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31日,为进一步提升上海律师在公司纠纷争议解决领域的专业素养与实务能力,深入探讨相关法律问题的应对策略,提升上海律师行业的专业水平,上海律协公司与商事专业委员会、民商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在上海律协报告厅联合举办“公司纠纷争议解决专项实务培训”。讲座面向上海律协个人会员、公司律师会员、特邀会员及预备会员,采用线下和腾讯会议线上直播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共计318人参与本次研讨会。会议由民商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薛龙律师主持,公司与商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王竞律师进行了开场致辞。
公司与商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邓海虹律师、民商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马铭蔚律师先后以“穿透公司纠纷——商事争议解决中的诉讼思维与法官裁判思路应用”、“新公司法修订:如何有效穿透式追债”为主题,结合各自的执业经验为大家带来了精彩的分享。最后,民商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王正律师进行了总结点评。
第一部分 商事争议解决的诉讼思维
主讲人:邓海虹,公司与商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作为一名曾经的检察官和现任律师,邓海虹律师深感不同职业身份看待同一纠纷的思维局限性,在本次分享中以案例为主,引导大家在探讨中思考,以形成深刻启发。
一、穿透商事纠纷的利器——“双核思维”
本次分享以“商事争议解决的诉讼思维”为主题,不局限于公司纠纷本身,以带来更宽泛的理解与适用。常言道,法律是显性的,而道德是隐藏的法律。当作为律师时,更多考虑当事人的需求,如何让观点得到法院的认可;当作为法官时,秉持的是中立思维,要考虑双方当事人间权利义务的平衡,考虑道德与规则之间的平衡,考虑裁判的社会效果。所谓“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在这场博弈中,法律思维犹如一把手术刀,在各方当事人不同的权利义务之间找到一条清晰的脉络。若是将诉讼比方为一场战争,那么诉讼思维就是战略和战术的应用,若是方向错误,越努力,结果越是不如你意。
为了让青年律师生动地理解诉讼策略的最优解,邓律师将“老国王画像”的故事娓娓道来。在故事中,先后有四位画师为老国王画像,或是画得苍老,或是画得虚假,或是画得平淡,前三位画作都未能得到老国王的认可,直到第四位画师以战马为载体,以侧写为视角,描述了生动的场面巧妙规避了老国王的缺陷,表现了他骁勇善战的一幕,深得老国王满意。在这个故事中,画师即律师,老国王就是委托人,唯有穿透诉求看到真正目的,才能实现诉讼效果。
邓律师指出,想赢是律师常有的心态,但易导致律师陷入“法官会怎么判”的局限中跳不出来。她强调诉讼策略没有标准答案,每位律师要架构自己的思维体系,形成自己的判断。我们要像看待冰山一样看待诉求,客户的诉求是多样化的,但真正的目标在冰山之下,那便是客户的真实预期。这是客户管理的重要一环,若是律师明知客户的预期不具备实现的可能性或缺乏依据却仍然接手案件,不仅实现不了客户的期待,更会失去客户。因此,律师应当用专业知识和客户做好沟通,提出预判,让客户了解纠纷的走向以及可能的结果。
律师同样要具备反向思维,就好比诸葛亮的锦囊妙计,预判对方的预判并做好反制。在剖析案件时,模拟法庭是一个非常好的方式,能够考虑很多不确定因素,评估最好结果、最坏结果的概率。以担保为例,《九民纪要》出台前不同地区的法官基于不同认知,审理结果差异明显,有的从股权转让入手,有的视为债务转让,这个时候律师若是具有对案件认知的全局思维,就能发挥很大的作用。
在与公司相关的商事争议中,往往充斥着多样化的商业诉求,各方或多或少存在致命点,这并不意味着律师要“眉毛胡子一把抓”,对所有的点逐一陈述。考虑到庭审时间有限,律师要穿透纠纷,就应当抓住“案眼”——关键点,把所有力量都砸在其上,让法官意识到你的观点正确,实现“一招制胜”。为此,邓律师和大家分享了她曾代理的汽车保险理赔案例。该案中,当事人因单方事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由保险公司委托分公司先行定损。当事人考虑到车辆全损,先卖车后去保险公司领取理赔金,但遭到拒赔,原因在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车辆进行检测,违反了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在这一看似不可能赢的案件中,邓律师抓住了“案眼”——定损单的性质,不依据保险合同主张赔偿,而依据双方达成的定损单,主张理赔款,视定损单为理赔协议,主张保险人放弃“免赔权利”,得到法官的支持,成功实现翻盘。邓律师以此案例强调,律师的策略决定了案件的结果。
