若在缔约时适用的关税税率的基础上,新征、累计加征或取消减免的关税税率:

(a)小于等于[X]%,则进口商因此额外增加的关税成本由[进口商自行]/[出口商]承担;

(b)大于[X]%但小于等于[X]%,则双方应按进口商承担[X]%,出口商承担[X]%的比例,共同分担进口商因此额外增加的关税成本,进口商应[在完税后30日内提供缴纳关税的证明]作为关税成本分担的依据。

(四)重新谈判及终止条款示例

实践中,可将本条款与关税风险分担条款、不可抗力条款等进行通盘考虑,例如在关税小幅调整时,约定合同继续履行,且明确进口商或出口商承担关税风险,或约定出口商与进口商各自分担的关税风险比例;在关税大幅调整时,则约定构成不可抗力事件,或约定应当重新就合同价款进行谈判,谈判不成则构成可以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等。

当然,出口商应在综合考虑市场情况、商业地位、付款条件、交易历史及前景等因素的前提下,考虑解除合同是否对本方有利,再选择是否采用本条款。

【示范条款】

若在缔约时适用的关税税率的基础上,新征、累计加征或取消减免的关税税率大于[X]% [但小于等于[X]% ],双方应在[X]个工作日内就进口商因此额外增加的关税成本的分担、合同价格调整等事项启动协商;若[X]个工作日内未就关税分担或价格调整达成新的协议的,任何一方可通过书面通知的形式解除/终止合同。

(五)不可抗力条款及示例

通常情况下,如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新征或加征关税”构成不可抗力,则由于关税的变化仅导致进出口成本增加而非直接阻却履约的可能性,故无论适用中国法、CISG,还是美国法的贸易合同项下,均有较大可能不被认定构成不可抗力。

然而,在争议解决阶段,进口方在中国法下可能通过主张“情势变更”,在CISG下可能通过主张“履约障碍(impediment)”,在美国根据所适用的州的相关合同法律可能通过主张“商业上不现实(Commercial Impracticability)”“商业上不可能(Commercial Impossibility)”“目的受挫(Frustration of Purpose)”等不同理由来抗辩迟延履行或不履行。该等抗辩需在争议解决阶段提出,且在具体个案中是否能得到裁判机关的认可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故此种情形下双方的合同存在不确定性,较可能发生争议及支出争议解决成本。

因此,就尚处于缔约阶段的合同而言,可以将“关税大幅调整”或类似的贸易政策变化纳入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范围,并至少包含“在缔约时适用的关税税率的基础上,新征或累计加征关税税率超过[X]%的关税调整”这一具体情形。对已经处于履行阶段的合同而言,如双方拟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就关税风险分担进行约定的,可将该情形补充作为一种不可抗力事件予以约定。

【示范条款】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引起或导致未履约或延误履约的以下事件:(a)战争(无论是否宣战)、敌对行动、入侵、外敌行动、大规模军事动员、宣布进入紧急状态;(b)内战、暴乱、叛乱和武装行动、军事政变或篡权、暴动、恐怖主义行为、破坏或海盗活动;(c)法律或政府命令,任何政府机构采取的行动;(d)货币和贸易限制、禁运、封锁、制裁、进出口管制措施、关税大幅调整;(e)征收、扣押、征用、国有化、禁止持有或强制转让;(f)瘟疫、流行病、地震、台风或飓风、暴雪、任何自然灾害或极端自然事件;(g)爆炸、火灾,运输、电信、信息系统或能源的长期崩溃;(h)罢工、停工、抵制或其他形式的劳工联合行动,工厂和场所遭占领或封门;以及(i)其它类似的在本合同订立时无法被合理预见,超出受影响的合同方合理控制范围发生,且后果无法被受影响的合同方合理避免或克服的事件。

