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徐某信以7400元从一曾姓男子(在逃)处,购买了一本伪造的持证人署名为“徐某信”的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函和一枚该律师事务所公章。此后,徐某信多次使用上述假证件和假印章在东莞、深圳等地假冒律师身份为他人代理诉讼骗取钱财。
宝安法院认为,徐某信购买伪造的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伪造企业印章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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