二、裁判思维解析
我们常讲,律师绝对不能在法庭上说假话,但是法官希望了解的是所有有利的、不利的证据,以做全局判断,这是法官与律师考虑的区别。较为典型的就是“电车难题”,在一条生命与五条生命、五十条、五百条甚至五万条生命面前,人们会在规则与生命之间做出不同选择,没有正确答案,任何答案都有它的道理。所谓判断,当量达到一定程度,判断会发生质变。法官在考虑裁判时,不仅仅考虑法律法规本身,也会考虑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影响。当我们觉得法官判的不对时,有可能就是法官考虑的角度和我们不一样。类似的,在美国亲子鉴定中有30%的经鉴定没有父子关系,法官在离婚案件中是否一定会支持父亲主张亲子鉴定吗?考虑到维护孩子利益的必要性,美国法律对亲子关系的法律认定更多会考虑是否在婚姻关系中生育的孩子,而非以DNA为标准,当然这其中也会产生其他社会问题。
邓律师进一步和大家分享了动物园狮子转移案和野生动物园擅自下车案,引发大家对于责任划分的思考。动物园在闹市转移狮子,仅贴上警示,未全面封挡车厢,由此引发的路人伸手导致受伤,谁之过?野生动物园游客擅自下车,被动物伤,谁之过?对于前一个案例,动物园主责,对于后者游客主责。在责任划分时,我们要做两件事,一是回溯事件经过,明确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二是前瞻性思考,判决对于行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在前案中,若判决动物园承担主要责任,将促使动物园采取更有效的防范措施,当律师与法官思维同频时,可以将于己方不利的事情从不同角度告知法官,争取法官对你所要表达的重点的支持,这是律师的最高境界。
证据无法变更,但认知经过观点碰撞可以更新,律师在面对对方证人发言时要知道如何从逻辑上攻击对方证言的真实性。邓律师回忆了她曾任法官时如何揭发证人作伪证的过程。在该案中,原告主张了高额的医疗检查费用,并申请证人出庭。证人对几个月前的事情对答如流,引起法庭的注意,为了检验证人是否作伪证,法官巧妙设问了其在第一次开庭时未提及的问题,让证人哑口无言,坦白了错误。这就是用好常识,从思维上精准发问,只有那些能够“钉”到卷宗、经过检验的、以事实为依据的证据才是法官最终会采信的。邓律师还和大家分享了某借款担保案例,通过询问证人回溯事实,避免了2亿元借款脱保。在该案中,虽然种种证据显示都对己方不利,但通过与对方财务经理的庭上询问,借对方证人之口让法官了解到己方不掌握借款文件的原件,赢得了法官的支持。
邓律师强调,青年律师要避免懒汉思维,建立问号思维,亲自找证据、跑现场,切忌过度依赖客户提供的材料,要亲自到客户单位走一走,生产线看一看。在某承揽合同纠纷中,为准确评估汽车厂家破产给电池供应商造成的损失,邓律师仔细研究了电芯的特质和拆解后的价值,把焊过的电芯和没焊过的电芯都带到法庭上,通过现场展示来强调二次拆解存在的风险和价值严重贬损,最终认定了全损,赢得了案件。
在证据之外,我们可以通过思维导图、3D模型等辅助资料来增加证据的冲击力。邓律师展示了她和团队在不同案件中所做的房屋立体模型、能够还原案件脉络发展的时间轴,以及可以让法官一目了然复杂法律关系的借贷还款关系图。邓律师将这些动作称之为附加值动作,能够更好的服务我们的诉讼目标。
最后,邓律师在“八一”节日前夕,以抗美援朝来总结。她指出,诉讼策略好比战争策略,根据服务的短期目标还是长期目标,可以划分为战役、战术目标,不计较局部的争夺,而是聚焦于整体的胜利。在诉讼和仲裁中,如果能够争取到法官、仲裁员在价值观上的认同,这将是一个最高级的认同。如果他们仅仅是在战术上接受我们的观点,我们要反向思维,推演最坏的结果,找新的要素支撑。
第二部分 新公司法修订:如何有效穿透式追债
主讲人:马铭蔚,民商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公司法下如何穿透式追债,是所有商事律师关切的问题。若债务危机发生后,律师通过企查查等平台检索发现债务方已经是失信执行人时怎么办?此时不能躺平,学好公司法才能更好追债。如果债务追索没有方向,那只能说明公司法学的还不够深入。
研究穿透式追债,会面临几个阻碍。一个是债的相对性,如何突破债的相对性,把其他相关主体纳入受偿范围;第二个是有限责任;第三个是程序性穷尽。当我们在诉讼中,让对方对非合同相对性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据是什么?证据是什么?为此,马律师从出资类、混同类、清算类、合同类、侵权类、刑事类设计了穿透式追债路径,根据不同情形和对象归纳穿透要点和依据。囿于分享时间,本次重点阐释了出资类、混同类的实务要点:出资类中,明确加速出资、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下股东、董监高及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混同类聚焦人格否认制度,解析人格混同、资本显著不足等认定标准。
