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日至2日,上海律协律师学院联合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企顾委”)、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劳保委”)成功举办上海律协“助企出海”律师实务技能培训计划(第一期)——海外合规经营律师实务培训班。本次实务培训在上海财经大学红瓦楼举办,共计180余人参加。
本次培训由企顾委主任孔琴律师主持。孔琴主任指出,当下企业出海已成为拓展市场、提升竞争力的关键路径,但出海之路并非坦途,不同国家及地区的法律差异、政策制裁、复杂的国际规则以及日益严格的监管环境,给企业带来了更多挑战。企顾委致力于围绕企业当下热点需求、提升新形势下法律顾问服务的水平。本次培训精心设计了紧贴出海企业切实需求的热点课程,汇聚了专业精湛的师资力量,希望能够帮助参训律师深入学习,积极交流,将所学内容转化为服务企业出海的强大助力。
第一部分 企业境外劳动用工合规要点
一、中国企业出海面临的劳动用工法律挑战
在高质量对外开放的背景下,中国企业出海投资需遵循“入乡随俗”的原则,尤其是在人力资源管理和劳动用工方面。与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不同,劳动法缺乏国际惯例,企业必须遵守当地法规。当前,中国企业出海热潮集中在亚洲,尤其是东南亚,其次是中东和南美。尽管全球化面临逆流,中国仍坚持对外开放和全球化战略,而法律服务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以确保企业合法合规地拓展海外市场。
二、域外劳动法四大特征
(1)海量复杂性:劳动法本身内容比较繁杂,跨国劳动法尤其,全球近200个国家地区,各国之间劳动法规则各有不同。
(2)强社会属性:各国劳动法与宗教、文化深度绑定(如中东员工祈祷时间保障)。
(3)显著差异性:各个国家地区的劳动法各有特点。法国行业集体合同强制适用,德国允许选择性加入。
(4)刚性属地性:劳动纠纷强制适用当地法,排除约定管辖(对比国际贸易中可约定适用法律)。
三、境外用工十二大合规链条
1. 就业准入:签证与工作许可
中资企业在海外用工时,面临的主要合规问题之一是就业准入,特别是工作签证的合法性。许多国家优先保护本国就业,使得外籍员工获取工作许可变得困难。一些企业铤而走险,使用旅游或商务签证让员工在海外工作,但这种做法存在巨大风险。一旦被查出,不仅员工可能面临处罚,企业也会遭受罚款,甚至刑事处罚。因此,对于海外用工合规问题,首要关注点是确保中国员工的工作许可以及签证合法性。
2. 劳资契约:集体合同优先性
在中国,劳动合同是调整劳资关系的主要手段,而集体合同相对缺位,企业通常通过劳动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奖惩规则等方式来规定劳动规章制度。相反,在很多海外国家和地区,集体合同受到高度重视,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主要方式,甚至有些国家没有个体劳动合同,只依靠集体合同。因此,在处理海外用工时,企业需特别关注所在国家的集体合同相关规定。
3. 工资支付与社保缴纳
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保,这是对应的权利义务。工资和社会保险是劳动用工中非常重要的问题,工资作为劳动报酬,而社保则提供社会保障。
就工资而言,中国企业海外运营时在对待工资问题上也存在一定法律风险。理由在于,国内企业普遍存在对工资问题重视不足,包括扣罚工资、奖金和经济处罚等不合法行为。虽然中国法律对此相对宽容,对于恶意欠薪设置了较高的门槛,需要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且企业拒不改正时,才可能面临刑罚。但在海外,一旦违法扣罚工资达到一定数额,就有可能直接面临监禁和刑罚。此外,对于工资的发放,还需要特别注意遵守当地工资标准,以避免因工资过低或过高被罚款。
社保是用人单位的一项重要成本,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要求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体现劳动关系的强保障特性。社会保障具有强制性,无论名称如何,都属于必须参加的范畴。中国对此也有同样的要求,根据社会保险法,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同样需要缴纳社保,这是强制性的,不论该外国人在中国哪个地区工作。这无疑也会加重企业的用人成本,为解决这一问题,各国政府与中国进行谈判,提出双边互免的建议,即双方互不向对方的公民收取社保费用。目前,中国已与13个国家政府签订了双边社保协定。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协定并非全免,例如,中国的五险社会保险,并非完全免除,具体待遇依照双方的协定而定。
4. 工时与休假:文化冲突高发区
在国内,尽管中国劳动法中有规定的工时标准,但实际中存在着996等超时加班现象,员工对于加班的容忍度也比较高。但在海外,大部分国家或地区对于超时加班是无法接受的,甚至出台了专门的法律规则超时加班以及强迫劳动等问题,例如在2024年12月,欧盟出台了一项禁止强迫劳动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如果产品在供应链的任何环节中涉及强迫劳动,那么该产品将被禁止进入欧盟市场。这对于许多寻求进入欧盟市场的中国企业来说,是一个需要特别注意的风险点。
5. 职业安全健康
尽管近年来我国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但许多企业管理者的安全意识仍较为淡薄。与国际标准相比,我国在劳动安全和保护方面的监管还显得不够严格。经常有中资企业因为忽视当地职业安全健康要求,导致后续因安全健康问题被当地劳动部门罚款或花费大量额外成本进行补正,从而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6. 反歧视与多元化