“关税大幅调整”指[在缔约时适用的关税税率的基础上,新征、累计加征或取消减免的关税税率超过[X]%的关税调整]。

(六)情势变更、合同目的落空的条款设计

1.针对情势变更的条款设计

根据中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美国大幅提高关税,使合同履行成本急剧增加,若继续履行将导致一方遭受重大损失,此时可依据情势变更原则主张调整合同或解除合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关税增加的幅度、合同双方的风险分配、以及是否存在替代履行方案等情形。例如,关税增加导致成本上升超过合同金额的20%时,可能构成情势变更。因此,关税大幅增加可能构成情势变更,但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建议设立成本调整机制,比如设定成本增加的阈值,当因美国加征关税措施导致履行合同的成本增加超过该阈值时,双方应重新协商合同价格或履行方式。例如,若关税增加导致成本上升超过合同金额的20%,双方应在一定期限内协商解决方案。约定替代履行条款,约定在情势变更情形下,受影响方可以提出替代履行方案,如更换货物规格、改变交货地点等,经对方同意后执行。

2.针对合同目的的条款设计

美国普通法中存在合同目的落空原则。合同目的落空,是指合同签署后,因发生无法预期事件,使得签约时的目的彻底丧失或受到很大影响,则双方可以免除合同履行义务。Frustration of Purpose(合同目的落空)在意的是合同目的是否能完成,而合同本身是可以履行的。当美国加征关税导致合同目的落空时,例如双方签订合同是为了参与美国某特定展会推广产品,但由于美国加征关税措施导致展会取消,则合同目的落空,双方可免除合同履行义务。

在合同不构成Impossibility(不可能执行)的情况下,“合同目的落空”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潜在的救济路径。但“合同目的落空”的适用门槛也仍然较高。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审查合同目的的具体内容以及关税调整对其的影响。因此,关税大幅增加可能构成“合同目的落空”,但也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中国法律未直接规定“合同目的落空”这一术语,但相关理念体现在《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中,通常与不可抗力、根本违约、情势变更等制度结合适用。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建议在合同中清晰阐述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如特定市场的开拓、特定项目的参与等。明确目的落空的处理条款,规定在发生导致合同目的落空的事件时,双方免除合同履行义务,并明确双方在目的落空后的权利和义务,如是否需要赔偿对方因准备履行合同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等。

3.约定“列举+兜底”混合条款‌

合同约定可采取列举式与兜底式混合条款,除上述明确列举的条款增加明确性、可操作性外,还可约定兜底条款,以免列举式挂一漏万,列举与兜底组合式约定,增加保护力度。

(七)争议解决条款策略

美国加征关税措施下,政策变化可能导致合同双方对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理解产生分歧,而争议解决条款的调整,为合同双方提供了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时,能够依据明确约定解决争议的机制。而国际商事仲裁在国际贸易争议解决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应合理设置争议解决条款,特别是仲裁条款,可以有效降低法律风险,保障双方权益。

1.仲裁意图及范围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同意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这可以通过在合同中加入专门的仲裁条款来实现。仲裁条款还应明确仲裁的范围,包括哪些类型的争议可以提交仲裁,以及仲裁规则、仲裁的具体程序等。

2.避免选择美国仲裁机构

鉴于当前中美经贸背景,选择美国仲裁机构可能增加政治风险,不利于争议的公正解决。因此,在仲裁机构的选择上,应尽量避免选择美国仲裁机构。

3.优先选择中立仲裁地

仲裁地的选择需要考虑中立性和便利性,中立性要求仲裁地不与任何一方存在利益关联,便利性则要求仲裁地交通便利、法律环境稳定。比如可以选择新加坡与香港等地,新加坡作为国际金融中心,法律环境稳定,仲裁服务高效,是处理中美贸易争议的理想仲裁地;而香港同样具备高度的中立性和便利性,且与中国内地联系紧密,便于双方参与仲裁程序。

三、目的港无人提货问题及法律风险防范

考虑到关税窗口期后,中美关税的走向仍具备较大不确定性。那么对于一些在途的货物可能因关税政策的调整,而面临较大的美国目的港无人提货或收货人拒收货物的相应风险,由此也将产生一系列的高额处理费用,如因货物长期滞留卸货港而产生的港口、码头堆存费、仓储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海关费用等目的港费用。