一、针对出资类情形的穿透式追债
当企业是债务人时,律师第一反应是了解股东是谁,谁是有偿付能力的股东,再沿着股东身份向上穿透。同时,要了解公司的出资情况,一般有四种情形:已到期未实缴、已到期已实缴、未到期未实缴、已实缴已减资/合并。
(一)已到期未实缴
对于已到期未实缴,法律规定把未缴足的部分出资到位。《公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面履行的股东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之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何举证?除通过调取工商内档或企业信息报告证明出资期限届满外,在可以取得债务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案件中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如有异议,执行异议之诉,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七条。但现实往往会面临一个问题——待执行阶段申请追加时,他人已经在诉讼阶段追索过了。因此,马律师建议在诉的时候初步预估下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履约情况,直接将股东列为被告。
既然律师能想到先人一步将股东列为被告,商人同样会在公司经营情况不乐观时,做出股权转让,让没有出资能力和履行能力的个人担任股东,这时引出我们要探讨的第二个问题——新老股东是否承担责任以及他们之间的责任划分。《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对此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争议非常大,争议在于以受让人知道为前提。换句话说,这是否意味着若受让人不知道就不用承担责任呢?若转让的股权是现金出资,会推定受让人知道出资情况,实缴出资的股权价格不同于仅仅认缴的股权价格,我们天然地会认为这时可以把受让人一网打尽,与老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的适用有不同的裁判意见,新《公司法》第88条对这一问题做了定纷止争,关键在于转让的时间节点上出资期限有无届满,已届出资期限未实缴,受让人与转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除外;未届出资期限未实缴,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相比《公司法解释三》,在已届出资期限未实缴时,对受让人是推定知道;对未届出资期限未实缴的情形,补足了法律规定的空白,防范股东在认缴期限即将届满前金蝉脱壳。
在股东中,发起人股东的责任需要得到大家的密切关注。往往大家关注公司登记股东,而忽视了公司由谁发起的。如果发起人有名有势,且具备充足的履行能力,那么他的责任是很大的,新《公司法》第五十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责任做了规定,简单讲就是设立时未实缴/不足值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发起人要与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你不仅要为你出资的部分负责,还要对其他发起人股东兜底,确保他们也按期履行法定义务。这是公司人和性的体现,找什么样的合作伙伴,有无履行能力,契约精神如何,资信能力如何,是否遵纪守法,都需要考虑。
当然,这里也延伸出几个问题。一个是“出资不足的范围”有多大,有两种观点,第一种是仅限股东在设立时应实缴但未缴的出资,另一种是包括设立股东所认缴的全部出资。《新公司法理解与适用》第226页对此作出了回应“有限责任公司原始股东相互之间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限于公司设立时的实缴出资部分,对认缴出资部分不承担连带责任”。另一个问题是发起人转让股权后是否需要承担资本充实担保责任,一种观点认为不再承担,另一种观点认为资本充实担保责任是法定义务,发起人并不因其已将所持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不再是公司股东而免除。到目前为止,主流的学者观点认为不以转让而豁免发起人的责任,对于高管而言这是一个炸弹,对于债权人客户而言这是穿透式追债的突破口。