尽管中国现在对就业歧视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但是绝对值还不够高。许多企业的管理者对这一问题仍然不够重视,如果企业出海,将会面临重大损失。因为在海外很多国家,对年龄歧视的重视程度远超过我们的想象。从对于就业歧视的赔偿金额范围来看,在中国,就业歧视赔偿通常不超过一万元人民币,而在美国,类似案例的惩罚性赔偿可达数百万美元。企业需要特别关注的常见歧视类型包括性别歧视、种族歧视、民族歧视、年龄歧视、宗教歧视和语言歧视等。此外,还有许多国家和地区特有的歧视现象,这些歧视种类繁多,一不小心便会陷入纠纷,从而给企业带来风险。
7. 反性骚扰机制
在中国东方文化中,对性骚扰的敏感度较低,但随着女性意识觉醒,国家从立法层面开始重视性骚扰问题,但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人们对性骚扰问题的认识和观念转变,以及相应的管理措施跟进,都还存在较大差距。这导致中国企业海外用工时,会突然发现海外对性骚扰问题极为敏感,处罚极其严厉,这给许多中国企业和管理者造成了很大伤害。某中国企业在海外因未能适应当地对性骚扰的高度敏感和严格惩罚,导致重大经济损失和管理挑战。
8. 解雇管理:三大模式辨析
解雇主要可分为三种类型:
(1)自由解雇,以美国为代表,解雇员工不需要理由,但存在诸如禁止歧视和打击报复等限制。
(2)合理解雇,主要在英联邦国家和地区,解雇没有法定的严格理由,但需有一个合理理由。
(3)严格解雇,则普遍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如中国、法国和德国,解雇需有法定的严格理由。
出海企业需对目标国家的解雇条件进行充分了解,避免因违法解除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与风险。
9. 竞业限制:地域效力限制
在全球范围内,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经验限制的态度各异,有的完全禁止,有的严格限制,而中国则适用范围较宽泛。中资企业在海外运营时,需特别注意目标国家对经验限制的规定,以免违反当地法律。
10. 个人信息跨境传输
随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后,我国又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信息保护的系统规定,这显示出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前所未有。然而,从对比海外国家的保护水平来看,仍需提高。例如,与美国和欧盟相比,它们拥有非常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因此,在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合作时,企业在收集和转移员工个人信息,尤其是跨境转移时,必须充分考虑并小心应对长臂管辖的问题。
11. 工会组织
中国企业到海外运营时,常遇到与当地工会打交道的问题。海外工会与国内工会的三个主要差异在于:
(1)海外企业可能有多个工会,而中国只有一个工会;
(2)海外工会多实行注册制而非批准制,而中国采用的是批准制;
(3)中国的工会强调统一性,主张劳资双方的统一,追求和谐的劳动关系,而海外工会往往表现得更为对立,会频繁使用罢工等手段对抗资方以换取劳动者的福利。
这些差异使中国企业在海外面临更多挑战,需特别重视并找到应对海外工会的专业人才。
12. 国际劳工标准
目前,联合国设立有国际劳工组织,致力于国际劳工权益的保护。该组织有八大基本公约,中国目前承认并加入了其中的六个公约。尚未加入的两个公约恰恰是成为我国当前要加入全面与进步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的两个主要障碍。主要是因为其中对于工会的要求与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存在冲突,我国的工会是在党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的工会。然而,CPTPP要求实行注册制的自由角色工会。这种在基本政治制度之间的冲突,使得中国无法作出让步。
第二部分 海外投资经营合规风险及应对
一、国际环境变化及海外合规趋势
1.国际环境的变化
当前国际环境复杂多变,美国的地缘政治影响、俄乌冲突、巴以冲突等对全球经济贸易投资产生重大影响。同时,新技术的革新如人工智能、数字金融等也对经济和律师业务产生深远影响。新兴经济体如非洲、东南亚、中东等地区成为新的投资热点,但这些地区也存在合规挑战。此外,美国大选后政策调整、俄欧冲突导致的能源危机等都给企业海外投资带来新的风险和机遇。
2.技术革新造成的变化
技术革新如人工智能、数字金融等带来新的合规需求。数据保护、网络安全、虚假信息等问题日益突出,律师业务中涉及的争议也越来越多。例如,数字支付、金融科技等领域的诈骗和洗钱问题需要特别关注。同时,跨境追索和资产回收也面临新的挑战。
3.新兴经济体的合规挑战
新兴经济体如非洲、东南亚、中东等地区成为中国企业新的投资目的地。这些地区存在不同的法律体系、宗教文化和社会环境,增加了合规管理的复杂性。例如,非洲和东南亚的法律体系较为复杂,中东地区的法律和文化背景特殊,企业需要特别注意当地的合规要求。此外,拉美地区的政策变化也给企业带来不确定性。
4.国际趋势加重中国企业境外合规义务
欧美国家对包括俄罗斯等地的经济主体和其交易对象采取了许多制裁手段,但即便如此,中国企业与俄罗斯、伊朗、津巴布韦等受制裁或可能受制裁的国家存在许多投资需求。中国企业不会因为制裁放弃在这些国家的业务机会、投资市场,这就加重了中国企业的合规义务。
5.当前海外投资的合规趋势
当前海外合规投资趋势有贸易管制、知识产权壁垒、关税壁垒、绿色壁垒、ESG合规及世界银行政策监管等。中国企业海外业务需建立完整合规体系应对,以减少政府处罚、商事争议和诉讼仲裁。企业海外投资经营应遵守投资所在国法律法规及国际规则。中国企业需开展项目需进行合规论证和尽职调查,加强境外机构管控,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投资合法合规与安全高效。建设海外投资经营合规体系具有紧迫性和时效性,企业需持续检验合规体系的有效性,提升效率,降低风险。
二、海外投资和日常经营中的合规风险和防范
1.合规的概念