根据国际贸易及航运实践,中国出口企业通常会作为托运人记载在海运提单或运输单证上。而根据我国《海商法》相关法律规定,托运人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在目的港发生无人提货时,有关无人提取货物而产生的费用和风险原则上由托运人承担。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索赔运费、堆存费或者滞箱费。据此,如因关税政策突然调整,导致收货人拒收到港货物并发生无人提货的情况,出口商往往将处于两难的尴尬处境。其不仅在贸易合同项下要面临货款无法收回的风险,还很有可能面临承运人就未付运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目的港码头处理费等目的港无人提货费用的索赔。针对该等问题,我们向中国出口商提出如下风险防范建议:

1.托运人(出口商)应优先采用信用证方式收取贸易货款,以避免在目的港出现无人提货时面临货款未收回的风险。

2.优先使用凭指示(To Order)提单,避免使用记名提单。两者相比,To Order提单能让托运人(出口商)更好地控制并及时处置货物,在收货人拒不提货时更易于安排转卖或退运货物。

3.托运人(出口商)应积极跟踪货物流转动态并与收货人保持紧密联系,不能认为该等事项与己无关而轻视该等无人提货所致的法律风险责任。当货物出现滞留等情况时,各方应保持信息畅通并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损失。

4.在贸易合同中对双方责任义务进行明确约定、划分。如贸易合同项下约定由卖方负责安排运输,则应再进一步明确买方负有协助履行运输合同的具体义务及相应违约责任。同时,如买方计划转卖货物,托运人应详细核实最终收货人信息,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转卖行为不解除买方的按时提货义务,因转卖导致无人提货的,买方须承担全部损失或提供可靠保函。

5.托运人(出口商)对货物采取处置措施前,如决定转卖给第三方或退运回国,应正式通知收货人并给予一定合理提货期,否则将对货物进行处置。若未妥善履行告知义务,收货人可能后续会“反咬一口”主张贸易合同项下的违约赔偿。

6.及时敦促货运代理人、承运人积极配合采取减损措施。如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已超过一个新箱价值时,从减损角度而言,已可以通过重新购置⼀个集装箱的方式或者向集装箱租赁者另行租用⼀个集装箱来防止损失的扩大。在此种情况下,承运人所收取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应封顶计算。

四、美国海关原因导致货物错过窗口期的情形及可能的救济渠道

尽管中国企业在“抢出口”过程中可以与船公司、保险公司、货代、美国客户等相关主体通过签订对自身有利的合同条款来转移货物错过窗口期的风险(如:客户弃货,被要求按照更高的税率缴纳进口关税),但在实践中,特别是出口企业在短时间内以清库存为目标,不管是合同的签署还是实践操作方面可能都难以做到完美规避风险。并且在中美关系紧张的大环境下不排除自中国进口的货物被区别对待或者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操作失误(如系统崩溃、错误归类、延迟处理等),导致错过窗口期的风险最终由中国出口商或者中国企业设立在美国的进口企业全部或部分承担。

以下列举几项可能由于美国海关原因导致中国出口到美国的货物错过窗口期的情形,相关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见以及简述通过行政及司法方面的救济途径。

(一)情形

根据美国海关法规(19 C.F.R. § 101.1§ 141.68)及判例法,进口日期(entry date)是以货物首次抵达美国海关管辖口岸并完成入境申报的日期,以下列举几个可能由于美国海关原因导致错过窗口期的情形:

1.货物在窗口期内到港,但因CBP随机查验(如FDA、EPA联合审查)或归类争议审核等(通常合理的查验时间为5个工作日),导致在美国进口的时间超过窗口期;

2.海关系统崩溃或CBP错误录入信息等导致企业无法及时申报或者被迫按高税率缴税,例如2025年4月份CBP的系统就曾出现系统故障,用于识别免征新关税的货物的代码失效,故障持续时间长达10小时,导致货物在港口滞留。