股东未出资,董高应否承担以及承担何种责任?新《公司法》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中列举了董事的过错表现,若是造成损失,公司和债权人都可以要求董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有时律师也会发现坐在台上的董高是提线木偶,可能是公司实控人的亲戚或者司机、保姆等,针对这一情形新《公司法》第180条规定了新的制度——影子董高,即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第180条前两款规定(勤勉、忠实义务)。为了让大家深刻理解,马律师列举了(2018)最高法院再366号案例,该案中法院判决认定六名董事未履行向股东催缴出资的勤勉义务,对公司遭受的股东出资未到位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已到期已实缴
瑕疵出资,会发生在现金出资之外方式出资时。以专利出资为例,是否已经转让?价值是否公允?马律师回忆起她曾经承办过的案件,股东是以一个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验资完成之后又去申请了专利并登记在股东个人名下,这是一个典型的抽逃出资行为。另一种情形是资产价值高估,除了追索股东,还可以追索中介机构、评估机构、审计机构等,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中介机构应在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瑕疵出资的受让人而言,受让人除不知或不应知外,对转让人出资不实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抽逃出资,非常考验债权人律师的火眼金睛来识别到底构不构成抽逃,如何举证呢?抽逃出资的手段是形形色色的,《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做了列举,但这不是全部,而是随着市场发展不断演绎,比如公司为股东债务提供担保,承担担保债务的。《人民法院报》刊登过太原中院的案例,借助社会专业力量(注册会计师、经济师)来协助法官精准识别账目中的“伪装”,仅用两周就推动了法官几个月没有进展的审查工作。
在《公司法解释三》中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在实践中可能会产生分歧,这一规定是否适用于抽逃出资?《新公司法理解与适用》认为这一规定并不包括抽逃出资的情形,从举证责任分配来说,一般不应当要求当事人证明某事不存在。抽逃出资的举证难度蛮大,追索程序有两个路径。第一条路径是取得债务人生效法律文书后,在执行中追加,如有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第二条路径是起诉债务人公司后,另行起诉股东,但在实操层面存在举证困难,因此我们在取证的时候不要一门心思单打独斗,可以依赖于一些第三方机构和调查公司,他们的专业性和路径更多,所谓术业有专攻。
对于股东抽逃出资后转让的情形,要看受让人是否知道,如果知道了就要承担责任。对于董高责任,如果有协助出逃的行为,也要承担责任,严格意义上公司的经营权和所有权是分离的,不管是款项的支出还是支付,理论上是由经营层来决策、操作,但不是说董高不签字就是不知道、无责任。正如前面所讲,董高有勤勉义务、忠实义务,要积极的为公司谋取最大化利益,若在股东挪用公司资本金时不知道,是消极不作为,违反了忠实勤勉义务。其实在新《公司法》施行之前,并不是没有相关规范,但我们对于一些条款如司法解释束之高阁。
(三)未到期未实缴
若是股东认缴期限未到期,也未实缴怎么办?2006年《破产法》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2008年《公司法解释二》和《破产法》的规定一脉相承,2019年《九民纪要》设定了两种加速到期的情形,一种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另一种是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新《公司法》把加速到期的情形放的很宽,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大大的降低了债权人申请加速到期的举证难度。那么当债权人以出资加速到期为由提起诉讼的,能否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直接向债权人清偿?最高法对此回应是股东可以向债权人直接清偿,明确放弃“入库规则”。