企业合规包括内规和外规。内规就是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守则、准则等,外规则包括法律法规、国际规则、行业规定、惯例等。近年来,我国出来了多部与合规有关的法律,包括《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等,分别在企业合规管理、境外经营、出口管制、反制裁等方面作出一系列规制,旨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企业合规发展,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企业合法权益,提升中国企业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2.出口管制与制裁
近年来,美国频繁对中国企业实施出口管制与制裁,如实体清单和SDN清单。实体清单主要针对出口管制,涉及敏感技术与产品,相关企业需获许可才能开展特定业务;SDN清单则是制裁清单,企业一旦上榜,基本无法开展相关业务,银行系统也会阻止资金流动。美国不断更新清单,上榜的中国企业数量逐渐增加。为应对这些挑战,中国企业需提高合规意识,排查自身业务风险,了解交易对手是否在清单上,并积极与专业律师合作,争取从清单中移除。中国也出台了反制裁措施,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3.供应链合规
供应链合规的范围不断扩大,从早期的安全健康、技术等领域,扩展到如今涵盖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包括强制劳动等社会问题。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相关概念的理解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面临合规风险。供应链合规不仅涉及生产、物流等环节,还与环保、社会责任、慈善等多方面相关。企业需建立完善的合规体系,对供应商进行尽职调查,收集相关数据,确保供应链各环节的合规性。同时,企业还可通过获得绿色贷款等方式,推动可持续发展,提升自身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4. 反洗钱
反洗钱问题与企业的资金流动密切相关,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资金来源和去向的审查日益严格。企业需关注自身资金链的合规性,避免因资金流动异常而引发银行警报。在国际贸易中,企业应确保合同、报关等文件的一致性,避免因虚假交易或不规范操作而被怀疑洗钱。中国律师在其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帮助企业梳理情况,与银行和监管机构沟通,确保资金正常流动。同时,企业在开展业务时,还需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其背景和资金来源,防范洗钱风险。
5.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主要通过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实施。CFIUS由美国九大部委代表组成,负责审查涉及美国国家安全的外国投资。2018年之前,相关审查是自愿申报的,企业可根据自身判断决定是否申报。2018年之后,随着《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FIRRMA)的实施,审查范围扩大,许多原本不需要申报的投资项目也被纳入强制申报范围。审查范围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安全领域,还涵盖了半导体、量子信息、人工智能等敏感领域。CFIUS的审查过程不透明,企业难以预测审查结果,且审查结果可能涉及资产剥离等要求。近年来,美国对中国企业的审查尤其严格,许多企业因担心审查风险而放弃或撤回投资计划。
6.反商业贿赂与反腐败
美国的长臂管辖权通过《反海外腐败法案》(FCPA)体现,该法案允许美国政府对涉及海外贿赂行为的公司和个人进行调查和处罚。尽管特朗普曾表示不再使用FCPA,但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仍在继续执行类似的反腐败法规。中国企业在全球投资过程中,需特别注意避免贿赂行为,因为即使在第三方国家的贿赂行为,也可能因使用美元支付等连接点而被美国法律管辖。近年来,中国企业因海外贿赂行为被调查的案例增多,这不仅影响企业声誉,还可能导致巨额罚款和法律风险。
7.加强对海外公司的管理与控制
海外投资中,企业常通过设立控股公司来隔绝风险,但这种架构可能因人员、财产、业务混同而失效。如果海外子公司与母公司或关联公司之间存在财产、人员、经营业务混同,一旦发生争议,公司面纱可能被揭开,母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企业在海外投资时,应尽量避免人员、财产、业务混同,确保各公司独立运营。此外,外派人员的管理也需注意,避免因人员身份混同导致的法律风险。
8.数据安全与跨境保护
境外数据安全和跨境数据传输的监管要求日益严格。企业在海外运营时,需特别注意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避免因数据泄露导致的法律风险。跨境数据传输需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必要时需进行脱敏处理或获得相关部门批准。例如,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可能要求企业提供内部数据进行调查,企业需谨慎处理此类要求,避免违反国家保密法或泄露敏感信息。
9.海外不良资产的合规处置
不良资产处置和跨境追索是海外投资中常见的问题。跨境追索需根据当地法律规定进行,中国律师在跨境追索中面临诸多挑战,如缺乏跨境执法权、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的高门槛等。因此,企业在海外投资时,应提前评估风险,选择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合作,确保在发生问题时能够有效应对。
10.开展海外业务面临的非传统安全挑战
海外投资还面临非传统安全挑战,如恐怖袭击、人身安全等。中资机构在海外运营时,需遵守当地安全规定,必要时可聘请安保公司提供保护。企业在派遣员工到海外工作前,应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应对突发事件的程序和方法。
