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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协现代物流专业委员会举办“从逃避商检罪案例看危险品运输的刑事风险防控”讲座综述

    日期:2026-01-16     作者:现代物流专业委员会

2025年9月25日下午,上海律协现代物流专业委员会、反舞弊与刑事风控专业委员会在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物流行业合规治理与刑事风险防范”研讨会。本次活动线上线下同步进行,共计207人参加。

上海律协现代物流专业委员会委员兼秘书、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航运金融与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主任吴亚兰律师作为本次研讨会主讲人之一,聚焦危险品运输这一高风险领域,以逃避商检罪为切入点,围绕“从逃避商检罪案例看危险品运输的刑事风险防控”主题系统梳理了危险品的界定标准、相关监管规范,深入剖析了危险品运输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各类刑事风险,并结合典型案例给出风险防控建议,为物流企业、外贸公司、货运代理等相关从业者提供了全面且具实操性的法律指引。

一、 危险品概述

吴亚兰律师首先对危险品的核心概念展开深度阐释,在明确危险品定义基础上,系统梳理了规范危险品运输的国际公约与国内法律体系,厘清了危险品运输全流程中各责任主体的范围与权责边界,全面展示了危险品及其运输相关的基础核心内容。

(一)危险品的定义与分类

依据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危险品是指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物质或物品。在我国法律体系和行业规范中,危险品主要分为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两类,二者既有重叠又有区别,需结合具体标准准确认定。

危险化学品特指列入我国《危险化学品目录》(2022 版)的商品。值得注意的是,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22 版)的化学品,经专业机构鉴定分类后,若符合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也可能被认定为危险化学品。

而危险货物则是符合《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分类标准,并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物质或物品。这类物品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必须满足特定运输条件方可运输。在出口环节,危险货物的范围还需参考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以及对应运输方式国际规则中的 “危险货物一览表” 进行综合确定。

由于界定危险品的法规条目繁杂,专业性较强,有时难以把握,货主在不确定货物属性时,应向有资质的机构申请危险特性鉴别,明确货物是否属于危险品以及具体危险类别,避免因属性误判引发法律风险。

(二)危险品运输的相关监管规范

危险品运输涉及多个层面的监管规范,涵盖国际公约、国内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标准等,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

在国际层面,相关公约主要包括《1974 年 SOLAS 公约》(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 VII 章、《MARPOL73/78 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附则、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橙皮书)、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紫皮书)等。这些公约为全球危险品运输设定了基本准则,缔约方需通过国内立法予以落实。我国作为 SOLAS 公约的缔约国,已将相关公约要求转化为国内监管规定。

国内层面,有关危险品运输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保安规则》《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海关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对应的国内实施标准等。这些规范从危险品的运输、检验、申报等各个环节设定了强制性要求,明确了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三)危险品运输的主体责任

危险品运输涉及多个责任主体,包括货主、托运人、送货人、承运人、装卸工人、码头经营方、海事部门、海关、商检机构等,各主体需依法履行相应职责。货主、托运人和发货人需要在危险品运输的发货工厂、装货码头、卸货码头、收货工厂环节负责;而装卸货人员需要对各工厂和码头之间的运输过程负责。

二、逃避商检罪的法律解析与典型案例

(一)逃避商检罪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商检机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2、《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附件 2 明确了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的常见裁量标准,即: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

同时,该规定根据情节轻重设定了不同的罚款幅度:从重处罚为货值金额 12% 以上 20% 以下罚款;一般处罚为货值金额 9% 以上不满 12% 罚款;从轻处罚为货值金额 5% 以上不满 9% 罚款;减轻处罚为不满货值金额 5% 罚款。

3、《刑法》第二百三十条【逃避商检罪】规定,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三条 ,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3)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的;

(4)多次逃避商检的;

(5)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逃避商检罪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主观上有逃避商检的故意。

“逃避商品检验”,是指行为人通过自己的作为或者故意的不作为使应当经过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检验的商品,避开检验的行为。

“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是指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主管部门依法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中的商品。

2、行为人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1)“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

(2)“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

3.逃避商检的行为“情节严重”。

(三)典型案例解析

2022 年 9 月至 11 月期间,张某以郑州某公司名义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两单三亚乙基四胺、一单四亚乙基五胺危险化学品。上述货物均属于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后方可出口的商品,但张某在明知这一规定的情况下,通过上海某贸易公司、上海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采购相关危险化学品,并通过他人伪报检验检疫编号、申请类别等方式,逃避商检机构的检验将货物报关出口。

本案以涉嫌逃避商检罪移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过程中,吴亚兰律师从事实梳理、从业背景、岗位职责、商检办理流程等多个角度向检察官进行了详细解答与释疑,最终检察院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逃避商检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四)逃避商检罪的司法实践统计分析

经检索,目前可查询到的逃避商检罪案例共计 13 件,从地域分布来看,天津市有 3 宗,上海市、山东省、广东省、福建省各有 2 宗,其余分布在北京市、浙江省。

从量刑情况来看,13 件案例中被判处缓刑的有 5 宗,其余案例中,实刑最高期限为 2 年 6 个月,有不判处实刑情形,罚金刑适用率达到 100%,其中罚金金额最高为 206万元,最低为 0.5 万元。

从 “情节严重” 的认定来看,常见情形包括多次逃避商检、逃避商检的货物货值超过 300 万元、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导致病疫流行或灾害事故等。

 

 

