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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安全的法律边界——国务院《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解读与企业合规应对指南

    日期:2026-08-13     作者:童友美(国际法专业委员会、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

202647日,国务院令第834号《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正式公布(以下简称“834号令),公布之日起施行,无任何过渡期。

这部法规的出台,有其清晰的国际背景,也有其独立的制度价值。理解它,需要同时关注两个维度:一是全球供应链立法的基本格局;二是中国企业在全链条上面临的现实合规压力。

一、背景:全球供应链立法格局与834号令的制度定位

(一)国际背景:美欧供应链立法的基本格局

近年来,供应链安全已成为主要经济体立法竞相涉足的领域。美国以安全为核心逻辑,通过《芯片与科学法》(CHIPS Act)、出口管制实体清单及"外国直接产品规则(FDPR)",构建起从产品到技术、从企业到供应链整体的多层管控体系;其中《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UFLPA)更将供应链合规延伸至原材料来源的溯源层面。

欧盟则以可持续发展为切入点,通过《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CSDDD)、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和《欧盟市场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 [1] (FLR),要求企业对价值链的人权、环境合规承担强制性义务,中国供应商作为其一级或多级供应商,同样在覆盖范围之内。

上述立法的共同趋势在于:供应链合规已不再局限于产品本身,而是向上穿透至原材料来源,向下延伸至生产过程与道德标准,形成全链条、多维度的合规要求。

(二)834号令的制度定位

在此背景下,834号令的出台,是中国涉外安全立法体系的重要补充。它与此前已施行的《反外国制裁法》《出口管制法》《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对外贸易法》共同构成涉外经济安全的法律工具箱。

834号令有其独特的制度价值:它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将供应链安全的国家战略目标与企业合规义务、对外反制授权整合于同一框架之下。其对破坏供应链安全行为可采取反制措施的条款设计,是此前单一立法中尚未集中呈现的新维度。

更重要的是,从企业视角来看,834号令对合规的影响是现实的、即时的:它改变了跨国企业在华经营的法律环境,也对出海企业在多法律体系中的合规路径选择提出了新要求。

二、法规解剖:834号令的结构与核心条款

(一)三部分架构

第1—6条:立法目的与基本原则。明确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定义、国家战略定位,以及政府的引导责任。

第7—12条:供应链安全管理制度工具。包括关键领域清单制度(第7条)、风险监测预警体系(第9条)、实物储备与产能储备双轨机制(第10条)、紧急调度权力(第11条)、企业合规义务(第12条)。

第13—18条:对外博弈与法律反制。这是全法规的核心,也是出海企业面临最高风险的部分。

(二)关键条款逐条解读

13条:信息收集的红线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非法从事产业链供应链相关信息收集活动。

这里的"非法"边界尚待配套细则明确,但立法精神针对的是以商业咨询、行业调研为名,系统性收集中国产业链基础数据的境外机构。

对在华外资咨询机构、律所及金融机构而言,需要重新审视涉华供应链相关尽职调查业务的合规边界。

14条:可以调查外国政府

对违反国际法、采取歧视性措施、对中国产业链供应链造成损害的外国政府实体,中国政府可以开展调查,并采取相应反制措施。

这是第一次在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了针对外国政府歧视性行为采取对等法律行动的授权依据。

15条:政府有权管"断供"

对中断正常交易、采取歧视性行为、对中国产业链供应链造成损害的外国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可以开展调查,并可对其采取限制或者禁止货物进出口、限制或者禁止投资、限制或者禁止入境等措施。

这一条的关键在于,它是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以供应链安全为独立事由,对外国主体的歧视性断供行为提供统一的对等反制依据。

此前各工具分散在《反外国制裁法》《不可靠实体清单》等零散授权中,触发条件、法律程序和主管部门均不统一。834号令建立了一套可以直接援引的统一框架。

16条:境内主体须配合反制措施

在中国境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配合执行第14条、第15条规定的反制措施,否则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实务影响:在华外资企业的境内主体,一旦其境外母公司因接受本国政府指令而对中国实施断供,境内实体将陷入"执行中国法律 vs. 遵守母国法律"的双重义务冲突。

三、供应链全链条视角:合规复杂性远超产品本身

理解了834号令"法律能做什么",接下来需要回答的问题是:这些风险具体发生在供应链的哪些环节?

