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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各银行房贷新政细则出台 2套房认定各不同

    日期:2007-10-10     作者:陈燕飞 甘小志    阅读:1,876次
      在监管部门要求提高二套以上住房首付比例及贷款利率后,目前,省内银行的具体实施细则相继出台。省内各家银行均表示,对于政策出台前已签约的第二套房贷,利率不会上调,仍按合同签订的利率执行。但对于“二套房”如何认定这一核心问题,各家银行的认定标准却各不相同。

    在央行公布的通知中,“第二套房”是指借款人利用贷款所购买的首套自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商业银行将主要通过查看个人在央行个人征信系统中的贷款记录确定。但对市民更关心的一些细节问题,监管层并未明确。如:判断第二套房,是以个人为单位还是以家庭为单位?个人贷款买过第一套房,目前已经出售,再次购房是否算第二套房?第一套房贷款已还清和未还清,再次买房时是否区别对待?

    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省内多家商业银行。招商银行和浦发银行的具体实施细则已经出台,这两家银行相关人士都表示,个人在征信系统中没有贷款余额的,再次购房都将视为首套房。也就是说,个人贷款买的第一套房已经出售或者结清,再次购房都按第一套对待。

    对夫妻以各自名义购房,是否算“二套房”,上述两家银行政策却不相同。浦发银行合肥分行主管房贷业务的刘治国告诉记者,该行对家庭购房合并计算。“也就是说,第一套房在丈夫名下,现在以妻子名义再买一套房,也要算第二套。”而招行合肥分行房贷部门的吴旋则表示,这种情况将由银行审贷人员具体把握,但招行在界定时倾向于以个人为单位。“我们在签署房贷合同时,还会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上加一条声明,注明是本人名下第几套住房。”

    除上述两家银行外,省内农行、中行、建行、兴业、光大等银行均表示,尚未接到总行具体的操作细则,目前都在政策框架之下按照各自的理解来界定第二套房。如中行和光大银行,只要客户在征信系统有过贷款买房记录(包括公积金贷款),不管是否结清,再次购房都视为第二套。对于夫妻以各自名义购房的情况,中行按第二套对待,光大银行则按首套房对待。

    银行为何对于第二套房界定出现“宽紧不一”的状况?一银行内部人士分析说,把“二套房”界定标准卡得太严,可能会导致银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而放得太宽,又必然会刺激监管部门。因此在这种两难境地下,银行一方面在观望同业的做法,另一方面也希望在不违反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对不同层次的客户进行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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