三、建立有效合规管理体系防范海外业务风险
1.中国律师在海外投资中的角色
中国律师在海外投资中应发挥更大作用,不仅帮助客户处理法律问题,还应在沟通和协调中起到关键作用。中国律师应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帮助客户撰写专业邮件,与外国律师进行有效沟通,避免因语言和文化差异导致的误解。在涉及敏感信息时,中国律师应作为“防火墙”,过滤信息,确保信息安全。此外,中国律师还应在合规体系建设中发挥引领作用,结合中国企业的实际需求,设计符合国际标准的合规体系。
第三部分 出海企业ESG合规挑战与机遇
一、 背景:出海企业ESG合规概览
1.ESG的起源和发展
我们说写社会责任的一个金字塔的理论,对于最底下来讲就是我们说经济责任,你一家企业要陈述要发展一定要有利可图,如果是持续经营不善,这个企业也没有存在的一个必要,我们就走破产和清算程序关掉好了,尤其是经营的话会对企业的股东利益造成损失,这是我们说第一性的就是要求要盈利的目的。然后第二个其实是我们的环境指标,环境这个指标在这个地方提出来非常重要,是因为我们确实已经有很多的法律条文,包括我们的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披露的管理办法,我们上市公司当中也有相应的与环境信息披露相关的要求,而且我们现在目前是实行的排污许可制,每一个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我们现在已经把环境又扩展到了碳的排放,温室气体的排放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的这样的一些行为,也是属于我们环境指标的一个范围。然后还有相应的社会方面的指标,包括我们在我们现在讲到社会的话,收效的部分其实是涵盖了非常多的内容,包括对于企业内部的员工,然后对于企业产品自身的一个产品质量责任,还有相应的对于社会的影响,包括我们怎么样对待我们的供应商,这个都是在我们社会的层面去落实。
总而言之,ESG的内涵是关注企业环境、社会、公司治理绩效,而非传统财务绩效的投资理念和企业评价体系,以评估企业(投资对象)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贡献。
二、挑战:海外市场的“入场券”与“紧箍咒”
1. 赤道原则(EPs)
Equator Principles,缩写为Eps,2002年由世界银行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和荷兰银行提出的一项企业贷款准则。要求金融机构在向一个项目投资时,要对该项目可能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并且利用金融杠杆促进该项目在环境保护以及周围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主要政策:赤道原则的10项原则、国际金融公司信息披露政策和可持续性政策;
绩效标准:是国际金融公司环境和社会绩效标准;
实施工具:国际金融公司的环境与社会审核程序、8项绩效标准指导说明、环境健康安全指南等。
2. 负责任投资原则(PRI)
2006年联合国成立责任投资原则组织(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 UN PRI),提出负责任投资六项原则:
(1)将ESG议题纳入投资分析和决策过程。
(2)成为积极的所有者,将ESG议题整合至所有权政策与实践
(3)寻求被投资机构适当披露ESG信息
(4)推动投资行业接受并实施PRI原则
(5)建立合作机制,提升PRI原则实施的效能
(6)报告PRI原则实施的活动与进程。
3. 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
2011 联合国《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实施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制订普遍适用和切合实际的指导原则,有效防止和补救与工商企业相关的侵犯人权行为:
(1)国家保护人权不受工商企业的侵犯;
(2)工商企业尊重人权;
(3)受害者更易获得有效的司法或非司法补救
对企业的四项要求:
(1)企业人权政策声明应得到工商企业最高管理者的批准。
(2)企业人权政策声明应吸收相关的内部和/或外部专门知识。
(3)企业人权政策声明应予以公布并传达给内部和外部所有个人、商业伙伴和其他有关方。
(4)企业人权政策应体现在能够将该政策嵌入整个企业所需的业务政策和程序中。
4. ESG信息披露义务
(1)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新时代中央企业高标准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
、《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 专项报告参考指标体系》;
(2)上海、深圳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工作指引——《 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 )》、《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ESG)报告编制指南》;
(3)港交所:ESG报告守则、《环境、社会及管治框架下气候信息披露的实施指引》(2024);
(4)财政部:《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 —基本准则(试行)》。
5. 风险管理与评价机制
内部控制监督与审计:
(1)流程嵌入ESG要素,监测可持续发展指标;
(2)应用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分析工具;
(3)内部审计与合规检查;
(4)将可持续发展相关内容纳入审计范围;
(5)公司是否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国际标准和内部政策;
尽职调查:
(1)确定机构或人员、尽职调查的范围;
(2)建立识别、评估ESG风险的程序;
(3)基于ESG的风险应对策略及实施情况;