(五)逃避商检行为可能涉及的其他犯罪

1、走私罪

走私罪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行政执法及刑事司法实践中,逃避商检的手段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通关环节中的逃避商检,比如,将必须商检的货物伪报成无需商检的货物(包括通过跨境电商模式免予商检进出境)、将未经检验的货物伪报成已经检验的货物、将必须商检的货物夹藏于无需商检或者已经检验的货物之中。 第二类,绕关型逃避商检,即通过海上走私等方式,将货物经由非设关地偷运输入境。如果是采用第二类方式实施逃避商检的行为,那么有可能同时触犯走私罪,实施数罪并罚。

2、骗取出口退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零四条。2023年2月海关侦破的一起特大逃避商检、骗取出口退税案中,某水产冷冻有限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虚构养殖场信息骗取海关备案,并使用非备案养殖场的罗非鱼,冒充备案养殖场的罗非鱼加工出口冻罗非鱼(片),达到逃避商检的目的。该涉案公司通过境内代理商与境外客户签订冻罗非鱼(片)购销合同,并制作虚假合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货值约6.9亿元,骗取国家税款约5000万元。同时,涉嫌逃避商检货物价值约3000万元。按照逃避商检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

三、危险品运输涉及的其他刑事风险

(一)危包证相关刑事责任承担——买卖国家证件罪

1、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典型案例:

T 化工有限公司需要办理通关单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蔡某找到杜自锐帮忙。杜自锐以 W 化工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包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虚假申报,骗取了相关 756 吨氢氧化钠的通关单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并通过蔡某将上述证单卖给 T 化工有限公司,杜自锐、蔡澍从中营利。法院认为,被告人杜自锐、蔡澍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

1、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典型案例:

吕某系某运输公司经理、安全组组长。该公司驾驶员刘某运输危险品 “溶剂油” 时,将车辆停放在无停放危险品运输车辆资质的停车场内浸泡,且在不了解焊接人员资质的情况下,让无特种作业操作资质、不了解相关操作规程的马某焊接危险品罐装车的罐体,最终导致车辆爆炸,造成一人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作为公司负责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放任公司驾驶人员违规停放、清洗、焊接危险品车辆罐体,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法律依据

(1)《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法发〔2021〕35 号)第二条第 8 款相关规定

2、典型案例

贺某(买方)向 M 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购买碳化钙(即电石),朱某安排没有办理运输危化品资质的马某某承运。马某某驾车在高速公路服务区休息时,车上电石起火爆炸,致使两辆货车等受损,致一人受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朱某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电石,造成电石在高速公路服务区起火,情节较轻,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危险驾驶罪

1、法律依据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2)《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法发〔2021〕35 号)第二条第 8 款相关规定

2、典型案例

乔某系上海某化工公司实际经营人,田某系该公司员工。二人明知硝酸钠属于危险品,且驾驶员肖某 1、肖某 2、王某 2 无危险货物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仍先后六次指使上述驾驶员以普通货车运输硝酸钠。

法院认为,被告人乔某、田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属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乔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田某有自首情节,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故均可从轻处罚。

(五)危险物品肇事罪

1、法律依据

(1)《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对 “造成严重后果” 和 “后果特别严重” 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相关标准一致。

(3)《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第六条相关规定。

2、典型案例:

T 公司(发货人)委托春旺运输公司运输危险品,春旺运输公司委托李某 2(某物流咨询公司员工)负责承运,运输负责人为王某、李某 1,司机为边某,押运员为刘某。T 公司仓库员工姚某、边某、刘某违规装货,导致运输车辆存在泄漏情况。但经收费站提醒,相关人员仍未及时处理,最终在隧道内发生泄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74 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春旺运输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王某、李某 1、刘某、边某,被告单位 T 公司及其主管人员被告人姚某、李某 2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致使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1、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典型案例:

H 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指派购买危险品化学原料,后唐某以普通快递方式寄送该原料,未告知快递公司货物为危险化学品。运输途中原料泄漏,快递分拣员分拣时吸入有毒气体,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 H 公司违反法律法规,非法运输毒害性物质,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唐某作为非法运输毒害性物质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行为也构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

3、 该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两罪的核心区别:

一是行为性质不同,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的运输行为本身是非法的,而危险物品肇事罪中运输危险物品的行为是合法的,只是在运输过程中违反了危险物品管理规定;二是主观方面不同,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为故意犯罪,危险物品肇事罪为过失犯罪;三是犯罪既遂标准不同,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一经实施即构成犯罪,不要求实际发生严重后果,而危险物品肇事罪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

四、讲座总结

本次讲座以逃避商检罪为核心切入点,系统梳理了危险品运输领域的相关法律规范,深入剖析了逃避商检罪及走私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关联刑事罪名的法律依据、典型案例,内容丰富、实用性强。

讲座最后,吴亚兰律师针对参会人员提出的实务操作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进一步深化了参会人员对危险品运输刑事风险的认识和理解。本次讲座为相关从业者今后依法开展危险品运输业务、有效防范刑事风险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上海律协现代物流专业委员会将持续聚焦物流领域法律前沿与实务痛点,充分发挥专业平台的桥梁纽带作用,深耕法律实务经验的交流与沉淀,助力本市律师不断精进物流法律领域的执业能力与专业素养,为行业法律知识的迭代升级与共享互促注入持续动力。

(注: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供稿:上海律协现代物流专业委员会

执笔:吴亚兰 律师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薄遵宇 律师助理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