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7日,上海律协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在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专题研讨会。
此次研讨会聚焦“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中的热点问题,由多位嘉宾就“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中争议较多的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法律条文做相关解读,并结合实务经验分享,探讨法律适用。当日与会律师60余人。
本次研讨会由上海律协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雁律师主持。
会议伊始,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晨光律师致欢迎词。马律师强调,婚姻家事业务是极具关注度和业务流量的板块,并倡导深耕不同专业领域的律师间应相互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推动家事法律服务的多元化发展,为当事人提供更专业、更全面的服务。
会议上半场由四位嘉宾律师主讲,分别解析“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中的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
上海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韩静律师对“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三条进行了深入解析。韩律师从法教义学角度剖析了该条款中“参照适用”这一关键立法技术的内涵与外延,阐释了其在平衡债权人利益保护与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之间的独特作用。
结合实际案例,韩律师详细解读了法院在审理“离婚逃债”案件时所遵循的层次化裁判逻辑,包括借用基本框架、进行实质调整以及落实综合考量等环节,并为债权人、债务人及非负债配偶方分别提供了针对性的诉讼策略。
上海律协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元玲慧律师就“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五条展开分享。元律师指出,该条文彻底改变了以往对夫妻间房产给予行为的定性,从传统的赠与合同规则转向了更符合婚姻家庭关系特质的夫妻财产约定规则,是“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中较具革命性和颠覆性的条款。元律师强调,对此类夫妻间房产给予的行为,法院会综合考量给与目的、婚姻存续时间、家庭贡献、离婚过错等多重因素后作出审慎的裁判。
元律师还提出“协议先行、明确目的”即建议当事人在进行房产“加名”或产权转移时,签署书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该行为的性质(是否以婚姻存续为前提)、具体目的(如情感维系、贡献补偿、生育奖励等)及在何种情况下(如短期内离婚)财产应如何处理。清晰的协议能极大增强结果的可预期性,避免将最终决定权完全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上海律协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葛珊南律师对“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进行了解析。该条文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为子女全额出资购房及一方或双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形作了规定——除非赠与合同明确表示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否则一律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所购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原则上有重大革新,即便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分割时也不再简单地均等分割。法院将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量“共同生活实际长短、孕育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家庭贡献、房屋市价”等五个因素,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司法实践中还常常遇到出资方父母在子女离婚时拿出“借条”,主张当初的出资是借款而非赠与。葛律师称法院判决对此持有高度警惕。最高院的指导意见及相关判例表明,在缺乏借贷合意、从未催讨、且与家庭人伦常理相悖的情况下,法院倾向于不认可这种“事后借条”,而将该资金往来认定为具有赠与性质,并引导当事人在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一并解决,以防止虚构债务损害另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胡明阳律师则对“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进行了深入剖析。胡律师解读了该条款在夫妻共同股权处分效力认定上的“内外有别”规则设计,即外部从宽维护交易安全与效率,内部从严审查恶意串通,以及后端补救为未登记方配偶提供权利救济路径。
胡律师结合实际案例,详细分析了如何判断恶意串通这一司法实践难点,以及未登记方配偶在不同情形下可采取的救济措施,为律师在处理涉及股权处分的婚姻家事案件中提供了清晰的思路与方法。
会议下半场为圆桌论坛环节,由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江骋骏律师担任主持人,上海律协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海若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卫义律师、上海律协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付忠文律师和上海律协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琼律师围绕“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核心条款进一步展开讨论与分享。
吴卫义律师结合自身代理案件的经验,分享了在夫妻共同股权被处分时如何认定转让人与受让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吴律师强调,律师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与敏锐的洞察力,对收集到的证据仔细分析,才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付忠文律师对“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三条及第八条分享了自己的解析与看法。他指出,在实务中,这两条规定所涉及的案件呈现出越来越复杂的趋势。付律师认为,面对复杂多变的婚姻家事案件,代理律师应加强与承办法官的沟通,及时了解法官的裁判思路与考量因素,以便更好地调整诉讼策略,提高案件胜诉率。同时,付律师呼吁法律界同仁共同关注婚姻家事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通过交流与研讨,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吴琼律师针对“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五条发表了独到的见解。吴律师认为,该条文不仅为恋爱关系中保护男女双方合法财产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有力地打击了试图通过婚姻敛财的行为。吴律师通过具体案例剖析该条文,强调财产分割时应充分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各种因素,以确保裁判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契合社会公序良俗。
会议最后,由上海律协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吴卫义律师进行总结发言。吴律师指出,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出台,为婚姻家事法律实务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通过本次研讨会,与会律师对相关条文深入交流与探讨,在法理与实务层面均有更深刻的理解与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