(4)风险规避、风险降低或者风险转移
(5)跟踪措施效果;
第三方认证与评级:
(1)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SA8000社会责任标准认证;
(2)ESG评级、报告鉴证等。
总结合规管理的工具,我们首先前面提到了除了风险管控以外,我们做到的就是尽职调查,通过将ESG要素融入尽职调查流程,企业能够更好地评估投资项目的合规性,降低投资风险。第二通过将ESG要素融入价值评估模型,企业能够更准确地评估投资项目的长期价值,提升投资回报。第三是ESG合规是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将ESG要素融入风险管理流程,企业能够更全面地识别和管理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提升企业的长期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6. ESG合规的本土化解决方案
(1)不同市场的ESG合规策略
企业在不同市场中面临的ESG合规要求存在显著差异,需制定个性化的解决方案。在发达国家市场,企业需应对更为严格的ESG监管;在发展中国家市场,企业则需关注供应链ESG合规和本地化运营。
(2)ESG合规与本地化运营
本地化运营是企业在全球市场中实现ESG合规的重要策略。通过本地化运营,企业能够更好地理解当地市场的ESG要求,制定符合当地法规和文化的合规策略,从而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3)ESG合规与跨文化管理
跨文化管理是企业在全球市场中实现ESG合规的关键。企业需在跨文化环境中,协调不同文化背景下的ESG要求,制定符合全球标准的合规策略,以提升企业的国际声誉和市场准入。
第四部分 企业出海涉税研究——欧盟电池法案及碳关税热点解读
一、 背景导入:碳关税的当下发展与新增空间
1. 碳关税的概念及最新动态
碳关税是指针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旨在通过经济手段限制碳排放,应对气候变化的特殊关税形式。其核心目的在于通过对进口产品的碳排放进行定价,促使进口商和生产商采取更积极的减排措施,以降低全球温室气体的排放总量。碳关税的征收并非简单的加税行为,而是基于对产品生产过程中碳排放的精准核算,以此为依据确定关税的征收额度。第二个概念是碳交易,是指对高耗能的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它是一种边境调节措施,旨在通过对进口产品的碳排放进行征税,来平衡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因碳排放成本不同而导致的竞争力差异,被视为一种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政策工具。第三个概念是碳足迹,指个人、组织、产品或活动在整个生命周期中所释放的温室气体总量,通常以二氧化碳当量来表示,用于衡量人类活动对环境产生的气候变化影响。比如,一个家庭一年中使用电器、开车出行、购买商品等活动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就是这个家庭的碳足迹。碳关税的背景可追溯至21世纪初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博弈,其核心是发达国家试图通过贸易手段将碳减排责任转嫁给发展中国家,同时保护自身产业竞争力。
目前,全球范围内,欧盟的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简称CBAM)是碳关税领域的典型代表。欧盟作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积极倡导者,一直致力于推动绿色低碳发展,CBAM正是其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该机制自2023年10月1日起进入过渡期,要求相关进口商报告进口产品的碳排放数据,为正式征收碳关税做准备。从2026年起,将正式进入征收阶段,届时,初期阶段覆盖钢铁、水泥、铝、化肥、电力、氢六大行业,若其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超过欧盟设定的标准,进口商需购买相应的碳关税证书。
2. 碳关税出海需求
《上海市碳排放管理办法》(下称《新办法》)提出建立长三角区域碳排放管理协作机制(第八条),未来可能以此为跳板,推动与全球碳市场的互联互通。企业可参与国际碳交易平台(如欧盟碳市场)的对接,实现配额跨境流通,拓展海外碳资产配置。就此,我们需要强化对技术服务机构的要求,国内成熟机构可以提供碳核算、核算核查、数据管理等技术服务,协助海外市场和企业满足国际合规要求。包括上海在建立一网统管的经验上,提供碳排放的智慧监测系统、区块链的溯源系统等,以及后续自愿减排的国际交易。碳交易不仅仅是传统的货物交易,而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具有可流通、国际认可的交易。在后续的资源减排项目,例如林业会谈、甲烷回收以及满足跨国公司的碳中和需求上,都会形成更多的专业高地和更高的法律服务需求。
二、 法制追踪:碳关税立法现状与市场前瞻
1.国际气候治理进程中碳关税立法的发展演变历程
碳关税立法的演变核心是在国际贸易形态发生深刻变化后,它只是一个新支点。从2015年的《巴黎协定》、2019年的《欧洲绿色协议》、2021年的《欧洲气候法》、2021年的《格拉斯哥气候协议》以及2023年5月的《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这些法律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深入解决了碳关税的问题。
欧洲碳关税边界法案于2023年实施,涉及范围广泛,包括水泥、电力、化肥和氢等行业。《 CBAM法案》的实施阶段分为过渡期(2023.10.01~2025.12.31)和正式实施阶段(2026.01.01起生效)。过渡期内欧盟产品进口商无需支付碳关税费用,仅需在每季度末提交进口产品的数量及其对应的碳排放量等相关信息,也即在此期间,进口商仅承担申报义务、不承担财务义务。正式实施后征收碳关税,并逐步取消免费碳排放配额,直至2034年完全取消免费碳排放配额,同时向CBAM覆盖的进口商品施加与欧盟碳市场下配额价格等同的碳成本。此外,CBAM适用于欧盟27国、冰岛、挪威、列支敦士登和瑞士以外的所有国家;涉及水泥、钢铁、铝、化肥、电力和氢六大高排放行业。CBAM管控范围未来将扩展至欧盟碳市场所覆盖的行业,也就是说,当前未纳入的有机化学品、聚合物等也或将受到CBAM管控。