路径一是取得债务人生效法律文书后,在执行中追加,如(2019)沪02执导94号,就是在执行程序中直接主张出资加速到期,把股东拉进来作为被执行人并且实现受偿。路径二是先起诉债务人公司,再起诉股东。那么能否同时起诉债务人和未届出资期限股东?除了《公司法》本身提供的依据外,《民法典》也可引用,《民法典》第68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可将公司股东的出资作为对公司偿债能力、履行能力的担保。董高对于加速到期的情形,是否要承担责任?这个有较大难度,如果有证据证明董高没有履行追缴义务,要承担责任。但董高往往会有另一套说辞和抗辩,因为我们不能说公司一旦没有及时清偿任何一笔债务,董高纪要立马对所有的股东加速到期,这里涉及到商业判断。司法能不能过度干预商业判断,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拿捏。
(四)违法减资/合并
最后一种情形是违法减资/合并。若是减资/合并没有告知,赔偿责任较好认定。对于简易减资,新《公司法》第225条对相关程序有严格规定,可参见(2017年)上海德力西诉江苏博恩世通案【公报案例】。我们常说,股东的责任以出资为限,再怎么穿透,不能突破这一上限。那么这时候怎么办?我们可以从主体人格否认入手,这是另外一个穿透式路径——混同类。
二、针对混同类情形的穿透式追债
新《公司法》第23条规定,如果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或者是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就是人格混同,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过度控制情况下,可以起诉涉及到的全部实控人和他控制的公司以否定他的法人人格,他们相互之间都要为各自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人格混同的举证要点是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场所混同,还有一种是资本显著不足,就是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九民纪要》第12条),比如从事期货杠杆交易的金融公司注册资本只有10万元,与它的投资经营活动资金规模严重不匹配。过度支配和控制是指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公司的人格就是你的意志。如在嘉定法院的某案中,公司频繁向其股东的妻子、儿子的银行账户转账汇款,股东无法就转账用途作出合理解释,法院认为股东非法转移公司财产的行为属于股东对公司进行不正当支配和控制的情形。
要实现人格否认,可以正向刺破、横向刺破、反向刺破。正向刺破是常见场景,就是把股东拉进来否定目标公司的法人资格。在司法实践中,股东可能很聪明,不一定直接控制,而是通过关联公司去染指目标公司的经营,横向刺破就是把关联公司的人格也刺破,让关联公司、股东为目标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早可参见最高法《指导案例15号》(2011)苏商终字第0107号。
股东有可能既不自己直接控制目标公司,也不通过关联公司,而是通过最下面的子公司去干预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在原《公司法》下,反向刺破是禁止的,如果目标公司把资金沉淀到子公司,那肉还是烂在一个筐子里,你可以通过处置拍卖目标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的方式实现受偿。《新公司法理解与适用》支持反向刺破,即逆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适用须极度审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第7条规定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之所以要极度审慎适用这个制度,因为反向刺破意味着公司没有人格,法人人格独立的根基会被动摇。
(注: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供稿:上海律协公司与商事专业委员会
执笔:唐潮 北京兰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张雯倩 上海律协公司与商事专业委员会干事兼秘书、上海市和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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