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侵权还是合理使用两位律师持两种观点 陈凯歌,世界级的大导演,胡戈,一个无名小卒(当然现在成了风云人物),两个本不相干的人,因为一部名叫《无极》的电影,和一个在网络上流传的由《无极》改编的视频作品《一个由馒头引发的血案》,却紧紧地联系在了一起,由此也引出了一个关于著作权的话题。一时间,众说纷纭,但观点不外乎侵权与否。“馒头”是否侵权这得由法院来判定,但是沪上两位专注于著作权研究的律师所说的一番话,或许能带给我们某些启示。 徐宗保:公众保护知识产权意识薄弱 徐宗保,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曾在美国生活过两年,因此对两国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有着相当程度的了解。在采访中,徐律师说了一段他的亲身经历:一个朋友借了一盘录音带给我,我和另一个朋友一起听。听完后,这个朋友说非常喜欢里面的歌,于是问我哪儿有买,我说拿去复制一下吧。那位朋友听了后,立刻说不行,这是侵权行为。同时,徐律师还说了他所遇的另外一件事。在美国,一本学术著作的价钱比较昂贵,大约在60到70美元,一般的学生都买不起,只得到图书馆去借。如果把书借出,复印一下大约只需十几块美金就行了,但是几乎没人这么做。在他们看来这同样也侵犯了知识产权。可以说,美国人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已经浸润到骨子里去了。 话说回“馒头”,徐律师认为侵权是无可争议的。首先,胡戈侵犯了作品的改编权。胡戈在“馒头”中虽然采用了新闻报道的形式,看似有着独特的创造力,但这毕竟还是改编自《无极》。同时,“馒头”还侵犯了作品的完整权。在法律上,改编权和完整权都是受保护的,前者必须有著作权人的授权,而后者则要求作品不受歪曲和篡改。 徐律师说,自从网上传出陈凯歌要就此打官司后,网上的观点几乎一面倒支持胡戈,这其实是同情弱者的表现,大家的出发点是基于道德而不是法律的底线。由此,可以看出我们的公众对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还是很薄弱的,很有必要从小学就开始让学生接受这方面的教育。在书店,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有学生拿着书在抄,应该让他们知道,这样做是不对的,不能这么做。知识产权虽然仅属于某个人或者某团体,但它可以促进文化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我们的社会如要进步就必须全社会都来保护知识产权。 吴冬:胡戈是“滑稽模仿” 吴冬,汇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他认为胡戈的行为是对陈凯歌作品的合理使用。何谓合理使用,我国的著作权法第22条有规定。但是著作权法里面对合理使用的规定不够明确,吴律师为此提出了一个新颖的说法———滑稽模仿。吴律师认为,在我国的著作权法里没有此说法,但在西方国家,如法国、西班牙、美国等国的著作权法以及欧盟的相关法律里都有明确的规定,类似胡戈的做法是被法律所允许的。为此吴律师在接受采访时准备了一大堆相关的资料,并一一指出给记者看。吴律师建议像陈凯歌这样的大导演和公众人物,不妨尝试着接受类似的滑稽模仿,只要不是恶意诽谤以及涉及个人隐私,应该是可以被接受的。我们的公众人物要学会忍受,虽然会令其心里难以接受,但必须忍受,这就是公众人物的义务,因为作为公众人物不能只要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记者吴蓉 相关链接 合理使用的法律范围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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