现阶段,我国涉及水泥、化肥、氢、钢铁和铝行业的相应产品出口欧盟需申报直接和间接排放数据。按照CBAM过渡期相关规定,水泥、化肥、氢、钢铁和铝产品的隐含碳排放将按生产者的实际排放来计算。CBAM机制依托欧盟碳市场,现阶段虽然仅涉及直接碳排放定价问题,但在过渡期内,CBAM要求进口商需报告每季度进口产品隐含的直接及间接排放量,在过渡期之后,间接排放可能会被纳入产品碳排放的计算中,其核算边界及计算方法等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2. 国内碳关税法律政策体系现状
202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指出“绿色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新质生产力本身就是绿色生产力”,并强调要“持续优化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经济政策工具箱”。从我国税收工作出发,应该看到“以环保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多税共治’、以系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策结合’的绿色税收体系框架构建形成”。面向新时代新征程,“谋划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必然包含推动新一轮绿色税收体系改革的内容。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把应对气候变化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持续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采取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力争二氧化碳排放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双碳”目标)。其中,全国碳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关键制度安排,是推动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对碳定价发挥基础性作用。
(1)我国开征碳税的必要性:这涉及国际贸易需求、维护中国税收权益需求以及实现双碳目标的需求。如果实现碳税,那么可以让中国的碳循环碳交易符合国际规则。
(2)我国开征碳税的可行性:中国从2023年开始已经经历电力行业的碳排放,并且设立了许多机制。由于之前试点的是电力行业,因此整个社会对其共识不够。随着碳交易行业的扩大,二氧化碳可通过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直接测量,技术上具备可操作性。
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任务要求。其中包括具体行动,摸清国家碳家底,推进国内外碳足迹协同。有效的产品碳足迹管理是推进我国绿色消费、经济绿色低碳转型、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政策工具。
(1)一是促进绿色采购和绿色消费:对公众消费而言,有效的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可以提高产品碳排放信息的透明度,保障市场公平性;政府采购中低碳产品的采购比率将逐步提升。
(2)二是纳入企业ESG管理,推进企业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供应链管理:根据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发布的《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ESRS)》等,碳排放信息披露已成为ESG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产品碳足迹是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
(3)三是融入银行、证券、保险等绿色投融资业务,推进绿色金融发展:与产品碳足迹挂钩的绿色贷款、绿色债券和绿色保险将成为未来典型的绿色创新金融产品。
(4)四是提升我国外贸产品竞争力:通过有效的产品碳足迹管理,可加强与国际贸易相关方沟通对接,将企业由于合规风险和数据管理带来的成本降至最低。
2024年1月25日,国务院颁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中国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首部专项法规,明确了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及相关活动的主要环节和各主体的法律责任,强化了依法监督管理和对违法违规行为严惩重罚的相关规定。《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发布了登记、交易、结算三项规则,与《条例》共同形成了涵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的多层级制度体系。