(一)上游:原材料与关键矿产

现代产业链对特定原材料存在高度依赖,而这些原材料的供给正在成为地缘博弈的核心战场。

以稀土为例,中国目前供应全球约60%的稀土开采量和约87%的稀土加工量。美国《通胀削减法》和《矿产安全伙伴关系》专门部署"关键矿产供应链去中国化",欧盟《关键原材料法》同样将减少对中国矿产的依赖列为立法目标之一。

对中国企业而言,这一层面的合规复杂性体现在两个方向:

•   出口端:中国对镓、锗、石墨、稀土等关键矿产已实施出口管制,企业需要建立出口许可证管理体系,确保出口行为符合中国出口管制要求。

 •  进口端: 中国企业在境外的矿产开采和采购行为,同时受到东道国法律(环境、劳工标准)以及美国UFLPA等域外法规的约束。"关键矿产出处"正在成为买家尽职调查的标配要求。

(二)中游:中间品、零部件与技术许可

中间品层面的合规复杂性,是当前企业面临压力最密集的区域,也是法律风险最隐蔽的地方。

1.   技术含量的合规风险分层。不是所有中间品都面临同等的合规压力。含有美国受控技术的中间品,无论在哪个国家生产,都可能受到"外国直接产品规则(FDPR)"的管辖。

2.   技术许可协议的潜在触雷点。技术许可协议中通常包含"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限制条款。当东道国出口管制法规发生变化,或合作方受制于其本国法律时,这些条款可能因地缘政治因素被单方面援引,成为对方拒绝履约的理由。

834号令第16条的出台,使得这一场景从"合同违约风险"升级为"法律合规冲突"。

3. 替代供应商的合规评估缺口。当主要供应商因制裁或合规原因中断供货时,企业通常会紧急寻找替代供应商,但替代供应商的合规状态往往未经充分评估——其技术来源、出口许可证状态、是否在制裁名单内,都可能成为新的法律风险来源。

(三)下游:成品合规与市场准入

1. 供应链溯源的举证责任转移。美国UFLPA确立的"可反驳推定"原则,将举证责任转移给了出口企业——企业必须主动证明供应链中没有涉及强迫劳动。这意味着,每一个产品都必须能够提供"供应链护照",追溯到原材料层面。

2. 碳足迹的强制披露。欧盟CBAM和电池法要求的碳排放数据核查,本质上是对供应链生产过程的深度穿透审计。中国出口企业必须建立能够量化、核查并对外披露的碳排放数据管理体系。

3. 知识产权与标准博弈。在高端制造和数字贸易领域,技术标准的制定权本身就是供应链控制权的一部分。美欧主导的技术标准体系,可能通过合规认证要求形成新的市场准入壁垒。

不同类型的企业,由于其所处的供应链位置不同,受到834号令的影响程度和性质也截然不同:

有的面临合规义务的强制约束,有的面临境外法律与中国法律的双重挤压,有的则面临被要求配合执行国家反制措施的境内法律义务。明确自身定位,是合规行动的前提。

四、企业合规影响分析:四类主体,各有侧重

(一)国内制造业企业:制度红利与强制义务并存

1. 制度红利层面:834号令第7条确立的关键领域清单制度,将为纳入清单的企业带来政府基金、税收优惠、优先采购、出口协调等系统性支持。

结合"十五五"规划方向和工信部已公布的"卡脖子"清单,半导体设备、工业母机、稀土深加工、高性能医疗器械、生物育种、新能源关键材料、工业软件等领域大概率在首批清单范围内。

2. 强制义务层面:第12条明确以"应当"为措辞,要求企业和科研机构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这是强制性义务而非倡导性要求。未来在资质审查、政府采购招投标、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等环节,供应链合规体系的完善程度将直接影响企业资质评定。

3. 应急调度义务:第11条赋予政府在危机时刻对企业资源进行紧急调度的权力。企业须在合同中预置相关免责条款,并评估关键设备和物料的保险覆盖是否涵盖应急调度情形下的损失。

(二)出海制造企业:双向合规夹击

出海制造企业同时在中国法律与东道国法律之间运营,834号令的出台,使得这一夹击压力在法律层面得到显性化。

典型场景:某中国半导体设备企业在美国设有子公司,该子公司接受了CHIPS Act补贴,合同中约定不得扩大对华出口。当该企业在中国的母公司收到来自中国客户的订单时:

l   如通过美国子公司间接供货,违反CHIPS Act附带条款;

l   如拒绝供货,可能被中国主管部门认定为"歧视性断供",触发834号令第15条的调查风险;

l   如直接由母公司供货,绕开美国子公司,又可能违反FDPR规定中的再出口管制。

合规路径的选择,需要中美两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专业支持,且必须形成有据可查的合规决策过程。