3.其他由于CBP单方面原因导致错过窗口期的情形。

(二)风险防范法律意见

1.对窗口期截止前到港的货物,建议提前10-15天完成申报,以预留CBP充分的处理时间;

2.对关键货物同步提交纸质与电子申报,避免系统故障风险;

3.聘请美国清关代理跟踪CBP操作状态,留存全程证据。

(三)救济渠道

1.紧急申诉

企业可通过CBP贸易救济司(Trade Remedies Branch) 反映关税争议问题。CBP贸易救济司官方邮箱traderemedy@cbp.dhs.gov

2.CBP申诉(protest)程序

CBP作出正式的征税决定后180天内向其提起申诉,海关可自由裁量进行延期,可延期至受理日起2年作出决定,根据以往判例2年是一个大致时间,该两年期限并非强制性的,CBP在未作出决定的情况下也不会自动视为批准或驳回。

企业可在提交申诉时或之后提交“加速处理请求 (Accelerated Disposition)”。CBP在收到请求后,应在30天内作出决定;若未在此期限内作出决定,申诉将被视为被驳回。

3.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提起诉讼,寻求司法审查向CBP申诉被驳回后180天内,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提起诉讼,寻求司法审查,整体的诉讼周期,争议简单的一般为6到18个月,更加复杂的案件可能需要到2年甚至更久。

五、供应链转移和原产地规则的适用

(一)布局更精细的供应链多元化,提高供应链韧性和灵活性

在当前国际贸易形势下,企业应在观望的同时做好长期准备,根据自身行业特点积极部署海外供应链。建议企业利用当前的窗口期调整供应链布局,通过优化生产环节和提升产品附加值,增强市场竞争力。

为降低风险,企业应减少对美国单一市场的依赖,积极开拓“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拉美等新兴市场作为替代。实施分层次、精细化的供应链多元化策略,将供应链从东南亚、墨西哥等地进一步扩展到欧美本土、中东、印度、东欧和北非地区,构建多层次的供应链网络,以提高供应链的韧性和灵活性。

同时,必须做好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的风险防范,确保合规运营。在供应链管理方面,要注重原产地合规和供应链溯源合规,谨防因海外投资转移产业链而遭受反规避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企业还应避免恶性竞争,积极参与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应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措施,企业可以在复杂多变的国际贸易环境中增强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原产地合规

原产地规则是确定国际贸易货物“国籍”的判别标准,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工作。本指引仅做一般性介绍,便于企业初步了解原产地认定的基本原则,必要时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运用美国原产地预裁定机制,优化供应链安排。

1.美国原产地规则

美国海关CBP采用实质性转变测试标准,CBP对实质性转变的核心判断要素在于产品全部和部分的主要特征或功能通过加工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 “实质性转变”测试的方法是定性分析(查看所有加工步骤、物料清单中材料的原产地等),而不是定量分析(来自某个国家增值价值的百分比)。

美国商务部在进行贸易救济调查时,采用的是一套截然不同的认定体系,即需要综合评价以下因素来判断商品的原产地:商品的附加值,在第三国加工的复杂程度,经过加工后的产品是否与下游产品属于同一类型,最终用途的改变,规避发生的可能性。

2.美国原产地预裁定机制

美国原产地预裁定机制由美国联邦法规法典第19篇第177部分详细规定,是CBP为进口商提供的一种服务,旨在帮助企业在进口商品之前明确商品的原产地及相关关税待遇。

可以申请原产地预裁定的主体包括:外国制造商、生产商或出口商,美国进口商,其他相关方(如行业协会、劳工组织等)。

美国原产地预裁定分为两类:

1)咨询裁定(Advisory Ruling):由CBP发布的不具约束力的书面声明,仅提供与原产地相关的法律原则或解释,不适用于具体事实

2)最终裁定(Final Ruling):具有法律约束力,适用于具体事实。一旦作出,CBP及其辖区内各口岸必须按照该裁定执行。

3.USMCA原产地规则

根据USMCA(美墨加协定)的原产地规则,产品要符合协定的优惠待遇,必须满足一系列条件。如果产品完全在USMCA成员国内获得或生产,那么它自然符合原产地标准。对于一些特定产品,其原产地的认定则更为复杂。例如,当产品使用了来自非USMCA区域的原材料,但这些原材料在进口至USMCA成员国后经过进一步的制造或加工,导致其海关税则编码(HS编码)发生了改变,那么该产品也可以被认定为符合原产地规则。此外,还有区域价值含量标准,即产品中来源于USMCA区域内的价值比例需达到一定要求:如果按照交易价值法计算,该比例需达到60%;而按照净成本法计算,则需达到50%。

如果产品完全使用了USMCA成员国内的原材料进行生产,无论是单独的产品还是组装的零部件,都可以被认定为符合原产地规则。这些规则共同构成了USMCA框架下原产地认定的完整体系,旨在确保区域内贸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同时促进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合作与协同发展。

4、应对美国海关新原产地核查系统和转运规则

2025年4月15日,美国海关启用了新的原产地核查系统,重点针对墨西哥、越南、马来西亚、泰国和印尼等国。企业应完整保留产品生产工序流程、原材料采购发票和工厂运转明细等材料以备核查。

在美国与多个贸易伙伴签订的贸易协定中,都提及了所谓的转运规则,即对不符合原产地的转运商品,将被征收40%的关税。由此,中国企业在向海外转移供应链时,首要做好原产地合规,以避免被征收高额关税。

综上,在全球贸易环境复杂多变的背景下,企业需积极应对供应链转移和原产地规则的挑战。通过优化供应链布局,拓展新兴市场,构建多元化的供应链网络,企业能够增强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同时,深入了解并合理运用原产地规则及相关机制,如美国的原产地预裁定和USMCA的原产地规则,可为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争取更有利的关税待遇和合规运营提供保障。企业在布局海外供应链时,应注重合规管理,防范出口管制、经济制裁及反倾销、反规避等风险,积极参与应诉以维护自身权益。只有积极应对、长远布局,企业才能在复杂环境中实现可持续发展,推动产业升级与国际化进程。

 

第三部分 总结

在当前复杂的国际贸易环境中,中美经贸关税问题一直是影响全球贸易格局的重要因素。本指引通过对中美经贸关税现状的深入分析,结合当前政策动态,展望未来趋势,并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建议。

在中美经贸关税现状方面,美国自2025年宣布国家紧急状态以来,密集加征关税,导致中美贸易关系高度紧张。尽管美国近期放缓加征关税节奏,但这一过渡期安排并未从根本上缓解中美贸易的不确定性。中国企业在这一背景下,一方面需要加快出清库存、履行未完成订单,另一方面也需要积极推动供应链迁移、产业升级和多元化布局,以减少对美国市场的依赖。

在趋势展望方面,美国关税政策的延续性和调整性并存。未来关税窗口期后,美国可能继续维持部分关税措施,尤其是在敏感产业领域,但也可能因国内经济压力而调整部分关税政策。同时,美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谈判结果也将动态影响中国的贸易环境。中美双向“去风险化”趋势正在逐步显现。

在风险提示及应对措施方面,企业在当前复杂环境下需要高度关注合同条款的调整,以规避潜在的贸易风险。同时,需警惕无人提货风险,如错过窗口期还可以向美国海关和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寻求救济途径。此外,供应链转移和原产地规则的适用也成为企业应对关税政策的重要策略。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灵活调整供应链布局,确保符合相关原产地规则,以降低关税成本并提升竞争力。

总体而言,中美经贸关系的未来发展仍充满不确定性,但通过积极的政策调整和企业自身的应对策略,可以有效降低风险,把握机遇,推动中美贸易关系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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