另外,《新办法》明确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纳管单位的条件、确定年度纳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明确碳排放配额的取得、变更、清缴、注销等,通过碳排放配额注册登记系统进行登记;明确碳排放配额采取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并对纳管单位合并、分立后的配额承接作出规定;明确纳管单位的配额清缴义务,以及关停和迁出时的处理。结合近年来本市推进碳普惠等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的相关经验举措,《新办法》明确了以下措施:基于碳普惠方法学开发相应的减排项目、减排场景,将单位或者个人的减碳行为进行量化并赋予价值,运用商业激励、市场交易等方式,引导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明确碳普惠减排量的管理要求;明确碳普惠减排量消纳方式,包括碳排放配额清缴、自愿抵销、碳积分兑换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与统计规范(试行)>的通知》对气候变化应对类案件进行了定义以及标准划分。气候变化诉讼作为一种新的案件类型,将在推动气候治理特别是减少和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发挥作用,也将填补民事和行政监管的空白地带。
3.我国碳关税法律体系与国际衔接的挑战及律师服务需求分析
(1)碳关税争议的复杂属性催生多层次法律服务需求
其一,帮助企业构建跨境碳合规体系,包括产品碳足迹报告的法律要件审核、境外核查机构选任的风险评估、碳关税申报材料的证据链固化等;其二,参与国际碳规则制定对话,通过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等平台,就碳关税的“隐性保护主义”倾向提出法律抗辩,维护我国出口企业在国际碳税贸易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地位;其三,创新碳金融衍生品法律服务,针对碳关税履约保证保险、碳排放权跨境质押等新兴业务,提供合规审查与交易结构设计服务。值得关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将气候变化诉讼纳入环境资源案件范畴,这为律师通过国内司法程序制约碳关税不当适用开辟了新路径。
(2)碳关税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发展面临巨大机遇与挑战
随着欧盟CBAM正式实施日期的临近,企业合规需求呈现爆发式增长,律师服务必须实现从传统贸易法向气候、能源、贸易、税收等交叉领域的跨越。
碳数据合规审查将会在未来成为出口企业标配服务,律师需协助企业建立符合欧盟CBAM标准的碳排放监测计划,规范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全流程的法律风险点。
在我国碳关税法律体系与国际标准衔接有所不足的情况下,碳关税申报争议解决需求或将激增,包括针对欧盟进口商不合理碳价主张的异议程序、碳足迹核算方法学的司法挑战、反补贴调查中的碳成本抗辩等等。
三、 行业聚焦:《电池法案》的解读
1. 中国动力电池行业发展现状
在国内市场增速下降的情况下,中国动力电池企业加大对海外市场的开拓力度并取得明显进展。一方面,头部企业海外收入占比明显扩大,以营业收入主要来自动力电池销售的两家上市公司为例,2020-2023年,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时代”)、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轩高科”)海外收入占比分别由 15.71%和 2.36%提高至 32.67%和 20.34%;2024 年上半年,宁德时代海外收入占比略有下降,但国轩高科海外收入占比继续提高(已达 32.91%)。“十二五”以来,中国动力电池产业随着新能源汽车产销量的增长而迅速发展壮大。根据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以下简称“动力电池创新联盟”)数据,2011-2023 年,中国动力电池装车量由 0.35GWh 增加至 387.7GWh,年均复合增长79.35%。2020 年下半年以来,在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逐步退出的情况下,国内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由政策驱动转换为产品和市场驱动,其中,动力电池产业链的完善、规模效应的形成、头部企业的技术进步,使得电池产品的性能持续提升、成本整体呈下降趋势,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2. 《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规》深度解读
2023年8月17日,《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规》(EU)2023/1542(Regulation on Batteries and Waste Batteries,以下简称“法规”或“新电池法规”)正式生效,并于2024年2月18日起开始实施。这是一项针对电池全生命周期进行规范的法规,涵盖了电池的生产、使用、再利用和回收等各个阶段,旨在推动欧盟的循环经济,实现欧盟碳中和目标。碳关税是行业的抓手,《新电池法规》是真正的贸易抓手,与每个出口企业,包括新能源战略的转型密切相关。既然与商业密切相关,商业价值就需要更多的律师服务。从适用主体看,《新电池法规》适用于所有在欧盟市场销售的电池制造商、生产商、进口商和分销商,统称为“经济运营商”。从适用产品范围看,该法规适用于欧盟使用的所有类别(除军事、航天、核能等特种用途外)的电池,无论是在欧盟境内生产还是进口,无论电池单独使用或被纳入电器、轻型交通工具或其他车辆,或以其他方式添加到产品中。
3. 欧盟《新电池法规》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1)出口难度加大
再生材料比例不足:新电池法规对动力电池中再生原材料的使用比例提出了明确要求,然而我国当前动力电池回收体系尚不完善,梯次利用技术成熟度不足,据工信部数据显示,2022年动力电池规范化回收率仅为45%。这导致再生材料供给难以匹配法规要求的增长曲线,特别是在锂资源对外依存度高达65%的背景下,若无法快速突破闭环回收技术瓶颈,部分企业或将因无法满足再生材料比例要求而丧失欧盟市场准入资格。
