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此法适用的专业服务机构的范围,李飞介绍说,分为两类:一类是采取企业形式的,如会计师事务所、建筑师事务所等其他具有企业性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直接适用这部法律的有关规定。另一类是非企业形式的,如律师事务所,可以按照附则的规定,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指出,在合伙企业法当中,新增加的这项规定可以更好地推动我国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它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在这些专业人员执业当中,如果某个或者几个合伙人,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时,这些责任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有助于这些采取合伙制的专业服务机构不断地扩大规模,这也是适应“入世”以后,专业服务机构发展需要的一个重要举措。
在今天刚刚闭会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上,合伙企业法以160人赞成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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