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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刑法学与金融刑法立法

    日期:2006-08-18     作者:上海法治报    阅读:2,582次
        
      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等决定》,我国法学界、金融界和广大司法工作者对金融犯罪的构成、惩罚、预防和治理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和研究,由此形成了一门金融学和刑法学相交叉,专门研究金融犯罪的科学,在教育界称之为“金融刑法学”。

随着对金融犯罪研究的不断深入,金融刑法已受到立法机关和学术界的高度重视。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公布的刑法,对金融犯罪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199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这些法律和规定,使金融刑事立法工作大大向前推进了一步。

《刑法修正案(六)》是继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和新《证券法》之后,又一部规范证券市场的重要法律,使证券市场的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得到全面完善。《刑法修正案(六)》的基本特征是与新《公司法》和新《证券法》相衔接,为今后更好地规范证券市场、惩治证券犯罪进一步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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