供应链审查趋严:法规对供应链尽职调查的要求增加了可持续发展的标准,无形中提高了欧盟电池市场的准入门槛。在进口其他国家或地区生产的电池产品时,欧盟市场的经营主体可能会更倾向于评估电池经营者的供应链安全合规性,而非仅仅考虑产品价格优势,这将影响中国生产的电池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合同条款风险:中国企业在与欧洲买方签署销售合同时,需要特别关注合同中有关遵守当地法律规定的陈述与保证条款。鉴于新电池法规的生效,企业可能需要重新审查并及时修改已签署或即将签署的合同条款,以避免因不符合新法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2)投资成本上升
研发与生产成本上升:短期内,销往欧盟的产品必须符合碳足迹、电池护照、电池回收等方面更加严格的要求,特别是针对碳排放的相关规定或将强制出口企业进行零碳转型,推动生产技术向高效低能耗和环保低碳方向革新,企业需要投入更多研发资源来开发环保技术或寻找更可持续的原材料供应链。此外,为了满足法规规定的电池性能和耐久性要求,中国企业可能需要增加对研发和生产的成本投入,包括改进电池设计、提高能量密度、延长电池寿命等,以确保产品符合法规要求。
合规成本上升:数字电池护照旨在确保供应链的透明度,出口企业将面临护照数据库建设、管理系统维护及国际统一标准构建等一系列挑战。其中,电池护照还将涉及敏感的供应链和环境数据,这对数据的隐私和安全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需要采取适当的加密和安全措施以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数据泄露,不可避免会带来成本的上升,中小企业面临的竞争门槛也将进一步提升。
(3)法规衔接困难
作为全球新能源汽车大国,中国在欧盟新电池法规出台前,便已制定了相关政策法规。2018年2月,工信部联合制定《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动力电池在维修更换、回收、报废等阶段的要求,包括所有人责任、收集、贮存、运输及阶梯利用等方面,但其与欧盟新电池法规的管理措施有所不同。
责任主体差异:根据《管理办法》,中国电池回收的责任主体为汽车生产企业,而欧盟新电池法规则提供了更为灵活的回收责任机制,允许电池生产企业、进口商或整车厂商作为回收主体。两者在责任要求上也有所不同,管理办法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建立回收服务网点,负责废旧动力蓄电池的收集、贮存,并将其移交给协议合作的相关企业。相比之下,欧盟新电池法规则要求责任主体指定生产者责任组织,由其审核电池回收及处理企业的资格准入。
碳足迹管理滞后:欧盟新电池法规还规定了碳足迹申报、碳足迹性能等级和最高碳足迹阈值等要求,要求电池生产商提供详细的碳足迹数据以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而中国关于电池产业链的碳足迹研究在近两年才开始,数据基础相对薄弱,导致对产业链中碳排放问题的了解和认知相对迟缓,相关法律法规在这方面显得较为滞后。
认证标准冲突:综上,可以看出,中国针对动力电池的回收和管理相对宽泛,并以整车生产企业而不是电池生产企业为主要的责任主体,而欧盟新电池法规则展现了更为直接和全面的管理措施。这种执行标准上的差异使得现有的中国电池管理办法可能难以完全对应欧盟新法规的严格要求,可能由此引发认证过程中的相互认可难题。随着新法规的正式实施,预计欧洲市场将出现众多新的认证机构,而这些机构所采用的认证方法和标准与中国现行做法存在较大差异,这可能会为中国电池产品进入欧盟市场带来额外的挑战和障碍。
四、 法律服务:合规新场景及律师实务建议
1.在碳关税双重征税抗辩方案(避免中国碳市场与欧盟体系重复计征)的争议解决方面
制定抗辩策略:基于法律研究,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抗辩策略。如果企业所在行业在中国碳市场已进行了有效减排并承担了相应成本,律师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论证欧盟重复计征碳关税的不合理性,如从 WTO 规则中的非歧视原则、公平贸易原则等角度出发,寻找法律突破口。
应对欧盟的调查与指控:若企业受到欧盟关于碳关税方面的调查或指控,律师应及时协助企业准备相关材料,进行答辩和应对。指导企业按照欧盟的要求提供准确的碳排放数据、证明文件等,同时依据法律规定,对欧盟的调查程序、认定标准等进行审查,指出其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提起诉讼或参与仲裁:在必要时,律师可以代表企业在国际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挑战欧盟碳关税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诉讼过程中,律师要熟练运用国际法律规则和相关案例,论证中国碳市场与欧盟体系重复计征碳关税对企业造成的不公平待遇,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协助企业完善碳管理合规体系:律师可以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碳管理的合规制度,确保企业在国内碳市场的运营以及对欧贸易中,都能符合相关法律要求。例如,指导企业规范碳排放数据的监测、报告和核查流程,使其能够准确提供符合欧盟要求的碳排放信息,同时避免因国内碳市场的合规问题引发欧盟的关注和质疑。
(注: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供稿:上海律协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
执笔: 孔 琴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朱宇晖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
陈 元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王思奇 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
朱小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朱文杰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