(三)外资在华企业:境内实体的配合义务

第16条对外资在华企业的影响值得特别关注。如果外资集团的境外母公司,因本国政府的出口管制令或制裁指令,而中止或限制向中国企业供货,则该集团在华境内实体将面临:

•    中国法律(第16条)要求其"配合执行反制措施"的强制义务;

   境外母公司要求其"执行本国政府指令"的合规要求。

(四)专业服务机构:业务边界需要重新评估

在华外资咨询机构、评级机构和金融机构,需要依据第13条重新审视其涉华供应链相关业务的合规边界。

当前需要评估的典型业务类型包括:

•      为境外客户开展的中国产业链尽职调查(尤其是关键领域赛道);

•      为境外金融机构提供的涉华供应链投资分析报告;

 •     跨国并购中针对目标公司供应链结构的深度调查;

五、合规建设:四步建立供应链合规能力

第一步:绘制供应链全链条合规图谱

  合规建设的起点,是真正了解自己的供应链结构。

  · 供应商层级穿透:不止一级供应商,还要覆盖关键原材料的二、三级供应商;

  · 国籍与管辖识别:每个关键节点供应商所在国的法律环境、出口管制要求、制裁风险;

  · 技术来源追溯:所采购产品中是否含有受控技术(尤其是美国受控技术);

  · 数据流向梳理:供应链运营中产生的数据,是否涉及跨境传输,是否属于"重要数据"。

第二步:开展境外实体"反向穿透"合规审查

 834号令的风险,并非只来自企业自身的行为,还来自关联实体的行为。

  · 境外子公司或合资企业是否接受了附带条件的政府资金(CHIPS Act、欧盟相关产业补贴);

  · 境外合作伙伴是否受到本国政府出口管制或制裁约束,可能被迫中止与境内关联公司的合作;

  · 境外子公司是否执行了东道国法律中的"最终用户""最终用途"限制性要求,可能对中国母公司产生连带法律影响。

第三步:建立"双合规"合同体系

 跨境合同是合规义务的法律载体,也是发生争议时最重要的风险隔离工具。

 

条款类型

核心审查要点

修订方向

供货义务条款

是否允许因法律合规原因中止或终止履约?

明确法律合规事由可免责

违约责任条款

是否为中国法律合规风险预留免责空间?

增设双司法管辖区适用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

是否覆盖法律环境重大变化的情形?

将"强制性法律合规要求变化"纳入

技术许可条款

是否存在"最终用户/用途"等限制性约定?

识别与中国法律的潜在冲突点

争议解决条款

管辖法院或仲裁地是否影响中国法适用?

评估中国法律反制工具的适用空间

新增合同必须预置"双合规"条款: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遵守任一司法管辖区的强制性法律要求而产生的履约障碍,不构成违约;因执行政府合规指令需要调整履约方式的,双方应协商调整,不追究违约责任。

第四步:构建持续运营的合规内控体系

834号令带来的合规压力是持续性的,不是一次整改就能解决的。体系建设四个核心模块:

供应链风险识别与分级:建立关键供应商国籍分类体系,定期评估地缘政治风险等级;对"无可替代"的单一来源供应商实施重点监控,推进关键物料多来源备份。

政策动态预警机制:重点跟踪美国出口管制实体清单更新、欧盟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落地细则、中国关键领域清单的正式公布;与行业主管部门和法律顾问建立常态化沟通渠道。

应急响应预案:针对供应商断供、政府调查、出口管制升级三大典型情形,分别制定应急响应手册;明确内部决策链条,避免在紧急情况下缺乏合规授权支撑。

合规文档管理:建立能够在政府调查时提供完整证明链的合规档案体系;供应链合规决策,无论结论如何,都应形成书面记录。

六、结语

834号令的出台,是中国供应链安全治理迈向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但就企业合规而言,真正的挑战不在于这一部法规本身,而在于它将企业置于多个法律体系同时施压的复杂环境中。

供应链合规的复杂性,还在于它横跨产业链的每一个层次——从矿山到成品,从原材料采购到终端服务,每一个环节都可能是风险的来源。没有一张全链条的合规地图,就无法做出可靠的合规判断。

这对企业的要求,已经不是"懂一个法规就够了",而是能够在多个司法管辖区同时运营的系统性合规能力。


[1] 20241119日,欧盟理事会通过《欧盟市场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Regulation on Prohibiting Products Made with Forced Labor on the Union MarketRegulation (EU) 2024/3015)。该《条例》于20241213日生效,核心管控条款将于20271214日全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